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

新华网天津2004年11月 1日电(葛树增、张梁) 受天气原因影响,10 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 晨,天津港水域发生 两起船舶碰撞事故, 导致危险货物破损、 落海和油轮碰撞,天 津海事局采取紧急应 对措施,将水域污染 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船舶碰撞
宁波甬江口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一人失踪
在间接碰撞的情况下,当然不需要“接触”要 件,但不同的是需考虑“过失”要件。《1910 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规定, 必须是“操纵不当或未遵守航行规则”而造成 损害的事故才会构成间接碰撞。
如果一船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意 外的事故(Inevitable Accident)对未与之发 生接触的船舶造成损害,就不属于碰撞的 范围之内
在船舶碰撞法中适用“平分损害”原则,并
非是基于船舶碰撞是一种相互侵权行为,
而是基于所谓“衡平”原则或“公正”原则责任,实际上只 能体现形式上的公平,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基 础和事实根据,而且直接与民事侵权法中的 “连带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相抵触。在 这种背景下,《1910年碰撞公约》创立了以比 例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例外的“比例过 失”原则。
第八章船舶碰撞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第八章船舶碰撞
在《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下,碰撞的构成要件为:
1 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 碰撞发生在船舶间; 3 有损害发生; 4 其中一船有过失(直接碰撞的情况下则不
第八章船舶碰撞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 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 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 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 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 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 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 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 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 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 的限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 与船舶属具发生的碰撞,也构成海商法意 义上的碰撞。至于何谓属具,一般认为是 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设备,如果缺少,则不 满足船舶安全出海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 看,与锚、锚链和救生艇的碰撞属于船舶 碰撞,而与渔网的碰撞则不是。 这与英美的审判实践基本相同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船舶碰撞事故在海商法中属于重要的诉讼案件。
本文将探讨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一、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在航行中发生相撞的事件。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可由碰撞船舶承担,或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诉讼程序1. 事故报告与立案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当地海事局报告事故并据实填写相关报告。
海事局在接到报告后会立案并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海事局将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方的认定等。
调查人员还将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事船舶进行技术检查。
3. 责任认定与仲裁根据调查结果,海事局将会做出责任认定,并要求当事方进行仲裁。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海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法院诉讼如果在仲裁阶段无法达成一致,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失或责任。
5. 判决与执行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决定。
判决书生效后,责任方应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赔偿。
三、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计算1.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人员伤亡及救助费用等。
责任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其中船舶修理费可以通过船舶保险来覆盖。
2. 环境损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方还需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对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3.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伤害,责任方需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四、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海商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
船舶应装备有效的导航设备,船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知识,同时海事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执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引读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国 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为 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会。 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额及 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险条 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用 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碰撞原因不明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船 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 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 成的度难以 判定的碰撞,在后者的情况下,一般认定碰 撞双方船舶都负有责任,只是对责任的划分 难以判定。而在本类船舶碰撞中,各方是否 负有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都是不明确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碰撞原因不明
这是一种极为罕见的船舶碰撞情形,有的著 作也称其为“不明过失碰撞(inscrutable default)”。此种碰撞与上述(一)中的 情形略有不同,后者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碰撞双方都没有过错,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碰撞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由于其原因无 法查清,因而也就无法明确判定碰撞责任。 在结果上,这种情形的碰撞与不可抗力和意 外事件造成的碰撞一样,由碰撞双方各自承 担自己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在《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下,碰撞的构成要件为:
1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碰撞发生在船舶间; 3有损害发生; 4其中一船有过失(直接碰撞的情况下则不问 是否有过失)。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船舶碰撞案件通常是指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事故,以及因该碰撞事故引起的一系列司法索赔。
那么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海商法,如果和外国船只碰撞的话,可能还牵涉到国家规则,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等,这里列举海商法第8章关于船舶救助的规定。
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一百六十六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一百六十七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相关阅读:船舶碰撞案件的赔偿原则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第八章船舶碰撞198、什么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
各海运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均采用了种种措施,以避免船舶碰撞,确保海上安全。
因此,船舶碰撞是《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
传统的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船舶碰撞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必须要有接触。
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因此,间接碰撞或浪损,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对此,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
2、必须要有损害。
碰撞的结果,必须是使一方或几方收到损害。
之所以制定碰撞法律,目的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可见,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3、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
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予以限定的碰撞。
对此,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一款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规定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这里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还包括与第3条所指船舶发生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99、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发生碰撞是否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它应当是:1、广义上船舶的一种;2、海船;3、用于海上运输。
军舰或公务船不具有以海上运输为目的的特点,因此,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之间,军舰同军舰之间,公务船与公务船之间,以及军舰与公务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但在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时,可以参照《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材料
海事报告
海事声明
车钟记录簿
电台日志
雷达等原始记录或文件
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其他材料
1 标有原航线和船位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2 船舶相对运动图;
3 船舶损坏检验报告;
4 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
5 引航员和拖轮的报告;
6
船舶碰撞发生后现场察看书面记录和影视资料、 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船舶在碰撞后抵达第一个港口时,船长应尽快向港口当 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报告,取得签证后,抄送对方。
估计货物因船舶碰撞可能遭受损害 船长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后,应同时向港口 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声明,取 得签证后,抄送货方及其他有关方。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8. 准备处理事故的材料
船长应及时准备好有关材料,供船公司事后与 对方处理案件,或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处理货主提出 的货物损害赔偿时使用。
便于事后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及其他有关问题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3. 察看碰撞事故现场并作好记录
本船 被碰位置 被碰角度 船货受损情况 人员受损情况
他船 被碰情况 使用过的海图 车钟记录 航海日志 雷达使用情况
两船被碰情况的书面记录,应要求双方签字认可。 有条件时,对两船的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像。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通报船舶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 或采取其他对策
联系
援助
船公司代理
保险公司
船公司
船东保赔协会 代理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6. 与他船约定检验地点
本船船长
约定同去某一港口 聘请验船师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明确船舶受损情况 确定需要修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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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解答( 案例分析 解答(续) 解答
本案灭失的货物中,木材属于依航运惯例惯常装于 舱面的货物,对于其灭失,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 而水泥并非属于依航运惯例可装于舱面的货物。 如果本案中托运人于承运人未达成货装舱面的协 议,则承运人丧失“驾驶疏忽免责”的抗辩理由, 不能主张免责。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 承运人则可以主张免责。 2、《海商法》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 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 任。本案,碰撞双方船舶各负有70%和30%的过 失。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Collision of Ships) ) 8.1.1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8.3.1有关船舶碰撞 的国际公约 有关船舶碰撞
1、《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 2、《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 干规定 的国际公约》 3、《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 事管辖权方面 若干规定的国际 公约》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我国政府 1980年1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8.2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8.2.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有碰撞事故的事实; 2、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3、有过失,即主观因故意或过失; 4、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8.2.2船舶碰撞发生的原因 船舶碰撞发生的原因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一、船舶的损害赔偿:因船舶碰撞遭受全损的 船舶所有人,可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 值和期得运费之和主张损害赔偿。如果碰撞使 船舶遭受部分损失,船舶所有人可以向过失方 请求的损害赔偿包括船舶的修理费,因修理所 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拖船费、进出修理港的费 用、停航期间的维护费及利润损失。 二、货物的损害赔偿: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 载货物全部灭失时,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 状态到达目的港的批发价格赔偿货方的损失。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案例分析2解答(续完) 案例分析 解答(续完) 解答
韩国货轮应对中国渔船10万美元的损失负70% 的赔偿责任,即7万美元;中国渔船对本船损失 自负3万美元。中国渔船对韩国货轮的船货损失 应负30%的责任,即30万美元;韩国货轮自负 本船船损63万美元,水泥损失3.5万美元,木材 损失免责。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二、货物的损害赔偿:如货物为部分损坏,则 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的余额, 作为过失方的损害赔偿。一般,货物运输合同 中普遍订明“航行过失免责条款”,故船方对 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运的 货物赔偿,但对于他船所载运的货物损失,则 按过失比例负赔偿责任。 三、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过失方承担。一般 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如医疗费、抚恤 费等。
8.4.2我国关于船舶碰撞事故的 我国关于船舶碰撞事故的 管辖规定及实践
在处理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和其它管辖海域的碰撞案件时, 对以下三种案件坚决行使管辖权: 1、发生碰撞的船舶,只要一方是本国船; 2、碰撞船舶都是外国船,但给我国造成损害; 3、碰撞船舶都是外国船,但只要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起 诉。 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 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 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它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或加害 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我国海事法院仍可行使管 辖权。 如果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时,无论 碰 撞发生于何水域,我国海事法院仍然有权行使管辖权。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一艘韩国籍货轮,因驾驶不慎,在日本附近公海上 与中国籍渔船相撞。碰撞中,韩国籍货轮舱面上所 载的100吨木材和50吨水泥被甩入海中灭失。货主 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以“驾驶疏忽” 为由主张免责。问: 1、承运人能否主张免责? 2、假设该碰撞中两船均有过失。韩国货轮过失为 70%,中国渔船过失为30%。韩国货轮损失包括船 损90万美元,木材损失5万元,水泥损失5万美元; 中国渔船损失包括船损10万美元。则双方损失应如 何承担?应承担多少?
8.3.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述评 《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Collisions at Sea,1972) 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任何船舶都必须严格 遵守以下五项重要规则: 1、保持正规了望; 2、使用安全航速; 3、给他船让路; 4、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 5、正确使用声号和灯号;
案例分析2解答 案例分析 解答
1、(1)根据“航行过失免责”条款,本案货物 该条款主张免责,但由于灭失的货物是舱面货,还需针 对舱面货的特殊情况考虑承运人责任。(海商法51条) (2)《海商法》53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 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 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 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负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8.1.2 船舶碰撞的分类
船舶碰撞分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 船舶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实际相撞;间接 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未实际相撞但因操作不当或 者不遵守航行规章已造成损害的情况。 《海商法》170’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不遵守 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它船舶发生碰撞, 但是使其它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它 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1、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被害 方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其损害应由受害方自负。 主张不可抗力者,应证明 (1)双方均已尽到注意和预 防的责任;(2)双方均已发挥了良好的航行技术;(3) 双方均无任何过失。此外,根据美国法,还有所谓“紧 急过失”说也是船舶碰撞免责的一项理由。 2、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3、共有过失造成的碰撞: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