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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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和协作。

以下是欧盟法规的一些概况:1.一体化原则:欧盟法规以一体化为基础,旨在打破国界,促使欧洲内部形成统一的市场。

这包括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2.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规的制定涉及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等机构。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公民,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法案,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

3.内部市场和竞争法规:欧盟致力于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竞争法规旨在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货物和服务贸易法规:欧盟通过标准化和认证等手段,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使市场更加高效。

5.环境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包括废物管理、水质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6.消费者权益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和维权机制等方面。

7.数字市场法规: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涉及数据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版权等领域。

8.移民和边境控制法规:欧盟通过一体化的移民和边境控制政策,努力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移民和庇护事务。

9.货币和财政政策:欧元是欧盟的官方货币,欧洲央行负责欧元的货币政策。

欧盟还通过财政政策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10.外交和安全政策:尽管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主要由成员国负责,但欧盟也在一些领域展开合作,以促进共同安全和国际合作。

这些法规构成了欧盟的法律框架,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可能因法规性质而异。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MDR)是欧洲联盟针对医疗器械领域制定的一份重要法规。

它于2017年5月发布,并于2020年5月正式生效。

本文将根据各项规定,为您详细介绍中文版欧盟MDR法规的内容。

第一部分:导言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欧盟MDR法规的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

MDR法规的目标是确保欧盟市场上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部分:一般要求1. 医疗器械分类和命名MDR法规对医疗器械进行了新的分类,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同时,对医疗器械的命名也有明确规定,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2. 表演的规定MDR法规要求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规格。

此外,MDR还提出了对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法规的要求。

3. CE标志的规定MDR法规明确了CE标志的使用规定,要求制造商在产品上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可见性。

这是制造商将其产品引入欧盟市场的必要步骤。

第三部分:具体要求1. 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MDR法规对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进行了详细规定。

制造商需要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估,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符合要求。

2. 医疗器械监督和报告MDR法规明确了各方在市场监督和产品报告方面的责任。

制造商需要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和报告机制,并及时识别、评估和报告任何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事件。

3. 医疗器械技术文献和标签MDR法规要求制造商提供充分的技术文献和产品标签,以便医疗专业人员和最终用户正确使用和了解产品。

第四部分:认证和授权1. 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MDR法规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程序,制造商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提交技术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审核等。

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2. 第三方评估机构MDR法规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审核和授权进行了规定,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欧盟mdr法规要求

欧盟mdr法规要求

欧盟mdr法规要求欧盟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简称MDR)于2024年4月27日正式生效,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监管。

这一法规取代了旧有的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 Directive,简称MDD),并于2024年5月26日开始全面实施。

欧盟MDR法规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它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和市场准入等必要步骤,以及对制造商的严格要求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首先,欧盟MDR法规明确了医疗器械的分类依据及相应监管要求。

根据MDR的规定,医疗器械被划分为四个等级:I、IIa、IIb和III级。

与旧有的MDD相比,MDR对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的要求都更加严格。

低风险类别的医疗器械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高风险类别的医疗器械则需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认证程序。

最重要的是,欧盟MDR法规对制造商的要求提高了许多。

制造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包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市场监测和回溯、以及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等。

此外,制造商还需要明确指定一名负责医疗器械监管的合法代表,并在欧盟注册和设立办事处。

欧盟MDR法规还对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欧盟委员会将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监管工作,并监督并审核制造商的注册申请。

各成员国则需要建立并维护国家级的监管机构,负责在本国市场上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和执法。

总的来说,欧盟MDR法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医疗器械市场的整体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然而,这一法规也给制造商带来了更多的负担和责任,他们需要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管工作。

对于想要进军欧盟市场的制造商来说,遵守欧盟MDR法规是获得市场准入和取得竞争优势的基本条件。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一、欧盟MDR法规概述1.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技术的不断发展,欧盟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于2017年5月5日发布了新的医疗器械法规(MDR,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取代了原有的医疗器械指令(MDD,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新法规将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对欧洲市场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全面监管。

2.法规适用范围欧盟MDR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法规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一类为低风险产品,二类为中等风险产品,三类为高风险产品。

不同风险类别的产品在合规要求上有所不同。

二、欧盟MDR法规的主要变化1.监管要求与原有指令相比,MDR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新法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并在整个供应链中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合规认证流程MDR法规对认证流程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认证机构的审核要求和产品的技术评估。

此外,新法规还要求企业进行上市前申请(MDR-CE认证),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市场准入要求。

3.产品标签要求根据MDR法规,所有医疗器械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此外,企业还需在标签上注明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4.责任与义务新法规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需对产品安全性负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和执法,认证机构负责产品认证,医疗机构负责产品使用。

三、我国应对欧盟MDR法规的策略1.产品分类与评估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准确分类,并根据风险类别进行评估。

对于高风险产品,需提前准备技术文档,以确保产品符合MDR法规要求。

2.技术文档准备企业需准备完整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还需关注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设计,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3.合规测试与认证在产品合规测试方面,企业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MDR法规的相关技术要求。

欧盟有害物质法规

欧盟有害物质法规

欧盟有害物质法规
欧盟对有害物质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 REACH法规:REACH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缩写,意为“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是欧盟针对化学品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要求在欧盟境内生产、进口或销售的化学品进行注册,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授权管理。

同时,该法规也对部分化学品进行了限制。

2. RoHS指令:RoHS是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的缩写,意为“有害物质限制”,是欧盟对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进行限制的法规。

该指令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规定的限值。

3. CLP法规:CLP是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的缩写,意为“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识和包装”,是欧盟对化学品的标识和包装要求的法规。

该法规要求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以便使用者正确理解和处理化学品的危害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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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用安全法规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

欧盟通用安全法规摘要:一、欧盟通用安全法规(GPSR)概述1.GPSR生效时间2.法规目标3.适用范围二、GPSR的主要内容1.产品安全评估的关键因素2.制造商需提供的产品安全属性信息3.加强产品安全要求4.产品分类5.针对儿童和产品外观的特殊要求三、GPSR的意义1.保障消费者权益2.创造安全市场环境正文:欧盟通用安全法规(GPSR)于2023年6月12日正式生效,这是一项旨在为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并制定有关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规则的法规。

新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销售的所有消费产品,包括线下及线上销售的非食品类产品。

GPSR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安全评估的关键因素、制造商需提供有关产品安全属性的详细信息、加强对线上和线下售卖产品的安全要求、产品分类以及针对儿童年龄分级和产品外观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欧盟市场上所有消费产品的安全,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首先,产品安全评估的关键因素包括产品的特性、功能和使用环境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安全性能,因此需要进行严格评估。

其次,制造商需提供有关产品安全属性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标签、警示语、使用和处置说明等。

这些信息将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此外,新法规还加强对线上和线下售卖产品的安全要求,提高对不安全产品和买到不安全产品的消费者权益的市场监管。

这有助于减少不安全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产品分类方面,根据产品的关键程度和网络安全风险级别,将产品分为不同的列表。

这将有助于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提高市场安全水平。

最后,针对儿童年龄分级、外观等方面,制定相关要求。

例如,要求儿童年龄分级的标识清晰可见,防止消费者因产品外观等特征而产生混淆。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

中文版欧盟mdr法规一、欧盟MDR法规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欧盟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保障患者用械安全,于2017年5月25日颁布了全新的医疗器械法规(MDR,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并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生效。

MDR法规对欧洲市场的医疗器械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旨在提高医疗器械的整体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二、欧盟MDR法规的主要内容与要求1.监管范围:MDR法规扩大了监管范围,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定制式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等。

此外,法规还涉及到器械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包装、标签等方面的要求。

2.制造商责任:MDR法规强调制造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责任,要求制造商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并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3.产品分类与认证:MDR法规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并根据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认证要求。

制造商需按照法规规定,对产品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认证程序获取CE标志。

4.临床评估与合规性检查:MDR法规要求制造商在产品上市前进行临床评估,以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与预期目标一致。

同时,法规还强化了合规性检查,对不合规产品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督与执法。

5.市场监督与执法:MDR法规加大了对市场监督的力度,要求各成员国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并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三、我国应对欧盟MDR法规的策略与措施1.了解与关注法规动态:企业应及时关注欧盟MDR法规的最新动态,了解法规要求,确保产品合规。

2.产品分类与认证策略:企业应按照MDR法规对产品进行准确分类,并按照相应认证程序获取CE标志。

3.强化技术文档准备与管理:企业需充分准备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说明书、设计输入、设计输出、生产过程控制等,并确保文档的完整、真实、可靠。

4.建立良好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确保供应链的合规性。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和法规是欧盟用来规范产品安全和准入市场的法
律文件,而协调标准是为了确保产品符合CE要求而制定的技
术标准。

1. CE指令:CE指令是欧洲共同体对产品准入市场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的规范。

所有希望在欧洲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符合
CE指令的要求。

CE指令规定了各种产品类别的基本安全要求,并规定了特定程序和规范来确保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CE指令
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建筑产品等多个领域。

2. CE法规:CE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法规,其要求是强制性的。

CE法规通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制定,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CE法规可以对产品提出具体
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以确保符合CE指令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例如,机械设备的CE法规规定了产品必须满足的机械安
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3.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制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支持CE指令和法
规的实施。

协调标准是指在特定领域制定的技术规范,旨在满足CE指令和法规的要求。

它们提供了产品符合CE指令要求
的方法和技术指南。

协调标准通常是可选的,但符合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更容易地证明其产品符合CE指令的要求。

企业
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类型和市场需求选择适用的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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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简介
•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 (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 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又 称 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 •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6 万 亿美元(2011年统计)。 •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 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 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 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 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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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Farm Local presence Global competence
1 2 3 4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改革之路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实施机制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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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 stop Solution From Farm to F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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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经历三个阶段
完善阶段
(2000年—至今)
改革阶段
(1996年-2000年)
2000年:食品安全白 皮书发布
酝酿阶段
(1957年-1996年)
1996年:疯牛病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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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efsa.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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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更新关于欧盟修订食品相关方面法规方面信息和相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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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执行机构—食品和兽医办公室
欧盟委员会的管理机构由33个总司 和与之相当的部构成。在食品法律 领域最重要的总司是健康和消费者 保护总司(Health and Consumers DGs 简称SANCO)
总部设在爱尔兰的食品和兽医 办公室(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简称FVO),是欧盟食品 安全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其 隶属于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 者保护总司。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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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
欧盟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EP
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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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阶段
• 从2000年《食品安全白皮书》发布后,相继制定一系 列法规。
• 2002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通 用食品法》) 的出台至今,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适 时调整、日臻完备的阶段。 • 2004年4月29日,欧盟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通用 食品法》制定相应细则,又公布了四个于2006年1月1日 实施的“食品卫生系列措施法规”。 • 除了这些基础性的法律规定,欧盟还分别在食品卫生、 人畜共患病、食品标签、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订了具体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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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溯制度
第178/2002/EC号法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欧盟 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就不允 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将禁止出口;食品和 饲料的生产、加工及分销各个阶段均应建立相应机制确保
决策机构— 欧盟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同时也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拥有欧 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欧盟的每一项法规都是先由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 事会提交议案,然后由欧盟理事会对议案进行审核后再做最后的决定。 在风险决策领域,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共同负责欧盟食品安全政策、 法规和法令等的决策以及各种食品标准的制定
法律体系的构成 — 垂直立法和水平立法
垂直立法
针对所有的食品的一般方面(例如添加剂、标签、 卫生等);
水平立法
即专门针对某些产品(例如可可粉和巧克力产 品、食糖、蜂蜜、果汁、新奇食品等)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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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构成 — 法规、指令、决议、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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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 欧盟议会
欧洲议会也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之一。在欧盟理事会对欧盟委员会提出 的议案做最后决定前,根据审议事项,还必须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另外, 涉及食品安全的法规一般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联合制定,并以联合法 规的的形式发布。比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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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咨询机构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的规定,2002年6月21日欧盟食 品安全局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简称EFSA)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意大 利的帕尔玛市。 EFSA并不隶属于欧盟的其他任何机构,其经费来源于欧盟财政预 算,它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独立的法律机构。 EFSA主要承担监督食品的整个食物链,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科学的识别和评估 风险,提供独立的、透明的科学建议,为欧盟相关权力机构和各成员国政府的立法 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任务。但是,EFSA并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食品的风 险管理决策权仍然归属于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等权力机构。
FVO 审查内容
FVO审核检查的主要内容在动物源性 和植物源性食品方面。
针对前者,主要检查化学药品和进口 的食品;各成员国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等。 针对后者,主要检查包括有机水果和 蔬菜在内的各种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 动物饲养与健康;植物健康等。
FVO 官网:http://ec.europa.eu/food/fvo/how_en.htm
酝酿形成阶段
• 从1957年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形成到欧洲大面积爆发疯牛病,这一时 期主要保证粮食供应安全。 • 虽然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共体开始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减少环境破坏, 推动有机农业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但这一时期的欧共体食品安全法 律体系依然没有清晰定型,仍处于酝酿形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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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改革之路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实施机制 欧盟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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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规 定,除了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之外,更需要有行之有效的运作 机制,欧盟具有世界上公认最高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
EFSA 官网:http://www.efsa.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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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SA组织架构
EFSA
管理委员会
执行董事
顾问团
科学委员会
8个科学小组
附: 八个科学小组: :①负责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加工辅料和食品接触材料的小组;②负责动物的 饲料添加剂或物质成分的小组;③负责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的小组;④负责转基 因生物的小组;⑤负责饮食产品、营养和物卫生和福利的小组。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在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食品安全绿皮书》中,欧盟明确将HACCP体系应用作 为其立法目标之一;
•在2000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和2002年《通用食品法》中,欧盟要求强制推行
HACCP体系,并开始对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有关记录进行检查。 •“食品卫生系列措施’侧针对其具体实施应用该体系作了规定,其中:欧盟第 852/2004/EC号法规进一步制定了一般食品业者建立HACCP体系的具体要求,另外欧 盟第 853/2004/EC号法规也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建立HACCP体系作了特殊的程序 规定;欧盟第854/2004/EC号法规对HACCP体系的官方控制提出了要求。
决议则只对其接受者具有直接拘束力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发出的对象可以是成员 国,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建议和意见仅仅是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就某个问题提出的看法,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 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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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Farm Local presence Global competence
就法律渊源而言,欧盟的法律文件主要由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 决议(Decision)、建议(Recommendation)和意见(Opinion)组成。
其中法规、指令和决议均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法规要求所有成员国强制执行;
指令则只对必须达到的结果进行限定,至于采取何种形式及方法将其转化为自己国内 的法律,则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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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 stop Solution From Farm to Fork
决策机构— 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也承担一部分立法工作。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批准 框架指令后,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实施与框架指令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具体实施指令。作为重要的食品安全立法机构,欧盟委员会还 被赋予了简化并加速制定食品法规及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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