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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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医疗器械法规汇总

2017年最新医疗器械法规汇总

2017年最新医疗器械法规汇总2017年最新医疗器械法规汇总1、引言1.1 现代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法规和政策对医疗器械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1.2 本文将对2017年最新的医疗器械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并提供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2.1 医疗器械分类及注册管理办法- 分类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技术特点和临床风险等因素进行分类。

- 注册流程: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批。

2.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产品注册管理要求- 企业资质要求: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 产品注册要求: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临床试验结果等。

2.3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范围:对医疗器械注册人、注册地质、产品规格等进行调整。

- 变更流程:申请人提交变更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批。

3、医疗器械生产管理3.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

- 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批。

3.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原材料采购和入库检验等方面。

- 生产工艺控制: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监控、记录和检验等环节。

3.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管理- 不良事件定义:对患者或使用者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

- 报告流程:生产企业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4、医疗器械市场监管4.1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审查: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 违法广告处理: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4.2 医疗器械不合格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召回范围:对不符合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的医疗器械进行召回。

- 召回流程:生产企业需向相关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落实召回措施。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版)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十三条 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序确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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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意见;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 (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 规范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活动,提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保障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和疗效。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包装、质检等环节。

1.3 术语定义1.3.1 医疗器械指经国家批准注册,用于人体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或缓解疾病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1.3.2 生产质量管理指通过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持续改进,以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第二章生产管理2.1 生产计划制定2.1.1 生产计划应根据市场需求、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1.2 生产计划应明确生产、生产批次和生产周期,并进行合理安排。

2.2 原材料采购2.2.1 原材料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2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评估体系,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及交货能力进行评估。

2.3 生产设备管理2.3.1 生产设备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3.2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4 工艺控制2.4.1 工艺流程应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

2.4.2 工艺参数应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5 生产记录管理2.5.1 生产记录应详实、准确,能够反映生产过程及相关参数的状况。

2.5.2 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复核、归档,确保可追溯性。

第三章质检管理3.1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3.1.1 质量控制体系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表及相应的作业指导书等。

3.2 样品检验3.2.1 样品检验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

3.2.2 样品检验应明确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和检验频次。

3.3 过程监控3.3.1 过程监控应对生产工艺环节进行全面监控。

3.3.2 过程监控应采取合理的检测方法和频次,确保过程稳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文档标题]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文]第一章绪论1.1 目的与依据1.2 合用范围1.3 定义和缩略语1.4 职责与权限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2.1 总体要求2.2 组织结构、职责和评审2.3 管理文件2.4 控制文件2.5 设计控制2.6 工艺控制2.7 采购控制2.8 生产控制2.9 检验和测试控制2.10 验收、包装与贮存控制2.11 记录和文献控制2.12 内部审核2.13 管理评审2.14 不合格品控制第三章设备管理3.1 设备管理要求3.2 设备计量与校准3.3 设备维护和修理3.4 设备清洁和消毒第四章原材料和辅料管理4.1 原材料和辅料管理要求4.2 原材料和辅料检验4.3 原材料和辅料贮存4.4 原材料和辅料使用第五章产品质量控制5.1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5.2 产品检验5.3 产品验证和确认5.4 产品抽样和随机抽检5.5 产品不良品管理第六章文档与记录6.1 文件和记录要求6.2 文件和记录的编制与控制6.3 文件和记录的保管和维护第七章售后服务7.1 售后服务计划7.2 售后服务流程7.3 售后服务承诺书第八章培训体系8.1 培训计划8.2 培训内容8.3 培训方式8.4 培训记录第九章突发事件管理9.1 突发事件预警9.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9.3 突发事件处理后评估第十章统计与分析10.1 质量数据的统计与分析10.2 报告的编制与审查10.3 过程改进第十一章实施、检查和验收11.1 实施11.2 检查11.3 验收第十二章术语和定义[总结]本文档详细阐述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设备管理、原材料和辅料管理、产品质量控制、文档与记录、售后服务、培训体系、突发事件管理、统计与分析、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内容。

简要注释如下:1. 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置和运行的一系列组织实施质量管理活动的相互关联的程序、资源和结构等。

2. 设备计量与校准:通过对设备进行周期性的检验、校正和调整,保证设备的准确度和精度。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文件管理第六章设计开发第七章采购第八章生产管理第九章质量控制第十章销售和售后服务第十一章不合格品控制第十二章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实施指导如何应对核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范文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欢迎阅读参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GMP与0287对比表

GMP与0287对比表
产品接收准则;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 证据所需的记录(见4.2.4)。
注:基本同ISO13485要求, 只是语言表述不同。另外删 除了ISO13485中的“注”。
5.5.3内部沟通
无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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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287标准
5.6管理评审
医疗器械GMP
注:本文只是在第5条里明确 企业负责人负有管理评审的 职责,并无具体要求,但在 相应的检查标准里却要求建 立管理评审程序文件和管理 评审工作计划。.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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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287标准
5.5.2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管理 者,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 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 面的职责和权限: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 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 的外部联络。
医疗器械GMP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 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 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 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 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 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 求的意识。
注:1、3、4条的要求基本包含了 ISO13485的a)~d)的要求,另 外,增加了2和5条的要求,删除了 “注”。
11
YY/T0287标准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
医疗器械GMP
注:“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点 不是法规监管的重点,所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顾 以没有将“以顾客为关注 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 焦点”作为本法规要求。 满足(见7.2.1和 8.2.1)。
注:要求基本同ISO13485,只是语言 表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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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287标准
医疗器械GMP
5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5.1管理承诺 标;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 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 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保 足顾客要求; 持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a)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 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 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要求的重要性;b)制定质量方针; 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d)进 行管理评审;e)确保资源的获得。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 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 注:本标准中,法律法规要求仅 执行。 限定在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能上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合法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产品的质量,在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控制质量问题。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一贯性的原则,保证所有生产环节的安全和稳定性,确保产品质量与性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保证医疗器械在全寿命期内的可靠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以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并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确保质量可控,降低质量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标准要求,制定和完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艺指导书、标准操作程序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控、评价和持续改进。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记录的管理程序,对系统性控制的记录进行管理,并保证记录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仪器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设备和仪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生产的每一道工序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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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文件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设计开发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

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

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

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采购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

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

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

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八章生产管理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

第五十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

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第九章质量控制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三)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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