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协团体会员入会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中国科协的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二、入会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团,有加入中国科协的意愿,经理事—1 —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中国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2.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5.社团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6.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团办事机构办公用房、人员编制及活动经费的意见;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加入中国科协的公函(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社团除外);8.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受理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
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五)社团加入中国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三、权利和义务(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2 —1.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3.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4.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5.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1.22【实施日期】1998.0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于1997年6月12日经市政府二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共同发展,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全名为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XX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是自愿组织,以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协会会员第五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类别。
第六条个人会员指个人自愿成为本协会会员,享受相关会员权益。
第七条团体会员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自愿成为本协会会员,享受相关会员权益。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应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协会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优惠。
第三章入会须知第十一条入会者应熟悉本协会章程及入会须知,并同意遵守。
第十二条入会者应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入会者如因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入会审批不通过或被取消会籍,由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入会者应按规定时间缴纳会员费,并保持会费缴纳的持续性。
第十五条入会者对协会章程、活动规定等有异议的,可向协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本协会将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优惠政策,并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展览等活动,并享受协会组织的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动态、市场分析等。
第二十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规定的活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协会有权根据会员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供会员服务。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参与协会决策、选举与被选举权等。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维护本协会的声誉,不得损害协会利益和形象。
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科技创新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邵阳学院科技创新协会是在院团委领导下的由邵阳学院在校大学生组成的科研型群众团体,为了加强邵阳学院科技创新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协会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邵阳学院社团管理条例》和《邵阳学院科技创新协会章程》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邵阳学院科技创新协会会员制度的宗旨: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制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本校的创新爱好者踊跃参与创新实践活动,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战略思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广大会员的科学意识和创新意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在我校的发展。
第三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主要任务:(一)大力开展科技普及教育,推进学术道德方面的思想建设,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校科技爱好者的综合科技素质。
(二)大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各学科间的学术思想、研究手段和科研成果的交流融合。
(三)开展科教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的活动,组织广大创新爱好者参加社会实践,使会员更多地了解国情、民情,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四)充分发挥我校知识密集、人才集中、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加强我校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积极宣传我校的科研成果。
(五)承担校领导、院团委、校学生工作处委托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自身组织管理,推进校园社团建设。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认和遵守《邵阳学院科技创新协会章程》(二)须为邵阳学院在校大学生(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四)按时交纳会费第五条申请成为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及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作档案。
第六条入会程序:①会员入会须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②提交简历一份和申请入会的原因;③邵阳学院科技创新协会审核,办公室批准同意立档,成为科技创新协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资料的权利;(五)经协会审批,可参加协会项目研究;(六)有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七)有监督协会经费开支的权利;(八)被选举后有参与协会管理的权利;(九)有向协会免费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十)有代表本协会参加比赛的权利;(十一)有给协会提出创新课题并申请立项的权利;(十二)有提出章程修改的权利;(十三)有退会的权利(写书面申请交协会审批)。
科技创新协会规章制度(4篇)

科技创新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协会的管理,规范会员的行为,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技创新协会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科技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科技创新协会的宗旨是促进科技创新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学习与实践的平台,培养青年创新人才。
第四条科技创新协会的活动主要包括科技报告、学术讲座、项目开发等。
第五条科技创新协会的纳新和退出均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六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籍年度为一年,每年注册一次。
第七条科技创新协会的理事长负责协调协会各项事务,理事会是科技创新协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八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有权利参与协会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应保护协会的声誉,不得损害协会的利益。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协会的会员应积极与其他会员交流学习,互相支持与帮助,促进共同进步。
第三章纳新和退出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协会每年进行一次纳新,招收对科技创新感兴趣的学生。
第十四条纳新程序包括宣传、报名、面试、选拔等环节,最终由理事会审核决定新会员名单。
第十五条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科技创新协会有权取消其会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损害科技创新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的行为;(3)长时间不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协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由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重要决策和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干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活动的筹备与执行。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协会的规章制度;(2)决定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和管理;(3)审核和决定会员的纳新、退出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条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1)协助理事长召开协会会议;(2)协助理事会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3)组织和协调协会的活动和项目。
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

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高校科协)组织工作,促进高校科协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高校科协是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基层组织,是高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高校科协的宗旨是: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高校发展服务,为科技、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高校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本通则适用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成立的高校科协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价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和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推进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促进科技和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二条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科技社团,为挂靠在本校的各级科技社团办事机构服务。
第三章组织第一节组织成立和撤销第十三条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能围绕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宗旨定位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高等学校,根据自愿原则成立高校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最新】

附件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全国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会、协会工作的通知

柳科协发[2010]8号柳林县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学会工作的领导,规范学会管理和运作,结合我县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接到通知后,于8月10日前,将所属或挂靠学会、协会、研究会章程、组织机构、会员名单等资料报县科协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附:《柳林县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管理办法(试行)》柳林县科学技术协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主题词:规范学会通知报:县委、县政府、吕梁市科学技术协会抄送: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领导组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张书记、王县长、薛书记、刘部长、贾常委、王县长,留存。
柳林县科学技术协会 2010年7月16日印发共印40份柳林县科学技术协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会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科协章程,结合我县学会工作实际,为加强和改进对全县学会的管理,推动学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学会管理体制,落实双重负责管理责任,形成多元支持体系,增强学会自主自立自我发展能力1.规范学会管理体制。
县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县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以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科协章程,以上社会团体接受县科协的领导。
目前符合入会条件尚未加入县科协的,原则上均要加入。
2.完善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强化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不断强化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职责。
县科协主要负责:对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对学会开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对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等事项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学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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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协团体会员入会管理办法(试行)
一、入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社团,有加入深圳市科协的意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深圳市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深圳市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深圳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
2.经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5.社团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6.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深圳市科协科普和学会工作部受理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深圳市科协分管领导审定。
(四)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深圳市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五)社团加入深圳市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二、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深圳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深圳市科协的活动;
3.对深圳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获得深圳市科协的有关资料及相关活动的支持;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接受深圳市科协领导;
3.执行深圳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4.承担深圳市科协委托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