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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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

正在加载试卷...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1.单选题1.12.0以下不属于我国自然保护法律的是您没有作答a《野生动物保护法》b《海岛保护法》c《自然保护区条例》d《水污染防治法》1.2 2.0国际上第一个规范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是()您没有作答a《核安全公约》b《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c《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d《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国际上第一个规范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是——《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1.32.0甲环保部门和乙企业双方在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下列用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选项是您没有作答a环境监测方法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企业排放标准d环境质量标准1.4 2.0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文件是您没有作答a《我们共同的未来》b《我们共同的家园》c《生物多样性公约》d《21世纪议程》1989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

1.52.0《联合会海洋法公约》签定于()年您没有作答a1954b1972c1982d1992《联合会海洋法公约》签定于1982年。

1.62.0下列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罪”的主观方面的表述正确的是()您没有作答a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b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过失,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故意c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都为故意d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都为过失自然人多为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法人多为污染环境的犯罪。

一般来说,在污染环境而构成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多出于过失,在破坏环境与资源而构成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则多为故意。

1.7 2.0下列不属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是您没有作答a公海海域b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c大陆架和中国管辖的海域d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1.8 2.0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您没有作答a1年b2年c3年d20年《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5(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文件是__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草案,并以“试行”的形式颁布实施。

《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阶段,该法的制定和实施特别令人瞩目,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2.下列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早期的立法主要强调平等主体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B.早期的立法主要强调政府和公众之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C.早期的立法主要强调政府和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D.现在的立法主要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环境利用关系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考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历史发展,早期的立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环境利用关系。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 A.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B.渔政渔港监督机关• C.土地管理机关• D.民航管理部门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依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依法享有分工负责管理职权的机关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机关(归口交通部)、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归口农业部)、军队环保部门(全军环境保护局)以及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机关属于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

4.主张为了经济发展而“先污染后治理”的是______• A.经济发展优先论• B.环境保护优先论• C.协调发展论• D.以上说法均错误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经济发展优先论”主张为了经济发展而“先污染后治理”。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张宇航,王永仙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张宇航,王永仙

非洲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 2019. 09. 20
2020. 04. 04
促进非洲的研究、发展和培训项目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进核科学和技 2019. 11. 08
2020. 09. 05
促进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研究、发展和培训
亚洲阿拉伯国家核科学技术研究、发 2017. 09. 19
2020. 07. 28
身缔结的国际协定;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的
受到核事故波及的国家未能尽早采取防范措施而
条约,包括尚未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缔结的
蒙受了严重的核辐射影响。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
收稿日期:2020-12-11
作者简介:张宇航(1994—) 男,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放射性废物治理工作。 E-mail:zyhcirp@ 163. com
发布了最新版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表明国
际原子能机构的目标: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
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机构应
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
保存人。 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厅代表总干事行
书,并通知各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条约内
容主要包括核安全、核安保、核责任、合作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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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张宇航
类型
核安全
核安保
表 1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
缩写
制订时间
生效时间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6. 10. 23
1957. 07. 29
第 41 卷第 1 期( 总第 241 期)
2021 年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核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核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关键 词 :核损 害赔偿基 本 原则 ;核 安全 法 ; 国际公 约
中图分 类号 :D 9 9 9 . 2 ;文献标 识码 :A;文章 编号 :1 0 0 3 - 9 9 4 5 ( 2 0 1 4 ) 0 2 - 0 2 0 4 - 1 8
作 者简 介 :刘 风景 ( 1 9 6 5 一 ) ,华 东政 法 大 学科 学研 究 院教 授 ;主要 研 究 方
J u l y l 9 6 0 ,以下简称 《 巴黎公约 》 ) 第3 条a 款的规定 ,核装置 的经营者对下列
情况负责 :( 1 ) 任何人身损害或者死亡 ;( 2 ) 任何财产或者损失 ,但是必须证 明这 种损失或者损害是 由该装置 中的核燃料 、放射性产物或者放射性废物引起的核 事件造成的 ,或者是 由来 自该装 置的核物质引起 的核事件造成的。从 《 巴黎公 约 》的规定 中可以看 出,条文的表述中并没有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 1 9 8 6
平 衡 ,需要 法律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对 于 核 损 害 的 界 定 ,是 在 核 电事 业 的发 展 的过 程 中 不 断 明 确 、完 善 的 。
1 9 6 0 年 《 巴黎公 约 》 中并没有关于 “ 核损 害”的直接定义 ,但却在核装置运 营者的责任范围条款之中有所涉及。依照 1 9 6 0 年 《 关于核能领域的第三方责任
( 四 )加拿 大
( 五 )英 国 ( 六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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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6 2 l 6
四 、核 损 害赔 偿基 本原 则 的 中国立 法
( 一 )核 损 害赔偿 基 本原 则 的立 法状 况
2 1 7
2 1 7
( 二 )以 《 核安全法》的制定为契机 ,完善核损 害赔偿制度 2 1 8 1 . 提高核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国际经验论文: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刍议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国际经验论文: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刍议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国际经验论文: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刍议摘要:核第三者责任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世界各国均通过严格立法对该责任进行强制保险,而我国在这一制度体系上并不成熟。

本文先综述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强调其重要性,接着介绍了我国实际情况并揭示出问题的核心在于立法缺陷。

同时从法律规定、保险组织两方面着重介绍了世界发达国家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体系,并给出关于其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共体;国际经验一、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综述核第三者责任,也称核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营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

它是核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充分体现了责任保险优先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的基本原则。

发展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公众角度来看,核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使得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存在的价值。

虽然核能被认为是安全、清洁、高效的能源,但是一旦发生核事故公众利益严重受损,而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常规商业保险都把核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1957年英国温斯克尔放射性磺外泄、1979年美国三哩岛核外泄、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等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留下了严重的历史隐患。

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电站受3·11海域地震影响发生重大核事故,放射性物质传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导致全球性恐慌。

考虑到放射性物质的严重危害,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对公众利益的切实保护。

第二,从核设施营运人角度来看,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

核第三者责任风险通过保险在时间、空间上分散,有利于营运人的财务运转。

以美国三哩岛事故为例,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单限额是1.4亿美元,理赔金额为7100万美元,包括3425万美元受害者的索赔支付、2934万美元的法律费用、500万美元的健康研究基金、130万美元的疏散费用以及110万美元的其他费用。

2011年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含答案与解析)

2011年黄文旭三国法预测试题(含答案与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预测试题黄文旭1、甲国某电力公司所属的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

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规则确定,乙国应得到赔偿,但电力公司实际赔偿能力不足。

对此,依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A.该行为不是甲国所为,故甲国不需对核泄漏事件承担任何义务B.甲国应承担对乙国的全部赔偿责任C.甲国有义务在保证电力公司赔偿乙国的同时,对电力公司无力赔偿的部分先行代为赔偿D.甲国应保证督促电力公司进行赔偿,但以电力公司能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解析:核污染适用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C正确。

总结:国际赔偿责任,有三类:(1)国家责任制度。

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适用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时,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2)双重责任制度。

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于核污染致损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3)营运人赔偿。

适用于国际油污损害,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一句话:空间损害,国家责任;核损害,双重责任;油污损害,营运人责任。

对于外空责任,我总结为以下几点:(1)外空撞地球,外空承担绝对责任;(2)外空撞外空,过错责任;(3)外空撞外空再撞地球,前两国承担绝对连带责任;(4)外空撞外空再撞外空,前两国各依过错承担责任。

一句话:空对空,过错责任;空对地,绝对责任。

《外空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及工作人员;发射国包括:(1)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2)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7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杨某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B.两人的结婚手续必须符合婚姻缔结地日本法律才有效C.杨某与朴某的夫妻人身关系适用日本法,因为日本法是婚姻缔结地D.如杨某与朴某协议离婚,则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日本法、韩国法或中国法答案:D解析: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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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摘要】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核安全的问题越来越重要。

所以说认清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我国的核电事业起步较其他国家晚,我们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结合我国核电发展的迅速性,对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核损害;完善建议;立法缺陷
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产生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在各界共同努力下。

我国由于核事业起步晚,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我国对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我国核工业迅速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亟待完善。

一、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概述
核损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核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时候,核营运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核设施运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所以又称第三方核责任。


二、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1)欠缺专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
当前,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迅速,将发展成为核电大国。

然而,
在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现在,我国核法律体系主要是核的法规性文件,缺少高层次的法律。

当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核损害责任的规范文件主要有一下几个:1986年《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


(2)已经存在的核损害责任的法规文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弱
首先,已经存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太低导致可操作性差。

《国务院批复》属于法规性文件,仅有准行政法规的性质,算不上行政法规,所以法律效力低。

其次,现有的法规文件缺少很多重要的事项的具体规定.
(3)对相关的国际公约研究不足,与国际接轨意识弱
中国目前未加入关于核损害的任何国际公约。

按照现有的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对核事件造成的跨国界的核损害,只能按照我国与其他国家条约办理,对于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在解决核损害问题上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1)制定核领域的核损害相关的基本法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相关责任法缺失,再加上未加入任何的国际公约,我认为应该加快我国核损害的赔偿问题的立法,从《原子能法》开始建构完善的核损害赔
偿法律体系。

(2)完善核损害赔偿的相关程序
赔偿程序的完善是受害人切实的得到赔偿的保证,当今已有的普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适合于核损害的赔偿程序。

④主要原因如下:核损害发生后,由于核事故的危害性极大,需要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如果按照普通民事侵权程序来走,那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3)加强核营运人的赔偿能力的监管
核损害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发生严重后果,核营运人就面临承担巨额的赔偿。

为了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应该审查核营运人是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核事故第三方赔偿的保险合同,以防在发生重大核事件后,核营运企业逃避其核损害赔偿责任。


(4)扩大核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国务院2007年批复》中提到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但是其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说明核损害包括哪些内容。

《1997年维也纳公约》对核损害的民事责任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陈述,具体如下:1.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

2.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损失。

3.受损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但必须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4.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此收入系来自环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经济利益。

5.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

6.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
失。

⑥我们国家现有法规性文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这也就会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说,我认为应该扩大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注释:
①李雅云.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2.
②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丁文良.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国际商报,2011-05-28(003).
③傅济熙,董保同.浅谈第三方核责任法律制度[J].中国核工业,1998(03):44-47;53.
④胡冰.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9.
⑤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04.
⑥圣国龙.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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