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责任主体的界定:根据责任主体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法人、独立工作单位等组织承担的责任;主管部门责任是指主管部门在生产安全监管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个人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等个人的责任。
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责任程度,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 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措施: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包括公安、监察、安监、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责任,协同合作,确保责任追究的有效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责任意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企业、单位等法人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要求企业、单位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制度,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明确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追究。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1. 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 明确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3.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5. 推动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2. 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认定。
主要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等。
4. 事故教训和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同时,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原则1. 依法依规: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确保责任认定和法律责任的公正公平。
3. 分级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层级,分级负责、分级追究。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并能够及时、公正、严肃地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事故发生当时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没有直接从事作业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领导责任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2.责任界定:根据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情节,进行责任界定。
一般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以下三个层次。
3.追究措施: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等措施。
4.惩处机制:建立完善的惩处机制,对严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经济赔偿等措施。
5.救济措施:同时,制度还应考虑对于无过错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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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7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____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____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__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____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责任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根据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等,根据责任的不同,追究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体进行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赔偿和补偿。
刑事责任是指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多人死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刑事追究和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事故预防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引发事故的负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间接责任人、事故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责任人等。
责任追究的目标是查明责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责任划分:对事故发生中的责任方进行划分,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明确责任范围。
2.责任追究程序:对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规定,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听证等程序。
3.处罚措施: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等。
4.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事故预防、加强安全责任制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司社会信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生产发展,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
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履行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不动摇;把安全生产列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首要组成部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控及综合治理不动摇。
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副总兼任;成员由各副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领导兼任。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定,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二)分析研究生产作业场所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协商部署具体解决办法,批准落实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结论或批复;(四)研究批准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和工程创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一)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位责任;(二)负责年初审定工作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项审核并提出决策性意见;(三)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经理层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及其决定性事项汇报;(四)负责代表企业同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公司将安全责任状目标指标分解后,代表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五)督促检____理层全面实现公司控制目标;(六)督促经理层确保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资____障制度;(七)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布置实施,下达各部门(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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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
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车间安检员、当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
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1、对事故车间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车间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