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页脚内容1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页脚内容2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61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4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发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各市、县(市、区)公(招)管办、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我委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11日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在浙江省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信、国土、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自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渠道及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鼓励实名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造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88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1. 单选题:( )是采购的重要特点之一。
A.目标集中化B.目标多元化C.资金集中化D.资金最少化正确答案:B2. 多选题:新公共管理范式的理论基础为()。
A.公共选择理论B.自由主义理论C.委托代理理论D.交易费用理论E.科层制思想理论正确答案:ACD3. 单选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招标人必须是法人B.招标人可以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招标C.招标人可以是其他组织D.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的资金必须落实正确答案:C4. 单选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B.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C.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D.具有能够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正确答案:C5. 多选题:【2013年真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中必须载明的内容有()A.评标方法B.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C.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D.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E.项目实施的地点和工期要求正确答案:DE6. 多选题: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D.招投标行政诉讼由任意一个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E.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正确答案:AC7. 多选题:【2012年真题】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开标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应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B.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如果在开标时未唱出,应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承认C.投标人的价格变更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对于上调的投标报价在评标时不予承认D.对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开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开标后无需唱标E.应当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3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正确答案:AC8. 多选题:《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必须进行招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促进招投标领域数字化转型,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4号)要求,我们启动了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浙政发〔2014〕39号)(以下简称浙政发〔2014〕39号文)修订工作,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
修订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完善我省招投标政策体系的需要。
自2014年浙政发〔2014〕39号文出台以来,招投标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招投标全面推行,EPC、PPP等新型建设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竞争日益激烈,对招投标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已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加之招投标法律法规修订进展不快,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对我省招投标相关政策制度修订的反映较多,修订浙政发〔2014〕39号文既符合各方期待,也是在新发展阶段推动我省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深化我省招投标规范创新的需要。
作为国家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省和全国电子招投标试点省,我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招投标规范创新工作。
近年来,以综合监管为代表的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开,以“评定分离”试点为主的招标方式改革稳步实施,以全流程电子化为目标的招标形式不断迭代升级,有必要对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完善,确保创新举措规范化运行、制度化推广、法治化发展,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招投标效率,更好实现市场有效和政府有为的结合,助力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齐全。
”第二十五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在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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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1.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招标单位”修改为“招标人”,“投标单位”修改为“投标人”,“评标小组”修改为“评标委员会”,“中标单位”修改为“中标人”。
二、第三条修改为:“招标投标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三、第六条修改为:“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四、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编制招标文件;”原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第七项修改为:“(七)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