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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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发[2012]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要求“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要求,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倾斜,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18•【文号】国务院令第162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部: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措施

国土部: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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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 : 采取 最严 格 耕 地 保 护 措 施
日前 ,国务院 印发第三版 《 全国土地 利用总体规 划纲要 ( 0 6 2 2 年 )》,对未来1 年土地利用的 20 — 0 0 5 目标和任务提 出6 项约束性指标g9 U 大预期性指标。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中国耕地保护 和土地规 划
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应 当在取得换发的经
加大对 边境 贸易发展 的财政 支持 力 知》,规定保险公司 “ 以公司总资产为基
票( 股权) 、证券投资基金 、间接基础设施
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 ,采取有效描施 ,开 度 ;提 高边境地 区边 民互市 进 口免税 额 础 ,在计算金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券、股
种类距前 次申请问隔 时间由1 年缩短 至6 试 点;支持边境口岸建设。
个月。 点评 :推 动人 民 币国 际化 的主 要 动 力
险产品 ,应 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 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 为其资金运用比
点评 :保监会通过对最低 资本的详细
点评 :此 规 定 为 市场 所期 待 的 融资 融 之一是边境 贸易。以边贸结算推动下的人 例 的计算基础。”
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 度 ;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 ; 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 育活动。
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对涉及边境贸 项 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 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
业务范围放宽后,证券公司可增加和 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进行清理和 围内的投 资比例时 ,应以扣除证券 回购融
政策走向是 ,以构 建保 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的新机制 为 主线 ,更加妥善地 处理保 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 走 出一条规划统筹、市 场配置 、依法行政 、维护权 益 的科学管理之路。 6 项约 束性指标 :集 中在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 田 保护面积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 占用耕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王立彬)《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共提出15项调控指标,其中6项约束性指标突出了耕地保护与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图。

《纲要》提出土地调控指标包括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国土资源部强调,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在15项指标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6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是规划目标的具体化,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最核心的管理意图,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在6项约束性指标中有4项指标涉及耕地。

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两项总量指标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在目标年必须保有的耕地规模和在任何时点都必须保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是相互关联的指标,体现耕地占补平衡法人责任制的政策要求。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要控制在指标确定的规模以内,不得突破,突出强调各项建设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是强调对建设用地的控制。

6项指标中3项指标涉及建设用地,分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将城乡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一方面强化对包括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

既要满足城乡人口的合理用地,又要从人口与用地关系上保持协调一致,遏制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控制建设过多占地。

另一方面,促进城乡用地的统筹发展,防止城镇化发展带来城镇工矿用地增长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约束性指标强调用地效率方面的引导控制,重点是防止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而不是限制城镇化、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正常需求,同时防止规划中夸大城镇人口发展规模而人为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一、法律法规保障为了确保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规划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与耕地资源,我国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不被突破。

同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三、占补平衡制度为了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我国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占用耕地时,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通过这一制度,确保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

四、质量保护为了提高耕地质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质量保护措施。

包括推广有机肥料、实施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以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对耕地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生态修复为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我国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通过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湿地恢复等方式,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生态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六、公众参与为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我国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同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七、责任追究为了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我国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破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提高了耕地保护的执行力。

八、科技支持为了提高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国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科技手段。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委、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在这种新形势下,基本农田保护,特别是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耕地质量的建设和提高,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实施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方针,巩固退耕和改善生态环境成果的保证。

通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治理山区丘陵缓坡耕地,有利于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证退耕区农民的粮食安全。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农副产品质量和人民身心健康,也关系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副产品出口。

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增强责任保护基本农田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1995年,我部专门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机构改革后,我部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见附件(略))。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了土地管理的更高目标和任务,对耕地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并赋予了农业部门在耕地使用和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职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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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保护基本农田即保障其总量不变少,用途不会改变,质量也不会降低,江苏省兰德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析真正实施起来要从以下六个措施入手。

1. 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 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

4. 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 主产县) 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

5. 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建立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

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6.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全国现有基本农田1.07 亿公顷左右,几乎承担了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13 亿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

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要去实施的事情,但是我们也需要积极的支持这项政策,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推动我国粮食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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