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谊会会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在欧美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留学人员之间进行学术交流、职业发展和社会服务的桥梁。

第二条同学会的宗旨是促进留学人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推动留学人员的学术、职业和社会发展,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人才培养作出贡献。

第三条同学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研讨、职业发展培训、社会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等方面。

第四条同学会依法遵循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五条同学会的章程作为同学会的内部规范,具有约束力,需要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同学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同学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组织管理,由秘书长负责领导。

第八条同学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分会,负责具体的学术、职业和社会服务工作。

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分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办法可以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九条同学会的会员由在欧美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申请加入,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同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职业和社会服务活动;(二)参与同学会的决策和管理,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受同学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四)在同学会内畅所欲言,提出建议和意见;(五)享有其他本章程规定的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同学会的章程和决议;(二)积极参与同学会的各项活动;(三)维护同学会的正常运作和形象;(四)保护同学会的利益和机密;(五)缴纳会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同学会采用自愿捐助和会费的方式进行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同学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同学会的经费收支,每年向会员公布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同学会的经费只能用于开展同学会的各项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俱乐部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俱乐部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俱乐部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俱乐部成员的行为,维护俱乐部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俱乐部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俱乐部成员应当树立文明礼貌的形象,不得有损俱乐部的声誉。

第四条俱乐部成员应当积极参与俱乐部活动,为俱乐部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俱乐部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VIP会员两类。

第六条普通会员需遵守俱乐部的规章制度,享受基本的服务和权益。

第七条 VIP会员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享受更多的服务和特权。

第八条俱乐部有权根据会员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调整其会员级别。

第九条俱乐部有权审议和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等事宜。

第十条会员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俱乐部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俱乐部定期组织各种活动,会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加。

第十二条会员需提前报名参加活动,不得擅自缺席或迟到。

第十三条活动期间会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离开或私自行动。

第十四条活动结束后,会员需按时离开并保持活动场所的整洁。

第十五条俱乐部不定期进行成员素质培训和团队建设活动,会员需积极参与。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六条俱乐部定期向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俱乐部的运营和发展。

第十七条会员需要支付活动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十八条俱乐部对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九条俱乐部有权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条俱乐部成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或延期缴纳费用,可向俱乐部提出申请。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会员需严格遵守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会员不得在俱乐部活动中发表不当言论或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会员不得在俱乐部内部产生矛盾和冲突,如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会员不得对俱乐部的财产进行盗窃、损坏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有权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章程

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章程

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组织名称为“高层次人才联谊会”(以下简称“本联谊会”)。

第二条宗旨:本联谊会旨在加强高层次人才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促进高层次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升和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业务范围:本联谊会开展以下业务:(一)组织、协调高层次人才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二)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经济、文化、科技项目的规划、咨询和实施;(三)汇集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展各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培训及技能提升活动;(四)组织各类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交流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提高高层次人才的网络交流和沟通水平。

第四条组织形式:本联谊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注册并独立运作,由本联谊会会员自愿参加,由会员大会及理事会领导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管理。

第五条会址:本联谊会设立会员办公区,地点在本联谊会注册地或根据需要调整。

第六条徽标:本联谊会徽标采取“XX”设计,并依法申请商标权,具有公认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会员的组成:会员包括以下两种: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经本联谊会审核,具备高层次人才条件、认同本联谊会宗旨的,可加入本联谊会,享有和履行与会员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单位会员:经本联谊会审核,具备在本行业领域享有一定影响、研究领域前沿、人才资源丰富、愿意积极参与本联盟活动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可加入本联谊会,享有和履行与会员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会员权利和义务:(一)依照本章程和本联盟工作章程,参与和推动本联谊会各项业务工作;(二)对本联谊会制定和修改章程、规章、决议等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年度会费优惠和其它福利待遇;(四)遵守本章程和本联盟的各项规定,维护本联盟区域内的稳定和安全,保护本联谊会的声誉和利益;(五)各项管理及会费的规定。

第九条会员退出:会员退会需在书面申请之后,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退会手续。

大仵西街王氏宗亲联谊会

大仵西街王氏宗亲联谊会

大仵西街王氏宗亲联谊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名称:大仵西街王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联谊会是非独立法人地位及非盈利的会员自发组织,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及会员组成。

第三条联谊会旨在广泛联络在外地工作的大仵西街王氏家人,为家人们交流搭建平台,以此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互通有无,互补长短,互助急难,互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家乡。

第二章会员入会条件第四条联谊会实行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大仵乡西街王氏家人,均可自愿申请并经已入会会员推荐加入本联谊会。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推举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事;(二)参加联谊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获得联谊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源;(三)对联谊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五)其他符合联谊会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决议;(二)积极、按时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三)按期自觉交纳会费;(四)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联谊会组织机构第七条联谊会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X名、秘书长X名、副秘书长X名,共XX人组成。

第八条名誉会长由理事会邀请,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自荐和乡贤、乡友推举的方式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有关联谊会和会员的重大事项;(三)发起、组织联谊会相关活动;(四)构建会员联系网络,确定有关联络人,确保联谊会与会员之间沟通顺畅;(五)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六)邀请联谊会名誉会长;(七)适时公布会费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长及副会长的工作职责:(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决定活动时间及活动主题;(三)提交需要理事会讨论的事项;(四)安排、组织联谊会各项活动;(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老乡联谊会财务制度

老乡联谊会财务制度

老乡联谊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老乡联谊会的财务管理,维护老乡联谊会的经济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老乡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老乡联谊会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正原则,确保会费和捐款的使用合理、合法。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财务纪律,确保老乡联谊会财务安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预防和纠正财务违规行为。

第二章会费管理第五条会员除捐款外,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会费应按期交纳,不得拖欠。

第七条会费征收应当制定详细程序,确保透明公开,便于会员监督。

第八条会费征收凭证应当完整保存,便于核对。

第九条会费的使用应当经过理事会审查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老乡联谊会的正常运营和活动开支。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老乡联谊会的资金应当统一管理,建立专门的账户,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老乡联谊会章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老乡联谊会的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安全、稳妥的原则,防止资金损失和风险。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五条老乡联谊会应当每年定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老乡联谊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应当具备法定报表和附注,便于会员了解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应当及时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十九条财务监督应当由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共同参与,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财务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惩处。

第六章财务责任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与财务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老乡联谊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老乡联谊会的经济利益。

同学聚会公司管理制度

同学聚会公司管理制度

同学聚会公司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设立临时聚会筹备委员会,由热心且有组织能力的同学组成。

委员会下设主席一名,负责全面监督和协调聚会的各项工作;副主席若干,协助主席完成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财务小组、活动策划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各小组需指定一名负责人,对各自的工作内容负责。

二、职责分配1. 主席负责整体规划与决策,对外代表聚会组织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2.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3. 财务小组负责预算编制、费用收支管理和账目公开。

4. 活动策划小组负责制定活动方案、场地布置和节目安排。

5. 后勤保障小组负责餐饮安排、交通协调和安全保障。

三、财务管理1. 所有费用需提前预算并经筹备委员会审批。

2. 费用收支应保持透明,由财务小组记录并向全体参与人员公示。

3. 任何超出预算的支出必须得到主席的书面批准。

四、活动策划1. 活动策划需充分考虑同学们的兴趣和需求,确保活动内容丰富多样。

2. 场地选择应安全、便利,能容纳预计参加的人数。

3. 节目安排应提前通知参与者,以便大家做好准备。

五、后勤保障1. 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选择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商。

2. 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必要时组织集体交通工具。

3. 确保活动现场的安全,准备必要的医疗急救措施。

六、沟通协调1.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如微信群、QQ群等,及时发布信息和接收反馈。

2. 对于重要决策,应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民主管理。

3. 对于突发情况,应及时通知所有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后续跟进1. 聚会结束后,应对活动进行总结,包括费用结算、活动亮点和改进建议。

2. 收集并整理活动照片、视频等资料,制作成纪念册或电子版分享给参与者。

3. 保持联系渠道的活跃,为下一次聚会打下基础。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费
收缴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发展,增强联谊会的服务功能,根据《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用于本会办公、会议及组织活动的开支。

第四条会费标准。

会费分基本会费和特殊会费。

基本会费:每位会员每年100元;特殊会费:自愿缴纳或自愿赞助,数额不限。

第五条每年第一季度为收缴会费时间,会费直接缴纳于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专用账户,知联会办公室出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不得享受本会章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会费应设置专门账户,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

第八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每年对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写出书面财务报告,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本办法自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和田玉联谊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和田玉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管理,更好地开展会员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国和田玉联谊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和田玉原料勘探开采、加工、批发、零售、收藏、教学科研,检测鉴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组成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和田玉原料勘探开采、加工、批发、零售、收藏、检测鉴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和田玉原料开采、加工、收藏、批发、零售的个人及工艺美术大师均可申请入会。

(三)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 www.和田玉交易中心.com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或通过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注册,如实填写备案资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进行情况核实。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五)被接纳入会的会员,在接到入会通知书的十五天内,缴纳本年度的会费600元。

(六)本会秘书处向被接纳的会员颁发统一编号的VIP会员卡。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在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进行原料销售和采购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自由退会权
第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学遵守国家法律;
(二)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联谊会的相关管理;
(三)执行本会的决定;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形象;
(五)不得以本会会员身份从事任何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籍管理
(一)本会会员会籍统一由秘书处(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管理。

(二)会员的发展工作随时进行。

(三)会员证(VIP卡)按会员入会时间的先后统一编号,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

会员证遗失时,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提出遗失原因,经审核属实后可以补发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五)个人会员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六)会员要求退出本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本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的退会的申请和会员证后,办理相关退会手续,所交当年度会费不退。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七)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警告直至除名。

会员被除名,会费不退。

第八条会费管理
(一)会员加入本会,需缴纳600元/年的会费,会费一年交纳一次,一次交清。

(二)会费主要用于本会联谊交流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等。

(三)会费由本会秘书处具体管理。

(四)本会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九条会员服务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一)获得玉石行业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指导。

(二)在本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刊登会员介绍和信息等。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交流、培训、考察活动。

(四)获得参加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的原料交易活动和服务。

第十条会员积分管理
(一)会员参加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的原料交易或介绍新会员时获得积分,积分由秘书处(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积分获得的方式是:按成交额获得积分,每介绍一个新会员按成交5万元标准计分。

(二)积分奖励政策:
1、会员当年度累计交易达到100万元时,可免交下一年度的会费。

2、会员当年度成交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时,可推荐参加优秀会员的评比和表彰活动。

3、会员当年度成交额达到500万元时,可给该会员免费增办一张会员副卡,副卡可由该会员交给其他人使用,副卡只限于享受在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玉石原料交易的权力。

4、会员连续三年累计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可享受终生会员免交会费的权力。

5、开业首月办理会员手续的会员当月可免交押金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本会员管理办法由联谊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