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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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收费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5]282号、 苏价服[2001]281号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 2、乡镇以下(农民部分除外) 七、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方米 平方米 年、平方米 2元 1元 0.5元 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 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农民部分除外) 。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由个人自愿选择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地办字[1995]35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30元 7.5元 15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计算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
2%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宁价房[2005]116号
(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2000元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4000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年、平方米 年、平方米
九、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 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 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6、职工购买公房(含非成套住房)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
1.5元 3元
10元 110元 160元 90元 18元 2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开征时间
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免收。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宁 价房[2002]224号
2、金属矿产
0.8-1.2%
3、非金属矿产 十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矿区登记面积5000-30000平方米 2、矿区登记面积30000-100000平方米 3、矿区登记面积100000-300000平方米 4、矿区登记面积300000-500000平方米 5、矿区登记面积500000以上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1.2元/平方米
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
按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
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 8 至 10 倍。2、征用旱地的补偿标准为该土 地年产值的 6 至 8 倍。3、征用其他土 地的补偿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 2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平方管理法》及源自施细则《贵米 5-15 元缴纳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66.67 公顷以上
(含 66.67 公顷)、其它土地 133.34 公
顷以上(含 133.34 公顷)的,按不超
过征地费总额的 1.55%收取;2、征用
耕地 66.67 公顷以下、其它土地 133.34 公顷以 下的 ,按 不超 过征 地费 总额的
2%收取。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66.67 公顷以上 (含 66.67 公顷)的、其它土地 133.34
额的 1.4%收取。
国 家 土 地 管理 局 、 测 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国
土[籍]字[1990]第 93 号)
1、土地使用面积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 200 元/宗地,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国 家 土 地 管理 局 、 测 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国 土[籍]字[1990]第 93 号)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一部分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3类2l项)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宁第93号)第一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中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l、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海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lo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lo 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行政性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 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用 矿业权 地使用权 1.80% 1.50% 1.00% 0.40% 3.00% 2.50% 2.00% 1.20%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 有形市场的 土地(矿 产)交易机 构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注
第 4 页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 书,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独立 执业,承担 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 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 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 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一、土地部分1. 土地出让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2. 土地租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征收部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市、县政府征收标准:5—4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4. 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征收标准:10—15元/平方米使用范围: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1-4万元/亩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6. 土地闲置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的5-20%,其它的为5-1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7. 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标准: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8. 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9. 土地登记费收费依据: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征收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征收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特制证的每证20元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二、地矿部分10.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50号、国务院令222号、财建[2001]809号文、河北省政府110号令、河北省政府令[2002]16号征收部门: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矿业权人征收标准: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1.探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征收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2.探矿权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收费标准: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财综字[1999]74号;特急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采矿权人征收标准:1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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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含义:耕地开垦费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时,在建设单位放弃由其自行组织开发补充新耕地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重新开垦出与其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的,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15000—4500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二项。

收费标准:每亩地1000元—4500元,具体按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三、土地闲置费含义: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2倍缴纳闲置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三项。

收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四、土地复垦费含义:土地复垦费是指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造成土地破坏后,在该单位和个人放弃由其自行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土地的情况下,由该单位和个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使被破坏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所需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四项。

收费标准: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

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五、土地复垦押金含义:复垦押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挖损、压占等行为,有可能造成土地破坏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缴纳的相当于土地复垦费的费用。

此收费项目属于保证金性质,与土地复垦费的用途是一致的,是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而设定的。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如果建设单位进行了土地复垦、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全额返还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充抵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1号)第七项第2目“复垦押金每亩100—400元”。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三项“复垦押金,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有条件复垦并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押金,复垦后押金退还”。

收费标准: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

六、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安置被征拨土地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含义:土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工作的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单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这些单位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6—7倍补偿;(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附件(《自治区统一年产值标准》)。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1款。

收费标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补偿标准基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执行。

草地补偿计算基数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含义:安置补助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安置、补助以被征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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