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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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与利益相关性之间的矛盾,关联交易问题逐渐成为了市场监管的重点。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

关联交易是指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方参与上市公司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范围涵盖了股权交易、债务融资、资产买卖、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避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与披露义务进行关联交易。

二、审批程序与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必须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与披露义务进行,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与透明度。

审批程序包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审批等环节。

在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确保交易方案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公告或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与交易方式等重要信息,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和投资者的监督。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惩戒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惩戒机制有效运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主要包括:1.责令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2.收回非法所得;3.责令支付相应的罚款;4.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公开谴责;5.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证监会还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了监管制度与内外部监控机制。

对于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证监会还有权撤销其上市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与启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1、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第九条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十三条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配套执行。

2适用范围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3.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3.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4释义4.1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分为持续关联交易和单次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通常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单次关联交易是指非持续或非重复发生的关联交易。

4.2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4.3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4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5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6豁免额度:经独立股东批准的每年度公司所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最高限额。

5职责分工5.1计划财务部a)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上级公司确定并实时更新关联方清单,组织公司关联交易豁免额度申报、超豁免额度追加申请及公司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b)负责公司所有涉及关联交易合同的专项审核;c)负责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额统计与分析、配合内外部审计对本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计;d)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绩效的考核工作、协助上级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2审计监察部a)负责提供关联交易的法律支持;b)开展关联交易内部审计。

5.3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上报及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

6管理流程6.1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分为单次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集团一二类账户关联管理办法

集团一二类账户关联管理办法

集团一二类账户关联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的集团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保护股东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确立本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服务、资金、知识产权等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及其旗下所有公司的所有内部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集团相关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本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本集团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集团董事会。

第二章实施机构第八条本集团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九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本集团董事会指定,并定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来自不同部门,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内部程序和工作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第三章关联交易政策第十四条本集团应当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方式、对象、比例和审批程序等。

第十五条本集团关联交易政策应当建立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或涉及风险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当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本集团关联交易政策应当建立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保证信息透明。

第十七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对涉及风险的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八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关联交易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第四章关联交易流程第十九条本集团内部各部门应当公开说明其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

第二十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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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关联交易对方;(二)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关联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十一条(四)项的规定);(五)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关联交易对方;(二)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关联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关联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六条如有关人员不能确定是否为关联人或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审计委员会确定或征询有关方面后确定。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一节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拟发生此项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节总经理审查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

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二)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合理时间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第三十二条未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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