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浙财建〔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省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6月10日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发展战略,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和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适应国家和省交通财权事权改革的新形势,用好水运建设资金,促进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国家和省级规划政府投资的内河骨干航道建设以及养护大中修、沿海航道建设、陆岛码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执行期为三年,到期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及重点第三条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遵循“分类补助、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安排资金补助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浙财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2月8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浙人社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聚焦我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民生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聚焦全省智能制造产业工人、民生服务从业人员、乡村振兴实用人才以及创业就业等重点群体,聚焦我省在“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岗位,大规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者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到2023年,全省培训达到300万人次以上。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浙财建[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6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港航(务)局:为加强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支持内河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6月6日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为规范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浙江籍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内河示范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并授权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浙政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7日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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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6]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6〕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委)、经信委、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
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补助资金申拨等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突出重点。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补助,加大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三)分类管理。
中央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和年度清算(20%的涨价补助资金)的方式拨付。
本办法对中央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补助资金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即年初预拨资金与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车辆标台数挂钩,年度清算资金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标台数和城市实际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
(四)注重绩效。
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着重对各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为2016-2020年,到期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省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制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