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与绩效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皖科区〔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9日附件: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活动,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对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周年以上,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以下机构:1.科技部门已认定(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
2.其他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评价方式绩效评价实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参评原则,按年度组织,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针对评价内容、按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打分评价。
第三条评价内容针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上年度向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组织实施1.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事务性工作。
2.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绩效评价;审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荐至省科技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为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我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
根据国家、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下同)体系,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按公开竞争、后补助、稳定支持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信息化管理。
按科技计划类别分类编制项目指南,建立由科研单位、企业、部门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实行年度定期发布制度,扩大项目指南知晓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皖政〔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7〕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快建设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简称“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13日关于加快建设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研发转化、捕捉寻找、路演展示、向往汇聚机制,畅通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形成渠道,加快建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完善重大技术研发转化机制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院所实施。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自主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攻关,着力构建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引进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激发高校院所源头创新活力。
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支持建设多学科、多领域、多主体交叉融合的国际前沿综合性研究实验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要素,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现将《省科技厅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第三项激励措施相关的书面材料(第一、二项激励措施已完成材料收集工作),并于3月21日下午下班前报省科技厅。
二、联系方式:第一项激励措施联系人: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张政,联系电话:64691013。
第二项激励措施联系人: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王克,联系电话:62644232。
第三项激励措施联系人:创新发展规划处史洪强,联系电话:62663189。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2019年3月18日省科技厅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做好2018年度督查激励工作,推动督查激励措施落地,有效激发和调动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商省财政厅等部门,现就第二、八、二十项激励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一)激励对象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
(二)评价标准对各市争取专项资金额度,项目绩效和经费支出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情况进行评价。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科技厅2014年12月5日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按照科技部统一部署,为推进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到2017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绩效评价、科技决策、科技创新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是坚持分步实施。
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先行试点,逐步延伸至其他科技项目,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二是坚持统一标准。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
在做好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开放共享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
四是坚持分工协作。
建立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建设内容(一)科技报告范围。
科技部关于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3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3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国科发基〔2016〕375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关于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3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国科发基〔2016〕375号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大连市、青岛市科技厅(委、局),教育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科技部分别组织专家对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31个中心进行了验收。
验收专家认为,参加验收的各中心已完成了组建任务,建议同意通过验收。
经研究,同意31个中心通过验收,并予以正式命名(见附件)。
请通过验收的各中心进一步完善保障条件和管理机制,做好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移转化工作。
请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加强对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和运行监督,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附件:2016年度通过验收的3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科技部2016年12月7日2016年度通过验收的3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序号计划编号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类别12011FU125X01国家煤加工与洁净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矿业大学教育部公益类22011FU125Q10国家电子电路基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厅企业类32011FU125X04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南大学湖南省科技厅公益类42011FU125X14国家单糖化学合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西师范大学江西省科技厅公益类52011FU125X03国家预应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东南大学江苏省科技厅公益类62011FU125X02国家特种分离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科技厅公益类72011FU125Q05国家油气钻井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科技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类82011FU125X07国家杂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省八一农垦大学、大庆中禾粮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科技厅公益类92010FU115Q18国家车辆驾驶安全工程技安徽省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安徽省科技厅企业类术研究中心限公司102011FU125Q03国家信息存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科技厅企业类112011FU125Q11国家半导体泵浦激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国科世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科委企业类122011FU125X13国家海洋腐蚀防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山东省科技厅公益类132011FU125Q13国家粳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天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科委企业类142011FU125Q14国家胶类中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科技厅企业类152011FU125Q16国家电动客车整车系统集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厅企业类162011FU125X05国家光伏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湖南省科技厅公益类172011FU125X06国家远洋渔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市科委公益类182011FU125X11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林业科学院湖南省科技厅公益类192011FU125X10国家橡塑密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科技厅公益类202011FU125X09国家应急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天津市科委公益类212011FU125Q06国家农产品智能分选装备合肥美亚光电技安徽省科技厅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术股份有限公司222011FU125Q07国家泥水平衡盾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科委企业类232011FU125Q04国家防爆电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黑龙江省科技厅企业类242011FU125Q15国家风电传动及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连华锐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局企业类252011FU125Q08国家黄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厅企业类262011FU125Q09国家铝镁电解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技厅企业类272011FU125X08国家海洋设施养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浙江海洋大学浙江省科技厅公益类282011FU125Q12国家靶向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科技厅企业类292011FU125Q02国家钢铁生产能效优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厅企业类302011FU125X12国家菌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科技厅公益类312011FU125Q01国家高压超高压电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科技局企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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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与
绩效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办秘[2010]25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0.08.12
【实施日期】2010.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与绩效考核的通知
(科办秘〔2010〕251号)
有关市科技局:
为了提高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质量,不断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经研究,省科技厅拟对2007、2008年度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验收与绩效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评促建”的原则,通过考核查找问题和差距,了解中心建设的实绩和现状,进一步提高省级“中心”的建设质量,加快培育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2007、2008年度组建的“中心”(名单见附件1,2009年已择优支持的除外)。
考核内容对照“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包括“中心”建设以来在科技创新、自身发展以及对外服务、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结果
拟对“中心”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用A、B、C表示)。
对考核为优秀的“中心”,以项目的形式安排一定经费扶持中心建设,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限期整改,连续2 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中心”建设资格。
合格及以上视为验收通过。
四、有关要求
考核拟采用书面材料与会议答辩相结合的形式。
具体是:
1、时间。
定在8月22日上午8:30,
2、地点。
省委九狮苑宾馆四楼会议室。
3、材料。
各单位务必于8月19日前将书面材料(提纲见附件2,含附件,一式三份)由所在市统一送省科技厅计发展划处,附件包括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复印件,汇报内容涉及的证明材料等。
4、答辩。
答辩时间,各单位须以多媒体PPT形式汇报,答辩分为汇报10分钟,答疑5分钟,人员不超过3人,按时序提前20分钟进场。
专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2010年度参加验收与绩效考核省级工程中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