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壁垒案例

贸易壁垒案例
贸易壁垒案例

日本是世界最大紫菜消费国,年需求量约100亿张,但日本对紫菜进口多年来只对韩国紫菜发放约2.4亿张的进口配额,我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为零。江苏省紫菜协会于今年年初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他们认为,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维持的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阻碍,构成贸易壁垒。4月22日,

商务部正式立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这对国内其他行业是一个借鉴”,江苏省紫菜协会秘书长端木怡燕在接受《天下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10月21日,国家商务部已经发布公告,决定中止由该协会提出的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的贸易壁垒调查。分析人士认为,在国内部分行业频频遭遇国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根据企业申请首次对外国政府实施的进口管理措施开展的贸易壁垒调查有望扳回一局,中国紫菜有望明年进入日本市场。

入世后首次对他国贸易壁垒调查

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第65号公告,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的贸易壁垒调查。由此,历时半年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正式宣告中止。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中国加入WTO后,由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的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案。

据端木怡燕介绍,“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的发生,源于商务部于2004年2月25日正式收到的江苏省紫菜协会代表下属107个会员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针对日本政府多年来通过进口配额、批准及原产地限制措施,只对韩国紫菜开放市场、不让中国紫菜进入的歧视性做法,江苏省紫菜协会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并要求在此基础上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以促使其取消对中国紫菜的进口限制措施。

据了解,日本是世界最大紫菜消费国,年需求量约100亿张,但日本对紫菜进口实施配额管理以来,多年来只对韩国紫菜发放约2.4亿张的进口配额,我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为零。江苏省紫菜协会于今年年初向商务部提出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中称,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维持的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阻碍,导致中国紫菜产品无法对日出口,引发减产、失业等一系列问题,构成贸易壁垒。4月22日,商务部正式立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赴日韩调查考察摸底细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发布立案公告后,商务部通知了申请人。2004年4月27日,商务部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正式提交了立案公告文本。同日,调查机关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调查问卷。同年5月,调查机关向国内部分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政府、江苏省紫菜协会、宁波市瑾州锦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丰华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2004年6月,调查机关派出工作人员赴日本进行了调查取证。实地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日本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了解了被调查措施,并实地考察了日本千叶县紫菜共同贩卖所,对答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据江苏省紫菜协会介绍,为了调查了解日本和韩国的紫菜生产现状、产业政策、流通体制、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尤其是考察中国紫菜出口日本的可行性,2003年8月20日~9月4日,由江苏省紫菜协会组团,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外经贸厅派员参加的7人考察团赴日本、韩国进行了为期14天的紫菜产业调查。考察团先后访问了日、韩两国有关政府部门、商社,并参观了有关紫菜育苗场、加工厂、紫菜交易所、渔市场、紫菜专卖店等。

据了解,日、韩两国的紫菜人工养殖均始于300年前的17世纪(日本在江户时代中期),而真正得到大规模的发展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全人工采苗及冷藏网技术和大型全自动加工机械的全面推广应用而得到稳定的发展。日本现已形成年产干紫菜90亿~100亿张,产值1000亿日元,韩国年产干紫菜75亿张,产值2000亿韩元的产业规模。

商务部表示,调查发现,依据日本《外汇与外国贸易法》第52条、《进口贸易管理令》第3条、第4条和第9条以及《进口贸易规则》的规定,日本通商产业省于1966年4月30日发布第170号公告,将紫菜列为“非自由化品目”,即“配额进口产品目录”。

据此,日本通商产业省(后改称经济产业省)根据当年紫菜的生产调整状况、需求预测等因素,在与农林水产省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当年紫菜进口配额,每年在《官报》、《经济产业公报》及《通商弘报》上发布“进口通告”,载明上述产品的进口申请资格、条件、程序、具体配额数量及配额申领方式等。进口商依据上述要求申请紫菜产品进口配额。经济产业省在与农林水产省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签发进口配额分配证书。

中国企业应善用WTO规则

商务部表示,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被调查措施举行了三次磋商。目前,磋商已取得进展,日方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中方的关注。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具体解决办法,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中止本次调查。

据介绍,商务部目前只是中止调查,如果发现情况有变,随时可以重新调查。目前市场上的一片20克的紫菜零售价为1元,批发价约为6角。紫菜恢复出口日本后,其市场价格可能会面临较大变动。

有关人士表示,中止调查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而是为中日双方通过磋商消除目前存在的中国紫菜出口日本的障碍创造良好的谈判氛围。在立案后的6个月的调查时间内,依据有关多边、双边规则,商务部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先后举行了三次磋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双方达成了一致谅解,日方也承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中方关注的问题。因此,在规定的期限内,商务部正式发布中止调查公告。但这个“中止”并不代表“终结”,只是中间暂停的含义,目前双方正就一些细节性、技术性问题还在继续磋商之中。

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目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继续磋商,但中国紫菜明年将有很大可能进入日本市场,特别是,在国内产业频频遭遇外国政府的有关贸易壁垒调查的同时,中国国内产业提出的对外国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有望扳回一局,这给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个借鉴。

相关人士表示,随着贸易摩擦增多,贸易壁垒调查正在成为国内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改善出口贸易环境的一种新方式、新手段。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提高这方面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并且及时总结“第一案”的经验和不足,继续广泛、深入地调查其它成员影响我国正常出口贸易的各类措施,并根据WTO相关规则采取措施,努力消除我国出口贸易所面临的不合理限制,充分行使我国作为WTO成员享有的合法权利。(紫/编制)(来源:金羊

日本是世界最大紫菜消费国,年需求量约100亿张,但日本对紫菜进口多年

来只对韩国紫菜发放约2.4亿张的进口配额,我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为零。江苏省紫菜协会于今年年初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他们认为,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维持的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阻碍,构成贸易壁垒。4月22日,商务部正式立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这对国内其他行业是一个借鉴”,江苏省紫菜协会秘书长端木怡燕在接受《天下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10月21日,国家商务部已经发布公告,决定中止由该协会提出的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的贸易壁垒调查。分析人士认为,在国内部分行业频频遭遇国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根据企业申请首次对外国政府实施的进口管理措施开展的贸易壁垒调查有望扳回一局,中国紫菜有望明年进入日本市场。

入世后首次对他国贸易壁垒调查

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第65号公告,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的贸易壁垒调查。由此,历时半年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正式宣告中止。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中国加入WTO后,由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的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案。

据端木怡燕介绍,“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的发生,源于商务部于2004年2月25日正式收到的江苏省紫菜协会代表下属107个会员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针对日本政府多年来通过进口配额、批准及原产地限制措施,只对韩国紫菜开放市场、不让中国紫菜进入的歧视性做法,江苏省紫菜协会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并要求在此基础上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以促使其取消对中国紫菜的进口限制措施。

据了解,日本是世界最大紫菜消费国,年需求量约100亿张,但日本对紫菜进口实施配额管理以来,多年来只对韩国紫菜发放约2.4亿张的进口配额,我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为零。江苏省紫菜协会于今年年初向商务部提出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中称,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维持的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阻碍,导致中国紫菜产品无法对日出口,引发减产、失业等一系列问题,构成贸易壁垒。4月22日,商务部正式立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赴日韩调查考察摸底细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发布立案公告后,商务部通知了申请人。2004年4月27日,商务部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正式提交了立案公告文本。同日,调查机关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调查问卷。同年5月,调查机关向国内部分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政府、江苏省紫菜协会、宁波市瑾州锦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丰华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2004年6月,调查机关派出工作人员赴日本进行了调查取证。实地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日本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了解了被调查措施,并实地考察了日本千叶县紫菜共同贩卖所,对答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据江苏省紫菜协会介绍,为了调查了解日本和韩国的紫菜生产现状、产业政策、流通体制、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尤其是考察中国紫菜出口日本的可行性,2003年8月20日~9月4日,由江苏省紫菜协会组团,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派员参加的7人考察团赴日本、韩国进行了为期14天的紫菜产业调

查。考察团先后访问了日、韩两国有关政府部门、商社,并参观了有关紫菜育苗场、加工厂、紫菜交易所、渔市场、紫菜专卖店等。

据了解,日、韩两国的紫菜人工养殖均始于300年前的17世纪(日本在江户时代中期),而真正得到大规模的发展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全人工采苗及冷藏网技术和大型全自动加工机械的全面推广应用而得到稳定的发展。日本现已形成年产干紫菜90亿~100亿张,产值1000亿日元,韩国年产干紫菜75亿张,产值2000亿韩元的产业规模。

商务部表示,调查发现,依据日本《外汇与外国贸易法》第52条、《进口贸易管理令》第3条、第4条和第9条以及《进口贸易规则》的规定,日本通商产业省于1966年4月30日发布第170号公告,将紫菜列为“非自由化品目”,即“配额进口产品目录”。

据此,日本通商产业省(后改称经济产业省)根据当年紫菜的生产调整状况、需求预测等因素,在与农林水产省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当年紫菜进口配额,每年在《官报》、《经济产业公报》及《通商弘报》上发布“进口通告”,载明上述产品的进口申请资格、条件、程序、具体配额数量及配额申领方式等。进口商依据上述要求申请紫菜产品进口配额。经济产业省在与农林水产省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签发进口配额分配证书。

中国企业应善用WTO规则

商务部表示,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被调查措施举行了三次磋商。目前,磋商已取得进展,日方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中方的关注。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具体解决办法,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中止本次调查。

据介绍,商务部目前只是中止调查,如果发现情况有变,随时可以重新调查。目前市场上的一片20克的紫菜零售价为1元,批发价约为6角。紫菜恢复出口日本后,其市场价格可能会面临较大变动。

有关人士表示,中止调查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而是为中日双方通过磋商消除目前存在的中国紫菜出口日本的障碍创造良好的谈判氛围。在立案后的6个月的调查时间内,依据有关多边、双边规则,商务部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先后举行了三次磋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双方达成了一致谅解,日方也承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中方关注的问题。因此,在规定的期限内,商务部正式发布中止调查公告。但这个“中止”并不代表“终结”,只是中间暂停的含义,目前双方正就一些细节性、技术性问题还在继续磋商之中。

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目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继续磋商,但中国紫菜明年将有很大可能进入日本市场,特别是,在国内产业频频遭遇外国政府的有关贸易壁垒调查的同时,中国国内产业提出的对外国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有望扳回一局,这给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个借鉴。

相关人士表示,随着贸易摩擦增多,贸易壁垒调查正在成为国内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改善出口贸易环境的一种新方式、新手段。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提高这方面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并且及时总结“第一案”的经验和不足,继续广泛、深入地调查其它成员影响我国正常出口贸易的各类措施,并根据WTO相关规则采取措施,努力消除我国出口贸易所面临的不合理限制,充分行使我国作为WTO成员享有的合法权利。

我国家电产业面临的贸易壁垒分析

随着我国加入WTO,家电产品关税税率不断下调,这为我国家电发展提供了

难得的机遇,中国家电制造业的全球竞争优势逐步得到加强。目前我国很多家电产品已获得了世界第一制造的称号,例如我国空调生产占世界的32%,洗衣机占23%,冰箱占19%。近几年来,家电业快速的建立起了规模优势,再加上我国低廉的人力资源成本,家电企业以低价为买点迅速地在全球市场上建立起以中国制造为代表的战略优势。世界上没有一个大国的崛起跟制造业的崛起有很大关系,与此同时世界上任一国家的某一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也不是一帆风顺。当国内家电企业的价格优势在获得一部分国外消费者的青睐时,也大大损害了进口国家电制造业的原有利益,世界各国的竞争对手们将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目前我国家电正在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高度防范的目标,如陆续出现的反倾销案例、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纠纷等。一道道贸易壁垒正试图限制我国家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家电企业只有绕过这些壁垒,国际化之路才会走的得长远。

一我国家电业已面临的贸易壁垒

(一)反倾销

1.家电业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机关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由于我国出口家电技术含量不高、质量档次低,大多数家电企业的出口战略是“粗放型”的。这一层次的产品竞争对手很多,涉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弱势企业发发达国家的传统产业,由此产生的矛盾比较尖锐,很容易遭到别国的反倾销制裁。美国、欧盟是家电的传统主产区,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家电作为传统产业在这些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在下不断降。面对物美价廉的中国家电产品,其市场份额不断下降,所以中国家电产品遭到欧美反倾销制裁是在意料中的,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欧美对我国彩电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拉美的墨西哥、巴西、阿根廷,东盟的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土耳其是家电新兴产区。这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为了在全球产业链中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同中国争夺发达国家市场份额时,必然会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反倾销限制中国家电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典型的例子是土耳其对中国空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正面临家电业传统主产区的发达国家和家电新兴产区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制裁,与次同时像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这样的小国也加入了对中国家电反倾销的大军中。

2.反倾销对中国家电业的影响

(1)严重削弱我国家电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减少家电产品的出口市场。

我国出口家电的主要竞争优势体现在价格,如果家电产品遭反倾销,将会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实际上提高了出口企业的成本。例如在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中,对长虹、TCL、康佳、夏华征收的反倾销税分别是:26.37%、21.25%、9.69%、5.22%。很显然价格优势的削弱,将会使一部分企业不得不退出已进入的国际市场。

(2)影响外商对家电企业的投资信心,不利于家电企业的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于中国的家电企业,一方面是朝着中国巨大家电市场而来,一方面是想通过中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来占领其他国家的市场。但近年来,由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指控,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也逐渐失去了海外市场份额。这势必危及外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影响其对华投资信心。众所周知外商投资能为中国家电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这些正是中国家电企业所缺乏的。反倾销在影

响外商投资时也势必会影响中国家电业的发展。

(3)影响中国家电产品的整体形象

大国对我国家电产品反倾销时,家电企业失去的可能是庞大的国际市场,可能还在一个侧面说明中国产品竞争力的增强,但如果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这样一个仅有130万人口,消费水平极低的小国也来反倾销时,中国家电产品给世人留下的可能只是价低、质劣的印象了。

3.家电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1)要提升自有品牌,加强技术研发

目前我国家电企业大多处在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他们的品牌(包括知名度和美誉度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相当有限。由于技术含量不高,为了迅速开拓国际市场,他们不得不采用唯一的法宝---价格战,而低价往往又是国外发起反倾销的罪魁祸首。所以从长远看,中国家电业要改变长期被别人反倾销的命运,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大力培育自由品牌和加强技术研发,中国家电业要用自己强大的品牌和先进的技术来吸引消费者,而不仅仅是低的价格。

(2)分散出口市场和OEM

格兰仕集团副总经理曾经说过:“格兰仕的微波炉出口规避反倾销的经验是多个市场分散进入和OEM。”目前格兰仕自由品牌出口产品在当地占有率控制在40%以内。格兰仕的经验值得很多家电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借鉴。现在中国家电出口市场出现了“三强”、“三弱”的趋势,“三强”(亚洲、北美、欧盟)占整个家电出口额的93%以上,“三弱”(南美、大洋洲、非洲)却只占整个家电出口额7%以下。难道南美、大洋洲、非洲的消费者都不需要家电吗,我们的企业为什么要一窝蜂的往亚洲、北美、欧盟跑?很显然在某一市场中国产品占有率越高,国外企业生存的空间就越小,国内家电企业就越易遭到反倾销。其实家电企业完全可以到南美、大洋洲、非洲这些比较落后的地方去,以取得先入为主的优势。另外为了控制自有品牌在某一国外市场的占有率,家电企业可以学格兰仕给当地企业OEM,这样即可以扩大自身出口,又使当地企业的利益得到保障。当然在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别人也不会发起对你的反倾销。

(3)实施产地销战略

实施产地销战略虽然会由于文化的差异而承担巨大的风险,但一旦取得成功,就会由于更接近当地消费者,设计生产的产品会更适合当地消费者的需求。最为关键的是采用该方法可以完全规避反倾销,因为反倾销只是针对在进口国生产的产品。家电企业实施产地销战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企业自己投资在国外建厂,如海尔集团在美国的海尔工业园;二是兼并国外企业,例如TCL收购美国家电制造企业高威达。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家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加以选择。

(4)努力扩大内需

如今的发展趋势是内外贸一体化,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大的国际市场。现在很多家电企业在单纯的比出口额,好像出口越多,企业就越强大。这种现象导致的结果是自己家门口的市场却被国外企业占领。也许有的企业会说,中国家电市场早已饱和,我想这只是表面现象,如果说中国市场都已饱和,那欧美那些发达国家的市场也早已饱和,因为别人的家电产业发展的比我国早的多。其实这只是表象,中国家电企业所说的饱和仅仅只城市,而且是低层次的饱和,城市消费者的特殊需求还没满足,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基本需求还没有满足,特别是在广大的西部地区,很多家庭连最基本的家电都没有。中国的家电企业在国内还有很大发展

空间,其实很多家电企业完全可以把重点放在国类,这样就没有必要担心国外反倾销了。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1.家电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为了维护基本的安全,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保证进口产品的质量,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审等技术性措施。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即反倾销之后制约我国家电出口贸易最主要的因数。商务部2003年6月做过的一次大型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机电企业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比例为67.4%,遭受损失的比例为10%。在中国家电企业越来越强大,反倾销已无法阻挡中国产品前进的步伐时,外国政府和企业选择了具有“合法外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家电企业而言,国外的TBT主要表现为强制的安全认证,国际标准要求和产品质量及其管理体系的认证要求;节能要求,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特别是电磁波污染和废旧家电的回收等要求正在对家电产品出口产生越赖越大的影响。

2.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家电企业的影响

(1)增加家电出口企业的成本,降低其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家电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盛行,我国家电厂商为了扩大产品的出口,不得不按不同国家的苛刻标准生产产品,有时为了一道工序而必须引进一种价格昂贵的机器设备或专利技术。这样一来就大大提高了成本,造成价格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欧盟颁布的WEEE和ROHS 两指令将会对中国家电出口造成重大影响。据中国机电出口商会估算,欧盟两指令付诸实施后,中国受直接影响的电器出口额将达317亿元。按韩国的估算,出口欧盟机电产品成本将增加1%-3%,即整个中国家电产业将会增加成本3~7亿元。

(2)增加中国彩电企业的经营风险

国外技术贸易壁垒花样繁多,且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家电企业稍有不注意就会遭到某一技术壁垒的限制。有的产品在某一国家符合所有标准,但在进入另一国市场时却被挡在了门外。同时由于国外的技术规定是不断变化的,可能企业投入大量资金按进口国要求设计新产品,在新产品还没有上市时,进口国就提高了进入的技术标准。这些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家电企业产生致命的打击。

(3)可能使中国家电业失去贸易机会

国外的有些技术规定如欧盟的“双指令”可能把某些不合要求的家电产品直接挡在门外。就算企业有能力进行技术改造,也要相当一断时间。对于外向型企业,可能就是这“一断时间”而失去宝贵的商机。

(4)损害中国家电产品的形象

如果中国的家电在国外由于技术原因遭到查处,当地消费者对中国家电可能形成技术不合格,对人体有害等负面印象。这种坏印象一旦形成,要想还变它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例如我国某家电产品由于含有欧盟禁止使用的六种有害物质而遭到封杀,鸥盟的消费者可能对该产品形成一种极坏的印象----损害健康,即使有一天中国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了欧盟的所有要求而重新进入市场,欧盟消费者也不会认为它是健康的,因为有形产品和以前一样,含不含有害物质他们也觉察不到。

3.家电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

(1)积极树立清洁生产观念

当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可避免,各国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时,中国家电企业只有炼好“内功”,才能冲破壁垒,而清洁生产观念就是一本很好的“内功秘笈”。早在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就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概念,其要点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采取整体性环境保护策略。清洁生产强调三个观念:1清洁能源,尽量节约能源消耗,利用可再生能源等;2清洁生产过程,产品制造过程尽量少产生废弃物,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清洁产品,降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家电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贯彻两个全过程控制:一是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原材料加工、产品生产、产品使用直至报废处臵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二是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即从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管理的全过程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措施。

(2)要积极推行绿色管理

绿色管理是指将环境保护的思想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只要我国生产的家电是完全“绿色”,再苛刻的技术要求都难以阻止我国家电走出国门的步伐。这一思想可以概括为5R原则:①研究(Research),将环保纳入到企业的决策要素中,重视研究企业的环保对策;②削减(Reduce),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③在开发(Reuse),变传统产品为环保产品,积极采用环保标志;④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使用;⑤保护(Rescue),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环保活动,对员工和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树立环保企业形象。

(3)积极推行国际认证,加快与国际接轨

目前,许多国家把能否获得ISO9000、ISO1400及GMP看作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我国家电企业只有与国际接轨,才能顺利的进入国际市场,接轨才是破壁的最好方式。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的产品认证体系,如美国的UL认证、欧盟的CE认证、以及加拿大的CAS认证等,中国家电企业要想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认证。一些发达国家还有一些非强制认证,如美国的“能源之星,中国家电企业若能取得这些认证,就能获得环保、节能的形象,从而有利于在当地开发市场。

(4)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TBT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各种技术贸易壁垒层出不穷,中国的家电企业在国际化之路上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各国的贸易壁垒不断升级,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收集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向,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但就目前而言,很多家电企业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了解不多,对相关信息了解滞后,以至遇到问题后已失去了最佳的应对机会。以欧盟颁布的“双指令”为例,2000年6月13日欧盟有关部门就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了指令草案,2002年10月11日欧盟部长理事和欧盟议会对指令草案达成协议。但我国大多数家电企业直到2003年2月12日欧盟正式颁布指令后才知道,这时距欧盟规定指令生效时间只有一年半时间。企业无法阻挡外国政府设臵技术性贸易壁垒,他们要想在该市场继续经营,唯一的办法就是想法满足相应的技术规定。当然满足技术规定就要对技术、管理进行改造,这需要时间。如果中国家电企业能及时获得这些信息,早下手对产品进行技术,是完全有能力冲破这些壁垒的。

(5)要推行市场多元化战略

就目前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凭借其自身的技术优势指定苛刻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但对一些发展中

国家和落后国家而言,相应的技术壁垒会少的多,我国家电企业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门槛也会较低。

(三)知识产权壁垒

1.家电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现状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排它性,国外企业和政府可能会利用名目繁多的知识产权把中国的家电企业挡在门外。由于中国企业对WTO规则的自觉学习和悉心运用,加之媒体对反倾销案宣传,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成就显著。此外由于提起反倾销起诉容易遭到我国“对等歧视”政策的报复,因此各国对象家电这样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将逐步减少反倾销起诉,而是采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可以从日韩产品在不同阶段所遭受的贸易壁垒可以证明。上世纪60-70

年代是日韩产品被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时期,而80年代后就开始逐步减少,以后渐渐成为美337条款的主要被调查国。也正是这一时刻起,中国接过日韩接力棒成为反倾销案的高发国,眼下中国又开始出现这样的趋势,即再次继承日韩成为知识产权摩擦较高的国家。目前我国家电企业走的是一条以仿制为主的道路,稍不注意就会发生侵权行为。现在我国已加入WTO,发达国家可以用相应的国际规则向我国出口的家电产品征收各种名目的专利费,或不许我国使用其专利,从而增加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失去价格竞争优势,迫使我国家电产品退出市场。更令人担忧的是,国内家电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己本来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还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名牌商标中,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80%没在澳大利亚注册。目前已有15%的内地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住。

2.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家电企业的影响

(1)直接增加我国家电企业的生产成本

由于我国家电企业大多都没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在走出国门时,国外家电巨头会联合起来对我国家电产品征收五花八门的专利费。就拿DVD来说吧,6C(日立、松下、三菱电机、AOL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DVD技术开发商形成的联盟)对中国DVD生产商提出的专利费标准为:DVD厂家按DVD视频播放机、DVD —ROM播放器净售价的4%或每台一美元(以数额较高者为准);DVD解码器净售价的4%或每台4每元(以数额较高者为准);DVD光盘的专利费为每碟7.5美分。按次计算,中国DVD生产商每生产一台DVD就要向6C交纳专利费100元-----200元人民币左右,而每张DVD光盘也要交纳0.7元的专利费。众所周知,我国家电产品在国际上的主要竞争优势在于低成本、低价格。由于这些专利费使我国家电产品的成本提高,家电产品的市场份额肯定会减少。

(2)影响家电产业的升级

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我国机电产品95%都是靠OEM出口,我国的家电企业也主要以OEM出口,由于自有品牌将承担较高的专利费,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知识产权壁垒会[迫使中国家电企业停留在OEM方面,只能获得较低的加工利润,很显然,目前这种局面不利于中国家电企业的长远发展,核心技术难以突破,产业难以升级。

3.中国家电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措施

(1)家电企业应该改变现在只重数量的出口方式

目前很多家电企业只注重出口数量和出口额,而忽视国际消费需求的变化和技术革新。企业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技术改进和产品品质的改进上,这样企业既

可以突破相关的贸易壁垒,有可以使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从长远看,只有这样的企业才能在出口上有较大的突破,并获得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

(2)家电出口企业应提前了解出口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家电企业可以在设计产品前就了解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以免因不“小心”而掉入知识产权“陷阱”。小天鹅在设计产品时,先提出设计思路,然后请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专家进行知识产权扫描,以避免涉及别人的专利,小天鹅“水魔方”洗衣机就是用这一思路开发出的,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3)家电企业要联合起来构建自己的专利池

中国的家电企业拥有的专利很少,单个企业很难突破国际家电巨头的知识产权壁垒。但是中国家电企业很多,如能把所有的家电企业团结起来,集合各自有限的,哪怕是边缘专利,以建立中国家电业的专利池。我想这个专利池也会对国外家电巨头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增加我国家电企业的谈判筹码,同时有可能与他们进行以专利换专利,这对我国整个家电产业是有益的。

(4)家电企业要积极建立商标专利战略

中国有些企业总觉得发明在自己手上,别人那不走,花费大量资金申请专利保护不值得,在自己的技术被人申请专利后才后悔末及,也有些企业的国内知名商标不注重在国外注册,当走出国门时,才知道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已在国外遭抢注,海信HISENCE商标在国外遭抢注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像家电汗液这样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新工艺、新方法一定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在搞新产品开发研究时,要注重品牌、商标的策划工作,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在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之前,对商标在当地申请注册,避免由于他人在国外申请该商标的注册权而构成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

(5)家电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人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全程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人员一方面要确保本企业在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要合理合法;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本企业知识产权,还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确保企业自有知识产权不受损害。

以上三个贸易壁垒是我国家电企业已经面临的,随着我国家电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当上述三个壁垒已无法阻挡我国家电产品强有力的进攻时,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贸易壁垒,笔者个人认为中国家电企业在将来还有可能遭到反补贴和社会责任壁垒,希望我国家电企业也对这两个壁垒提高警惕。

二家电业将来可能面临的新贸易壁垒

(一)反补贴

反补贴协议规定,只有在补贴进口确实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反补贴调查机关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2004年9月开始,加拿大三次对中国产品发起了反补贴调查,首开了对华反补贴的先例.以前一直没有国家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补贴调查是因为美国的<<反补贴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事实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确定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成员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实际上WTO成员国在原则上能对我国任何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补贴的产品(包括家电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况且,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

商品征收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虽然根据美国的立法程序,这个法案最终正式立法还需在参议院得到通过,并获得总统签署,但美国的这一行为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给中国造成更大的压力。目前,欧盟也正在密切关注我国补贴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及早做好准备工作,防患未然。

令人担忧的是我国政府和家电企业都对反补贴不重视。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曾警告说“中国家电企业一定要做好应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各种贸易壁垒,包括反补贴。”。但据<<电器>>杂志的调查,没有一家家电企业的出口负责人对反补贴提起兴趣,他们还是认为现在不会发生反补贴,讨论这个问题为时过早。但他们却不知道,假如美国通过了立法,对中国家电提起反补贴诉讼,并且胜诉的话,中国的家电产品将完全挡在美国的门外。据了解,目前中国各地政府对当地出口企业扶持相当明显。长三角地区管理部门旗下的民营企业,珠三角地区的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让反补贴起诉方找到证据。浙江省余姚市公开的资料显示:为鼓励家电企业出口,特地设立出口扶持专项资金;增加自营出口企业出口创汇贴息;加大自营出口企业信贷资金投放;减免地租等等优惠政策一概与反补贴中的“红灯补贴”相抵触。这不得不引起企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家电企业的优惠法规政策的环境变化,不要因此危机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社会责任壁垒

社会责任壁垒是指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叫企业的公民责任。比如,每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爱护环境,企业也是这样,如果你滥用童工,破坏自然环境,就要受到惩罚。

随着中国加入WTO,大型跨国公司加大了对中国的投资和采购力度,这些公司对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高。2003年,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行为规范》,该规范规定德国进口商应经过SA8000协会的授权,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进行审查。目前美国、法国等国的贸易组织也在讨论类似的协议。

与此同时,有些欧美国家的批发商、零售商也对中国的供货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审查。家乐福、沃尔马、通用电器等超过了50家公司已对其供应商的进行了社会责任审查,有些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劳工和社会责任事务部。拿沃尔马来说,其全球采购总部驻深圳办事处总裁对希望成为沃尔马供货商的中国企业再三强调的“原则”是:所有供货商均要遵守所在国的适用法律和美国法律,尤其是劳工法,在薪酬、工时、禁用童工、工作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应严格合法合理,而且要求供应商像沃尔马一样将员工作为公司的合作伙伴。该公司已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了专门的劳工监督小组。沃尔马对社会责任的审查是很严格的,有报道说,沃尔马对供应商的检查每月超过300次,每年检查次数会达到几千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供应商,沃尔马会解除与他们的合作。

然而中国家电企业社会责任感较为薄弱,2005年胡润慈善榜中,家电企业很少,一些大型家电企业也不在其列。尽管这不能作为判断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标准,但也折射出了中国家电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薄弱。薄弱的社会责任感很可能使企业在将来失去大比的定单和相应的国际市场。

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中国家电企业必须顺应这一大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条件的企业应及早通过SA8000及BSCI等国际社会责任体系中的权威认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0技术贸易壁垒案例

2020技术贸易壁垒案例 技术性贸易壁垒蜂蜜贸易 案例: 蜂业是我国的传统特色产业,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于一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最大的蜂产品生产和出口国之一,20xx年蜂蜜产量达到30万t以上,出口量超过8万t,同年的世界蜂蜜贸易量是35万t左右,我国占世界蜂产品贸易量的20%以上。我国在蜂蜜生产方面虽然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但出口不畅,原因之一是在世界贸易趋向全球化的今天,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大行其道。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甚至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标准、检验包装、标签等规定,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因其特有的灵活多变性、隐蔽性和技术性,对出口方尤为不利。我国的蜂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屡屡因化学残留超标而受阻,严重损害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 欧盟是我国蜂蜜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但出口量很不稳定。早在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产蜂蜜的大量进口,引起了欧盟各国相关产业的高度重视。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欧盟宣布、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德国

从2000年起对蜂蜜的药物残留实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将链霉素残留量标准由原来的/kg降低到/kg,检验门槛提高了9倍n该标准现已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控制标准。2002年初,欧盟调查组做出对华残留监控体系的考察报告、认为中国的监控体系薄弱,1月25日即做出暂停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的决议。我国政府强烈抗议有关国家对中国商品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后来经过协商,欧盟提出, 蜂蜜中氯霉素检出量不得超过μg/kg,才能出口到欧盟,这个标准比原先严格了100倍。据专家介绍,欧盟制定的抗生素含量标准是苛刻的,甚至于大气粉尘中氯霉素的含量也要超过这一标准,这明显是针对中国蜂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全文结束》》年10月,欧盟宣布解除针对中国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虽然这对我国的蜂业是个好消息,但蜂蜜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并不会马上全面恢复,欧盟还会派代表来我国考察和检查蜂蜜药残问题,蜂蜜生产过程药物控制和使用情况。由于近年来德国、法国等国的蜂农组织不间断对我蜂蜜搀杂使假的夸大性宣传,对我国蜂蜜的销售造成极坏的影响。在开放市场的同时,欧盟又提出了链霉素、杀虫脒、磺胺、苯酚、甘油、酵母菌、花粉率、淀粉率、成熟度等检测项目,增加了我蜂蜜出口欧洲的难度。 欧盟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否

专业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及案例汇总

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录: 一、定义 二、壁垒形式 三、原因 四、我国受国外技术壁垒影响现状 五、对策 附录:案例

一、定义 1、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出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2、它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手段。 3、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文件有两个,分别是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 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 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二、壁垒形式 1、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 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 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 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 弱产品的竞争力。 2、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 在贸易自由化渐成潮流的形势下,质量认证和 合格评定对于出口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进口市场的

保护作用愈益突出。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质量认定标准是ISO9000系列标准。此外,美、日、欧盟等还有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 3、严格的包装、标签规则 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三、我国产品遭遇技术性壁垒的原因 (一)外因 1、维护该国的利益是一切国际关系的根本目的。虽然为了推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在保持现状下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但现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维护该国的贸易利益,在逐步取消明显有违WTO精神的一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又不断推出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名目繁多,要求越来越苛刻。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由于在技术水平上,发展中国家远低于发达国家,所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 2、《WTO协定》中的许多例外条文和漏洞,也为技术性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认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又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缔约方有权采纳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而且只要缔约方确认其的措施有科学依据和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就“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措施”。这意味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 3、各国和国际性环保组织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所以各国政府在实行有关政策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声音,在有关方面做

绿色壁垒案例

绿色壁垒案例 1、最近,在美国,西欧主要国家以及日本之间,又展开了建立汽车贸易壁垒的新较量,这标志 着世界汽车三大市场之间的贸易摩擦又将升级。由于日本轿车在美国和欧洲市场上长期受到顾客的欢迎,日本轿车在美欧市场的份额是美欧企业在日本市场份额的几倍。欧盟试图通过制订和实施新的汽车排放标准来限制日本汽车在欧洲市场的增长。新的环境保护际推要求,到2008年。欧洲市场销售的所有轿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1995年下降25%,这无疑是冲着日本和韩国企业而来的。对此,韩国的汽车企业认为“在技术上难以达到”而反对;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则表示“与欧洲企业共同努力”。但是不明确表示保证届时达标。欧盟准备在各成员国一致通过新的排放标准之前,先拿日本和韩国企业开刀,即首先强制要求日韩企业先达标,否则不能向欧洲市场出口。据分析,由于在欧洲市场上,从日本进口的轿车以高级休闲车和大型轿车为主,其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欧洲当地生产的车要高出近10%。若要达标,日本车就要平均减少31%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日本政府也不示弱,在1999年3月19日,日本政府与欧盟就汽车废气排放标准谈判破裂后,日本立即采取了针锋相对的策略:实施“歧视性”的《节能修正法》新法案。在1999年4月1日实施的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不同质量和用途的汽车,必须达到相应的节能标准,以减少汽车的废气排放。具体规定是:两人(按110千克计)乘坐时总质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汽油轿车,到2010年要比1995年的相当车型节能17.7%;同期 1000-1249千克的轿车,要节能 25.7%;1250-1499千克的轿车要实现30%以上的节能;1500-1749千克以上的轿车,到2010年要 比1995年分别实现节能24%和9.7%。由于美国和欧洲生产的轿车在日本市场有近90%属于1250千克以上的范围,即几乎所有的美欧轿车都要在日本市场上受到更加严格的节能要求;而日本车在国内市场由于主要是轻型和微型车,因此受此修正法案的影响就没有外国企业那样大。美国政府今年3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份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日本单方面提高汽车节能标准是直接阻碍国外汽车进口的不正当行为。要求世贸组织正式调查。 2、为保护环境,不少发达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限制或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已禁止了多种化工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贸易,其中包括DDT和六六六等农药。由于食品受到污染,许多国家提出了很高的卫生要求。1991年有32个国家和地区对427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订有法定的限量标准;不少国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污染、重金属含量、化肥使用、微生物污染、动物饲料及添加剂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食品包装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有的国家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由禁止进口裘皮、毛皮、鲸皮产品。美国宣布禁止从加拿大进口石棉;德国根据《危险物质使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1994年全面禁止进口、制造和使用石棉,并敦促其它国家在欧洲范围内禁止使用石棉。1990年美国根据保护海洋哺乳动物法,以保护海豚为由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废弃的塑料包装材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了难以处理的垃圾,构成“白色污染”。为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对进口商品的包装提出了可回收利用、循环使用、自然化解等新的要求,这使得许多产品进入其传统市场时产生困难,贸易争端也随之而起。 3、从1996年开始,我国对欧洲的服装出口开始趋缓,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服装残留污染, 不符合环保要求。我国苏南一家服装厂出口的服装因拉链用材“含铅过度”,白白损失10万多美元,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仅1996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22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产品占90%。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在禁止生产和使用氟里昂之后,正着手对污染物控制采取新的行动,如联合国现已拟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初步草案,一旦通过,必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企业生产和商品出口产生很大影响。 4、欧盟一些国家实施纺织品环境标志(对棉花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对漂白剂、染色剂等提出较

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案例分析、借鉴和对策

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案例分析、借鉴和对策 一、技术贸易壁垒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将造成影响。TBT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TBT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案列: 案例1、浙江某丝绸进出口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日本和欧洲。2005年成品出口量为1.2亿美元。但其中有两单业务,一项是5万米的印花丝绸成品,价值10万美元,另一项是4万米已经染色和砂洗的丝绸,价值10万美元,共计20万美元的货品因未考虑禁用染料问题而被迫积压。 案例2、浙江某集团出口日本的一批纺织品被中间商处以16万美元的罚款,而另一批出口欧盟的3万米窗帘布被迫回销,理由都是因为这些纺织品没有达到生态纺织品标准。 以上两个例子,是贸易壁垒对浙江纺织品出口的影响,他们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理由很简单,是中国的纺织品的技术没有达标,在产品创新上面也没有很好的体现,这是对我国纺织技术的一大挑战,因为在进入WTO以后,很多地区,尤其是美国队中国的产品的反侵销日趋严重,他们对质量技术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他们有些都是按照国际标准来要求进口产品的,有些甚至是超过了国际标准,而中国的纺织品的技术只有国际标准的40%,这显而易见,这是对中国产品的歧视,这样一来,我省的纺织产品必然在国际竞争中因技术门槛提高而出口受阻。而且当美国实行了一些反侵销的战略来对待中国的出口的时候,欧洲一些国家也开始对中国产品的反侵销,他们的条例完全是照搬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条例,这样一来又是对中国的一大打击,基于,中国纺织品的贸易国方向基本是集中在美国、欧洲和日本三个贸易壁垒发源地,大多数的海关检验都是超过了国际标准的,并积极运用了技术贸易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管理。同时,中国的纺织品产出基本以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这样在纺织产品对环境检验中,没有达到国外的坏境检验标准的,必又要被退回! 这样下来,技术贸易壁垒对中国纺织品的影响明显,大大的降低了我国的出口率,被退回的产品又不可能再被拿回国内,只能在国外低价买卖,这样我国纺织品的收益也大大的降低,甚至纺织品出口可能就没有收益,在国外亏本。发达国家以各种技术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检疫措施等为依据,形成了严格的技术贸易壁垒,无论其主观意图究竟何在,客观上对浙江省的纺织品出口构成了相当大的限制。 案例3、温州打火机事件简介 2001年10月2日,温州打火机协会副会长黄发静先生收到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的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订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草案。这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克隆"。其核心内容即规定为保护儿童开启安全,要求出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

案例纺织品服装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

案例纺织品服装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 【案情】 浙江一家专门从事女装出口的制衣公司将一批成衣按订单要求发往德国时,却被拒之门外。纳闷不已的经营者被告知:不是服装尺寸不对路,而是小小的钮扣出了大问题——不符合环保要求。 浙江绍兴雪尔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国良告诉记者,纺织品出口在欧盟国家的检验中有几项重要的指标就是染料中的偶氮和19种分散染料(染原料的几种有害化学成分)是否超标。入世后,作为纺织大县的绍兴出现了空前的出口好势头,但不少绍兴纺织品在欧洲国家屡屡受挫,多数问题出在染料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光印染企业、服装厂急还不行,而是要从为印染提供染料的化工行业抓起。 中国化工网总裁孙德良说,虽然国内有数百家生产染料的企业,但环保型的活性染料市场有6成以上被德国巴斯夫等国外大公司所控制,其价格相当于国内企业的2倍。由于国内同类染料的性能不够稳定,纺织品出口企业还是忍痛花高价买进口染料。而一用进口染料,我国纺织品的原有价格优势就岌岌可危。绍兴县委宣传部长章长胜认为,虽然我们通过千辛万苦的谈判加入了世贸组织,纺织品的配额问题开始得到解决,但如果在绿色壁垒上不突破的话,我们仍然继续会受制于人,与巨大的商机擦肩而过。 1998年,绍兴钱清镇的永通染织集团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纺织品出口到欧洲。结果在检测中出了问题,说是布料里有一种化学成分对人体有害,要退货。这批货又漂洋过海回到了国内,退货中转的各种费用差不多超过布料本身的价格了。100万元莫名其妙地打了水漂,企业上下都感到不可思议:布料是好的,颜色也是对路的,怎么会在染料上出问题? 按照当地其它企业的做法,“一朝遭蛇咬,十年怕草绳”,永通人可能再也不敢冲欧洲市场了。但在广泛调查基础上摸清了原由的永通人发现,绿色环保、对人体无害是一种世界潮流。如果这一关过不了,最后肯定会被世界市场尤其是欧美高档市场淘汰。要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必须强化产品的“绿色”意识。 痛定思痛,永通集团积极寻求破解绿色壁垒之法。当初,国内化工行业还没有环保染料,永通就用国外的,尽管在大力开源节流之后,成本还是高了30%,出口几乎无利可图,但是永通人下定决心,要在世界市场上打响这张“绿色”牌。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案例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负面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正面临越来越多来自于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总体来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贸易机会、企业和商品信誉等方面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国外消费者对我国部分产品尤其是农产品食品信心下降,对我国出口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具体地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产品出口的市场范围缩小。我国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国、东南亚、欧盟、韩国等国家,对它们的出口份额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80%,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多数是环保主义倡导者和拥护者,也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发源地。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销路极易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从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来看,由于我国的出口市场相对单一、固定,一旦目前的市场销路受到影响,出口的增长速度必然有所下降,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专门针对我国的某些商品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情况下,该商品的出口会立即出现停滞,如不及时采取对策,就会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 (二)企业的出口成本上升和出口效益下降。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多数是以环境标准和标志的形式出现,要想实现其环境标准、获取其环境标志,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环境质量;同时还将增加有关的检验、测试、认证和公关等手续以及相关的费用,从而使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价格优势大大削弱,丧失了国际市场竞争力,企业的出口效益日渐下降。 (三)我国的对外贸易关系摩擦不断。由于遭遇了越来越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因此,必须恰当处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的冲击。 正面影响 (一)带动我国绿色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在绿色浪潮的冲击下,非绿色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越来越小,利润率越来越低。而我国出口产品绝大多数为非绿色产品,在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特别是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促使产品

贸易壁垒 案例分析

技术性贸易壁垒——蜂蜜贸易 案例: 蜂业是我国的传统特色产业,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于一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最大的蜂产品生产和出口国之一,2004年蜂蜜产量达到30万t以上,出口量超过8万t,同年的世界蜂蜜贸易量是35万t左右,我国占世界蜂产品贸易量的20%以上。我国在蜂蜜生产方面虽然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但出口不畅,原因之一是在世界贸易趋向全球化的今天,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大行其道。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甚至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标准、检验包装、标签等规定,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因其特有的灵活多变性、隐蔽性和技术性,对出口方尤为不利。我国的蜂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屡屡因化学残留超标而受阻,严重损害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 欧盟是我国蜂蜜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但出口量很不稳定。早在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产蜂蜜的大量进口,引起了欧盟各国相关产业的高度重视。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欧盟宣布.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德国从2000年起对蜂蜜的药物残留实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将链霉素残留量标准由原来的0.2mg/kg降低到o.02mg/kg,检验门槛提高了9倍n该标准现已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控制标准。2002年初,欧盟调查组做出对华残留监控体系的考察报告.认为中国的监控体系薄弱,1月25日即做出暂停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的决议。我国政府强烈抗议有关国家对中国商品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后来经过协商,欧盟提出,

贸易壁垒案例

日本是世界最大紫菜消费国,年需求量约100亿张,但日本对紫菜进口多年来只对韩国紫菜发放约2.4亿张的进口配额,我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为零。江苏省紫菜协会于今年年初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他们认为,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维持的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阻碍,构成贸易壁垒。4月22日, 商务部正式立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这对国内其他行业是一个借鉴”,江苏省紫菜协会秘书长端木怡燕在接受《天下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10月21日,国家商务部已经发布公告,决定中止由该协会提出的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的贸易壁垒调查。分析人士认为,在国内部分行业频频遭遇国外贸易壁垒调查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根据企业申请首次对外国政府实施的进口管理措施开展的贸易壁垒调查有望扳回一局,中国紫菜有望明年进入日本市场。 入世后首次对他国贸易壁垒调查 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第65号公告,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的贸易壁垒调查。由此,历时半年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正式宣告中止。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中国加入WTO后,由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的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案。 据端木怡燕介绍,“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的发生,源于商务部于2004年2月25日正式收到的江苏省紫菜协会代表下属107个会员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针对日本政府多年来通过进口配额、批准及原产地限制措施,只对韩国紫菜开放市场、不让中国紫菜进入的歧视性做法,江苏省紫菜协会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并要求在此基础上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以促使其取消对中国紫菜的进口限制措施。 据了解,日本是世界最大紫菜消费国,年需求量约100亿张,但日本对紫菜进口实施配额管理以来,多年来只对韩国紫菜发放约2.4亿张的进口配额,我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为零。江苏省紫菜协会于今年年初向商务部提出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中称,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维持的配额管理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阻碍,导致中国紫菜产品无法对日出口,引发减产、失业等一系列问题,构成贸易壁垒。4月22日,商务部正式立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赴日韩调查考察摸底细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发布立案公告后,商务部通知了申请人。2004年4月27日,商务部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正式提交了立案公告文本。同日,调查机关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调查问卷。同年5月,调查机关向国内部分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政府、江苏省紫菜协会、宁波市瑾州锦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丰华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2004年6月,调查机关派出工作人员赴日本进行了调查取证。实地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日本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了解了被调查措施,并实地考察了日本千叶县紫菜共同贩卖所,对答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据江苏省紫菜协会介绍,为了调查了解日本和韩国的紫菜生产现状、产业政策、流通体制、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尤其是考察中国紫菜出口日本的可行性,2003年8月20日~9月4日,由江苏省紫菜协会组团,省海洋与渔业局、

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壁垒案例

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壁垒案例 1.江苏省紫菜协会对日反贸易壁垒案例 时间:2003 年 2 月 15 日 地点:南通和连云港两地 事件缘由: 江苏省是中国条斑紫菜的主要生产地区,目前栽培面积10 万多亩,达到 年产紫菜标准制品 17 亿枚、产值 7 亿元的产业规模;产品 90% 以上出口,已初步形成配套完整的产业体系。但由于紫菜交易分散经营,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紫菜加工技术和销售价格基本上被日本控制,中国紫菜的国际价格非常低;紫菜消费大国日本采取配额分配和进口许可证制度,导致中国紫菜迟迟不能直 接进入日本市场,对日出口多年来一直保持零的记录。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中 国紫菜厂商的利益,并阻碍了江苏紫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详细过程: 2003 年 2 月 15 日,南通和连云港两地的紫菜加工、生产单位和个人自 愿联合起来,组建了一个非盈利的社团组织,即江苏省紫菜协会,并经过民主 协商制定了协会章程。目前,协会已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 110 个,约占 全省紫菜生产加工企业的 62%。江苏省紫菜协会成立后,组织考察团赴日本考察,采集到了日本官方对干紫菜进口配额情况的第一手资料,认定日本对中国 产紫菜出口存在歧视性贸易壁垒。2004 年 2 月 25 日,江苏省紫菜协会代表其 下属 110 个会员,向国家商务部申请反贸易壁垒调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正式 受理了上述申请后,与日方政府有关部门共举行了 3 次磋商。 最后处理结果: 2005 年2 月 21 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在日本《经济产业公报》和《通商 弘报》上登载了经济产业省第 19 号“进口通告”,公布了日本2005年紫菜进 口配额方案。进口通告取消了对进口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原产国的限定,并载明2005年日本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配额总量为 4 亿张,值此日本对中国紫菜进口关闭了 2 0 年的大门终于开启。最新的进展是,今年中国已经从日本紫菜协 会获得 8 0 0 0 万张配额。 事件影响:日本取消了对中国紫菜进口的贸易壁垒。江苏省紫菜协会作为仲裁者,从管理层面上对紫菜配额进行分配,这种分配过程实施上是南通和连云港 的紫菜生产企业进行谈判的过程。 资料来源:知网。江静.江苏省紫菜协会对日反贸易壁垒案例[J].中国改 革,2005(11):47.

贸易壁垒案例收集

案例1 中国玩具出口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 【概要】 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简称“禁令”)。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该“禁令”将严重影响包括我国玩在内的WTO成员国的玩具出口,但其是符合《TBT协定》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合法目标的。这又一次体现了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观念差异。 【案情】 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简称“禁令”)。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DINP、DEHP、D BP、DIDP、DNOP、BBP)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欧盟称,该“禁令”特别强调“确保一个高水平的儿童健康和安全保护”,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要求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阻止、限制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或使产品服从于特定的条件”,如果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严重的和直接的危害,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将产品从市场上回收”。该“禁令”将严重影响我国玩具出口。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玩具出口第一大国,年出口金额50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50%以上,每年解决约150万劳动力就业。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到欧盟各国,金额14亿美元。据保守统计,出口欧盟的玩具约有60%使用了PVC原料,其中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占50%,因此“禁令”将直接影响我国4亿美元的玩具出口。 在2000年2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巴西代表提请大会关注欧盟关于禁止销售某些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软PVC塑料制作的玩具的草案。她表示该决定是根据欧盟有毒物质、环境有毒物质与环境科学委员会(SCTEE)的技术报告制定的,修改了邻苯二甲酸酯(如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和邻苯二甲酸双酯)安全限量。但是,技术报告在结论中建议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了解更多的情况。巴西代表认为,由于欧盟技术报告中现有数据的不确定性,为了评估有关的风险,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因此,她认为欧盟目前还缺乏实质性的科学证据来证明欧盟禁止销售措施的合理性。 巴西代表表示,根据欧盟SCTEE的技术报告,不是所有的邻苯二甲酸酯都具有同样的毒性。例如,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双酯(DEHP)的毒性程度不同,后者在巴西也被禁用。而且,根据1999年9月SCTEE的另一份报告,邻苯二甲酸酯代用品的风险还不确定。她认为欧盟对邻苯二甲酸酯的禁令过于草率,并质疑欧盟是否考虑过《TBT协定》第2.2条关于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 规定。 中国香港的代表说,作为主要玩具出口地区,中国香港支持巴西的意见。 加拿大代表也表示赞同巴西代表的意见。他认为欧盟不能采用欧盟内部科学界的建议来证明其 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的合理性。 欧盟代表指出,邻苯二甲酸酯问题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欧盟在1998年已经收集了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玩具可能被3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并危害儿童健康的科学依据。这些科学依据表明最常用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有一定风险,而邻苯二甲酸双酯(DEHP)有很大风险。根据这些证据,欧盟考虑过两种减少邻苯二甲酸酯对儿童的危害的方法。一种方法是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的溶出限量。另一种方法是禁止在儿童玩具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第一种方法要求制定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方法。由于尚未找到检测邻苯

_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案例及应对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自学研究报告 第9 周 题目 _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案例及应对措施 学生姓名马思远 学生学号 2010013546 专业班级国贸2010级101班

摘要:所谓技术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安全或区域基本安全, 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影响。TB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TBT 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标准(SPS)及其它任何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归纳起来,TBT具有以下特点。 关键词:技术贸易壁垒,影响,安全,贸易 一、案例 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加剧7成中国出口企业遭限线国际商报讯商务部的最新调查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日益加剧。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限制,有39%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的损失逾170亿美元,这相当于去年出口总额的5.2%。而2000年相关数字分别为66%、25%和110亿美元。商务部科技司王晖司长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壁垒开始逐步弱化,一些发达国家在享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凭借其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优势,不断设置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年来,我国相当数量的传统优势产品频繁碰壁,出口纷纷受阻,有的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场。据了解,商务部此次调查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2002年出口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情况,范围涉及食品土畜、轻工、纺织、五矿化工、医保等6个进出口行业,21大类出口产品(按海关税则分类)。调查显示,欧盟、美国、日本是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其对我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比达95%,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并有不断调高和提高技术要求的趋势。这反映了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持续提高,也存在某些国家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搞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在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下受损严重,有近90%的食品土畜出口企业受限,造成损失约90亿美元,轻工和机电类产品出口受损额分别为40亿美元和20亿美元。相比较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损失绝对金额较高,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等省市的损失均超过10亿美元;中西部地区省市损失额占其出口额的比重普遍高于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广西超过12%,云南、西藏、湖北、江西均超过10%。在调查中,95.6%的企业表示,希望通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使产品达到进口国要求,68.3%的企业希望获得国际权威认证或进口国认证,而2000年这两项比例分别不足50%和25%。这表明,大部分企业已开始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自身素质,以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关专家分析指出,目前出口企业在应对中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如36%的企业认为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困难是“信息不灵”,38%的企业认为主要困难在于“缺乏可以达到对方指标要求的解决方案”,37%的企业称“资金短缺阻碍了技术改造和获得国际认证”;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原料供货企业、加工企业、出口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间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实现全程控制,造成出口产品质量不稳定。王晖表示,当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复杂、隐蔽性强、扩散效应大、影响面广,已经成为长期制约我国出口发展的最大障碍。为此,商务部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完善机制、加强引导、延伸服务、区分情况、重点跨越、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企业务实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出口健康持续发展。

专题十六(我国出口产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的典型案例分析) 王树明 20101030193

我国出口产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的典型案例分析 ——王树明(学号20101030193) 一、技术贸易壁垒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将造成影响。TBT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TBT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技术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分析: WTO成员经常因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发生争端,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印度,阿根廷,墨西哥等已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成为多起争端的当事国。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主观原因:有关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依然存在,他们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得到考虑,总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限制货物的进口。(二)客观原因:WTO贸易规则原则上禁止配额,许可证和高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但WTO并不禁止个成员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为了保护环境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原则上已禁止的配额高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必要的卫生和技术要求,正因如此,有关成员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必然会更加关注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贸易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2002年我国外汇储备名列世界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2.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几乎割断了与外界的经济联系。由专家统计我国产品质量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10到20年。随着全球质量水平的和档次的不断更新,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将难以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3.对TBT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对产品质量没用清醒地认识,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这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政府对技术贸易壁垒也缺乏做过的重视,政府内部没有负责贸易壁垒的机构,对贸易对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了解很少,没有给出口企业以宏观上的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香蕉案

WTO-TBT案例-欧盟香蕉案 [2001-01-01] 目前最能代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当属拉美五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及后来参加进来的巴拿马)和美国联合投诉非加太(ACP)国家及日本、印度等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案。该案涉及范围更广,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目前,该案己进入实施阶段。本节将对这一案例展开分析。 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的背景 起因: 对欧盟香蕉进口机制的争议由来已久。原因是1975年以来欧盟和传统的贸易合作伙伴ACP国家签订了几次洛美协定,其中有一个关于香蕉的协议(现行协议为PROTOCAL5)。1988年以来,美元区的香蕉生产国一直对此抗议,欧盟一再修订这一机制,但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1993年2月,欧盟通过了在香蕉领域的共同市场规则,这一机制允许ACP国家出口到欧盟的香蕉的数量保持与传统上一致的水平,而给美元区国家和非传统ACP 国家设定了配额,配额内进口的香蕉按100ECU/吨来征税,配额以外的,按850ECU/吨征税。在此配额中,非传统生产国的香蕉可免税进口9万吨,但国家间的分配将由下一步的欧盟规则决定。而且,进口香蕉不论来源于何处,都要受各种进口程序的约束。1994年和1995年,欧盟在抗议声中不得不将配额分别提到10万吨、20万吨。 GATT洛美豁免: 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此外,乌拉圭回合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委内瑞拉作为香蕉框架协议(BFA)的缔约方亦享受优惠安排。 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 1992年9月,拉美五个香蕉生产国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欧盟在香蕉进口上采取的歧视性措施。1992年成立的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措施不是为了同时限制国内生产,也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洛美协定不是GATT第24条所指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因为欧盟对部分国家的优惠是单向的,虽然这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不能违背第一部分的原则。经过理事会多次讨论,直到1994年年底,专家组的报告仍未通过。 1993年2月13日,拉美五国对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法令再次向GATT申诉。拉美五国诉称欧盟的关税配额措施违背了GATT第1、2、3、5、8、11、13、24条和第四部分。欧盟辩解说,这一法令是为了履行GATT和洛美协定的双重义务。1993年6月成立的专家组认为,

2018技术贸易壁垒案例贸易壁垒案例分析

2018技术贸易壁垒案例贸易壁垒案例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蜂蜜贸易 案例: 蜂业是我国的传统特色产业,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于一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最大的蜂产品生产和出口国之一,xx年蜂蜜产量达到30万t以上,出口量超过8万t,同年的世界蜂蜜贸易量是35万t左右,我国占世界蜂产品贸易量的20%以上。我国在蜂蜜生产方面虽然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但出口不畅,原因之一是在世界贸易趋向全球化的今天,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大行其道。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甚至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标准、检验包装、标签等规定,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因其特有的灵活多变性、隐蔽性和技术性,对出口方尤为不利。我国的蜂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屡屡因化学残留超标而受阻,严重损害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 欧盟是我国蜂蜜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但出口量很不稳定。早在20世纪90年代, __产蜂蜜的大量进口,引起了欧盟各国相关产业的高度重视。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欧盟宣布.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

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德国从2000年起对蜂蜜的药物残留实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将链霉素残留量标准由原来的0.2mg/kg降低到o.02mg/kg,检验门槛提高了9倍n该标准现已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控制标准。xx年初,欧盟调查组做出对华残留监控体系的考察报告.认为中国的监控体系薄弱,1月25日即做出暂停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的决议。我国政府强烈抗议有关国家 __商品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后来经过协商,欧盟提出, 蜂蜜中氯霉素检出量不得超过0.1μg/kg,才能出口到欧盟,这个标准比原先严格了100倍。据专家介绍,欧盟制定的抗生素含量标准是苛刻的,甚至于大气粉尘中氯霉素的含量也要超过这一标准,这明显是 __蜂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xx年10月,欧盟宣布解除 __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虽然这对我国的蜂业是个好消息,但蜂蜜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并不会马上全面恢复,欧盟还会派代表来我国考察和检查蜂蜜药残问题,蜂蜜生产过程药物控制和使用情况。由于近年来德国、法国等国的蜂农组织不间断对我蜂蜜搀杂使假的夸大性宣传,对我国蜂蜜的销售造成极坏的影响。在开放市场的同时,欧盟又提出了链霉素、杀虫脒、磺胺、苯酚、甘油、酵母菌、花粉率、淀粉率、成熟度等检测项目,增加了我蜂蜜出口欧洲的难度。

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

[农产品]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冲击山东农产品出口2011-10-8 14:34:34 【大中小】 山东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处表示,一些国家纷纷修订食品及农产品新技术标准,对农产品出口大省山东带来了强烈冲击。 据该处提供的消息,前不久美国签署并实施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修订若干食品及农产品新技术标准,这些国家繁杂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山东农产品出口压力。 在此之前的2010年,山东农产品出口超过千亿美元,连续领跑中国农产品出口11年,独占鳌头。面对一些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省有关部门已经要求本土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加研发投入的力度,把营销战略的重点从价格竞争转到质量竞争的轨道上。 记者同时获悉,在主要经济体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情况下,今年以来,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对山东出口产品增加了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力度,俄白哈关税同盟成立后首次以关税同盟形式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该省出口产品包括织物、服装及其配件、彩钢板等都有涉案。 [机电] 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汽车出口的影响2011-10-8 14:06:13 【大中小】 三、主要发达国家为保护汽车业而设计的TBT现状 发达国家正在设置更高的汽车产品TBT来保护本国的市场,他们制定严格的汽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以及安全标准,把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汽车挡在国门之外。 1.美国 美国汽车法规制定的依据主要有“车辆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依据“车辆安全法”,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组织制定了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依据“环境保护法”,美国环境保护署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境保护法规。目前,美国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法规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规体系之一,它从各方面规定了对乘员、行人的保护及车辆应有的避免事故的性能,规定内容齐全,指标较先进。美国对汽车实行的安全标准项目有54 项,涉及噪声和排放法规有5个。美国法规规定的指标及方法对其他国家的标准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导向性。美国还利用推行国内生产加工方法及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例如,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 2.欧盟 欧盟最先意识到TBT,设置TBT最严重,尤其在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等产业中更为明显。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至少达到3个条件之一: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认证书。欧盟还明确要求进入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认证,才允许在欧盟统一市场流通。在尾气排放法规方面,欧盟1992推行了“欧1”汽车尾气排放标准,1996年实施了“欧2”汽车尾气排放限值,2000年出台了“欧3”标准,加大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力度。2005年1月欧盟启用“欧4”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汽车尾气排放的颗粒物每公里必须在25毫克以内,标准还要求为柴油车增加特殊的过滤装置。欧盟最近出台的法令要求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装有“车载检验系统”,在排放超标时提醒驾驶者及时维修。欧盟各国政府和汽车工业界代表发表了汽车工业《战略研究计划》,提出要让欧洲公路交通“更加安全、更少污染和更具竞争力”。由此可见,我国汽车出口到欧盟的难度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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