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及其对欧共体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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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司法制度1

欧盟司法制度1

行使仲裁权

司法机构的缺点
司法机构的特点
司法机构的性质
欧盟的性质
欧盟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政府间、综合性的国际组织。
1、欧盟司法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
司法机构的判决必须以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欧盟 法并没有赋予欧洲法院相应的执行能力。
2、欧盟司法机构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在欧盟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欧洲法院处于最底层 的地位。从成员国层面上看,多年来,欧洲人对欧 洲法院知之甚少。除英国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媒 体很少聚焦于欧洲法院的活动。
欧盟的司法制度(1)
欧盟司法制度
欧盟的法律制度
欧盟的司法解释制度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判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欧盟法的界定
欧 盟 的 法 律 制 度
欧盟法的渊源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的界定
欧盟法是指以欧盟三大支柱的 法律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法规的 总称。欧盟法的核心是欧共体法。
欧盟司法审 判次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欧共体 条约》
司法审判的提起
1、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范围
与欧盟法的渊源相适应,指控成员国违反欧盟法 的诉讼范围大致有三种: (1)违反了建立欧盟的基础条约 (2)违反了欧盟机构的立法;成员国违反欧 盟机构的立法是指:它们没有遵守欧盟机构的指令、 规则和决定等次级立法的规定。 (3)如果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对欧盟法 作出的解释与补充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 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 级法律渊源。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学术专论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张 英内容提要:欧洲法院作为欧共体的司法机关,在欧共体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欧洲一体化之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是其他任何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

欧洲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其所意欲推进的政策目标,确立和发展了一整套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该方法论不仅丰富了欧共体法律制度本身,它对于传统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课题。

关键词 欧洲法院 字面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方法 目的论 司法激进主义 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9789(2001)05 0101 105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 自欧共体创始起就一直担负着保证欧共体法律得到遵守!之神圣职责。

尽管就性质而言,它只不过是欧共体的司法机关而非政治性组织∀,但事实上,欧洲法院常依据所谓的固有管辖权理论,大胆拓展欧共体法律所调整的范围,甚至直接进入到欧共体的决策领域从而充当起决策者的角色。

作为欧共体司法体制的重要典型特征之一,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方法论在欧共体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不过,从欧共体的建设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这个角度来看,欧洲法院的积极司法功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欧共体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共体的法律制订常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欧共体立法机制上的这个弱点。

以下,我们将就欧洲法院的方法论问题做出一番剖析,着重分析欧洲法院的方法论与欧共体司法制度的建设之间所存存的内在关联性。

字面解释或语义解释方法如同所有其他司法机关一样,欧洲法院在就欧共体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时,首先会从有关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上(即自然语义上)去理解和分析其法律含义。

但欧洲法院在适用这一方法时,将面临着如下二个问题:第一,欧共体条约是由12种语言写成的,而且不同的语言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作为欧共体二级立法的条例和指令在大多数情形下也是如此。

这自然会给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因为法律∀欧共体法学界将欧共体组织分为政治性组织和非政治性组织两大类。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某些欧盟法规定需要成员国通 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论欧洲法院的目的解释法

论欧洲法院的目的解释法
[ 中 图分 类号 ]D9 9 [ 文 献 标 识 码 ]A [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0 3 0 4 ( 2 0 1 3 ) 0 3 —0 0 5 4 —0 5
On t he T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t e r p r e t a t i 0 n o f ECJ
半个多 世纪 以来 , 欧洲法 院在适 用 与解释 欧共 体法 的过程 中 , 大力 践 行 司法 积 极 主 义 , 对 欧 洲 整 合之 发展作 出 了 巨大 贡献n ] 。欧洲 法 院被 认 为 是 欧共 体机构 中最 具“ 欧 洲精神 ” 的机 构之 一L 2 , 同 时
其也 一直 以对 欧共 体法 的创 造性 的 目的解 释而 闻
p l i e d b y EC J h a s t h r e e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 i . e . , e mp h a s i s o n t h e o b j e c t i v e p u r p o s e o f l e g i s l a t i o n, e mp h a s i s o n
Ab s t r a c t :T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i s t h e k e y i n t e r p r e t i v e me t h o d o f EC J . J u s t wi t h t h e c r e a t i v e t e l e o —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EC J h a s b e c o me a l o c o mo t i v e f o r Eu r o p e a n i n t e g r a t i o n . Th e r e a r e ma n y r e a s o n s f o r t 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t o b e t h e k e y i n t e r p r e t i v e me t h o d o f EC J . Th e t 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p —

名词解释欧洲共同体法

名词解释欧洲共同体法

名词解释欧洲共同体法1. 欧洲共同体法呀,就像是一个超级大家庭的规则手册!比如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则,这就好比我们家里规定了谁负责买什么东西一样重要。

2. 欧洲共同体法是把欧洲各国联系起来的法律纽带呀!就像我们和好朋友之间有一些约定来维持友谊一样,它让欧洲国家紧密合作。

想想看,那些共同的环保标准不就是为了让大家的环境都变好嘛!3. 嘿,欧洲共同体法可是很关键的哦!它相当于给欧洲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

就好像建房子得有稳固的框架一样,它保障着欧洲的稳定和发展。

比如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定,多棒呀!4. 哇哦,欧洲共同体法不简单呐!这简直就是欧洲前进的法律引擎。

就像汽车要有好的发动机才能跑得快,它推动着欧洲不断进步。

那些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不就是为了我们能放心购物嘛!5. 欧洲共同体法,那可是很有魔力的东西哟!它像一根神奇的线把欧洲串起来。

好比一场精彩的音乐会需要各种乐器配合,它让欧洲各国和谐共处。

像共同的农业政策,对农民多重要呀!6. 哎呀呀,欧洲共同体法重要性不言而喻呀!它就是欧洲的法律基石。

如同我们走路需要坚实的地面,它为欧洲的运行提供基础。

想想共同的竞争规则,让市场更公平呢!7. 欧洲共同体法,这可是个厉害的角色呢!它就像一个总指挥,指挥着欧洲的法律事务。

就像球队需要教练指挥一样,它让一切有条不紊。

比如共同的税收政策,影响可大了!8. 嘿呀,欧洲共同体法真的很特别呢!它是欧洲独特的法律标志。

好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它让欧洲与众不同。

那些关于工人权益的法律,不就是关心我们普通人嘛!9. 哇,欧洲共同体法真的超有意思呀!它如同一个大宝藏,里面有各种法律宝贝。

就像我们探索一个神秘岛屿,总能发现新奇的东西。

像共同的能源政策,对未来多重要啊!10. 欧洲共同体法,绝对是不能小瞧的呀!它是欧洲法律的大明星。

如同舞台上耀眼的明星吸引着大家目光,它在欧洲发挥着巨大作用。

那些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着我们的创造力呢!我觉得欧洲共同体法对于欧洲的一体化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让欧洲各国能够更好地协同合作,共同进步。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国际金融公司在2011年7月欧洲联盟(欧盟)里斯本条约生效于2009年12月1日。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贡献:〃澄清欧盟的创始原则,肯定了欧盟的价值和目标。

〃引入新的制度平衡,加强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创设了一个固定的欧洲理事会的主席(不轮值)并任命了一个代表欧盟的外交部长来处理对外事务,如此最好的把国家议会和欧盟联系起来。

〃欧洲公民的新特权(公民倡议权,基本权利宪章的法律价值)〃决策进程更民主化,特定多数选举的扩大,更容易获得更强的合作〃为欧盟主要政策定义了新的法律框架: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CFSP),涉及欧洲范围内的自由、安全、公正,加强了欧盟的经济统治和管理。

欧盟条约《马约》(TUE或UE条款)——类宪章欧盟运转条约《罗约》(TFUE或FUE条款)——规范机制和程序的条约欧盟条约55个条款,6个章节(公共的条款、有关民主政策的条款、和机构有关的条款、加强合作方面的条款、涉外行动条款、关于对外政策和公共安全的条款、最终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附件、批准程序等>)条约序言〃决心进行由欧洲共同体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新阶段。

〃借鉴欧洲的文化、宗教和人道主义继承遗产,从这些遗产出发的人身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的普世价值。

〃强调了欧洲大陆分割结束的历史重要性和为未来欧洲的结构建立坚实基础的历史必要性。

〃确认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尊重〃确定在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在1961年10月18日都灵协议上的定义,以及在1989年的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的共同体宪章。

〃希望深化各国人民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基础上的相互团结。

〃希望加强民主的特征和机构运转的效率,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在唯一的制度框架内完成委托给他们的任务〃决心加强经济发展和确保其集中性,并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的联盟。

包括符合条约和《罗马条约》规定的唯一的稳定的货币。

〃决心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在实现内部市场、加强团结、保护环境的框架下,考虑到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保证与经济一体化平行其他领域发展的政策,决心建立一个共同的国籍〃实行一个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逐步制定,这政策是符合第十七条款规定的共同防卫的,从而强化了欧洲的身份、独立性,以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进步,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简化人力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空间,这些都是符合《马约》和《罗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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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5期山 东 大 学 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0No.5欧洲法院及其对欧共体法律的解释罗文波1 魏 虹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西北政法学院,西安 710063)摘要:本文探讨和总结欧洲法院的人员组成、职能和职权,说明了法院的管辖范围、预裁决制度的内涵以及预裁决对法律解释的实践。

本文可使我们对欧洲法院有一个比较全面和准确的认识,并从此种司法制度及其运行实践中得到有益启示。

关键词:欧洲法院;预裁决;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0)-05-0064-06 The Court of Justice and Its Interpretation of EC La wsL UO Wen2bo1 WEI Hong2(1.Faculty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2.Northvest Political and Legal College,Xian710063,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tries to investigate the basic structure,functions,and Preliminary Ruling ofthe Court of J ustice,summarizes its jurisdiction,and uses two cases to exem plify the practice of thePreliminary Ruling and reveals its meaning.Its author believes that other judicial systems may learnsomething from European’s counterpart.K ey w ords:the Court of J ustice;Preliminary Ruling;Interpretation to laws 欧共体(欧盟)的主要机构有欧洲法院①、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审计院和中央银行等。

欧洲法院作为共同体的司法机关,在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各机构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它享有司法审查权,并负责在解释和适用建立欧共体的条约和共同体机构有权制定的法律法规时,保证法律得到遵守,保障 收稿日期:2000203208作者简介:1.罗文波(1963-),男,广东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2.魏虹(1963-),女,陕西人,西北政法学院讲师。

①欧洲法院,对the European C ourt of Justice的现行通译。

随着(the C ourt of First Instance)初审法院的设立和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成员国的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是共同体(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法的行政执行即各成员国当局承担责任的执行,它们有管辖权;条约的条款,或次级的立法,如规章、指令和决定,直接授予成员国公民个人权利时,成员国法院必须实施。

欧洲法院的含义就不再特定了。

因此,笔者以为,译为“欧洲最高法院”或许更妥当。

本文暂从旧例。

法律的实施。

欧洲法院在1996年向政府间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提到其职责是“负责保障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时法律得到遵守的法院,有责任监督共同规则的统一适用。

”“……保障共同体法律和实现条约目标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需要,决定了诸如欧洲法院这样的司法机构的存在,它能为整个共同体作出依法裁决。

”[1]本文拟简要考察欧洲法院的构成和职权,并以两个重要案例为例证,揭示其解释法律的准则和方向。

一、法院的基本情况法官和大律师 欧洲法院现有15个法官和9个大律师。

法官和大律师由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而任命,任期6年,可以连任。

虽然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但已形成一个法官来自一个成员国的惯例。

因为各个成员国政府必须同意每个法官的任命,而提名受到否决的成员国能封杀所有其他国家的候选人。

根据欧共体条约167条(按欧盟条约修订,下同)的规定,法官和大律师来自“其独立性勿容置疑,具有在各自国家被任命为最高法官职务所要求的资格者,或者是公认能胜任的律师”。

[2]法官们通过秘密投票选举一人任院长,任期三年,可连任。

院长指导法院的工作,主持审判和评议。

法官在任职时要宣誓“公正和有良知地履行义务,并保守法院评议的秘密”。

欧洲法院可以由全体或三到五个法官组成的法庭代表。

在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在特别复杂或重要的案件时,法院全体听审。

其他案件由法庭听审。

大律师和法官有相同的地位、任命与免职条件、资格、任期。

他们帮助法官履行职务。

一个大律师被选举为首席大律师。

任期一年,与法官一起讨论有关法院职能的行政事务,但不评议案件。

大律师的义务是完全公正和独立地就提交到审判庭的案件,在开庭时提出法律意见,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判决。

他们在法庭上,完全中立且独立地对案件提出观点。

每当有新案件来到法院时,由首席大律师分派给认为合适的大律师。

接受指派案件的大律师,与其法律秘书一起研究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并做必要的法律研究,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最后意见之后,发表其意见。

大律师的意见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法官在作判决时非常重视大律师的意见。

此意见和判决一起刊印在法律报告中。

如果拿法官和大律师作比较,有人认为,大律师的工作在许多方面比法官更为惬意。

法官通常是集体工作,他关于判决的任何建议必须得到其多数伙伴的同意。

因此他难以和普通法国家的法官所能做到的那样,在判决打上留下个人(意见)的记录。

即使他能成功地在具体问题上说服其同事,结果也总是匿名的。

在封闭的圈子以外无人会知道法官的工作。

大律师则相反,他靠自己,其意见是自己的工作成果(尽管他可能得到法律秘书的帮助),而且他个人对此负责;他为此得到应得的赞扬或批评。

大律师的观点通常比法院的判决更容易阅读。

大律师的意见系统连贯,法律判决则相反,由于是集体的作品而经常缺乏逻辑;为了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会导致含糊不清和不连贯。

[3]登记官 登记官由法官和大律师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以连任。

其职责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负责程序上的登记事宜,法院文件的填写并分发给法院成员,在会议中给法官提供服务,是登记官的职责。

其次,登记官负责法院的管理,出席法院的行政会议。

在这些活动中他对院长负责。

法院作为独立和自治的机构,除了登记外,还有自身的行政事务,包括大量的翻译服务,因为法院在工作中必须使用共同体的所有官方语言。

法律秘书 每个法官和大律师有一个以上的法律秘书作助手。

他们通常属于比法官和大律师年轻一代的人,可能为讲师或开业律师,在回到其国内原来的职位前,一般驻留法院若干年。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律研究和帮助准备意见或其他法律文书。

他们由法官或大律师选任并为其工作。

管辖权 欧洲法院有广泛的管辖权,这在欧共体条约169~180条有明文规定。

具体而言,它能审理下列各种诉讼和作预裁决:1.对不履行义务的诉讼。

此类诉讼中,法院决定成员国是否履行了共同体法中的义务。

共同体委员会或另一个成员国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实践中总是委员会提起)。

如果法院发现义务未被履行,有关成员国必须不迟延地履行。

但如果委员会提起的诉讼诉结束后,法院发现有关成员国没有履行判决,就可以确定一个定期或限期履行的惩罚。

2.取消诉讼。

成员国、理事会、委员会或议会在某些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取消某项共同体立法的全部或部分;个人可以寻求取消直接具体地针对他们的法律措施。

法院因此可以审查共同体机构立法的合法性。

如果诉讼有充分的理由,争议的立法要被宣布无效。

3.对不作为的诉讼。

法院可以审查共同体机构不作为的合法性,并惩罚沉默或不作为。

4.对损害的诉讼。

对损害的诉讼以非合同责任为基础,法院审理由共同体机构及其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

5.上诉,欧洲法院只受理对欧洲初审法院对所管辖的案件的判决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

6.预裁决。

二、预裁决欧洲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以直接作出的判决、预裁决和提供咨询意见等为表现形式。

直接的判决在一定意义上可形成先例。

咨询性意见是法院根据理事会、委员会或成员国的请求,对将要缔结的新国际协议是否符合共同体条约而提出的意见。

虽是咨询意见,也具有法律后果。

如法院认为两者不吻合,则意味着修订条约或国际协议。

[4]预裁决是一种欧洲法院特有的诉讼程序。

为了保障共同体法律的有效执行,防止规则在不同的成员国法院适用导致对共同体法的不同解释,欧共体条约规定了预裁决制度。

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对涉及以下事项的预裁决具有管辖权:(1)条约的解释;(2)共同体机构和中央银行的法规有效性与解释;(3)如果理事会的法律明文规定,解释此种法律的条文。

在这些问题向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提出时,如果它们认为问题的决定对作出判决是必要的,就可以要求欧洲法院作出预裁决。

”[2](第75页)由此可见,预裁决程序不解决实体的权利义务,它只是解释欧共体法的专门权力和程序。

它根据欧共体法律作裁决,即宣布有关的共同体法是什么。

欧洲法院的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加修改和歪曲地将法律适用于处理争议。

欧洲法院预裁决中对有关法律的解释,也对其他成员国处理实质类似的问题,有指导作用。

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虽没有确立上下级的关系,但在它们之间有制度化的有效合作途径。

在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成员国法院如果对法律的解释或效力有疑问,对有关问题,应当向欧洲法院寻求预裁决。

虽然预裁决申请只是通过成员国法院提出,也只有它有权决定是否提出,但有关的当事人可以出席欧洲法院的审理。

预裁决的程序是成员国法院通常按照国内程序规则,以司法决定的形式向欧洲法院提出共同体法条款的解释和效力问题。

登记官让人把“要求”翻译成所有共同体官方语言,然后交给各方当事人、各成员国、委员会和(必要时)理事会。

官方杂志发布通告,指明当事人和问题的大意。

当事人、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有两个月的时间期限向法院提出他们的书面意见。

此后的其他程序与直接诉讼相同。

所有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者,可以在法庭审理中口头提出。

大律师发表意见和法官评议后,判决开庭宣读,然后由登记官发送给请求预裁决的国家法院。

三、预裁决实例案例一,凡・甘案(Case26/62,[1963]ECR1)。

[5]1960年9月,凡・甘・安・卢斯从德国进口“尿素甲醛”(ureaformaldehyde)到荷兰。

本产品若是根据1958年比、卢、荷三国的协议适用8%的进口税率。

凡・甘(公司)向查丹的关税征收官提出反对适用此税率的意见。

公司辩解说,由于1958年1月1日,欧共体条约生效,本产品应该适用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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