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河油区物业收费“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印发《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印发《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司•【公布日期】1998.03.02•【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印发《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石油管理(勘探)局:为了加强油气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保证其合理和有效使用,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制定了《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3月2日储量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储量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确保油气勘探资金优化合理使用,保持油气资源接替的良性循环,促进石油工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量有偿使用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依据原石油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国内平价、高价原油出厂价格和实行石油及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88)油财字第102号文)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按照原油天然气产量定额提取,计入油气生产成本,用于油气资源勘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储量有偿使用费的提取标准由财政部核定。
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按原油产量每吨提取80元(其中:大庆、胜利、辽河、新疆、吐哈、塔里木每吨提取100元);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按产量每千立方米提取40元。
如需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储量有偿使用费,应于次月全额上交总公司,由总公司集中安排使用。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可根据企业年度预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分别采取转帐上交下拨或差额上交、差额补贴等办法。
具体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各油气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储量有偿使用费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勘探”的原则,全部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地质勘探和油气田企业。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伊政发[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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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伊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产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划、市政、供电、供热、供水、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12-20生效日期:2004-12-20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附件1: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综合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工作。
凡开发商按规定可以预售、租赁的房屋,都应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自行确定综合服务价格和细化服务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将服务价格和细化的服务内容公示。
在签订房屋预售、租赁合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后至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按合同约定执行,服务价格不得提高,服务承诺不得降低。
(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服务价格1、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难以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由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2、未实行提前告示服务价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服务价格申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由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格。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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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8日盘锦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职能对口、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如下: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一)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同价。
对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按同一用水价格执行;在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暂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
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用气、用热价格已实行经营服务业与工业同价的地区要执行同一价格;对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一价格的地区按两者中最低价格执行。
以上价格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前。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二)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规定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KQFW-01-06-2014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工作,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建设宜居矿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实行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4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4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是指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由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以下简称“生产运行部”)划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各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矿区服务事业部的要求,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在需要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及被服务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矿区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第六条生产运行部是公司矿区物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受矿区服务事业部委托代表公司行使矿区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业务实施管理,业务上受生产运行部领导。
第七条生产运行部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公司、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矿区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三)负责制定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落实,并对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四)协调矿区各项设施及住宅小区的接管验收,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备案、施工监察、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五)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密切沟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各方的关系和纠纷;(六)督促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按照其权利、义务开展工作。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112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e6e4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6c.png)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办公楼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3]112号2003年6月23日)
沈阳市东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单位受产权单位委托,对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办公楼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三、请按规定到皇姑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辽价发[2012]10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12.13【实施日期】2012.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2]101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3日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管理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收费管理形式第六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收费;(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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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石油勘探局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文件
油矿服发〔2011〕4号
关于印发《辽河油区物业收费“一卡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河油区各单位:
现将《辽河油区物业收费“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抄送: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2011年01月20日
辽河油区物业收费“一卡通”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河油区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方便职工办理物业补贴和缴费,确保物业补贴和缴费规范化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缴费卡分为补贴卡和非补贴卡两种。
补贴卡针对油田小区内属于补贴范围内的职工,按照物业补贴标准,将水电气补贴定额充值入卡中,住户持卡缴纳水电气暖和物业费用。
非补贴卡针对油田小区内的非油田住户和自费职工住户,自费购买物业缴费卡,按服务单位公布的收费价格,自费用现金充值,持卡缴纳水电气暖和物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细则》中涉及的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补贴和缴费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1.矿区物业处负责审定各驻矿单位职工信息、住房信息的上报工
作,监督检查各物业服务单位物业缴费卡的使用管理情况,负责对收费业务程序及收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负责收费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2.矿区财务资产处负责对各物业服务单位上报的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价格确定,负责对职工补贴计划认定,负责对民用水电暖和物业服务收费补贴标准及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单位职责
1.物业服务单位是所服务小区内物业卡缴费管理单位,负责做好物业缴费卡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物业卡的充值、缴费、刷卡、回收及管理工作,负责物业卡收费系统的正常使用及维护管理。
第三章物业缴费卡的发放
第六条职工信息收集。
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处负责收集、整理各驻矿单位职工住房信息,按职工住房所在地区、小区制表造册,并下发所在区域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核实。
第七条住户信息审批。
各物业服务单位将核实确认后的住户信息上报,由矿区物业处按单位汇总后返回给各驻矿单位,由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物业缴费卡发放。
住户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填写《辽河油田矿区住户补贴费用“一卡通”领取表》,补贴卡首次发放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发至职工,非补贴卡由住户到小区服务收费大厅
办理。
第四章物业缴费卡的充值、缴费
第九条物业缴费卡可以缴纳水电气暖和物业费用,每年4月份缴纳上半年的物业费和取暖费,10月初缴纳下半年的物业费和取暖费。
第十条物业缴费卡缴费,住户持物业缴费卡到所在小区收费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业务,若物业缴费卡金额不足,住户用现金充值后消费。
第五章物业缴费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居住在油田矿区的职工,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费实行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执行《辽河油区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0日前,各驻矿单位物业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职务职称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补贴标准随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动而变动,以每年核对的信息为准,当年职务、职称变动不调整补贴标准,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缴费卡内水电气补贴定额,除用于水电气缴费外,也可以用于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定额内价格按照辽河油田制定的内部价格结算,超定额收费价格执行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物业缴费卡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缴费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向所在小区服务收费大厅申请更改信息或更换物业缴费卡:
(一)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二)物业缴费卡发生丢失的;
(三)因房屋交易,住户信息发生变化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四)物业缴费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物业缴费卡存在质量问题,由小区收费服务大厅负责免费更换。
属于持卡人保管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的,由持卡人承担新卡制作成本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辽河油区收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