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
(完整word版)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年1月7日 16:37:48(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治理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规要求,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职责第五条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的防控第十条在工作岗位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措施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工作岗位上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参与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掌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未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故意违法规定,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职业病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在于给予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有序,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利益第一。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对象、范围和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指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六条具有下列病因之一的因素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可引起劳动者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应当执行本法:(一)国家提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整体目标是:(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发展;(二)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四)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防范和监测等工作;(三)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六)做好职业病防治记录。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研究和指导;(二)开展职业病检测、诊断和评估;(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四)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咨询。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1年修正版)2021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开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根底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控制和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职业病监测、预报、病例调查和评价,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促进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劳动争议等可能会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解决办法:1、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和意识,促进职工参与;2、加强职业病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提高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能力;3、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和队伍培养,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力量;4、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增加惩治职业病违法行为的力度。
[公章]以上所列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规定》;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样本;5、《职业病诊断标准》;6、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样本。
以上所列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安全;2、职业健康监督管理;3、工作环境;4、劳动条件;5、劳动保护;6、职业健康监测;7、职业健康预报;8、职业病评价;9、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劳动争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资源投入不足;2、职业病知识普及不到位;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不力;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体系不健全;5、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6、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从预防为主和综合防治的原则出发,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三条国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监测、评估和防治技术支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技术、管理、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无职业危害的劳动条件,设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度,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内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或者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物品或者改变工作方式,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附件:附件一: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列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劳动者由于接触、吸入、摄入工作岗位上产生的特定粉尘、毒物、射线等危害因素,使其患上的疾病。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工作环境中产生的对劳动者健康构成危害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其他性因素。
3. 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佩戴或者使用的用于保护其身体健康的防护工具和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社会共治。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充分发挥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应当贯彻依法防治、综合施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预防为主,形成从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到风险评估、监督检查的科学工作体系。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属于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和物力。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
第二章病害控制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病害控制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职业病监督和职业病危害监测。
第九条职业病预防措施包括:防治职业病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职业病的防治职责分工是:用人单位负责防治职业病,劳动者负责按规定防护,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健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并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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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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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第一节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护一、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在煤矿企业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象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分成。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可产生于煤炭生产的全过程,如岩尘、煤尘、水泥尘和混合性粉尘等,可引起矽肺病、煤工尘肺病和水泥尘肺病。
(2)有害气体。
在矿井空气中,由于多种原因可存在CH4、CO、CO2、氮氧化物及H2S气体等。
这些有害气体能引起缺氧窒息、急性中毒及肺气肿、中毒性脑瘤等。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煤矿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主要来源于机械化生产。
噪声可引起噪声聋,振动可引起局部振动疾病等职业危害。
(4)不良气体条件。
矿井内气象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
这对工人的健康有很大影响。
(5)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氧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工人健康有一定影响。
另外,劳动前强度大、左叶子是不良也是煤矿井下作业的特点,容易造成职工腰腿痛和各种外伤等。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确立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针;“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新认识。
对于知道我们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异议。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中,始终把人的职业健康放在第一位,党健康与生产、健康与效益、健康与生产进度相对冲突时,必须把认得健康放在第一位。
做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煤矿职业危害中做种时刻注意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也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理论基础必须建立在“预防为主”的原则基础上。
煤矿的职业危害是可以预防的,如果我们按照科学规律办事,就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他们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不至于受到职业危害的损伤,享受到物质文明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进步,而不是用劳动者的健康或者生命以及用牺牲环境污染来换取物质和财富的积累。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职业危害防治的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因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的新发展。
煤矿企业必须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检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三、职业病与职业禁忌症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但从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疾病。
但从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英气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确诊、报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魔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状态。
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导致下列情况:①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②诱发潜在疾病③影响子代健康④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者。
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症不尽相同,如血液病、妇女月经过多、功能性子宫及其他有出血倾向的疾病,是苯和放射线作业的禁忌症;肺结核、慢性呼吸道疾病是粉尘作业的禁忌症等。
四、煤矿尘肺病及其防治煤矿尘肺病是指煤矿职工在井下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生产性粉尘(灰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尘肺病是一种严重的煤矿职业病,是目前我国职业病中发病率最高、死亡危险性较大、对煤矿职工危害最严重的一类。
尘肺病的预防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一是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粉尘;二是采取卫生保健措施,开展健康监护。
(一)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粉尘在矿井采、掘、运系统的各生产工序中都产生粉尘,这些粉尘随风流飞扬于作业空间和巷道中。
对这些尘缘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
按照矿井实施的防尘技术,可将防尘措施分为以下三类。
(1)减尘措施。
主要指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产生量,是矿井尘害防治工作中最为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
减尘措施主要包括:改进采、掘机械结构及其运行参数减尘,湿式打眼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添加水泡泥爆破,封闭尘源,采用捕尘罩以及预湿煤体减尘措施(如采空区或巷道灌水、煤层注水)等。
减尘措施是以预防为主的治本性措施,应考虑优先采用。
(2)降尘措施。
降尘措施是矿井综合防尘的重要环节,现行的降尘措施主要包括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如采煤机上内、外喷雾,放炮喷雾,支架喷雾,应用降尘剂,泡沫除尘,装岩洒水及巷道净化水幕等。
(3)矿井通风排尘。
矿井通风排尘是指借助风流稀释与排除矿井空气中的粉尘。
矿井内各个产尘点在采取了其他防尘措施后,仍会有一定量的粉尘进入矿井空气中,其中绝大部分是小于10um的微细粉尘。
如果不及时通风稀释与排出。
将由于粉尘的不断积累而造成矿井内空气严重污染,危害矿工的身心健康。
(二)开展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工作,在作业现场防、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卫生标准所要求的水平时,如井下开采的盲端,应使用防尘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送风口罩、防尘眼镜、防尘安全帽、防尘衣、防尘鞋等,并注意个人卫生清洁,作业点不吸烟,杜绝将粉尘污染的工作服带回家,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加强营养,增强个人体质。
根据《粉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粉尘作业工人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
(1)就业前体检就业前体检的检查项目有:职业史、自觉症状及既往史、结核病接触史、一般临床检查、拍摄胸大片及必要的其他检查。
不满18岁以及有以下疾病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①活动性结核病;②严重的慢性呼吸道疾病;③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胸部疾病;④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2)定期体检目的是及时发现尘肺、尘肺患者并观察病情变化。
检查项目有:职业史、自觉症状和拍摄后前卫胸大片,检查间隔根据有关卫生法规,由地方安全健康主管部门参考粉尘性质和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及粉尘的理化特性而定。
原则是重度接触者1~2年检查一次,轻度者2~3年检查一次,接触更轻者3~5年检查一次。
对于已经脱离粉尘作业的工人,也应根据接触粉尘的性质和浓度继续随访。
尘肺患者复查一般每年一次,可疑尘肺也需每年复查。
第二节煤矿职工职业病预防的权力和义务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业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对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煤矿企业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煤矿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此外,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煤矿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可以隐瞒或谎报。
煤矿企业还应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