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土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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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锡规规[2013]1号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锡规规[2013]1号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锡规规〔2013〕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无锡市规划局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j☆郊野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用地,包括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其以下级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锡政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安置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锡政发[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03]9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建设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为落实无锡市十三届一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设“绿色无锡”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市生态和投资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使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全面实施“绿色无锡”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城乡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优化城乡生态环境为目标,构建城乡一体生态经济效益兼顾的现代城乡绿化体系,打造“绿色无锡”,创建园林城市,再现秀美山川,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完成造林绿化面积30万亩。

有林地面积达到124万亩,森林覆盖率由目前的13%提高到18%,林业产值年增加8%以上。

新增城市绿地1000公顷,城市绿地率达到36%,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

二、总体布局总体布局是:以《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苏锡常都市圈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立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的实际,以主城区绿化为中心,以绿色通道、城郊块状绿地、环城绿带、太湖生态防护林以及市际隔离带建设为重点,各市(县)、区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公益林和成片速生丰产林、苗木花卉、经济林果等商品林基地建设为板块,形成放射状、圈层式、点、线、片、网相交融的城乡林业体系,重点实施十大工程。

无锡市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

无锡市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

无锡市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美丽无锡”建设目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促进资源、环境、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长江经济带建设新要求,推动经济与生态互动共融,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持续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

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统筹推进太湖生态保护圈、江阴长江生态安全示范区和宜兴生态保护引领区“一圈两区”建设。

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加大力度治理长江岸线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清理整顿、化工行业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沿江地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实施长江两岸及入江河道生态绿化、入湖入江排污口整治工程,推进滨江、滨水湿地和生态廊道建设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树造林建设有机协同,打造最美滨江岸线。

持续推动沿江产业结构调整。

强力推进重化工业整治提升,更大力度推动沿江重化产能转移,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加大沿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动企业改造提升,坚决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培育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绿色产业,实现沿江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长江经济带协同联动发展。

加快沿江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支持无锡(江阴)港融入长江岸线资源利用与港口物流战略联盟。

发挥无锡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优势,联合长江上中游城市共同提高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实现共建共享。

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加大沿江地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加强全方位对外开放,融入全省打造长江经济带上的“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建设。

推动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全域全要素管控,持续推进生态修复,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锡政规[201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审核工作。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无锡是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重要城市。

其经济的高度发达是有其城市规划的作用的,那么你知道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不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城镇组团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 年8 月26 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11 年9 月23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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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简介时间:2007-12-7 [ 大中小] 浏览次数:868 [ 打印] [ 关闭] [ 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无锡市市域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范围为无锡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4908.27平方公里。

••••第三条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利用的各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⑶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发[1997]8号)••••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121号)••••⑹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⑺《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及其实施办法(1996)••••⑻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1988)••••⑼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8]16号)••••⑽《无锡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2、技术与资料依据••••⑴《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实施方案》••••⑵《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2000年)••••⑶无锡市土地详查资料(1996)及历年统计年鉴••••⑷《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⑸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第五条规划的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为指导,以1991-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两区”规划为基础,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照“对土地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的要求,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作为本次规划的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保障全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六条规划的原则••••本规划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本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任务••••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1997-2010年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方针;••••2、确定1997-2010年耕地总量的目标、布局和实施方案;••••3、分解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控制指标,制定市、市(县)区乡镇建设规模及其他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性要求,并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4、划定土地利用的各用途分区及制订其相应的管制要求;••••5、编制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规划;••••6、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7、制定保障规划实施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八条规划期限••••近期:1997年-2000年远期:2001年-2010年远景:2011年-2030年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第九条土地利用的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状况••••无锡市地处江苏省东南部,长江三角洲腹地,东经119°31'至120°36',北纬31°07'至32°00'之间,东邻苏州,•西接常州,南濒太湖,北依长江,西南端与浙江、安徽两省交界。

行政区划辖江阴、锡山、宜兴三个县级市及崇安、南长、北塘、郊区、马山、新区六个区,共有117个建制乡镇,27个街道。

1996年全市总人口430.8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83.88万人,农村人口246.94万人。

••••全市土地总面积4908平方公里。

境内地貌类型有低山、丘陵、平原、江河、湖泊等,以平原为主。

平原地区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9.47%,西南低山丘陵地区占土地总面积的12.61%。

•本行政区域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均日照1993.6小时,年均气温为15.7摄氏度,年均降雨量1069毫米。

全市土壤有水稻土、潮土、黄棕壤、红壤、紫色土、沼泽土、碳岩土共7个土类,14个亚类,27个土属,75个土种。

•水稻土占土地总面积68.05%,潮土和黄棕壤占23.44%。

光、热、水、土四要素能满足多种动植物的繁衍生长。

••••无锡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各项社会事业成就显著,综合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所辖江阴、锡山、宜兴三市(县)都排在中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前列。

••••第十条土地利用现状及结构••••根据1996年10月31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市辖区内土地总面积4908平方公里(736.20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77407公顷(266.11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6.15%;园地面积14720公顷(22.08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 3.00%;林地面积42220公顷(63.3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60%;牧草地面积2.67公顷(40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72927公顷(109.3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4.86%;交通用地面积1533.34公顷(23.0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13%;水域面积163220公顷(244.8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3.26%;未利用土地面积4933.33公顷(7.4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0%。

••••第十一条土地资源和利用特点••••1、土地利用程度高。

由于土地开发利用历史悠久,自然条件优越,土地利用率高达98.99%。

土地产出率较高,据1996年调查,每亩土地提供的工业产值达20万元,农业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也在650•公斤以上。

全市土地面积只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78%,而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17.84%。

••••2、水域面积大。

全市江、湖、河、荡齐全,水域资源丰富,占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建国以来,水域资源虽已得到利用,但仍属粗放型,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潜力很大。

••••3、低山丘陵地区有深度开发潜力。

沿太湖及西南部低山丘陵地区由于气候环境好,土地特别适宜于种植水蜜桃、百合、茶叶、板栗、沙棘等林特产品,且分布相对连片,易开发形成既有规模又有特色的经济林基地。

••••4、旅游资源丰富。

本市地处太湖之滨,旅游资源得天独厚。

•区域内有风光秀丽的太湖山水,妙趣横生的影视外景基地,还有闻名中外的“天下第二泉”等名胜古迹,旅游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遍及全市,进一步开发的潜力较大。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耕地锐减,人地矛盾尖锐。

1952年,全市人口249.76万人,耕地227687公顷(341.53万亩),到1996年人口增至430.82万人,耕地下降到177407公顷(266.11万亩),人均耕地由1.37亩下降到0.62亩。

特别是近20年来,人口以年平均6.5‰速度增长,•耕地却以年平均6.4‰速度下降,现有耕地不足承载现有人口。

••••2、小城镇用地比较粗放,农村居民点占地规模过大。

•城镇建设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用地外延扩张过猛,乡镇企业用地规模过大,乡村道路建设占用耕地过多,•农村居民点布局零乱,人均用地普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3、土地后备资源匮乏。

全市未利用土地资源很少,1996•年末全市实有耕地177407公顷,未利用土地仅有4930公顷,其中可开发成耕地的资源不多,且开发难度较大。

••••4、非农建设发展较快,农业和非农用地矛盾更加突出。

至•2010年全市非农建设仍需占用耕地8806.62公顷(13.21万亩),其中含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2313.33公顷(3.47万亩),•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难度极大。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分析••••1、未利用土地开发潜力:••••全市有未利用土地4933.33公顷(7.40万亩),•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有3220公顷(4.83万亩),分别为窑业挖废地753.33公顷(1.1 3万亩)、交通挖废地686.67公顷(1.03万亩)、水利挖压废地•433.33公顷(0.65万亩)、荒滩、废河塘、废河浜1346.67公顷(2.02万亩)。

通过复垦,可建成耕地1473.33公顷(2.21万亩),园地•673.33公顷(1.01万亩),林地806.67公顷(1.21万亩),养殖水面86.67公顷(0.13万亩),建设用地180公顷(0.27万亩)。

••• 2、农用地深度开发潜力:••• (1) 宜南丘陵山区有低产果、茶园686.67公顷(1.03万亩),其中果园553.33公顷(0.83万亩),年亩产仅135公斤,茶园133.33公顷(0.20万亩),年亩产不足60公斤。

通过综合整治和改良品种,•果园年可增加果品292万公斤,茶园可增产茶叶8万公斤以上,并可建成耕地386.67公顷(0.58万亩)。

••• (2) 全市有低值林8746.67公顷(13.12万亩),•坡度相对平缓,一般在5-8度左右,经开发可种植板栗、银杏、沙棘、早园竹等经济林,经开发可种植板栗、银杏、沙棘、早园竹等经济林,6至8•年后,•按每亩年平均收益2000元计,年可产生经济效益2.62亿元。

如果能解决灌溉问题,同时考虑到生态因素,最大限度可将其中的25%建成耕地,合2186.67•公顷(3.28万亩)。

••••(3) 全市有低效水面4406.67公顷(6.61万亩),其中,低产池塘166.67公顷(0.25万亩),低产水库93.33公顷(0.14万亩),•低产河沟1926.67公顷(2.89万亩),低产湖荡2220公顷(3.33万亩)。

池塘水产品年亩产在180公斤以下,其余水面基本无收益。

通过综合治水和提高放养技术,年水产品产量可提高到池塘每亩250公斤、水库和河沟每亩40公斤,湖荡每亩30公斤,•则全市每年可净增水产品233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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