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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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石油、化工、冶炼为主的重工业城市,重点工业场地,历史遗留污灌区和油田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沃土”的美丽辽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国土资发[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目录前言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三、总体部署四、主要任务五、主要措施前言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

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2月,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一)地质灾害现状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大连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不包括小型地质灾害项目、应急补助类项目)、避让搬迁、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工程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项目管理依托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可研论证、工作设计、组织实施、督导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环节。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项目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项目类型相对应的资质。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

第七条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建,专家主要负责参与立项评审、工作设计(变更)评审、项目监审、项目验收、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择优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库。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实施意见辽国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有关要求,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项目。

凡上述单独选址项目,未经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均应纳入用地验收范围。

二、内容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对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文件或供地文件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是否足额支付到位,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期限竣工,是否按规定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各项价款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批准文件或供地文件中明确宗地开发投资强度、规划条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的,还应对项目建设投资强度、规划条件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三、主体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工作,省征地事务局承担用地验收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四、程序重点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或供地文件规定建设周期内竣工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竣工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申请人用地验收时,项目用地应权属清晰,具有永久性明确界线。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主要包括用地验收申请表、供地文件、立项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条件核实意见、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用地控制点坐标等。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0]2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工作部署,将于2010年4月-9月开展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宣传培训活动。

我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9号)要求,制定了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成立了省级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请各市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高度重视本次宣传培训活动,按照要求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将本次宣传培训活动圆满完成。

请各市将各自的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4月20日前报省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

联系人:张利************小号66966寇英杰************附件:1、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2、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一、宣传培训主题本次宣传培训主题为“辽宁省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五到位”是指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7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37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个别地区存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致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迟迟不能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手续,造成违法用地。

为解决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问题,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避免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借鉴我省征地补偿费用预存经验,建立有偿使用费预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批前足额预存有偿使用费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将依法计列的有偿使用费随征地补偿费用一起足额存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

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不得混用。

二、报批时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凭证自2011年4月1日起,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有偿使用费足额预存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一起上报;凡没有提供有偿使用费预存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厅不予受理。

三、批准后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全额通过财政部门缴入国库;未获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有偿使用费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

四、加强对预存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预存的有偿使用费收存和拨付的办事程序,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自然资发〔2024〕66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有关司局:
《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4年4月3日附件: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国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辽宁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子,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辽宁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0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50.6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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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鞍山、抚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617号)和《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要求,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2009年度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的工期及施工质量。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要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

三、项目各类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甲级资质,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四、要严格按照《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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