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SAB04)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一、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确保条例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
二、范围全厂员工三、政策为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下列方面作出承诺:3.1不允许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旅游证件或个人财产(金钱).3.2 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予监狱生产.3.3 禁止员工将产品或工作带回家工作.3.4 准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3.5 工作时间内,各车间及不上锁和不关闭,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超时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保安)利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3.6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区内自由走动。
四、工作程序4.1 行政部制定《招聘政策及程序》及《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规范人事部之工作人员在招聘新员工时的意向和行为。
4.2保安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保密政策及“货物放行”等来控制员工禁止带产品或工作回家工作。
4.3 行政部制定《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规定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
4.4行政部制定《工人工资方案》规定员工的工时单价,工资计算方法,工资发放日,员工社会保险及休息休假福利等.4.5 行政部制定《保安人员职责守则》,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循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4.6 行政部制定《员工投诉制度》,允许员工就强迫性劳工的不符合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或行政部主管/副经理/经理或公司代表,或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申诉。
4.7 所有向公司相关人士申诉的员工,公司会给予部门,姓名,工号等资料保密.五、相关文件《招聘政策及程序》《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工人工资方案》《保安人员职责守则》六、执行日期。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
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
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完整)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或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3.1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2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出现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或按国家要求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压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或禁止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员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处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强迫劳动和自由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强迫劳动方面的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
此程序适用于安徽捷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运作程序:
3.1为了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公司的权利,公司在管理工人的过程中坚决不容许强制性
劳动的措施;
3.2员工档案只有使用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所有工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都由
工人自己保留。
3.3 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抵押品,所有厂服、厂牌、劳动防护用品、工具
等均由公司免费提供工人。
3.4 所有员工只要按照离职规定通知公司,都可以自由申请离辞。
公司可通过正当
方式与员工沟通,但不得强制员工留公司。
按批准日期离厂且作好移交手续的要于员工离公司当日结算清工资。
3.5所有工人在上班时间里有使用洗手间和厕所的自由。
3.6 所有工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加班。
3.7所有工人可自由离开公司范围。
3.8所有工人可于上班时间饮水。
编制:批准:。
防止强迫性劳工管理程序

防止强迫性劳工管理程序1.目的制订政策和程序,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
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范围公司管理、实务以及可能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要求。
3.程序3.1 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3.2 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 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2.2 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 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 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3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 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3.3.2 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 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3.3.4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3.3.5 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3.4 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和厂门。
3.4.1 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6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下禁止出入,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登记备案。
3.4.2 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3.5 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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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禁止公司内发生任何形式的强迫性劳动行为,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禁止公司在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员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办理员工入职、离职和考勤等手续,并监督各部门遵守本程序合法用工。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落实严禁强迫性使用劳工,杜绝发生违法违规用人行为。
4 程序
4.1 强迫性劳动即强迫员工劳动罪,是指公司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员工劳动。
4.2 公司所有被聘用的员工应以自愿雇佣为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允许利用欺骗等手段引诱员工前来公司工作,公司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3 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员工的任何机构和任何实体单位都不能参与或支持贩卖人口。
4.4 凡是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行政人事部应严格遵守“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招工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或培训费用等,同时聘用任何员工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他法定证明文件等。
员工入职前,行政人事部应向应聘人员介绍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和薪酬福利等信息。
4.5 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离职申请,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自由离厂。
不允许任何人向离职员工扣留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4.6 员工可以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出具《员工请假单》和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凡自愿加班的员工应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出具《加班工作申报表》办理加班手续。
4.7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员工宿舍和员工食堂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员工非工作时间可以自由进出员工宿舍,在规定时间可以自由进出员工食堂。
4.8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公司各部门应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应坚持以自愿为原则,如确实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不得超过法定时间的限制。
4.9 公司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特别是流水线生产时,员工应通过必要的培训,详细了解产品要求、生产
工艺及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适当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公司在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生产或返工产品不合格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发生打骂虐待性行为,不得派专人监督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各线(组)长报告,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4.10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从事具有明显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4.11 员工犯错误时应依据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任何人不得使用行政人事部保安向员工采取压迫性事件。
行政人事部保安是为维护公司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公司承诺不会使用保安对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行为。
行政人事部保安的重要职责就是维护员工和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外来伤害。
4.12 若员工感到有受到强迫性劳动行为,可将事情反映给部门经理(副经理)、员工代表或者以书面形式投至“意见箱”中,由行政人事部追查处理。
如果对此有重大事情发生可以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并在员工代表大会上作出处理方案。
4.13 凡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供应商都应遵守本公司的《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规定。
5 支持文件
无
6 表单记录
6.1 XXX/MSD06-29 劳动合同(保存部门:行政人事部,保存期限:三年)
7 流程图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