河南科技大学林业职业学院公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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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公章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职业学院公章使用的管理制度,确保公章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性,防止非法使用和滥用。

2. 背景职业学院作为一所教育机构,拥有公章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书的重要工具。

为了避免公章的滥用和私自印制,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职业学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教职员工、行政人员等。

4. 公章的定义公章是职业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印章,代表了学院的权威和认可。

5. 公章使用的权限5.1 学院领导具有最高使用权限,包括校长、副校长等。

5.2 各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具有部门内公章的使用权限。

5.3 教职员工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向所在部门的主管人员提出公章使用申请。

5.4 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使用公章时,须提前向学院领导或指定的人员提交申请。

6. 公章使用申请与审批6.1 公章使用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相关事项的描述、使用时间、地点等。

6.2 学院领导或指定的人员负责对公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6.3 申请人应在正式使用公章前,等待审批人员的批准,并确保申请表上所有信息均填写完整。

7. 公章的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项7.1 公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公章的完整性和使用情况。

7.2 公章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严格核对公章的印章造型和铭文,确保公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公章使用人员在使用公章时应确保使用场合正当合理,不得私自使用或外借给他人。

公章使用应以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前提。

7.4 公章使用人员应注意公章的印刷质量,如发现损坏或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管人员并更换。

8. 公章的遗失、损毁及调配8.1 如果公章遗失,保管人员应立即上报学院领导,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挂失、补办。

8.2 如果公章损毁,保管人员应立即上报学院领导并报请审批重新制作。

8.3 公章的调配应由学院领导或指定的人员进行,并确保记录清晰和安全性。

9. 公章的注销与报废9.1 如果出现公章滥用、私自印制或已停止使用的情况,学院领导有权决定对公章进行注销。

2023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2023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2023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保证印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印章是学院的法定标识,用以证明学院发出文件、证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学院印章刻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刻制印章必须由学院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印章刻制单位进行,刻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印章的材质应选择耐磨、防伪和持久使用的材料;
3. 刻制印章应确保其整体和局部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四条学院印章的管理要求:
1. 学院印章由学院领导班子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拿用学院印章;
2. 学院印章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印章被盗窃、遗失或损坏;
3. 学院领导班子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学院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
4. 学院印章的使用记录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使用单位、用途、日期等。

第五条学院印章的使用要求:
1. 学院印章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 学院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确保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学院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学院领导班子的批准,并由指定的管理人员进行盖章;
4. 学院印章不得外借、转让或私自改动。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开除等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公章的安全性与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章是学校对外用于签署文件、证明信函、合同协议等的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学校公章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依法、审慎、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学校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管理。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第六条学校公章的保管单位应设有专职保管人员,负责公章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七条公章应存放在专门的公章保险柜中,保险柜应固定在墙面或地面并定期检查防护措施是否完整有效。

第八条公章保险柜应设置双重密码锁,密码应定期更换,并定期进行密码保密工作的检查和测试。

第九条公章保管单位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做到登记登记、借用借用。

第十条借用公章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公章借用申请单,说明使用理由、期限等,并经公章保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十一条公章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过期应立即归还,并由公章保管单位确认。

第十二条公章在非工作时间不得外借,公章保管人员要做好公章的定期防盗检查工作。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三条公章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章的使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严禁私自扩大、滥用公章的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公章使用单位应确保使用公章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公章的使用事项负责。

第十六条公章使用单位应保持公章的清晰、完整,严禁私自涂抹、更改或损毁公章。

第十七条公章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公章进行登记,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公章的使用记录和档案,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备案保存。

第十九条学校公章涉及特定行政手续使用的,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公章的安全保密第二十条学校公章的保密工作应加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复制、仿制学校公章。

第二十一条公章保管人员应具有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不得随意将公章外借或转交他人。

2024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2024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2024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第一条学院印章是学院对外界展示身份、证明文件、认可行为等的专用标志。

所有使用学院名称、图案的文件、证书、名牌、合同等必须加盖学院印章。

第二条学院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刻制材料应选用耐磨、耐腐蚀、防伪的特殊材料。

2. 学院印章的样式、图案应统一,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设计确定。

3. 刻制印章的单位必须是正规的印章刻制厂家。

第三条学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1. 学院印章由学院党委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管理。

2. 学院印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印章保险柜中,保管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印章完好情况。

3.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学院印章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权限,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4. 使用学院印章的文件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核,并由印章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盖章。

5. 单位或个人使用学院印章时,必须确保章面清晰、扣印齐全,不得有任何模糊、不完整的情况。

第四条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1.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书、名牌、合同等各类需要证明身份、认可行为的文件。

2. 使用学院印章的权限由学院党委根据不同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进行划分,并在印章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学院印章的保密:1. 学院印章属于学院重要资产,印章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保密工作负有责任。

2. 任何人不得私自擅自调取、使用学院印章,不得泄露印章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违规使用学院印章的处理:1. 对于私自使用学院印章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撤销相关文件。

2. 对于严重违规使用学院印章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党委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4篇)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4篇)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章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部门和单位公章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章是学校的重要财务和行政管理工具,凡涉及需要用到公章的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操作。

第四条公章的使用应坚持法制原则、安全原则和节约原则。

第五条学校公章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保管,委托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公章使用必须经过合法授权,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重要事项的使用须经批准。

第七条学校公章使用必须保证印章的完好,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公章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准确,每次使用都要在公章使用台账上登记。

第九条学校公章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借给他人或私自出借。

第十条学校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盗窃和被他人冒用。

第二章公章的授权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公章的授权使用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

第十二条学校公章的一般授权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根据职权范围事先规定,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学校公章的特殊授权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临时授权,需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学校公章的授权使用期限以具体事项为准,超过授权期限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公章使用行为负责,确保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公章的授权使用可以由授权人书面通知被授权人,也可以由授权人亲自授权。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公章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公章的使用应与具体事项相匹配,不得随意涂改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公章的使用应准确、规范,不得模糊不清,以免引起纷争和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学校公章的使用不得泄露学校重要信息,不得用于个人事务和非法用途。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章的印刷、制作和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章的使用涉及财务和行政管理的,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合法有效。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程序第二十三条学校公章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使用公章的人员必须填写《学校公章使用申请表》,并加盖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人)的签字。

2024年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范文一、印章刻制(一)院内新设机构如需刻制印章,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提交正式书面申请。

该申请需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刻制工作。

(二)院内各部门若需更换印章,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换印章的原因,并附上原印章印模。

该申请需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刻制工作。

(三)印章刻制完成后,党政办公室将留存印模,并发布启用印章的通知。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印章正式启用,同时旧印章将被收回并作废。

(四)院内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擅自刻制或更换印章。

二、印章管理(一)院级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任秘书负责保管及盖章工作。

(二)院内各单位和部门的印章,应由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确保印章的规范使用。

印章应置于加锁环境中存放,节假日期间应存放于保险柜内。

印章管理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印章安全无虞。

(三)印章应定期清洗,及时补充印油,以保证其经久耐用且用印清晰。

(四)使用印章需严格遵守规定流程,每次用印均需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用印单位、事由、用印数量及经办人等信息。

(五)在盖章时,应确保位置恰当,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六)如属“代章”性质的用印,需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明确标注“代章”二字,并用括号括起。

(七)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名称一致,否则不得用印。

(八)严禁在空白信纸、证件、凭证等上加盖印章。

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领导批准并逐页编号,由领用部门主管领导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填发。

(九)学校内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十)印鉴保管人员调整时,需按规定进行交接手续。

三、使用范围(一)钢印专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及职称证书等。

(二)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院级毕业证、结业证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学生假期优待乘车凭证;奖状、证明、涉外信件及招生录取通知书等。

公章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与使用规定

公章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与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印章使用行为,确保学校的印章安全有效地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印章,包括正式印章、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

第三条学校的印章只能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和使用,不得私自存放或外借。

第四条单位内的公章使用一般需要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或者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五条学校的印章必须具有有效期限,并由指定的机关进行制作和维护。

第六条学校的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随意私自使用或滥用。

第二章印章保管和使用责任第七条学校应指定专人对各类印章进行管理,并进行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对学校的印章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学校对各级人员的印章使用进行审批,确保每份文件的真实合法。

第十条学校的印章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用。

第十一条学校的印章只能用于合法合规的事务中,并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专用印章只能用于与财务相关的事项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任何人员都不得私自擅自制作、盗用或伪造学校的印章,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在使用公章时,必须确保印章的清晰、完整、无损及印章上的文字、图案正确。

第十五条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秘书处的审核,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在使用公章时,必须填写完整的用印单,并由相关参与人员在用印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公章的使用必须按照事项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来决定,不得随意滥用公章。

第十八条合同章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签署具体的合同使用协议。

第十九条任何人员都不得私自调换、更换或损毁学校的印章,一经发现,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危机应急处理第二十条一旦发生印章丢失、损坏、被盗用等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并报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限制受影响印章的使用,以防止盗用者利用印章进行非法行为。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公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学校公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校公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一节学校公章的种类学校设立各类公章,包括校名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

第二节学校公章的使用范围1.校名公章主要用于签发、验证与学校及教育业务相关的证明、证书、公文等;2.法人章主要用于学校法人代表签署的与学校财务、招生、人事等业务相关的文件;3.财务章主要用于学校与银行、税务部门等机构的合作文件;4.其他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学校公章的使用和保管第一节公章使用管理1.公章的使用必须遵循合法、规范和专业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和严肃的形象;2.办理公章使用手续时,必须提出正当的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填写书面申请表,并经过公章管理人员确认;3.章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章的使用不违法、不违纪;4.校长办公室会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保密性。

第二节公章的保管1.公章由公章管理人员进行保管,必须放置在专用的保险柜内,保证公章的安全;2.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公章的完好情况,并进行记录;3.公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更不得将公章交付他人保管;4.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公章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公章的清晰和完整。

第四章公章使用的限制和追责第一节公章使用的限制1.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学校及教育业务相关的事项,不得滥用公章;2.公章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章的使用不违法、不违纪;3.公章的使用必须遵循合法、规范和专业原则,不得用于个人私利或其他违反学校利益的行为;4.公章使用涉及重要事项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

第二节公章使用的追责1.对于违反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校长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罚;2.对于故意伪造、盗用或私自使用公章的情况,将追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3.对于公章管理人员私自使用公章或严重失职情况,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023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2023学院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第一条学院印章是学院对外界证明学院身份、保障学院权益的重要工具,其刻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印章由学院负责刻制并由学院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院印章的刻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刻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和技术能力。

刻制单位应当按照学院的要求刻制印章,刻制结果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存在瑕疵。

第四条学院印章的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和制度。

学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印章管理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登记等工作。

印章管理机构或专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印章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五条学院印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印章仅限于学院正式文件、合同、证明、凭证等正式场合使用,不得私自借用、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

第六条学院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学院授权、限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二)严禁伪造、变造、私自改动或滥用印章;
(三)严格控制印章使用权限,确保印章的合法使用和防止滥用;
(四)严格按照印章管理机构或专人的规定和要求,填写、登记印章使用情况;
(五)严禁私自丢弃、遗失或转借印章。

第七条学院印章的损坏、遗失或泄露应及时报告印章管理机构或专人,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印章被滥用或冒用。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学院相关部门审议并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2024年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公章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与范围,严格事务审批流程,规范用印行为,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依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严格遵循本规定执行。

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需增强法律意识与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及部门公章。

校级公章与法人章由院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公章则由各归属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章公章刻制第四条各部门若需刻制公章,必须首先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向校办公室提交刻章申请。

经校领导批准后,报请公安部门审批。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第五条各部门公章在正式启用前,必须到校办公室进行印签备案。

未经备案的公章,一律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公章管理第六条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校级公章与法人章由院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部门公章则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掌管。

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公章交予他人管理或使用。

因故需临时交接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条校级公章的存放与使用地点为校办公室;部门公章的存放与使用地点为部门办公室内。

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公章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出使用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八条掌管公章的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与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九条伪造、变造、盗用或故意毁坏公章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因机构名称变更而启用新公章或因其他原因需停用公章的,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

启用或停用印章应由校办公室发文公示。

非使用期间,印章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公章使用第十一条公章使用应严格控制范围与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或出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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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林业职业学院 (河南省林业学校)
公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学院(校)公章是公务印鉴的简称,是代表学院(校)合法性、权威性的象征物,管好、使用好公章是一项十分严肃性的工作,为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对院(校)内各级公章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我院(校)各部门申请刻制印章或更换印章(包括各种业务用章),须以学院(校)有关文件为根据,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校)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印章启用前,印模须在档案室登记备案,同时注明启用时间及印章保管人。

二、印章的保管
1.学院(校)一级公章包括:河南科技大学林业职业学院、河南省林业学校公章、钢印章、院(校)长(法人代表)方印章、签名印章由学院(校)综合档案室档案员保管,经院(校)领导签批同意后使用;各部门印章为二级公章,由本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

2.印章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卫制度和公章管理制度,忠于职守,妥善保管公章,平日随用随锁,做到盖公章必须有依据,有登记。

保管者不得将印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严禁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印。

无特殊情况,未经主管院(校)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场所。

院(校)级公章保管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由院(校)办公室主任保管及使用。

三、印章的使用
1.用印程序
使用各级公章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林业职业学院(校)公章使用审批表》;公章管理员有权查阅待盖章的文件、报表、材料等内容,经办人员不得拒绝查阅。

在待盖公章的文件、报表、材料上应有主管院(校)领导或院(校)长亲笔签名或批条,凡未具备完整审批手续,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各级公章保管员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公章。

印章保管员须建立详细的用印登记本,逐一登记,以备查考。

2.各类发文用印
以学院(校)、学校名义对外或下发的通知、编号红头文件、报告、公函、贺电等常规性文件,必须经院(校)长审核并在发文审批单上签发后方可用印。

3.各类合同、协议、报表
各类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意向书、申报材料、报表等材料,须由院(校)长亲笔签署后方能用印,院(校)长(法人)公务印章须经本人同意或本人授权方可使用。

合同、协议书、报表等须留一份原件由档案室存档。

4.教工证明
工作证、退(离)休证、职务(职称)聘书、继续教育证、获奖证书、评审评先评优结果等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办理。

教职员工因公出差、参观学习、实习、外出进修等需开具行政介绍信,需主管领导或院(校)长签字同意后盖章。

5、学生证明
各类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生证、学历证明、奖状、新生录取审批表等常规证书、证明,必须由各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后盖章;出具在校学生证明需凭学生证和学生处批条后盖章。

调查已毕业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需有原班主任、辅导员填写,学生处审查后盖章。

6.特殊情况用印
学院(校)公章正常情况下在学院(校)保密档案室内使用,如在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工作需把公章带出校外,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后须经院(校)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外用,但必须由公章保管员同行。

公章保管员不得将公章托予无关人员带离校区。

四、各类公章的销存
公章因机构设置变动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公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印章交档案室并办理注销手续,由档案室封存。

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及时将印章上交档案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则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公章要妥善保存,无保存价值的经院(校)长审核批准后销毁。

销毁旧章时必须填写销毁清册,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监销。

五、责任追究
(一)因公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使用各类印章时,用印部门、单位在办理批准使用公章手续时,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签字;对未认真审核,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及时将公章交学院(校)档案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此规定最终解释权在院(校)办公室。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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