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先行裁决制度

在 欧 洲 法 院阶 段 , 案件 登 记 处先将 申请分 别送 达 在该 成员 国法 院所 涉 及诉 讼 的 当事 人 、 员 国、 员会 等 。收 到通 知者 成 委 可 在 两个 月的 时 间 内提交 书 面 意见 , 审 理时 发表 口头意 见 。 或 般 而 言 , 员会 、 委 当事 人会 出席案 件 审理 , 特殊 情 况下 , 成 各 员 国政 府也 会 参 与 。在 检察 官 发表 意 见后 , 洲法 院 即作 出相 欧 应 裁 决 , 序 则与 直 接诉 讼相 同 。 程 先行裁 决 由法院或法 庭提起 , 故案件 当事人无权 要求欧洲法 院对案件 中 的新 问题 作 出裁 决 , 权要求 欧洲法院扩 大裁 决的 也无 范 围, 一事实, ekr. ap ol m Muce案 可以予 以证 明。 这 B cevH ut ln t nhn z a 此外 , 先行 裁 决只 关 心抽 象 的法 律 问题 , 从而 , 当 申请存 仅 在疑问时, 才会 产 生 管辖 权 异议 。并 且 如 果提 出 先行 裁决 申请 的法 院撤 回 申请 , 者 其 申请 被上 级 法 院否 决 时 , 洲法 院才 或 欧
、
先 行 裁 决 的 程 序
在 成员 国法 院阶 段 , 相关 程序 须遵 守各 国 具体 规定 , 并且 行裁 决 适应 欧 盟 一体 化新 阶段 的要 求 。 l先行 裁 决继 续 实施 , 非废 除 。 行裁 决 程序 简 洁方 便 , 、 绝 先 限定 在 诉讼 过 程 中提 出。申请 主体 一般 是成 员 国法 院 , 依据 其 当前 仍 是保 证欧 盟法 在 各成 员 国得 以适用 的最 有 效 的制 度 , 带 欧 洲法 院的法 定 格 式 , 交 先行 裁 决 的原 因说 明 以及 有关 国 内 提 避 法 文 本 。此 申请 将 中止 成 员 国法 院 的诉 讼程 序 , 欧洲 法 院裁 来成 员 国法 院与 欧洲 法 院的直接 对 话 , 免适 用法律 的不一 致 。 待 2 、先 行裁 决 的 改革 要保 证 欧盟 法 在 各成 员 国 能够 得到 统 决 作 出 。同 时 , 事人 还 可 以对 成员 国最 高法 院提 出或 不提 出 当 的实 施 : 短 先行 裁 决 的期 限 , 强 欧洲 法 院 的裁 决 的效 力 ; 缩 增 先 行裁 决的 请求 , 欧洲 法 院进 行上 诉 。 向
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学术专论欧洲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论张 英内容提要:欧洲法院作为欧共体的司法机关,在欧共体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欧洲一体化之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是其他任何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
欧洲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其所意欲推进的政策目标,确立和发展了一整套司法解释的方法论。
该方法论不仅丰富了欧共体法律制度本身,它对于传统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课题。
关键词 欧洲法院 字面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方法 目的论 司法激进主义 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9789(2001)05 0101 105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 自欧共体创始起就一直担负着保证欧共体法律得到遵守!之神圣职责。
尽管就性质而言,它只不过是欧共体的司法机关而非政治性组织∀,但事实上,欧洲法院常依据所谓的固有管辖权理论,大胆拓展欧共体法律所调整的范围,甚至直接进入到欧共体的决策领域从而充当起决策者的角色。
作为欧共体司法体制的重要典型特征之一,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方法论在欧共体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不过,从欧共体的建设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这个角度来看,欧洲法院的积极司法功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欧共体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共体的法律制订常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欧共体立法机制上的这个弱点。
以下,我们将就欧洲法院的方法论问题做出一番剖析,着重分析欧洲法院的方法论与欧共体司法制度的建设之间所存存的内在关联性。
字面解释或语义解释方法如同所有其他司法机关一样,欧洲法院在就欧共体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时,首先会从有关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上(即自然语义上)去理解和分析其法律含义。
但欧洲法院在适用这一方法时,将面临着如下二个问题:第一,欧共体条约是由12种语言写成的,而且不同的语言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作为欧共体二级立法的条例和指令在大多数情形下也是如此。
这自然会给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因为法律∀欧共体法学界将欧共体组织分为政治性组织和非政治性组织两大类。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体系欧洲地区拥有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
然而,由于欧洲的历史背景和一些共同的价值观,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和体系在欧洲范围内逐渐形成。
本文将介绍欧洲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以及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
一、欧洲法律体系的分类欧洲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比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它以罗马法系为基础,注重立法的明确性和详尽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对法律文字的解释和对先例的引用。
英美法系主要存在于英国和其前殖民地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它以普通法为基础,重视案例法和法官的判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和对相关法律原则的引用。
二、欧洲司法体系的组成欧洲的司法体系主要由国家法院和欧洲法院组成。
国家法院负责处理国内的法律事务,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进行裁决。
欧洲法院则是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认可,以及对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性,对各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约束力。
这使得欧洲法律在欧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时,欧洲法院的裁决也对国家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从而对欧洲的法律体系产生影响。
三、欧洲法律的一体化进程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欧洲的法律体系逐渐融合和统一。
欧盟通过制定共同法律和条约,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欧盟法律的引入和逐渐取代国家法律,进一步推动了欧洲法律的统一。
欧洲一体化还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
欧洲捕获令和欧洲逮捕令的引入,加强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此外,欧洲法院的裁决也为欧洲国家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进一步增强了欧洲的法律统一性。
四、欧洲的法律挑战和改革欧洲的法律体系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首先,由于欧洲的多样性和历史背景的不同,欧洲的法律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差异。
这给欧洲一体化带来了困难,需要进一步的协商和适应。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欧洲的法律也需要适应和应对新的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效力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洲法院
欧盟法体系包括基础性条约、派生性条约 、条例、指令、决定等,具有直接适用性 和优先适用性。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 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成员国的统一实施 。
司法管辖权
法律效力
欧洲法院对涉及欧盟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可以受理个人、企业和成员国的诉讼。
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 盟法律时,依据的是欧盟 的法律体系,包括条例、 指令、决定等。
国际法
在处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 时,欧洲法院会参考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与成员国法院关系协调
01
初步裁决程序
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对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
及欧盟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02
案例选择及背景介绍
案例选择
选取涉及欧盟法与欧洲法院司法管辖 权和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如涉及欧 盟内部市场、竞争政策、人权保护等 领域的案例。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 法规、政策、当事方及争议焦点等, 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案例分析过程展示
法律依据梳理
详细梳理案例涉及的欧盟法律条款、国际公约、成员国国内法等法 律依据,分析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另一方面,成员国法也可以补充和完善欧盟法的规定。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欧盟法将继续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欧盟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欧洲在政治、经济 、社会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
引言
背景与目的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其法律体 系在成员国间具有普遍约束力,欧洲 法院则是解释和执行欧盟法的重要机 构。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1950年通过、1953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的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人权法院),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集体保护人权区域性监督机制的司法机关,其重要特点是其管辖权,尤其是对个人申诉案件的管辖权是自动的和强制的。
法院具有优良的传统和对判决的良好执行机制,因而被认为是目前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中强势和有效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典范。
作为欧洲第一人权保护组织欧洲理事会的核心司法机构,人权法院自1959年1月21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在通过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保障公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对欧洲各国的人权保护、缔约国的国内法、其他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工作以及现代国际法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可以肯定地说,在区域水平的人权保障问题上,人权法院作为单一司法型人权保护机构,其机制和实践都是极为有效和丰富的,在很多方面堪称楷模。
欧洲人权法院的建立和改革欧洲人权法院建立和发展阶段。
为集体保障和执行《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950年11月4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罗马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原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这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公约共分5章66条,其实质性条款是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早期草案为依据,主要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约的内容和机制在后来相继通过的14项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进一步补充和强化。
公约的最大特点是为了确保公约得以执行,设立了由欧洲人权委员会(1954年建立)(以下简称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以及原已存在的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3个机构组成的权利保障监督机制。
委员会有权(通过欧洲理事会秘书处)受理、调解和调查缔约国提出的其他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指控,也可以受理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别团体针对缔约国违反公约保障的人权所提出的申诉。
个人申诉首先提交给委员会,由委员会对其进行筛选,对于那些被宣布可以接受的个人申诉案件,委员会寻求获得友好解决。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论欧洲法院的目的解释法

On t he T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t e r p r e t a t i 0 n o f ECJ
半个多 世纪 以来 , 欧洲法 院在适 用 与解释 欧共 体法 的过程 中 , 大力 践 行 司法 积 极 主 义 , 对 欧 洲 整 合之 发展作 出 了 巨大 贡献n ] 。欧洲 法 院被 认 为 是 欧共 体机构 中最 具“ 欧 洲精神 ” 的机 构之 一L 2 , 同 时
其也 一直 以对 欧共 体法 的创 造性 的 目的解 释而 闻
p l i e d b y EC J h a s t h r e e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 i . e . , e mp h a s i s o n t h e o b j e c t i v e p u r p o s e o f l e g i s l a t i o n, e mp h a s i s o n
Ab s t r a c t :T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i s t h e k e y i n t e r p r e t i v e me t h o d o f EC J . J u s t wi t h t h e c r e a t i v e t e l e o —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EC J h a s b e c o me a l o c o mo t i v e f o r Eu r o p e a n i n t e g r a t i o n . Th e r e a r e ma n y r e a s o n s f o r t 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t o b e t h e k e y i n t e r p r e t i v e me t h o d o f EC J . Th e t e l e o l o g i c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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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有关的案件
• 欧洲法院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被判违法(2009 年10月) 欧洲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欧盟委员 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 给予中国广东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 18.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属于违法,该企业将被免 征反倾销税。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14日 对此表示欢迎。
事人相互交换各
种诉讼备忘录进 行。欧共体法院
法院有权决定在
特定情况下省略 口头程序,以提
的书面程序是比
较彻底和更为重 要的诉讼阶段。
高工作效率。口
头程序以开庭审 理的方式进行。
欧洲法院发布新的程序规则
2012年11月1日启用,取代此前1953年程序规则。主 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应案件类型的变化,1953年 规则主要针对直接诉讼,例如 自然人、法人、成员国或者欧 盟机构之间的诉讼,但目前此 类诉讼大多数已不在欧洲法院 管辖,目前欧洲法院处理最多 的案件类型是来自成员国法院 或仲裁庭提交的初步裁决申请, 新规则针对此类案件制定了专 门程序。
原司法专家小组
欧盟公务员 法庭(Civil Service Tribunal)。 层次低。
欧洲法院
普通法院
负责初审由自然人 或者法人直接提起 的诉讼,以及欧共 体机构与其雇员之 间的争议。当事人 如果对于初审法院 的决定不服,依法 可以上诉至欧洲法 院。
特别法庭
欧洲联盟公务员法庭 创设于2005年12月2日。 负责就欧洲联盟与欧盟 公务员间的纷争加以裁 判,这部分的争讼在 2005年以前是由普通法 院加以审理。而欧盟公 务员法庭的判决可以法 律适用问题上诉至普通 法院,就某些特别的案 件,甚至可以上诉到欧 洲法院。
2009年
欧盟法院(法院体系图)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
特别法庭
原初审法院 确保遵守欧洲联盟的法律 如各共同体的成立条约, 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 负责初审由自然人 以及共同体机关依法定职 或者法人直接提起 权制定的法律。层次高。 的诉讼,以及欧共体 机构与其雇员之间 的争议。层次中。
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主讲人:洪霞飞 Email:hongxiafei@
欧洲法院(ECJ)简介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欧洲联盟 法院的简称,根据1951年 《巴黎条约》设立,依《罗 马条约》更名,设于卢森堡, 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 欧洲法院的法庭语言可以是 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任何一种 官方语言以及爱尔兰语。法
主要审理以成员国 为当事人的违反欧 盟法律的案件,包 括成员国违反了基 础条约及其附件的 案件,违反欧洲联 盟颁布的各类法规 的案件,以及违反 共同体与第三方签 订的协议、条约的 案件。
中国反倾销
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 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 用欧盟法。欧洲法院对上诉有权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驳回上诉。欧洲法院的 上诉程序是公开的,对一审判决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司法审 判权 对欧共 体机构 行为的 审查权 初步裁 决管辖 权
欧洲法院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170条的规定,受理由委 员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违反欧共体法的成员国的诉讼。
条约173条规定: “欧洲法院应当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审查由理事会、委员会、欧洲 中央银行及欧洲议会单独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 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它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 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 :“欧洲法院有权就以下事项作 出初步裁决:(1)本条约的解释;(2)共同体机构与欧 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与解释;(3)根据理事会法令所 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如那些章程有此规定。
Court of Justice - Latest documents made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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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有关的案件
• 坚持6年司法诉讼欧盟反倾销 欧洲高法终裁奥康 胜诉 (11月20日) 欧洲高等法院已于2012年11月15日下达判决 书,裁定奥康诉欧盟皮鞋案措施涉及的欧盟反倾 销法规某些条款的解读是正确的,并推翻了欧洲 普通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 决不当。奥康赢得了抗辩欧盟反倾销的胜利。
案例分析
案件名称:
欧共体委员会指控爱尔兰未履行《欧共体条约》义务 第C459/03号案,又称MOX核燃料厂案(以下用这一名称)
判决日期:2006年5月30日 选择理由:
1、该案是欧洲法院首次对欧共体成员国将有关争端提交给 欧洲法院之外的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判是否违反共同体法 正式发表法律意见。 2、欧洲法院在该案中对专属管辖权的扩张引起了欧美法学 界的激烈争论。
诉讼类型
不履行义 务之诉
基于《欧洲联 盟运作条约》
废除诉讼
依据《欧洲联
盟运作条约》 第263条,原告
基于法律 问题上诉
运作条约》第
256条,就欧盟
作为之诉
侵权行为损 害赔偿之诉
基于《欧洲联盟 基于《欧洲联 依据《欧洲联 盟运作条约》 盟运作条约》 第265条,欧 第235条(亦与
第258条之规
定,欧洲法院 可以向欧洲法院 普通法院所作出 洲法院或欧盟 288条相关), 可以裁决某个 提起废除某项由 的裁决,仅能以 普通法院也可 欧洲法院可以 成员国是否有 欧盟机构所颁行 履行其基于欧 的措施(规则、 盟法律所应尽 的义务。 指令或决定) 之诉。 法律问题为由 向欧洲法院提 能会审查某个 就非基于契约
法律专家 成员国指派 独立性 专业能力 成员国全体批准
8个
全体法官
特定特别案件
法庭Leabharlann 13法官3或5法官 一般案件
判决形式
“合议判决”(collegiate judgment)
佐审官
• 职能:主要负责就各个欧洲法院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 工作内容:它们可以询问该案的当事人,并且在法官讨论并作出判决前, 给予当事人法律意见。 • 设置目的:为个案提出独立且公正的意见。 • 与法院判决的区别:这些佐审官的书面意见书是由各个佐审官独自作出, 因此通常较易于阅读,且通常对于案件的处置会较法院的判决更为彻底, 因为法院的判决通常仅限于就特定议题加以处理,而佐审官的意见书则较 为全面。 • 意见效力:仅具有建议性质,且不拘束法院。不过这些意见仍然具有相当 的影响力,且在多数案件中,这些意见会被法院所采纳。 • 出意见书的条件:从2003年起,佐审官仅有在法院认为某个案件中有法律 上新的争点,请求其作成意见时,才会提出意见书。 • 佐审官的选任:现有的8名佐审官中5名的提名权归属于欧盟中的5个“大 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剩下3个则是由其他22较小的 成员国轮流提名轮替。
MOX核燃料厂案
案件背景
由于担心建造并运行于英格兰西北部爱尔兰海岸的一座MOX 核燃料厂MOX(MOX是“mixed oxide”混合氧化物的缩写形式, 即铀与钚的氧化混合剂,其产生于已使用过的乏燃料,现今可作 为核反应堆或核电站的再生燃料。由于回收的铀和钚可在核电站 混合氧化物燃料中再循环使用,以生产更多能量,从而使铀资源 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并最终减少浓缩需求。)核燃料厂的排放 物可能对爱尔兰海造成放射性污染(无论是由于操作失误还是意 外事故所导致的),爱尔兰曾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试图阻止该核 燃料厂的试运转。2001年,当MOX核燃料厂的运转日益迫近之时, 爱尔兰不得不同时向多个国际性机构提出一系列的争端解决诉求。 其中,爱尔兰首先选择的手段是单方面启动了依据1992年《保 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爱尔兰声称英 国违反了该公约第9条有关提供“沿海区域的状况、对该区域带来 或
咨询管辖权
欧共体法院一定 条件下还拥有提 供咨询意见的权 能。根据欧共体 条约第300条, 当欧共体以其名 义与第三国签订 国际协定之前, 可以征求欧共体 法院有关该协定 是否与共同体条 约相符的咨询意 见。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欧洲法院》在司法上的职权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行使类似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二是行使带有国内宪法法院性质的管辖权 (如初步裁决权、欧盟法的权威解释权等); 三是行使关于成员之间争端的管辖权(类似 于联合国国际法院)。
应对案件量和案 件复杂性大幅增 加,新规则下法 院可自主决定限 制书面陈述的长 度,或者事实清 楚情况下取消听 证会。
澄清和简化程序规则, 新规则为初步裁决、 直接诉讼和上诉分别 规定了程序,并规定 可由一个佐审法官出 面处理法院提供意见 案件,而不再要求所 有佐审法官参与。
任期6年 法官 欧 洲 法 院 的 组 成 27个 条件 佐审官
欧盟机构是否 而来,亦即侵权
起上诉。
有不作为之 行为损害赔偿之 违法情形。
诉进行裁判。
欧洲法院(ECJ)
欧共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 约及作为条约附件的关于共同体法 院规约的议定书
诉讼程 序规则
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各自的程 序条例 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的书记官处 制订的细则
诉讼程序
初审法院判 决的上诉审
先行裁决
在涉及适用共同体法律的 前提下,成员国法官在对 国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作出 裁判之前,就与欧共体法 有关的特定问题向欧共体 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由后 者通过判决对成员国法官 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或对该问题涉及的法律效 力问题作出判断,然后, 由成员国司法机构根据欧 共体法院的先行裁决对其 受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先 行裁决案件占欧共体法院 办理案件的比例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