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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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

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以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和《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现就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科研人员是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一)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

如有需要,单位与科研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

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

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三、离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一)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离岗创业。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江西省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

一、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工龄连续计算。

二、保障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权益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受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企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 70%。

对于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获得的收益,依法依规给予税收优惠。

三、加大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资金支持设立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对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利率贷款。

四、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平台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为科技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设备设施、技术咨询等服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的众创空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吸引科技人员进站开展创新工作。

五、完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评价机制对于从事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给予倾斜。

注重考察其创新创业的实际成效,不以论文、学历等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对在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培训与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学者、成功创业者等进行授课和经验分享,提高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

建立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导师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帮助。

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创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doc

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doc

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教策〔2018〕4号)等文件精神,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1.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市属高校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2.市属高校须与申请兼职或者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市属高校感谢你的观看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4.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企业的,市属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5.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市属高校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大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我校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双创”活动,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职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科研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管理人员(含专技人员兼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干部兼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指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或注资)。

(二)离岗创新创业:指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三)学校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指科研人员受学校选派到企业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创业活动必须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第五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要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第六条审批程序(一)知识产权确权。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学校科技部进行是否为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等事项审核确权。

(二)学校审批。

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三)签订协议。

1.经批准兼职创新的,学校与科研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收益分配、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学校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依法依规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保密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工作方案

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工作方案

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工作方案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当前快速变化的时代,科技创新的作用愈发凸显。

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工作方案。

一、建设创新创业生态系统1. 多元化投资渠道。

设立创新创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项目的投资,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创新项目。

2. 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建立创新创业知识库,举办创新创业讲座和培训班,鼓励青年人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同时,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资源支持。

3. 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器。

设立多个创新创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地、优惠租金和专业培训等支持,帮助初创团队快速发展。

同时,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促进团队与投资者、行业合作伙伴的互动。

二、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1. 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具有市场潜力的创新产品。

2. 优化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加快科研成果评估和转让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创新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3.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设立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制度,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同时,引进国内外优秀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培训支持。

三、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合作1. 加强与企业的合作。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和创新创业团队合作,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共享资源,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 促进国际科技创新创业合作。

加强与国外科技创新园区和企业的合作,引入先进的技术和创新理念,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发展。

3. 加强创新创业成果分享与交流。

举办创新创业交流会、峰会等活动,分享成功案例和经验,促进创新创业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激发创新创业的潜力。

四、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和落实1. 宣传创新创业政策。

加强对创新创业政策的宣传,提高创新创业意识,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科发区〔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教育部2019年3月29日附件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我国大学科技园从1991年起步探索,经过20多年建设发展,规模日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的试验基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核心载体、校企资源融合共享的枢纽平台,是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发挥高校源头创新作用,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新一轮有序发展,对于促进高校资源集成与开放、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于提升创业科技内涵,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引领意义;对于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教育和科技深度融通,具有示范意义;对于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整合技术、人才、资本和信息等创新要素,集成各类科技服务资源协同发展,营造开放式创新创业生态,具有标杆意义。

国家鼓励创业政策

国家鼓励创业政策

国家鼓励创业政策国家鼓励大家来创业,出台了很多的创业政策,但是具体有什么呢?看完店铺整理的国家鼓励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国家鼓励创业政策国家出台30条政策鼓励创新创业“咱们创业吧!”可以说是眼下中国最时髦的一句话。

不过要实现梦想,仅凭个人的努力还不够。

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发布30条政策措施,涵盖创业面临的政策、资金、产业、环境等九大方面,为全国创业者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解决9大领域难题一是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二是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三是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四是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五是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六是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七是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八是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九是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免费进行创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于法鸣告诉我们,目前,我国很多地市正在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创业培训补贴逐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于法鸣介绍,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培训水平。

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此外,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创业培训技术,比如引入欧洲模拟公司开展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优先安排创业场地于法鸣介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政府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尽可能地让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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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研究部署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会议指出,加强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抓紧实施与扩内需、保增长紧密相关的科技重大专项。

优先安排对当前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具有直接作用、已有较好基础、可以尽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产品的攻关任务,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取得一批重大成果。

(二)加快研发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为产业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对成熟的技术和产品要加大产业化、商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力度。

(三)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骨干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建立面向企业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

(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大力支持新能源、生物、新材料、信息等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创意、动漫、游戏、应用软件等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动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力量主动服务企业。

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研发技术、开发产品,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

鼓励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

加强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会议决定,调整优化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财政投入结构,今明两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集中1000亿元,加大对实施上述任务的投入;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2009年8月30日)鄂发〔2009〕20号加强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是当前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解决经济运行深层次矛盾的有效途径。

湖北省是科教大省,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要结合实际,关注当前,着眼未来,化挑战为机遇,充分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依靠科技进步,针对我省长远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加速转变发展方式,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创新观念1、统一认识,抢抓机遇。

科技资源是我省的最大优势所在,也是湖北经济发展的力量之源。

要牢固树立强烈的思危奋进、开拓创新的意识,增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把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的新要求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遇,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作为创新体制机制的机遇,在调整中夯实基础、苦练内功、创新克难、积蓄后劲,为新一轮发展作好准备。

2、立足实际,勇于创新。

要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解决经济运行深层次矛盾,特别要破除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照搬照套等旧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束缚,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思维、新观念。

要敢于突破,勇于创新,善于创造性地工作,努力在激烈的区域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保持应有的地位。

要以创新的观念来思考未来、谋划全局、开展工作、破解难题。

各有关部门要创新体制机制,使全社会创造活力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倡导创新,营造氛围。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新、支持创新。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重点培育企业创新意识,帮助企业树立依靠科技创新突破困境、实现快速发展的理念,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营造良好环境,充分激发出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二、跟进与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国家下一代战略产业发展的主体内容,投入大,产业链长,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充分把握国家组织实施16个科技重大专项的契机,在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跟进与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努力争取在未来全国战略产业竞争格局中的有利地位。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牵头组成每个专项的领导小组,对口联系国家各专项牵头组织的部委,整合全省资源和力量,一方面加大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争取力度,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密切关注重大专项研发和产业化进展,将参与承接重大专项的企业和院所作为我省招商引资的重点,努力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鄂的实施,尽快在我省实现国家下一代产业布局的战略突破。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卫生厅、省农业厅、武汉市政府等)三、围绕重点产业振兴,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落实中央扩大内需10项措施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针对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推广实施重大科技成果,带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1、积极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优势,围绕重点领域,抓紧组织实施一批基础条件好、投资拉动作用大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

争取创建武汉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

加紧开展“十城千辆”武汉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工程,积极争取武汉市成为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和“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城市,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开展太阳能光电、光热应用示范,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带动我省相关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武汉市政府)2、组织推广100项成熟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产品。

结合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推广应用一批能有效促进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和产品,加快规模化、市场化应用,帮助企业改进工艺、升级产品、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3、加快推进各类科技项目的实施。

本着“应对危机、长短兼顾”的原则,结合产业振兴和扩大内需,提出新的立项重点。

加大对成熟技术和创新产品规模化、市场化的支持力度;加快与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紧密相关的在研项目的拨款和实施进度;加快已审议通过的与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紧密相关项目的立项启动和经费拨付。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四、大力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面向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三大需求,充分运用项目、政策、平台等手段,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大力推进五大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科技投融资专项行动重点面向科技型企业,推动建立科技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科技与银行信贷相结合的科技投入机制,综合运用创投引导、风险补偿、项目跟投、贷款贴息、担保补助、无偿资助等六种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和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创投机构的发展及向成长前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引导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以培育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为目标,组织创投机构和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发展诊断咨询,联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企业进行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及专项财务辅导,积极推动我省一批企业进入“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2、产学研结合专项行动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探索多种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

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生物医药、磷化工、太阳能光伏与半导体、数控机床等行业和领域,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以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鼓励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组建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和开展技术创新合作。

以高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为基础,以引导高校科研工作与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对接为目标,建立一批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技术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基地。

充分利用“中国·湖北产学研合作暨创投项目洽谈会”平台,开展学科链与产业链对接,鼓励和促进科技优势与产业优势的融合,提升我省产业整体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3、创新型企业建设专项行动重点支持100家有创新基础与需求的中小企业,明确创建目标与任务,综合应用科技计划立项、融资服务、人才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双百行动”,在100家创新型企业中设立100个“湖北省企业自主创新岗位”;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组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给予资助。

力争通过3年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做大做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创新型企业。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积极鼓励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和省创新型企业。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4、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行动重点支持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以加工转化带动上游种养殖业的标准化、组织化发展。

建设100家与优势特色农业板块经济对接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引导教授博士联基地驻基地,与基地建设主体企业建立务实高效的长期合作关系。

稳定支持30-50个高水平团队开展源头科技创新,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和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建设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5、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专项行动进一步调整现有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

继续发挥省级创新基金的作用,引领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和技术创新。

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示范区”专项试点,以促进建立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特色产业集群为重点,推动建立同行企业技术创新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五、动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服务企业、基地1、组织省内公共科技资源和创新基地开放共享。

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向社会,特别是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积极组织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共性技术中心等公共科技资源和创新基地向省内中小企业开放,发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支撑服务平台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2、设立企业创新岗位,激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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