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规范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等单位,以及具有开药权的医生、药师等工作人员。
三、处方书写规范1.处方纸应为标准格式,上方应标注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执业专业、执业证书号码等信息;下方应预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空白栏。
2.处方书写应清晰、准确、规范,药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应明确标注。
3.处方笔迹应端正,不得使用涂改液或塞入内容等干扰处方的正常阅读。
四、处方审核1.医生开具处方后,应由专业药师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
2.药师应核对处方药品的使用、剂量、频次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医生并提出修改建议。
3.处方审核通过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处方档案中。
五、处方存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处方进行记录、存档。
2.处方档案应按照患者姓名、开具日期、药品名称等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日后查阅。
3.处方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过期后应及时销毁。
六、处方调配1.医疗机构应建立药房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品进行调配、配药。
2.配药人员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配制药品,并在包装上标注患者姓名、用药时间、用法用量等信息。
3.药房应定期清理、检查药品库存,保证药品供应的及时、准确。
七、处方使用1.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并在用药过程中进行持续监测。
2.患者应按照处方要求用药,不得擅自增减剂量、中断用药等,如有不适应当及时就医。
3.医生应在处方上注明用药期限,对于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定期复诊,跟踪疗效。
八、处方管理监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监督制度,对处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2.监督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出警示。
3.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生、药师等的处方管理有异议,可向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5篇)

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处方必须有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
三、医师开具处方、专业人员调剂处方均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____天。
五、处方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童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制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注明。
六、处方书写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2)一、总则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药品处方和调配工作中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展药品处方和调配工作的部门和从业人员。
二、处方管理1. 处方的开立(1)医师开立处方应当符合诊断要求,并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用药方法和用量。
(2)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师的签章。
(3)处方应当详细记录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禁止使用模糊或不规范的词语。
2. 处方的审核(1)药剂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检查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如发现处方不合理或存在问题,药剂师应当与医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3)药剂师审核通过的处方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审核时间。
3. 处方的保管与归档(1)已执行的处方应当妥善保存,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
(2)处方的保管和归档应当设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3)处方的保管和归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三、处方调配1. 药房的管理(1)药房应当具备必要的场所、设备和人员,并做好防潮、防热、防尘等工作。
(2)药房应当按照药品分类和存放要求进行摆放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5篇)

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药店处方权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保障药店的营业秩序,规范药品销售,防止滥用处方权,同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药店处方权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药店处方权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合理、公正、透明的药品销售环境,保证处方药的正确使用和合理配方,防止虚假处方和处方滥用的现象。
三、管理内容1. 药店应建立起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由专业医师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严格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2. 药店应定期对医师开出的处方进行抽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发现虚假处方或处方滥用情况,应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药店应要求患者提供有效的处方,并与医疗机构进行核对。
对于没有合法处方的患者,药店不得出售相应的处方药品。
4. 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记录每一次销售处方药品的情况,包括药品名称、数量、购买者信息等,以便随时查询和审核。
四、管理程序1. 医师开出处方后,药店应仔细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发现问题,应与医师取得联系,并留下相关证据。
2. 药店应在销售处方药品时向患者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处方,核对信息的正确性。
3. 药店销售处方药品后,应及时将销售信息录入系统,建立销售记录。
4. 药店应定期对销售记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发现虚假处方或处方滥用,应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
五、管理措施1. 药店应加强对医师资格的审核,确保医师具备开出合法处方的资质。
2. 药店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确保他们能正确审核处方。
3. 药店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加强员工对处方权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4. 药店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及时回应投诉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处方权管理制度的药店,将依法严肃处理,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违反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医师和执业药师,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开具处方的医师,药房配药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凡需开立处方的医疗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不能违规开药。
二、处方书写规范2.1 所有处方必须由执业医师或经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审批后方可开立。
2.2 处方必须书写清楚,使用统一格式,并加盖医院公章。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用药剂量、用法用量、开立日期、医师姓名、医师执业证号、医师签名等内容。
2.3 处方使用的药品须使用通用名称,禁止使用商标名称。
2.4 在开立处方时,必须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5 在处方开立时,必须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搭配,不得滥用药品。
三、处方审核程序3.1 执业医师开立的处方书必须由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的医师进行审核并签字才能生效。
3.2 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查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确保处方的合理性。
3.3 审核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剂量及用法用量等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
3.4 审核人员对所审核的处方要在处方上签字,并在审核记录簿上做好相关记录。
四、处方保管和管理4.1 医院对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归档保存,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2 药房配药人员按照处方上的药品要求进行准确发药,不得更改处方内容。
4.3 配药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配药工作,并对已配药品进行记录,确保药品的合规使用。
4.4 处方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
五、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5.1 医院相关部门应对处方管理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处方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5.2 对处方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纠正和培训。
5.3 对处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以确保处方管理的科学有效性。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规范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规范一、处方开具规定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处方合法、合理和安全。
2.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确保患者身份的准确性。
3.处方中所含药品应当标明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确保患者用药正确、规范。
4.处方中应当明确使用药品的病理依据,并注明患者的诊断结果,确保用药合理、科学。
5.处方中不得出现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药品或组方,如麻醉药品、精神类药物等。
6.处方应当签名、加盖医师章,并注明开具日期,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不得使用草率、马虎的态度对待处方开具。
二、处方审核规定1.医师处方开具后应当及时将处方提交给药剂科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药剂师审核处方应当结合患者的病情、用药史等信息,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审核药剂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审核意见,并签名确认,确保审核结果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4.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审核药剂师应当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要求医师合理修改或者补充处方内容。
5.审核药剂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压力。
三、处方管理规定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对处方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以便日后追溯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管理流程和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处方管理的科学、规范。
4.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剂师团队,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的电子化系统,对处方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记录和管理,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四、处方安全管理规定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处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处方被篡改或伪造。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处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防止滥用药物和药物交叉不良反应的发生。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生合理开具处方,药师正确发药,患者按照规定使用药物,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处方管理体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具处方和发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药师、护士等。
三、责任与义务1. 医生责任:(1)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开具处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2) 在开具处方时,应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过敏史等,并签名确认。
(3) 在处方中明确禁忌药物和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避免患者因用药不当而产生不良反应。
(4) 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用药知识和技能。
2. 药师责任:(1) 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正确发药,确保药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在发药过程中,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药物知识和技能。
3. 患者责任:(1) 凭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药物,并按照医嘱正确使用药物。
(2) 如有不良反应或疑问,及时向医生或药师咨询。
(3) 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生和药师的工作。
四、处方管理流程1. 处方开具:(1) 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处方,并在处方上填写患者的基本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2) 医生签名确认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处方审核:(1) 药师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或疑问,药师应及时与医生沟通。
3. 处方发药:(1) 药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正确发药,并记录发药信息。
(2) 药师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处方归档:(1) 医疗机构应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处方管理制度规范pdf

处方管理制度规范pd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审核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医疗学术规范合理开具处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规范处方管理流程,加强处方审核和监督。
第六条处方管理制度应当与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有机整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处方电子化管理,提高处方审核效率。
第二章处方开具规范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处方应当注明医务人员姓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处方应当具体标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就诊日期等个人信息;(三)处方应当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四)处方应当注明药品的使用目的、疗效预期等;(五)处方应当签字盖章,确保真实有效;(六)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具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病史、体征等科学依据进行合理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抗菌药等特殊药品。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充分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联合用药风险等,引导患者正确用药。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用药反应、疗效变化等及时调整处方,避免药品过敏、耐药等问题。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监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处方审核部门,配备专业药师、临床药学专家等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部门应当对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符合规范,与患者病情相适应。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以便日后查询和核查。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授予、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审核能力和用药安全意识。
第二章处方权的授予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授予医务人员处方权。
第七条医师、助理医师、药师等人员的处方权应当明确,不得越级授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档案,记录处方权的授予、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二)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用药史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三)合理用药,避免不合理联用、滥用、错用药品;(四)遵循国家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及时将处方交给患者或者其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处方调剂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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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各级临床医师应严格遵守。
2.《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4.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由药剂科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5.如发现末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将按规定处理,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1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1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7.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时,需向医教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医教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进修医师由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8.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7)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
用量。
(11)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12)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3)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
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知识就是力量,学海无涯苦作舟!——
仰望天空时,什么都比你高,你会自卑;
俯视大地时,什么都比你低,你会自负;
只有放宽视野,把天空和大地尽收眼底,
才能在苍穹泛土之间找准你真正的位置。
无须自卑,不要自负,坚持自信。
用心工作,快乐生活!(工作好,才有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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