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以宪法概念思维:规范是如何发现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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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六章-宪法规范)

01-6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六章-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变动
• 1.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来源: 宪法规范性与客观现实存在性的矛盾; 宪法的政治计划性。 • 2. 宪法的正常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 释等。 • 3. 宪法的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 废除、宪法侵害、宪法停止。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特点?
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宪法规范概述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
•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国家生 活中最基本社会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特殊 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宪法条文、宪法习 惯、宪法判例等)
规范(范对行为主体的引导作用不同)
F: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程度不同)
第三节 宪法规范的效力 与宪法规范变动
• 一、宪法规范的效力 • 二、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的效力
• 1. 概念: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主体的约 束力和保护力。 • 2. 存在基础:宪法的法律属性;宪法的
内在要求。
• 3. 实现途径:宪法规范的适用。 • 4. 作用对象:国家公权力;公民、私人 团体。
3.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效力?
பைடு நூலகம்
• 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后果” ——必须注意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之间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A:宣言性规范—确认性规范(表达方式) B:纲领性规范—现实性规范(作用时间) C:提倡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规范约 束力的强弱) D: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功能) E: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确认性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规范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规范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规范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规范。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宪法规范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

在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

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如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

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一般表现于宪法典的具体规定。

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调整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其内容时,主要涉及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地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宪法是一份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就是这份根本法律的内容、性质和运作方式。

《宪法学总论》是宪法学的入门教材,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了解宪法学的基础。

在阅读《宪法学总论》一书时,我对宪法规范的意义和宪法规范的方式深感兴趣。

本文旨在通过读书笔记,探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的过程,同时简述宪法学的前言。

一、宪法规范的意义宪法规范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最高法律权威的体现。

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确保国家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保障和实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

宪法规范还约束政府的权力,使其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责,维护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宪法规范的方式宪法规范的方式包括宪法文本规范、司法解释规范以及宪法实践规范。

宪法文本规范是指宪法正文中明确的规章条款,它们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进行限制和规范。

司法解释规范是指宪法解释组织或法院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司法实践为宪法规范提供具体指导。

宪法实践规范是指宪法的执行和遵守,包括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公民的行为,通过实践的方式来落实宪法规范。

三、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规范宪法规范是指对宪法规范进行制度监督和保障,确保宪法规范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防止宪法规范被侵犯和破坏,以及确保宪法规范的适用和落实。

规范宪法规范需要各个社会组织、政府机关以及公民自觉遵守宪法规范,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施。

四、宪法学的前言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宪法规范的内容、性质、成因和运作方式等。

宪法学的前言即是对宪法学的简要介绍和基本概念的阐述。

宪法学的前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的历史背景:宪法的出现与社会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研究宪法需要了解它的发展历程和背景。

2. 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宪法规范的制定都有其基本原理和价值观,例如人权保障、国家治理原则等。

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六章
一、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三、宪法规范的要素 四、宪法规范的种类 五、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六、宪法规范的效力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 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有二:一是其涉及的社会 生活领域十分广泛;二是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 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根本规范)、 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组 成。
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地位,各国普遍采 取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
第三,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第四,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 第五,充分发挥宪法解释权的积极作用。
(四)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最高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 范有更大的稳定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 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 宪法所作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
(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 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 第一,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 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 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制统一。 第二,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 则无效。 第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 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第四,宪法规范最高性的依据是由宪法制定的内容决定 的。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 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PPT课件

《宪法规范》PPT课件
第六章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三、宪法规范的要素 四、宪法规范的种类 五、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六、宪法规范的效力
精选PPT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 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有二:一是其涉及的社会生活 领域十分广泛;二是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 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根本规范)、宪 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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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如宪 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2、禁止性规范——对特定主体和行为的限制。这类 规范对于宪法的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了 宪法的法的属性。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表 现出来。如,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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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和基本义务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 二是义务性规范。三是权利义务性规范——既规定是权利 也规定是义务的规范,亦称混合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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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 指导原则。至于各种细节只能由一般法律规定, 由一般法律加以具体化。这样就使宪法规范的 原则性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态形成鲜明 的对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 广泛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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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霸作业】公基法律部分答案及勘误(全)

1【学霸作业】公基法律部分答案及勘误(全)

《学霸作业》法律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法理学一、填一填【答案】略。

二、选一选1.【答案】C【解析】C项正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因此,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项所述是省会城市(设区的市),其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D【解析】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A项错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北京市人大,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简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C项错误,中共重庆市委全称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市的最高领导机构,统领全市党组织和党员,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D项正确,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属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B【解析】A项错误,法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B项正确,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C项错误,法的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1.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疑编号2759010206]【答案】C【解析】选项C 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宪法之知识逻辑图

宪法之知识逻辑图
第一章 ! 总 ! 论
!"#$%
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宪法概念 " 宪 概念二!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而且还包括了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地 法 运作宪法的制度"同时"还包括了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 概 念" 神意志论 本 # 全民意志论 质 宪法本质 " 意志调和论
# 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性质和地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方各级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 定#命令和指示等
" 职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和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
原 无记名投票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直接选举"县级以上 % 不含
# 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一票一权
普遍性原则!中国公民"年满!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补选的情况及补选机关
第七章 ! 国家机构
# 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
宪法的创制! 与宪法监督 "
"
宪法修改的原因
宪法修改的方式与界限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式
$
# " 宪法创制!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的关系 $
宪法解释的原因
第二章 !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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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概念思维:规范是如何发现的(下)三、为什么要以宪法概念思维?概念是思维的起点,宪法概念是主体判断、推理和论证的起点。

解决宪法问题需要以宪法概念思维,亦即以宪法概念思维是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衡量、评判宪法事实(问题)及解决宪法纠纷的客观需要。

概念是任何一门学科大厦的基石,法律概念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单位。

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也认为:“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

”[24]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文中指出,王伯琦先生在其“论概念法学”论文中谓:“我可不韪的说,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还是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法律概念。

”并认为,“可见,确实掌握法律概念,是何等的重要和何等的不易。

概念是法律的构成部分,处理问题的思考工具,因此必须藉着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和运用。

”[25]也就是说,包括学者在内的法律人,不害怕大家没有自由的思维,而是太自由了,以至于不按照科学进行思维;不害怕大家不懂得逻辑,而是太拘泥于形式逻辑,不按照法律概念去思维。

此即是指出运用一般的法律概念进行科学思维对于一个法律人的意义。

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结合实例去锻炼法律思维能力。

这里的实例,既可以是具体的法律纠纷,也可以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只有将已有的法律概念结合实例进行思维,才能判断对这些概念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法律概念才不至于沦为一堆知识的机械累积,而是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宪法概念以规范形式表现,既是宪法规范对特定事实的高度抽象,也是对一个或者若干个基本宪法关系的精妙陈述。

在一般意义上,概念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名”,也即“符号”,其还保有“实”。

对概念的掌握不能单纯停留在对它的机械记忆上,而是须对与之对应的事物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一透彻的了解。

这就要求对所使用的概念有清晰的了解,不仅明确其内涵,也要熟悉其外延。

从表面来看,思维也好,写作也好,其在形式上表现为“文字”或者“符号”游戏。

实际上,由于各“符号”不仅有内涵,也有外延,符号游戏就是对事物之间关系的排列组合过程。

[26]法律概念和宪法概念在服从形式逻辑这一基本法则的前提下,又有自己的属性。

这就是,既然一个宪法概念就是一个宪法规范,就是宪法所规范的那种事实,则各种宪法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构成各种规范事实之间的关系。

对宪法概念的思考也是对宪法所规范的各种事实之间关系的思考。

因此,以宪法概念思维是宪法的规范性要求。

作为对实践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宪法始终须面对着事实(问题)或者纠纷。

解决宪法纠纷需要以现有的、实定的、有效的宪法规范为依据,对这些纠纷和事实(问题)进行判断、推理和论证,形成一个新的宪法认识,因而也就抽象出一个新的规范,疑难案件得以解决。

可见,宪法概念或者宪法规范是进行宪法思维和判断的工具。

没有宪法概念,就既不可能对各种各样的宪法事实和宪法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也不可能对这些宪法问题形成一个确当的认识,更不可能发现、找出、获得或者形成解决这些宪法问题的思路或者方法。

简言之,以宪法概念思维是解决宪法问题的需要。

四、怎样以宪法概念思维?思维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新的命题或者陈述。

以宪法规范为依据对宪法事实的分析、推理和评判结果所形成的新命题则是一个新规范。

这既是教义学上规范分析的任务,也是司法实践意义上法律或者宪法思维的目的与结果。

根据德国法学家的概括,教义学有三方面的使命: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

[27]这是法学家(者)以宪法规范为依据对社会政治事物的评判过程,思维主体是法学家或者学者。

学者的宪法评判过程是一个教义学意义上的纯粹学术推理过程,在严格意义上,它不包含着具有实定法上的拘束力那样的规范发现,但却可以发现法律问题,并将法律问题再概念化,从而蕴涵着知识的创新,可指导立法者制定规范,也可在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的司法判决,表现为在判例法国家,法学家的著作和言论可作为规范法源,故而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思维过程所包含的问题发现有着积极意义。

实践意义上的宪法思维也遵循这一过程,只不过由于主体不同,各自的宪法思维有一定的差异,其所得出的新陈述与规范又有一定的区别。

归纳起来,有三类宪法思维主体。

第一类是社会公众就生活中的宪法问题结合宪法规范的评判过程,思维主体是社会公众;第二类是制宪者、立法者(修宪主体)按照修宪程序从事的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思维主体是立法者;第三类仅指在实行违宪审查的国家里,法官运用宪法规范,结合司法程序对宪法案件(事实)进行裁断的过程,思维主体是司法者。

虽然这三类宪法思维存在着很大差别,但其共同之处就是以宪法规范对特定宪法事实进行推理分析和判断。

实践意义上第一类宪法思维是社会一般公众以自己的宪法知识对宪法事实的分析评判过程,涉及宪法意识,在此不予赘述。

立法者的宪法规范制定因按照修宪程序进行,其所发现问题并非是教义学意义上的学术推理和逻辑演绎,而毋宁说是一个政治博弈过程,也是一个各方利益主体的冲突权衡和政治交易过程。

司法者的宪法思维既不同于教义学上的学理分析,也不同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宪法实施决定着司法者的宪法思维具有决定意义。

因为宪法的司法实施过程是法官就个案(宪法事实),依据具有约束力的既定规范进行判断、推理和论证过程,在此基础上形成或者获得的新规范被运用于纠纷与个案的解决。

这也是一个司法裁断和推理过程。

这一推理过程就是一般的法律适用,它包含着“目光的来回穿梭”。

法官需要在大量的浩如烟海的规范中寻找挑选出适合于当时的问题或者纠纷的法律规范并予以适用,也就是解释。

[28]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包括四个步骤:认定事实;寻找一个(或者若干个)相关规范;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宣布法律后果。

在此再次明确,这里的事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生活事实,而是规范事实,是指某一事实认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又因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以认识认定为前提调整其内容。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规范涵摄”。

由于规范适用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所以,这一规范涵摄事实的过程也并非就是法官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机械地“来回穿梭”,而是将一个有效规范作用于特定事实(问题)。

在法官的规范涵摄过程中,并不能像哲学家那样,认为规范涵摄过程就是一个演绎推理或者逻辑推理过程。

规范涵摄同时包含着规范作用于事实过程中的逻辑推论,这表现为规范的逻辑推理。

由于此处的事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简单事实,而是不确定的事实,故法官并不能机械地将规范与事实对应,宣布结果。

在将一个既定规范作用这一不确定的事实之时,蕴涵着新规范获得和形成的契机。

这是因为,这里所讲的事实并非一般事实,而是规范事实,即规范规定的事实,而规范对事实的规定并非绝对严密和完整。

在事实构成中,立法者有时故意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定义权授权给法律适用者;在自规范颁布以来的事实与价值的变化中有一些立法故意不予解决的地方;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中存在着不准确的、有歧义和错误的表达,此即为法律漏洞。

这样,司法者在适用规范面对事实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对上述漏洞和空缺予以填补,从而预示着新规范的诞生。

五、宪法思维过程中的概念(规范)创新:通往“理解”的找寻之路创新,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发现。

如前所述,一方面,抽象出概念的目的既是为了形成判断,进行推理,做出论证;另一方面,人们从判断、推理、论证中获得的知识,又会凝结为新的概念。

一个新概念的形成也是一个将某问题再概念化的过程,它预示着一种看待问题的新思维的成立及解决问题的可能。

这一状况同样适用于宪法思维。

在以宪法概念思维的规范涵摄过程中,不确定的宪法事实蕴涵着新规范的成立契机,因而宪法思维中的概念创新就是一个规范发现。

概念创新并非是纯粹的逻辑演绎,而是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思维发展的结果。

在此,思维通过以语言为符号形式的概念作为载体,这一概念承载着大量的事实信息。

概念创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学理上的,也可称为教义学上的概念创新;一类是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的概念创新。

教义学上的概念创新是主体以宪法现象为对象的抽象思维过程,它需要符合三方面的条件:一是须有学术源流为依据;二是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高度抽象;三是须经过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

司法审查过程中的概念创新则是一个法官规范证立和推理判断过程,也是一个规范发现和确立价值的过程,即法官造法。

美国学者也指出:“判例法可从具体的情境中创制出概念。

”[29]这样,宪法思维过程实质上就是宪法解释过程,对宪法问题即对宪法规范与宪法事实之间关系的思考集中在对宪法规范如何“理解”上,这便是一个“诠释”问题。

说到底,理解既涉及到方法论,也是一种程序。

程序应在此引起充分注意。

前面曾提到,“科学可以理解为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或程序而达到的某种结果。

”因此,不借助一定的程序,既无法进行解释,也无法取得理解。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之所以成为诠释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并进而影响了法解释学,原因就在于它强调程序在获得理解和达成共识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

此处的程序主要指交往和对话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如平等地参与、平等地发表意见等。

如果没有这种程序上的机会均等,则达成的所谓共识就有可能是独断的,因而也就不具备客观性。

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规范的理解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司法释宪则需要遵照司法程序规则。

借助各种方法论和程序,可以成功地将符号还原为符号所代表的意义,暂时地达成理解。

在此,不管是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抑或是历史解释和目的论解释,其目的都在于依据一个实定的和有效的规范,通过不同的方法扩充、更新、发展其内涵,从而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至于法官选择使用哪一种方法,则服从于眼前的宪法事实或者宪法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宪法解释方法有很多,法官选择哪一种方法并无一定之轨的原因。

而诠释学法学之所以在各种异彩纷呈的法学流派中独占鳌头,就在于在教义学意义上,法解释学和宪法解释学实际上是各种法学流派和方法的汇集,它既有描述——经验的维度,也不乏逻辑的分析,还是一个规范实践的过程。

因之,宪法解释过程中的各种司法解释方法就成为发现规范的工具和通往“理解”的找寻之路。

因此,“理解”的过程就是一个新规范的形成过程,人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达成的共同认识就是一个新的规范。

[30]以新的共识为起点,人们在充满荆棘的问题之路上继续前行,周而复始。

但是,这一过程也有一定的风险,缺乏基础、证明或者证明不当的所谓概念创新很有可能是在曲解事物内涵基础上进行的,这就使得概念创新需要格外谨慎。

对于宪法学研究者而言,学术意义上错误的宪法思维很可能使其得出的宪法判断是一个不真实的虚假判断,确立一个本身不存在的问题,或者一个伪问题和假问题,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因而也失去其科学性和可采性。

在实践意义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如果宪法思维有误,一个新的宪法概念或者规范的创新很可能得出一个错误判断,进而对其行为产生误导;对于立法者而言,错误的思维很可能导致形成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规范,从而使这一规范丧失实际的规范、评价和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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