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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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每月的1日至10日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单位应缴费数据的核定结算时间,不办理单位人员增减。每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单位人员增减等业务。
第十八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讯,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夷陵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所在县市、夷陵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与职工医保费同步缴纳(包括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及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10%或5.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宜府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以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为统筹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他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以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顺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涌现了一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0个单位“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许长明等98名同志“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加快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开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为加快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宜昌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日附件1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50个)宜都市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都市地方税务局宜都市财政局宜都市王家畈乡人民政府枝江市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枝江市财政局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当阳市当阳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当阳市半月镇人民政府当阳市财政局远安县远安县茅坪场镇人民政府远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兴山县兴山县榛子乡人民政府兴山县水月寺镇人民政府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秭归县秭归县归州镇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秭归县茅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秭归县郭家坝镇卜庄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民政府夷陵区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夷陵区财政局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夷陵区樟村坪镇人民政府夷陵区下堡坪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西陵区西陵区云集街道办事处西陵区夜明珠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点军区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军区联棚乡人民政府点军区土城乡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猇亭区猇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猇亭区虎牙街道办事处宜昌高新区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苑管理区宜昌市直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宜昌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附件2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98名)宜都市许长明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凤彪宜都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周雄宜都市财政局陆城财政所所长李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部门经理张绍新宜都市养老保险管理局农保股股长刘国富(土家族)宜都市枝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杨超宜都市高坝洲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枝江市朱华民枝江市百里洲镇党委书记李开喜枝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王晓东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副局长兰永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客户部经理袁海洋枝江市公安局人事干部余正山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助理黄萍(女)枝江市白洋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干事黄兆丹枝江市顾家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孔凡菊(女)枝江市安福寺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干事孙玉梅(女)枝江市七星台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侯克华枝江市董市镇裴圣村党支部书记当阳市李井泉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赤蓉(女)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贺玲娣(女)当阳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黄磊当阳市庙前镇财政所所长李国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客户部副经理张春华(女)当阳市两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王立东当阳市半月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朱向银(女)当阳市玉阳街道子龙路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郑晓敬(女)当阳市坝陵街道童台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刘先锋当阳市淯溪镇绿林山村党支部书记曹春林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远安县陈才华远安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韩兴满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坪服务中心主任唐国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新农保代理办主任张世全远安县河口乡张桥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焦圣珍(女)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兴山县王恩学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别远喜兴山县峡口镇岩岭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万庆年(女)兴山县昭君镇响龙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陈平(女)兴山县南阳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王国英(女)兴山县古夫镇深渡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秭归县周险峰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颜君臣秭归县财政局副局长周敏(女)秭归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股长韩慧君(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秭归县支行经理颜道华秭归县茅坪镇九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杜晓林秭归县水田坝乡青蒿峪村党支部书记王魁秭归县泄滩乡陈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财经委员谭翠菊(女)秭归县两河口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周建华秭归县郭家坝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李亚兵秭归县九畹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韩庆然秭归县公安局屈原派出所所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张红琼(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钟高慧(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股长覃兆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高凤琴(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家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孚珍(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杨明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覃新民(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彭爱晶(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向勋(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副主任杨发贵(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王芙蓉(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彩云(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傅家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长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杨冰冰(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干部张志操(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军(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党委组织委员、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夷陵区曾庆荣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琼(女)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局长郑科忠夷陵区邓村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文晓明夷陵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徐灵颢(女)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熊桂林夷陵区黄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会平夷陵区鸦鹊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华夷陵区太平溪镇韩家湾村党支部书记王勇夷陵区雾渡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启明夷陵区分乡镇高场村党支部书记邹云平夷陵区乐天溪镇下岸溪村村民委员会劳动协理员张平夷陵区三斗坪镇石板村党支部书记西陵区曹华萍(女)西陵区学院街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孙朝军西陵区窑湾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伍家岗区袁锋伍家岗区万寿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涂晓红(女)伍家岗区大公桥街道北山坡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点军区刘志强点军区艾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小玲(女)点军区点军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陈凤英(女)点军区点军街道朱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黄正兵点军区桥边镇朱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刘湘萍(女)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办公室副主任猇亭区杨萍(女)猇亭区古老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理员兰桂琳(女)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理员宜昌高新区杜娟(女)宜昌高新区南苑管理区王家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宜昌市直夏瀛宜昌市社会救助局副局长杨静(女)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干部沈小明宜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与安全科科长刘萍(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工作人员董雪梅(女)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心主任张涛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科科长王天皓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副主任张勋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交科副科长——结束——。

社会保险法(2018版)

社会保险法(2018版)

社会保险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章至第九章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责任。

第十章至第十二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本法强调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要求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规定,工会有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和监督,以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第二章阐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
只适用我市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已经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国家公务员。 在宜的中央及部省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足额自 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缴费标准的区别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有单位的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的7% 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缴纳;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主要政策
严军
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
什么是社会保险? ----------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五大保险的总称。 简称“生、老、病、失、伤”。 注意: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贵在社会、难在保险、重在操作; 社会保险前进一小步,社会就要向前一大步。
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享受的待遇。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
亡。 B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五点说明
1法定退休年龄 2到龄即退,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女儿办退
休,父亲不同意,想多缴多拿)
主要内容: ★二个重要制度;
★五个政策要点;
★八个注意事项;
医保是世界性难题
医院看病难-------患者看病贵 表现在三个不起: ★病不起,医疗费用脱层皮;
★生不起,破腹一刀五千几;
★死不起,丧葬费用吓死你。
我国已经实现了全民医保
全民医保(3十1)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缴费标准
(一)缴纳基数:
分为用人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2018年武汉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说明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7.73元;职工247.46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439.26元;职工359.81元;3、单位缴纳比例19% ,个人缴纳比例8% ;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47.46元;职工61.87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3418.23元;职工1439.26元;3、单位缴纳比例8% ,个人缴纳比例2%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1.65元;职工9.28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25.93元;职工53.97元;3、单位缴纳比例0.70% ,个人缴纳比例0.30% ;四、生育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1.65元;职工0.00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25.93元;职工0.00元;3、单位缴纳比例0.70% ,个人不用缴纳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14.85元;职工0.00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86.36元;职工0.00元;3、0.2%、0.4%、0.7%、0.9%、1.1%、1.3%、1.6%、1.9%,符合工伤费率浮动条件的单位,以浮动后实际费率缴纳。

个人不缴纳该项目;2017-2018年武汉社保缴费比例与基数一览表武汉社保缴费比例与基数一览表参加险种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最低缴费金额最高缴费金额最低缴费基数最高缴纳费基数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养老保险3093.__.7019%8%587.__.__.__.81失业保险0.70%0.30%21.659.__.9353.97工伤保险根据行业0.0%14.__.360生育保险0.70%0.0%21.__.930医疗保险8%2%247.4661.__.__.262017-2018武汉灵活人员2017年度社保缴费标准一、2017至2018年度,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在社会保险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划分为6个档次,由本人选择确定,分别为:2017-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金额第一档618.66元第二档719.62元第三档959.50元第四档1199.38元第五档2398.76元第六档3598.14元二、2017-2018年度,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费的标准为309.33元,每月加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7元,合计为316.33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费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金额为__元。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视同缴费年限指在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以及从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也可以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应从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15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核减手续,次月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核减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其在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本统筹地区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工医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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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出台。

新标准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
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据了解,市统计局公布宜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193元,以此为依据,2017年
度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次仍设有九档,即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年缴费标准分别为5664.00元、6607.20元、7550.40元、8493.60元、9439.20元、14157.60元、18878.40元、23596.80元、28315.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
中一个档次缴
纳养老保险费。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仍设两种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10%、5.5%。

按10%比例年缴费4719.60元,按5.5%比例年缴费2595.84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大额医疗
保险费仍维持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

医疗保险最长可选择一次性缴至2019年6月30日。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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