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与欧洲联盟法院
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一章测试1.当今世界上,除了国际公法,还存在有与之不同的“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2.现代超国家法的缘起和发展历史,应该从()起算。
参考答案:20世纪中欧洲一体化运动3.除了欧洲联盟的法律之外,东南亚联盟、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法律也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4.当今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类型,可分为()。
参考答案:国家法、超国家法和国际法5.超国家法学中既有应用法学,也有理论法学的内容。
参考答案:对6.到目前为止,只有欧洲联盟的法律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7.“超国家法”所对应的英文词组是()。
参考答案:Supranational Law8.上海合作组织”有成立宣言及其后的一系列宣言,有组织宪章、程序规则,还有接纳新成员的条例,由这些文件构成的法律规则体系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9.自20世纪后期以来,世界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创造的,比如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外层空间的活动利用等领域的法律,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10.目前,各主权国家的国家法与超过国家法是此消彼长的,也就是前者“消”后者“长”的关系。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在现代欧洲一体化的历史上,1957年的《罗马条约》创立了()。
参考答案: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欧盟宪法条约》因遭法国、荷兰的两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而终未能成功出台,后来通过的其替代版本是()。
参考答案: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3.1986《单一欧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内部单一市场,此前,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已经建成。
参考答案:对4.1965年的《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所合并的是当时分立的共同体的法院。
参考答案:错5.英国退出欧洲联盟后,现在欧盟成员国是()。
参考答案:27个6.从共同体到联盟,现代欧洲一体化发展各个阶段所签订的条约,都属于国际法,并不是超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惯例的案例

国际惯例的案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国际惯例是指以在国际社会间已经普遍接受并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践为基础,在未经正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惯例性国际法规。
国际惯例的作用十分重要,它能够补充或替代传统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充实;它也能够反映国际社会的最新共识和行为准则,促进国际交往的和谐与发展。
在国际惯例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典型的案例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以下就是一些我们熟知的典型案例。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是当今国际政治中最强大的组织之一,其宪章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重要基础之一。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联合国的性质,是基于对平等和民主原则的尊重,它的成员国在国际法和联合国章程中享有完全平等的主权。
” 该规定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认可,成为了许多国际协议和公约的基础和指导原则。
里斯本条约里斯本条约是欧洲联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该条约于2007年正式签署,旨在增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团结,进一步深化欧洲一体化进程。
该条约的主要特点是增强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推动欧盟各成员国在外交政策、安全和防务等领域更好的合作。
白皮书案白皮书案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案件。
该案于1939年提出,旨在对英国政府在巴勒斯坦地区的政策作出解释和说明。
案件的判决说明,政府必须遵守事实情况并取得民意的支持,才能够对国家的政策做出承担和选择。
该判决对当时的英国政府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后来英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庭判例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一个司法机构,其判例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十分重要。
国际法庭的判决和意见有时会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争议,且在国际社会中引领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政治趋势。
例如,1974年法庭对南非国际法违规入侵安哥拉的判决,促进了国际社会对种族主义和同类政治现象的批判和反对。
欧洲法院

与中国有关的案件
• 欧洲法院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被判违法(2009 年10月) 欧洲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欧盟委员 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 给予中国广东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 18.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属于违法,该企业将被免 征反倾销税。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14日 对此表示欢迎。
事人相互交换各
种诉讼备忘录进 行。欧共体法院
法院有权决定在
特定情况下省略 口头程序,以提
的书面程序是比
较彻底和更为重 要的诉讼阶段。
高工作效率。口
头程序以开庭审 理的方式进行。
欧洲法院发布新的程序规则
2012年11月1日启用,取代此前1953年程序规则。主 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应案件类型的变化,1953年 规则主要针对直接诉讼,例如 自然人、法人、成员国或者欧 盟机构之间的诉讼,但目前此 类诉讼大多数已不在欧洲法院 管辖,目前欧洲法院处理最多 的案件类型是来自成员国法院 或仲裁庭提交的初步裁决申请, 新规则针对此类案件制定了专 门程序。
原司法专家小组
欧盟公务员 法庭(Civil Service Tribunal)。 层次低。
欧洲法院
普通法院
负责初审由自然人 或者法人直接提起 的诉讼,以及欧共 体机构与其雇员之 间的争议。当事人 如果对于初审法院 的决定不服,依法 可以上诉至欧洲法 院。
特别法庭
欧洲联盟公务员法庭 创设于2005年12月2日。 负责就欧洲联盟与欧盟 公务员间的纷争加以裁 判,这部分的争讼在 2005年以前是由普通法 院加以审理。而欧盟公 务员法庭的判决可以法 律适用问题上诉至普通 法院,就某些特别的案 件,甚至可以上诉到欧 洲法院。
2009年
欧盟主要机构及运作机制

欧盟主要机构及运作机制随着欧盟成员国越来越多地将决策权交给欧盟,其权力正稳步扩大,而很多从事国际经贸或国际政治的人士对欧盟的基本运作机制还缺乏基本的了解。
那么欧盟的各机构是如何运作的呢?二战结束以来,欧洲各国一直在为实现和平与经济增长寻求加强欧盟一体化程度。
近年来随着成员国越来越多地将决策权交给欧盟,欧盟机构的权威正稳步加强。
但是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到前所未有的非洲和中东移民问题,再到英国脱欧,欧盟一直面临重重危机。
当今欧盟是世界舞台上的强大参与者,但其机构复杂众多,常常令人困惑。
下面就将详细介绍欧盟的主要机构以及他们的运作方式。
一、欧盟的主要机构20世纪50年代欧洲一体化开始形成,现在的欧盟于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后成立。
2007《里斯本条约》条约签订(又称《改革条约》),欧盟才获得了现有的结构和权力。
根据这些条约,欧盟28个成员国同意集中主权,同时将许多决策权授予欧盟。
根据行政、立法、司法和财务职能,欧盟大致分为七个官方机构。
1、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最高政治领导人集团,由每个成员国的总统或总理组成。
理事会首脑会议用于确定欧盟的大致发展方向,解决紧迫的高级别问题。
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选举得出,每届最长任期两年半。
2、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主要执行机构,拥有最多的日常权力。
委员会负责法律提案、预算管理、决策执行和法规颁布,并在世界各峰会、谈判和国际组织中代表欧盟。
委员会成员由欧盟理事会任命,并由欧洲议会批准。
3、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是唯一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欧盟机构,其成员由每个成员国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与传统的立法机构不同,欧洲议会不能提出立法动议,但如果一项法律未能得到议会批准就无法获得通过。
议会还负责谈判和批准欧盟预算,并监督欧盟委员会。
4、欧盟理事会。
为防混淆欧盟理事会也称为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第二个立法机构,一项法律也需要该机构批准才能获得通过。
根据政策领域不同,该委员会由所有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
欧盟法

一、不定项选择1.欧盟法渊源:P1⑴由成员国制定的作为成立条约的法律(基本立法)和由欧共体制定的法律(辅助立法)⑵为欧洲法院所承认的法律的一般原则⑶欧共体与非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条约⑷欧洲法院的判例2.条约缩写:P2⑴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 ⑵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⑶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⑷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⑸关于欧共体主要机构的协定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 Common to European Communities⑹第一和第二预算条约First and Second Budgetary Treaties 1970 and 1975⑺关于增加成员国的条约Treaty of Accession 1973,1981,1986 and 1995⑻单一欧洲法SEA ⑼欧盟条约Treaty of European Union=TEU⑽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TA⑾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 ⑿巴黎条约Treaty of Pairs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⒁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3.欧共体一体化的路径195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
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里斯本条约》内容

《里斯本条约》内容《里斯本条约》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改革欧盟的治理结构和加强其合作方式。
该条约于2007年12月13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目标是增强欧盟的民主性、透明度和效率。
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条约对欧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
首先,它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成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立法机构。
议会成员的选举将更加公正和透明,欧洲议会将能够更好地代表欧洲公民的利益。
该条约赋予了欧洲理事会更大的责任和职权。
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负责制定欧盟的政策和指导其发展方向。
《里斯本条约》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以确保其在欧盟决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里斯本条约》还增加了欧盟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委员会主席将由欧洲理事会选举产生,并负责协调欧盟的工作和代表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声。
这一改革使欧盟更具统一性和效率,提高了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里斯本条约》还强调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该条约规定了成员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欧洲安全和国防力量,并在外交政策等领域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此外,该条约还规定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互助义务,以确保成员国在面临危机或挑战时能够相互支持和协助。
《里斯本条约》还对欧盟的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
该条约创立了欧洲联盟法院,该法院负责解决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并确保欧盟法律的正确执行。
这一改革为欧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体来说,《里斯本条约》是欧盟发展史上的一项重要里程碑。
它为欧盟建立了更加民主、透明和高效的治理体系,强化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通过这一条约的实施,欧盟将更好地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并为欧洲的繁荣和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从《里斯本条约》看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变化

从《里斯本条约》看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变化【内容摘要】欧洲议会是欧洲联盟中最重要的立法机关之一,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却并非与生俱来,它是伴随着条约的不断更新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现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许多方面共同制定欧盟法律和政策,由于欧盟一体化不断深化的需求,欧洲议会的立法地位和权能也日益提升。
本文基于《里斯本条约》,从欧洲议会立法程序说起,阐述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发展过程,着重于新条约给欧洲议会带来的新的变化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从而在此基础上对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发展引发一些思考。
【关键词】欧洲议会;立法权;里斯本条约引言欧洲议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四种,财政预算权、行政监督权、立法权、以及对外关系上的同意权。
当然,最重要的权力莫过于议会的立法权了。
议会是公民民主选举产生,是最能反映民意的机关,欧洲议会也不例外,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一个民选机构,是欧盟民主性与正当性最主要的来源。
立法权对于国内议会来说是其固有的基本职能,然而对于欧洲议会来说却并非是生来就有的权力,欧洲议会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一直在不断地争取立法权,从1951年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即ECSC条约)时期无任何立法权力的共同大会一步步转变为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时的与理事会共享立法权的机关。
一、欧洲议会立法权的概述(一)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个西欧国家的议员组成。
1962年正式改称欧洲议会至今。
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拥有的职能却少了很多。
而与一般议会相同的是其享有三个主要的权力与职责,即立法权、预算权和行政监督权。
以上权力的法律依据源自欧共体和欧盟的各种条约规定,此外还有来自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各机构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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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与欧洲联盟法院*译自欧共体法院2009年11月30日第104/09号新闻稿,叶斌译《里斯本条约》于2007年12月13日由27个欧盟成员国和政府首脑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它修订了两个基础条约——《欧洲联盟条约》(TEU)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后一条约转变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
1《里斯本条约》调整了欧洲联盟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权。
一、法院组织和成员国任命上的变化欧洲联盟将由此取得法律人格而取代欧洲共同体。
相应地,根据《里斯本条约》,“支柱”结构将消失,欧盟将拥有一个新的组织架构。
因此,与那些将要更名的所有机构一样,欧洲联盟的整个法院系统将更名为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包括三个法院:欧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综合法院(the General Court)和公务员法庭(the Civil Service Tribunal)。
对于成立“专门法院”,《里斯本条约》维持了现有一些条款,但引入了某些涉及成立这种法院的程序的变化,即从现在起,它们将依普通立法程序(即以特定多数共同决定)创立,而不是到现在为止的全体一致。
根照《里斯本条约》,修订《欧洲联盟法院规约》的请求3将被视为“起草立法性法令”,4必须通过普通立法程序。
与此相反,关于法官、护法顾问(Advocates General)和法院语言安排的规则仍保持全体一致规则。
就法院成员任命的安排而言,《里斯本条约》保留关于法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同意且任期六年的现有条款,但从现在起,在咨询一个专家组的意见之后任命法院成员,该专家组负责对候选人履行欧洲法院和综合法院的法官和护法顾问的适当性提供意见。
这个小组将包括七位选自这两个法院的前成员、成员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和公认有能力担任的律师,其中一位将由欧洲议会推荐。
对于提名欧盟法院院长的动议,欧盟理事会将通过决议来建立小组运作规则和任命成员。
*本文译自欧共体法院2009年11月30日第104/09号新闻稿,注意原文对欧盟法院没有约束力,仅供一般性参考。
译者:叶斌,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本译稿的术语参考了程卫东、李靖堃译《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只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保留(《修订〈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和/或〈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附加的各〈议定书〉的第一议定书》)。
2《欧洲联盟条约》第19条。
3《欧洲联盟法院规约》见于《第三号议定书》。
4《关于适用辅助性原则与相称性原则的第二号议定书》。
对于护法顾问,应欧洲法院的要求,根据声明的规定,其数量将由八位增加至11位。
5二、欧洲联盟法院管辖权的变化范围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的支柱型结构将消失。
虽然如此,欧洲联盟法院的管辖权将延伸至欧洲联盟法(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6由此欧洲法院将取得在自由、安全和司法的区域作出初步裁决的一般管辖权,这缘于支柱的消失以及《里斯本条约》废除限制欧洲法院管辖权的《欧盟条约》第35条和《欧共体条约》68条。
首先,对于警务和刑事司法合作,7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的管辖权将对此有约束力,而不再依赖各成员国以声明承认其管辖权以及特别指明其国内法院可以要求初步裁决。
依据《里斯本条约》,警务和刑事司法领域将成为一般法律的一部分,任何法院或法庭都可以要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
不过,过渡条款规定完全的管辖权只会在《里斯本条约》生效五年之后适用。
8其次,对于签证、庇护权、移民和其它涉及人员自由流动(尤其是民事司法合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其他政策,不再只能由高等法院提出要求作出初步裁决,任何法院或法庭将都可以要求欧洲法院对以跨境管制方面的公共政策为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裁决。
由此,从《里斯本条约》生效之日起欧洲法院取得这个领域的一般管辖权。
9另外,《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10将与其他条约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11它将构成欧洲法院可以裁决的宪法性规则和原则的一部分。
但是,《宪章》不得援引5《关于欧洲运行条约第252条涉及欧盟法院护法顾问数量的第三十八项声明》。
6《欧盟条约》第19条。
7《欧盟条约》原第6篇8《关于过渡性条款的第三十六号议定书》第10条。
它规定,作为过渡措施,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前已经采纳的关于警务合作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法令,欧盟法院的权力保持不变。
这个过渡措施在《里斯本条约》生效5年后终止。
9《欧共体条约》原第4篇。
10另外,《欧盟条约》第6条第2款规定“联盟应加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权利公约》。
这种加入不应影响条约中所定义的联盟权能”。
《第八号议定书》规定加入协议应具体说明,特别是“联盟可能参加该欧洲公约的管制机构的具体安排,[和]确保非成员国和个人申请者提起的诉讼被正确地提交给成员国和/或适当时给联盟的必要机制”。
这种加入“将不影响联盟的权能及其机构的权力”。
11《欧盟条约》第6条第1款。
以反对联合王国或波兰,因为这两国得到豁免,12其结果是《宪章》不得扩大欧洲法院或这两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的权力以裁定法律、条例或者行政性条款、措施或行动与其(指《宪章》,译注)重申的基本权利或原则不相一致。
此外,成员国和政府首脑同意未来将该豁免扩大适用于捷克共和国。
13尽管支柱的概念将因《里斯本条约》而消失,但是对于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SFSP),依《欧盟条约》第五篇,14仍受特别规则和特定程序调整。
相应地,欧洲法院将没有管辖权15审查与这些政策有关的条款,或者以这些条款为基础而通过的法令。
但是有两个例外,即(1)欧洲法院将有管辖权审查欧盟权能和CFSP 的界限,以及审查那些不会影响欧盟权能的实施或者实施欧盟专属或共享权能的机构的权力的执行;16(2)对于由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例如涉及抗击恐怖主义(冻结财产)而对自然人或法人进行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它将有权审理对该审理所提起的判决无效诉讼。
17程序初步裁决程序将扩展至欧洲联盟的团体、部门或机构的法令,18这些法令由此被并入可被解释的欧盟法,并且欧洲法院可以应国内法院或法庭的请求审查其效力,例如查明他们的国内立法是否与欧盟法一致。
《里斯本条约》引入一条规则要求欧洲法院最低程度地延迟,如果要求初步裁决的问题涉及在成员国任何法院或法院对在羁押者的未决诉讼。
19该条约本身的正文参考了紧急初步裁决程序(PPU),它已在2008年3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自由、安全和司法的区域。
(PR12/08)根据《里斯本条约》,欧洲法院也可以审查欧洲理事会的法令,条约承认欧洲理事会为独立的机构。
新条款20规定,如果成员国的某些价值21(如尊重人的12附加于欧盟运行条约的《关于波兰和联合王国适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第三十号议定书》。
132009年10月29日和30日,欧盟理事会总结声明第三十号议定书将适用于捷克共和国(Doc15265/09 Concl3)。
14《欧盟条约》第24条。
15《欧盟运行条约》275条。
16《欧盟条约》第40条。
17《欧盟运行条约》第275条。
18《欧盟运行条约》第267条。
19同上注。
20《欧盟运行条约》第269条。
21《欧盟条约》第2条。
尊严、尊重人权等)明显有被严重侵犯之虞,欧洲法院可以应有关成员国的要求来裁定由欧洲理事会或者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法令的合法性。
22同样地,欧洲法院在相同情况下将有权审理由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以及从现在起地区委员会为保护其特权而提起的诉讼。
《里斯本条约》取消了个人(自然人或法人)对欧洲联盟的机关、团体、部门或机构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
个人可以对规制性法令提起诉讼,如果他们受其直接影响或者它不需要实施措施。
因此,个人将不再需要表明他们与有争议的法令存在个人的联系。
23在审查是否遵循辅助性原则时,成员国可在欧洲法院向某成员国议会或其议院以违反辅助性原则为由提起废除某项立法性法令的诉讼。
诉讼必须由某国政府正式呈递,但也可以简单地由政府“照会”其作为对国内议会或其议院提起诉讼的真正发起人。
24同样地,地区委员会将能起诉对这些原则的违反,如果有争议的法令是被要求咨询的法令。
另外,对于不服从确定未履行义务的判决,《里斯本条约》加快了金钱制裁(一次付清和/或支付罚金)制度的步伐。
25如果成员国未能通知委员会已采取转化指令的国内措施,一旦欧洲法院作出确定未履行义务的初始判决,条约授权欧洲法院实施金钱制裁。
26最后,五年之后,对于未能履行《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前采纳的关于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措施,欧盟委员会(the Commission)将可以提起诉讼。
27用于媒体的非官方文件,对欧盟法院无约束力。
新闻联系:Christopher Fretwell(+352)4303335522该诉讼应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欧盟法院应在请求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23《欧盟运行条约》第263条。
24《马斯特赫里特条约》引入辅助性原则。
欧共体条约第5条定义为如下术语:“在不属于专属权能的领域,欧共体应采取符合辅助性原则行动,只要议案的目标不能被成员国充分实现而因为议案的范围或影响可以被共同体更好实现。
”与此紧密联系的原则是相称性原则,即“共同体的任何行动不应超越其实现本条约目标的必要范围”。
25《欧盟运行条约》第260条。
26《欧盟运行条约》第260条。
27根据《第三十六号议定书》,这类诉讼显然是可能的,一旦《里斯本条约》生效日后的五年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