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司法制度1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

《欧洲联盟运行条件》114条适用条件概述欧洲联盟(E ur op ean U ni on,简称E 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联盟的顺利运行,欧盟设立了一系列的运行条件。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欧盟的工作原则和运行机制。
第一章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1.第一部分:欧洲联盟宪法的制定和修改2.第二部分:欧盟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2.1欧盟基本法律的构成要素-2.2欧盟基本法律的修正程序-2.3欧盟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效力第二章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1.欧洲理事会的角色和职能2.欧洲理事会主席的选举和任期3.欧洲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欧洲议会的议员选举制度5.欧洲议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6.欧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官任命第三章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1.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原则-1.1欧盟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通-1.2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自由流动-1.3欧盟成员国的资本自由流动2.欧盟的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1欧盟成员国的财政政策协调-2.2欧盟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协调-2.3欧盟成员国的经济结构政策协调3.欧盟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规定4.欧盟与非成员国的贸易关系第四章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1.欧盟的劳动力和社会保护政策-1.1欧洲劳工权益保护法-1.2欧洲社会福利制度2.欧盟的环境保护政策-2.1欧盟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2.2欧盟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3.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保护-3.1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3.2欧盟成员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保护第五章外交与安全政策1.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原则2.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外交协调机制3.欧盟对外援助政策和国际合作机制4.欧盟的联合国事务和国际安全事务参与5.欧盟对非洲、亚洲和拉美国家的政策第六章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1.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法规的执行2.欧盟成员国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机制3.欧盟委员会的违约调查和裁决程序结论本文对《欧洲联盟运行条件》中的114条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介绍,涵盖了欧盟的宪法框架与基本法律、政治机构与决策机制、经济政策与市场规则、社会政策与人权保障、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适用条件的执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到如今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其变迁与发展既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汇与融合。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欧洲法律制度的起源,其核心是由古罗马帝国的法学家制定的《罗马法典》。
当时的罗马法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其中著名的《独立法典》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律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中世纪的法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多样化。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书面记载和法官的判决权,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注重以判例为法律依据。
这种差异的法律体系源于当时欧洲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形成了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
三、近代法律改革进入近代,欧洲各国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旨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并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宪法和法典之上,国家立法权的确立促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法官独立性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四、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二战之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欧洲联盟,也促使了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建立。
欧盟法律体系主要以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为核心,欧盟法律逐渐替代了各国国内法律在欧盟范围内的适用。
欧盟法的特点是在保障各国主权的同时,通过协调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交融,也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追求与创新。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欧洲法院先行裁决制度

在 欧 洲 法 院阶 段 , 案件 登 记 处先将 申请分 别送 达 在该 成员 国法 院所 涉 及诉 讼 的 当事 人 、 员 国、 员会 等 。收 到通 知者 成 委 可 在 两个 月的 时 间 内提交 书 面 意见 , 审 理时 发表 口头意 见 。 或 般 而 言 , 员会 、 委 当事 人会 出席案 件 审理 , 特殊 情 况下 , 成 各 员 国政 府也 会 参 与 。在 检察 官 发表 意 见后 , 洲法 院 即作 出相 欧 应 裁 决 , 序 则与 直 接诉 讼相 同 。 程 先行裁 决 由法院或法 庭提起 , 故案件 当事人无权 要求欧洲法 院对案件 中 的新 问题 作 出裁 决 , 权要求 欧洲法院扩 大裁 决的 也无 范 围, 一事实, ekr. ap ol m Muce案 可以予 以证 明。 这 B cevH ut ln t nhn z a 此外 , 先行 裁 决只 关 心抽 象 的法 律 问题 , 从而 , 当 申请存 仅 在疑问时, 才会 产 生 管辖 权 异议 。并 且 如 果提 出 先行 裁决 申请 的法 院撤 回 申请 , 者 其 申请 被上 级 法 院否 决 时 , 洲法 院才 或 欧
、
先 行 裁 决 的 程 序
在 成员 国法 院阶 段 , 相关 程序 须遵 守各 国 具体 规定 , 并且 行裁 决 适应 欧 盟 一体 化新 阶段 的要 求 。 l先行 裁 决继 续 实施 , 非废 除 。 行裁 决 程序 简 洁方 便 , 、 绝 先 限定 在 诉讼 过 程 中提 出。申请 主体 一般 是成 员 国法 院 , 依据 其 当前 仍 是保 证欧 盟法 在 各成 员 国得 以适用 的最 有 效 的制 度 , 带 欧 洲法 院的法 定 格 式 , 交 先行 裁 决 的原 因说 明 以及 有关 国 内 提 避 法 文 本 。此 申请 将 中止 成 员 国法 院 的诉 讼程 序 , 欧洲 法 院裁 来成 员 国法 院与 欧洲 法 院的直接 对 话 , 免适 用法律 的不一 致 。 待 2 、先 行裁 决 的 改革 要保 证 欧盟 法 在 各成 员 国 能够 得到 统 决 作 出 。同 时 , 事人 还 可 以对 成员 国最 高法 院提 出或 不提 出 当 的实 施 : 短 先行 裁 决 的期 限 , 强 欧洲 法 院 的裁 决 的效 力 ; 缩 增 先 行裁 决的 请求 , 欧洲 法 院进 行上 诉 。 向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以保障人权和促进民主为核心价值,其人权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也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独立方面的作用。
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设立及职责欧盟人权法庭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之一,负责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并对涉及欧盟法和成员国法之间冲突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
其设立旨在确保欧盟法的一致适用和成员国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欧盟人权法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欧盟人权法庭通过接受来自个人、组织和国家的申诉,监督欧盟成员国是否充分保障人权。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可以向欧盟人权法庭寻求保护和救济。
2. 调解和裁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由于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和国家法之间可能产生冲突,欧盟人权法庭负责解决这些冲突。
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执行。
3. 促进欧洲人权标准的统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欧洲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通过裁决案件和制定司法判例,欧盟人权法庭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人权保障的统一和提高。
二、司法独立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律和政治压力下独立行使职权。
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平等和保护人权的基础。
1. 保障法律平等:司法独立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司法机关面前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待遇。
司法机关不受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影响,能够独立裁决案件。
2. 维护人权:司法独立对于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实施。
3. 形成法律制度的稳定支撑: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威下,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平稳运行,为公民提供可预见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欧盟 理事会 、欧盟委 员会 以及 成 员 国作 出 的法 令 、 决
定进 行 司法审 查
《 欧共 体条 约 》第 2 0条 确立 了欧洲 法 院和初 审 3 法 院 的司法管 辖权 院有权 审查 由欧洲 议会 和理 事 法
时 才会 被受理 。 也有人 认 为 即使 并 购方 实施 了承诺 但
欧洲 法 院 ( uo enC ut f ut e E J 的职 能 E rp a o r o s c , C ) J i 在 于确 保 欧盟 法 律 在 所有 欧 盟 国家 得 到一 致 的解 释 和运 用 . 同时 确保 欧 盟 成 员 国 和机 构 依 法行 事 。 院 法 有 权解 决 发 生 在 欧盟 成 员 国 、 盟 机 构 、 业 和 个人 欧 企 之 间 的争端
购 的三个 裁 决 . 欧 盟并 购 控 制 的 司 法 审查 就 受 到 了 ① 高度 的关 注 0 6年 6月 1 20 3日. 审法 院撤 销 了委 员 初 会 同意 索尼 和 B MG并 购 的裁决 ,进 一 步扩 大 了司法 审查 对 并购 控制 的影 响 。 审 法 院和 欧洲 法 院通 过其 初 判 例所 建立 的一 系列 重要 的法 律原 则 . 推动 欧 盟并 在 购 法 律体 系 的发展 方 面发 挥 了 中 心 的或 至关 重要 的 作用 。
洲 法院 提起 上诉
2 欧盟 司 法审 查 的 内容 。 般 认 为 . 洲 法 院作 . 一 欧
初 审 法 院 ( h o r o i tIs n e C I 属 于 T eC ut f r nt c , F ) Fs a
为 欧盟 主要 的 司法机 构 . 主 要 职能 是 审判 欧洲 联盟 其
购 交易 . 员会 有权 进行 审查 并 作 出 同意或 禁 止并 购 委 的决定 。 服委 员会 决定 的并 购 当事 人 或利 益相 关 人 不 可 以 向初审 法 院提起 诉讼 . 审 法 院将依 法 进行 审 理 初 并 作 出判 决 。 如果 不 服 初 审 法 院 的判 决 。 可 以向 欧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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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仲裁权
四
司法机构的缺点
司法机构的特点
司法机构的性质
欧盟的性质
欧盟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政府间、综合性的国际组织。
1、欧盟司法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
司法机构的判决必须以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欧盟 法并没有赋予欧洲法院相应的执行能力。
2、欧盟司法机构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在欧盟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欧洲法院处于最底层 的地位。从成员国层面上看,多年来,欧洲人对欧 洲法院知之甚少。除英国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媒 体很少聚焦于欧洲法院的活动。
欧盟的司法制度(1)
欧盟司法制度
欧盟的法律制度
欧盟的司法解释制度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判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欧盟法的界定
欧 盟 的 法 律 制 度
欧盟法的渊源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的界定
欧盟法是指以欧盟三大支柱的 法律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法规的 总称。欧盟法的核心是欧共体法。
欧盟司法审 判次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欧共体 条约》
司法审判的提起
1、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范围
与欧盟法的渊源相适应,指控成员国违反欧盟法 的诉讼范围大致有三种: (1)违反了建立欧盟的基础条约 (2)违反了欧盟机构的立法;成员国违反欧 盟机构的立法是指:它们没有遵守欧盟机构的指令、 规则和决定等次级立法的规定。 (3)如果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对欧盟法 作出的解释与补充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 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 级法律渊源。
“ 欧洲煤钢共同体约 具有毫无限制的 第一级法律渊源 “ 欧洲经 济共同体约 绝对优先适用的效力。 也称基础渊源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以及建立欧盟的 “ 欧洲联 盟条约” 和修改欧盟条约 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第二级法律渊源 包括条例 、指令 、 它们被 赋予了派生 的法律约束力 也称派生渊源 决定、建议与意见 等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欧盟法适用的范围,包括欧盟 法作用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 二是指欧盟法的地位,即欧盟法相对于 成员国法律的宪法性地位,包括欧盟法的 直接效力和欧盟法的最高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
一级立法”,即是指那些构成欧盟法律制度基础 的那些欧盟法。在欧盟法律制度中,它们是基本的、 本源的。其它法律都是在这基础上制定的。 二级立法”,即是指由欧盟机构所制定的、旨在 实施《欧共体条约》的那些法律,包括规则、指令 和决定等。
2 直接适用的法律和间接适用的法律
在欧盟成员国内无需采取任何国内法上的措施,即 可直接成为法律并得以实施的欧盟法,便是直接适用 的法律。反之,则为间接适用的法律。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欧盟法存在有限性
(调整范围有限、立法权力有限、执行能力有限、权威性有限)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1 2 3
欧盟机构的界定 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司法机构管辖权
书记官
雇 员
三
司法机构管辖权
1、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管辖权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 管辖权主要由《巴黎条约》、《欧共体条 约》、《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欧盟条约》的规定赋予。按照不同的标 准,可以把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以下几 种类型:
司法解释权,欧洲法院在就欧共体法律做出司法 解释时,首先会从有关法律规则的去理解和分析 其法律含义。 直接诉讼形式的管辖权,指欧洲法院直接受理诉 讼的权利。 间接诉讼形式管辖权,指欧洲法院为欧盟成员国 法院提供先予裁决
2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理由
成员国借口国内立法上的困难而不执行欧盟法
成员国因为分权而产生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
成员国没有基本平等地实施欧盟法和国内法。 成员国以“自助”为名违反欧盟法。
3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
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是指在诉讼 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实 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欧委会和 成员国。
意见征求权,欧盟机构或成员国就有些国际公 约或国际协定的修改必须事先征求欧洲法院的 意见
2、欧洲初审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机构与其雇员间的争议案件。 煤钢企业及企业协会与欧委会间有关征税、生 产、价格以及垄断协议和集中的案件 由自然人或法人对欧盟提起的,旨在请求宣布 欧盟有关法令无效,或指控欧盟机构失职,或 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欧洲法院判决的执行
司法审判中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指当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 时,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 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 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 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 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司法审判的特点
1、欧盟司法审判主要形式的特点:欧委会 对有关成员国提起诉讼、成员国对有关成员 国提起诉讼 2、欧盟司法审判次要形式的特点:不必经过 司法阶段和行政阶段,而由欧委会和有关成员 国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机构的缺点
4
一
欧盟机构的界定
欧盟的司法机构,也就是行使欧盟司法权 的机构,它包括两个方面:欧盟法院和欧盟 初审法院;欧盟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机构,欧 盟初审法院是次要的司法机构。
二
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司法机构组织体系 法院 初审法院
法官 检察官
官 员
法官 检察官 其他成员 内部机构
图 译 口 信 行 书 文 译 息 政 馆 部 部 办 管 与 公 理 文 室 部 件 服 务 部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欧委会对有关成员国提起诉讼的阶段,可以 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欧委会与成员国 之间非正式讨论的阶段;第二阶段是欧委会 向成员国发出正式通知信件的阶段;第三阶 段是欧委会提出附理由的意见;第四阶段是 向欧洲法院起诉阶段。通常,前三个阶段可 以统称为行政阶段,后一个阶段可以称为司 法阶段。
欧 盟 的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司法审判的界定 司法审判的提起 司法审判的诉讼阶段
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
司法审判的特点
司法审判的界定 概念
欧盟的司法审判是指,欧盟的主要司法机 构欧洲法院针对违约成员国的裁判活动。这 种活动主要处理欧委会和成员国之间、成员 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欧盟司法审判的法律根据
欧盟司法审判可以分为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其 中,主要形式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对成员国提起 的诉讼以及成员国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次要形式 是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成员国 的诉讼。两种形式的法律根据各有不同。
欧盟司法审 判主要形式 的法律根据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 同体条约》《巴黎条 约》《欧共体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