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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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学院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生的方案

学院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生的方案

学院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生的方案(范本)目录一、优秀毕业学生奖项设置 (2)二、表彰对象 (2)三、评选条件 (3)(一)科技创新奖 (3)(二)学业优异奖 (4)(三)热心公益奖 (4)(四)菁英干部奖 (4)(五)奋发自强奖 (5)(六)文体翘楚奖 (5)四、优秀毕业学子奖项名额设置 (5)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6)六、其他事项 (7)为了在应届毕业生中大力表彰和弘扬先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增强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感,为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根据《2023届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方案》,结合学校2023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和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在学校评选方案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优秀毕业学生奖项设置1.科技创新奖:表彰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富,在学术科研、课外科技活动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班学生;2.学业优异奖:表彰学习能力突出、平均绩点名列前茅、学习成绩优秀的毕业班学生;3.热心公益奖:表彰在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服务社会、服务大众,引领志愿服务新风尚的毕业班学生;4.菁英干部奖:表彰在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责任心强,为同学服务乐于奉献,在工作中组织协调能力强,表现突出的毕业班学生;5.奋发自强奖:表彰在学期间能发奋图强,积极面对各种困难,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毕业班学生;6.文体翘楚奖:表彰在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一定成就的毕业班学生。

二、表彰对象学院2023年应届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参评学生必须具备开拓进取、顽强不屈、乐观积极、敢于梦想、勇于实践等优秀品质,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违规违纪记录外,还需要根据各奖项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条件相当,曾获评学院学子之星的优先考虑:(一)科技创新奖1.开拓进取、积极向上;意志顽强、品行端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2.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2.8以上;研究生:每门学位课程75分以上,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3.学术科研能力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奖;(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公开发表、出版著作;(4)以学生第一作者身份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刊物分类参照社科部和科技处公布的期刊分类目录;(5)曾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获国家立项并被评为优秀项目;(6)曾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在课题组中排名前三位。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四)身心健康;(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扬州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扬州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扬州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评选范围和比例全校在籍学生(含硕、博士研究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数的3%,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数的10%。

(二)评选条件1、校级“三好学生”(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遵守《扬州大学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为人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三、四、五年级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原则通过CET-4,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但外语成绩须在班级名列前茅),通过省计算机二级考试;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表现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科研成果者优先。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环境保护意识强,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1)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2)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主要干部满一年以上,工作勤奋,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团队精神,成效显著。

(3)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3、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由各学院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制订,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三)评选方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经班级酝酿提名,班主任、年级(系)负责人审核,通过民主评选产生;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送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8〕21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8年9月10日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其他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其他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篇: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关于评选2013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各学院: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分管校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比例(一)评选范围:2013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

在历年学习总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均在班级前30%;(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各学院就业办在本单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一)要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

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要认真组织填写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2)。

(四)2013年1月15日前将“2013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2013届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3)生成Excel文件;连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历年成绩表原件一份),一并报就业指导处,由就业处汇总报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修订)- 2 -- 3 -说明:(1)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2)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3)论文计分原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排序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至多两名,以培养计划备案为准)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类分值乘0.6,人文社科类分值乘0.3);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 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4)C科研能力所取得成果认定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科研评价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5)学院须提供所有参评学生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成果汇总。

A2项≤6分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10分不得参评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20分不得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硕士三年级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在C类科研能力中除C5、C17项外,其他项目须有得分。

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6)学院自设评分项目由学院负责解释,其余评分项目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4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修订)- 5 -- 6 -- 7 -说明:- 8 -(1)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2)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1. 前言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风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选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2.1 奖学金类别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2 荣誉称号类别包括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团员称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优秀社团成员称号、优秀志愿者称号等。

3. 评选对象与条件3.1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一般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3.2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业成绩和社会实践经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4. 评选标准4.1 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学业服务等方面。

其中,学习成绩占比最高,占总分的60%;其他方面各占比10%。

4.2 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方面。

其中,学业成绩占比30%;社会实践占比30%;组织管理占比40%。

5. 评选程序5.1 确定评选项目和标准:学校制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评选内容。

5.2 公布评选通知:学校在每学期初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条件和流程,并公示评选要求和标准。

5.3 提交评选材料:学生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将所需的评选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证明等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

5.4 评选材料审核: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5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打分,择优评定。

5.6 公示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公示评选名单,同时公布评分情况及评选意见。

5.7 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经学校批准后,评选办公室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场合进行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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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测评点):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四)能力素质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测评点):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第四条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

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一)学业优秀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

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

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

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

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其他类别奖。

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

第六条第五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七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

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

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专业)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年级、专业)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年级、专业)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十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和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始施行,之前各年级学生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实施时间原《扬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及《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2: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四)身心健康;(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第七条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九条评选程序及办法:(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处审核。

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审核,报校学生处备案。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

本科生颁发“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研究生颁发“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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