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票据有关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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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法占有为⽬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使⽤,或冒⽤他⼈的票据,或签发空头⽀票、签发⽆资⾦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法占有为⽬的。

如果⾏为⼈出于过失⽽使⽤⾦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融票据、误签空头⽀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的财物所有权,⼜侵犯了国家的⾦融管理制度。

⾦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付⼯具。

⼴义的⾦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票。

作为⼀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有价性即⾦融票据以⽀付⼀定⾦钱为⽬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使请求权;⽆因性即持票⼈出⽰票据就可以⾏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效。

由于⾦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融票据可以使资⾦使⽤效益⼤⼤提⾼,加速资⾦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还可以减少现⾦使⽤,节省流通费⽤。

因此发展⾦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融制度改⾰的⼀个重要⽅向。

但是,⾦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出于贪利⽬的⽽想⽅设法利⽤票据或者使⽤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财物的犯罪⽇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融票据的流通和使⽤过程中进⾏的,因⽽它不仅侵犯了他⼈财产权利,更影响了⾦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破坏了国家对⾦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般表现为以下六种⾏为⽅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票⽽使⽤这种情形是指⾏为⼈以伪造、变造的⾦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骗取他⼈财物的⾏为。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浅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浅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妇I SV,st em A nd So e i eⅣf叁堡!圭塾垒:.三!!!塑里!!!:签翟重霪浅祈骗取贷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孙莉摘要《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规定,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却采取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在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可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罪的不足.关键词金融欺诈非法占有犯罪形态中图分类号:D024.3文献标识码:A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法背景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只对非法占有的金融欺诈犯罪作了规定,而对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未作规定。

例如,对贷款诈骗罪作出规定,未能将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虚假陈述的行为犯罪化。

对于以欺骗方式骗取贷款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或转贷牟利目的的其他滥用贷款行为,《刑法》并不认为是犯罪,即使造成后果,一般只能按照贷款纠纷加以处理。

为堵截类似犯罪。

建立严密的刑事法网,应当增设这样的犯罪,即在能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的情况下,就按贷款诈骗罪或者转贷牟利罪处理,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或者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就按新增设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理,如此达到防堵上述漏洞的目的。

且贷款诈骗罪是自然人犯罪,而实践中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的往往是单位,而新增设窘g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而将最有可能构成犯罪主体的单位包括进来。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形态及主观罪过形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虚开票据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虚开票据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

二、虚开票据的定义虚开票据,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票据所记载的事项不真实,仍故意制作、出具、使用虚假的票据,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开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虚开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2. 虚开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3. 虚开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三、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其他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虚开票据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虚开票据的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因虚开票据所取得的非法所得;(2)赔偿因虚开票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担因虚开票据所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丢失。

票据丢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1. 损失票据金额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将无法凭借该票据行使权利,从而可能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付款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票据持有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付款人可能不会支付票据金额。

(2)承兑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对于已承兑的票据,如果持有人丢失票据,承兑人可能不会履行支付义务。

(3)贴现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持有人将票据贴现,因丢失票据而无法兑付,贴现人可能不会支付贴现金额。

2. 法律责任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因丢失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持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票据丢失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纠纷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纠纷:(1)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可能与付款人、承兑人等产生纠纷。

(2)赔偿责任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与责任人产生纠纷。

(3)所有权纠纷:丢失票据的当事人可能因票据所有权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

三、应对措施1. 及时报警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以便警方介入调查,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2. 通知相关当事人持票人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相关当事人,告知其票据丢失情况,并要求其停止支付。

3. 申请挂失止付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用票据进行欺诈。

4. 提起诉讼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 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确保自身权益。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信用等优势,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权利可能会出现瑕疵,如伪造、变造、遗失、挂失等。

这些瑕疵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权利的实现,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本身或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导致票据权利受到限制、侵害或消灭的情形。

具体而言,票据权利瑕疵包括票据本身瑕疵和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

2. 类型(1)票据本身瑕疵:包括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

(2)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包括遗失、挂失、被盗、被抢等。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形式1. 伪造: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伪造票据的行为。

2. 变造:指在原有票据上,通过添加、删除、涂改等手段,改变票据内容的行为。

3. 涂改:指在原有票据上,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

4. 印章缺失:指票据上的印章缺失,无法证明票据真实性的情形。

5. 签名伪造:指伪造他人签名,使票据权利人无法辨认真实签名的行为。

6. 遗失:指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票据丢失的情形。

7. 挂失: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被盗、被抢等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请挂失,限制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8. 被盗、被抢:指票据被他人非法占有、剥夺的情形。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消灭(1)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瑕疵,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2)在票据权利瑕疵情形下,持票人无法获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也无法实现债权。

2. 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2)盗窃、抢夺票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

3. 追究民事责任(1)因票据权利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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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票据有关的刑事犯罪
北京票据律师(北京票据纠纷律师)唐春林律师:票据作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极易产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以下是现实中较为多发的票据犯罪。

一、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
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五、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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