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6]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6〕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委)、经信委、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

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补助资金申拨等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突出重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补助,加大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三)分类管理。中央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和年度清算(20%的涨价补助资金)的方式拨付。本办法对中央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补助资金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即年初预拨资金与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车辆标台数挂钩,年度清算资金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标台数和城市实际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

(四)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着重对各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为2016-2020年,到期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省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报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浙交[2009]20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报 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208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各有关中标审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近日会同省审计厅,对部分高速公路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合同签订、报备等审计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总体情况来看,我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和其他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能按照两厅的统一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和积极落实跟踪审计各项工作措施,跟踪审计总体开展

情况良好。但调研也发现,一些项目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认识尚不到位,审计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不够积极,跟踪审计进展缓慢;部分项目单位和审计机构对收费标准理解有失偏颇,跟踪审计收费报价畸高或审计付费出价畸低,审计合同签订、报备工作明显滞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亟待进一步加以规范、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09]23号),充分发挥跟踪审计作用,切实促进高速公路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经研究并洽省审计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交通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全省交通系统正在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全力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我省交通系统正在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切实推进和全面落实跟踪审计各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事关大局。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当前加强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交通行业审计围绕拉动内需和现代交通“三大建设”中心工作,突出监管重点、服务发展大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一系列决策部署执行到位的重大举措;是纠正传统的事后审计工作弊端,实行建设期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组织有机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审计方式,节约投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的创新之举,有利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批,完善基建程序;是我省交通系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交监察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6]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6〕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委)、经信委、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 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412504592.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2019年浙江省交通运输诚信.doc

2019年浙江省交通运输诚信 篇一:承诺书-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承诺书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为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企业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资质资格情况,有职称的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其执业资格状况,近5年的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公路项目情况等信息。 本企业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愿意全部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信息内容如有故意虚报和造假等情形,本企业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单位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篇二:台缙高速公路东延段项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附件 _________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资格后审) (综合评估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人员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废标。 第四条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浙江省交通厅、_______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按规定随机抽取的招标人代表___人和浙江省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____人共____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或从评标委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推进我省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沈磊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江中亮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刘翰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周克俭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于增彪清华大学教授 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孟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王兴山浪潮集团执行总裁 王泽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易颜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孟晓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郝玉贵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徐强国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刘海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朱朝晖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任家华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史习民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杨忠智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冯晓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 舒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副教授 雷新途浙江工业大学教授 祝锡萍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

潘煜双嘉兴学院教授 胡桂兰嘉兴学院教授 陈珍红杭州师范大学高级会计师 杨柏樟传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傅哲祥省交通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汪利民巨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冯光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陆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潘晓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广安杭州锅炉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长,浙江省第三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许立英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浙江省第四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由周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管理会计学科建设和管理会计规划的制订;负责管理会计应用咨询、评估和决策支持;参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本页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交办〔2013〕49 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文件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省关 于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的要求,经研究,现对《浙江省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中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 本》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标形式 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开标形式调整为双信封形式。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包括:(1)投 标函(不包含投标报价)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 有);(4)投标保证金;(5) 施工组织设计(除附表九“合同用款 估算表”);(6) 项目管理机构;(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 资格审查资料;(9) 承诺函;(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包括: (1)报价函;(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 量清单(如有);(4) 合同用款估算表。 其它工程一般采用单信封形式。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 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最高不宜超过500 万元。 三、关于投标人须知“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第1.11 款细化为: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 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 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 号) 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 253 号)的规定。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予以明确。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按上述分包要求对通用合同条款 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2、4.3.3 款进行细化。四、关于投标人须知“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单信封形式 投标人须知第5.1 款细化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 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 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行〔2014〕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2 —

浙江省财政厅调整精减退职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从年到

浙江省财政厅调整精减退职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从年 到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7号 时间:1994-8-9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和逐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单位中,凡按省委办〔1981〕24号,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60元,改按160元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 按浙组〔1987〕1号、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医疗补助费仍继续发给。

二、以上提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考虑出台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因素,因此,本通知实施前出台的有关精减退职职工物价生活补贴的决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将通过逐步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办法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各种补贴不再发给。 三、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对象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提高补助费标准所需的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 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生活水平和物价提高等实际情况,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 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以上人员的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浙财农[2013]37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 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3〕373号) 各市、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扎实推进农民异地搬迁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3年9月25日

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8号)精神,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扎实推进农民异地搬迁,促进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1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异地搬迁”,是指列入农民异地搬迁规划(2013-2017年)的扶贫重点村搬迁、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农户避让搬迁和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农民异地搬迁。 第三条结合推进新型城市化,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农民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实施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 各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审查认定工作、并会同扶贫部门做好避让搬迁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

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法规名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查看 【发文字号】浙财预字[2004]1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部门预算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省从2000年起试编部门预算已有5年,各地都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为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进我省部门预算改革,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拟订了《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详见附件),作为各地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化和调整。 附件: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一定程序报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依法、科学理财的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行为,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公平、透明、有效”的部门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公共财政框架。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统一编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量力而行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要根据财力可能,按“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三)合法真实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四)透明公正原则。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编制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强化约束力原则。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体现预算约束力。 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法编制。按照编制“零基预算”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别部门的行政成本差异,参照历史上的经费供给水平,建立定额标准体系,并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安排项目支出资金。一般编制方法是“基本支出预算按实际开支标准或按预算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逐项编制”。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 1.部门预算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原则上以主管部门作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牵头布置、审核、汇总其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无论其财务关系是否独立,也应归入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如果该单位本身为财政供给的二级预算单位,但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的单位,则该二级单位可作为独立的一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 2.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安排经费、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部分只是由财政安排少量专项经费或临时性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可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2 【实施日期】2009.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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