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及其相关问题,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因此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第一章犯罪学概论1.1 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1.2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者、受害者、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等方面。
1.3 犯罪学的发展历程犯罪学的研究历程自19世纪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包括古典犯罪学、正统犯罪学、现代犯罪学等阶段。
1.4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犯罪学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与这些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渗透。
第二章犯罪现象及其类型2.1 犯罪现象的定义犯罪现象是指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和,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不法行为。
2.2 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犯罪现象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贩毒、走私等。
2.3 犯罪现象的类型根据其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
2.4 犯罪现象的影响犯罪现象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整体带来了不利影响。
第三章犯罪原因及其研究方法3.1 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包括社会及文化环境、个体特征、心理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3.2 社会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因素是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包括社会不平等、社会矛盾、社会文化传统等,这些因素都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
3.3 个体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个体因素是犯罪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包括个体的性格、人格、家庭背景、同伴影响等,这些因素对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讲西方犯罪学●一、18启蒙运动产物,其诞生标志着人类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
代表人物有边沁、费尔巴哈,以贝卡利亚最具代表性。
(一)犯罪原因思想主要论点:自由意志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二)犯罪预防思想1. 法律控制论——外控只有依靠法律、遵守法律、并在执行法律中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2. 心理强制论——内控人能区分善恶、分清是非,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
一个人知道实施犯罪可以得到快感,同时也知道实施犯罪后受到惩罚的痛苦,权衡利弊后,为免受痛苦可能放弃要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对犯罪行为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感,否则不能达到预防作用。
——费尔巴哈☆古典犯罪学家大多是刑法学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与刑罚;而实证犯罪学家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出发点则是犯罪人,试图从人的角度找到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以及预防人犯罪的对策。
●二、19(一)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被尊称为“犯罪学鼻祖”。
在犯罪学史上,没有一个人像龙勃罗梭那么多地受到赞美与攻击。
在犯罪学史上,能与龙勃罗梭相提并论的人只有他的同胞、前辈——贝卡里亚。
1. 犯罪人类学理论(1)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对101名意大利人的头骨和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作了详细记录和认真对比,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生来犯罪人说。
A 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B 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C 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D 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犯罪人分类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分为四种类型: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真正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大;激情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不具有先天人体特征,主观恶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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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犯罪学概述1、1879年法国学者保罗.托皮纳尔首次提出犯罪学,1885 年意大利加罗法络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学广义的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2、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三个方面: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
4、犯罪现象是指再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
5、犯罪学的作用:认识犯罪;为制定完善刑事法律提供依据;为预防犯罪的时间提供理论依据;为培育犯罪预防的社会基础提供帮助。
6、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以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防控犯罪对策的一门综合行的社会科学。
7、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现场调查法、社会调查法和统计研究法。
8、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确定选题阶段、制定研究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对质料的处理、分析总结阶段、提出研究成果。
第二章犯罪学的发展历史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犯罪学》,(罪刑相适应、及时性、必然性),边芯---学说核心是功利主义理论,英国,<道德与立法原则>、《刑罚原则》;关于古典学派犯罪学思想的总结:主张自由意志决定行为,强调犯罪的刑罚预防,任务其他手段也可以对减少犯罪发生作用。
2、龙勃罗梭---意大利,实证派犯罪学创始人,《犯罪人论》;菲利---意大利,犯罪三原因论(人类学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犯罪社会学》,犯罪饱和法则:犯罪的发生率受一定的法则支配。
3、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概况:犯罪社会学居于主导地位;犯罪综合原因论成为犯罪原因理论的主流;广义犯罪学的观点成为犯罪学研究就的主流;犯罪学早期研究思路在衰落之后又有所复兴;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扩展了犯罪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犯罪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日益密切。
犯罪学第二章

心理强制说以人为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的特性为基点。 心理强制说以人为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的特性为基点。心 理强制说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 理强制说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除对具体犯 罪立即执行刑罚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以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各种 罪立即执行刑罚之外, 犯罪及其犯罪后应受的刑罚处罚。由此, 犯罪及其犯罪后应受的刑罚处罚。由此,意欲犯罪者无论有何 犯罪趋向,都将面临着刑罚的威慑, 犯罪趋向,都将面临着刑罚的威慑,从而使刑罚的心理强制作 用得以充分发挥。 用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节
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学派 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学派
犯罪现象日趋严重, 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表明以古典学派构建的刑法体系不能 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自然科学快速发展, 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自然科学快速发展,为人们认识犯罪现 象提供了科学方法。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开始出现。 象提供了科学方法。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开始出现。 代表人物主要有龙勃罗梭(Lombroso)、 )、菲利和加罗法 代表人物主要有龙勃罗梭(Lombroso)、菲利和加罗法 基本出发点:否定意志自由, 洛。基本出发点:否定意志自由,坚持犯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 决定的决定论。生理决定论;社会决定论;心理决定论。 决定的决定论。生理决定论;社会决定论;心理决定论。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 [m].北京 2003.p98 ]
“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 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 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 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 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 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 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 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因为了 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 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 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第二讲犯罪社会学由来与发展

第二讲犯罪社会学由来与发展犯罪社会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
在这个时期,欧洲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如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这些变革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犯罪问题也随之而来,在这个背景下,犯罪社会学应运而生。
当时的犯罪社会学主要集中在犯罪的社会原因方面的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Emile Durkheim)和意大利学者费拉里(Enrico Ferri)。
杜尔凯姆通过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研究,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组织和社会控制的失灵所导致的结果。
他提出了“犯罪是社会正常现象”的观点,认为其中一种程度的犯罪是社会所必须的,它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费拉里则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提出了犯罪与犯罪者个性、遗传、环境等因素相关的观点。
20世纪上半叶,犯罪社会学在美国得到了深入发展。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M·金斯伯格(Robert K. Merton)提出了功能主义视角的结构机会论,强调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和机会缺乏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分配和机会缺乏会导致人们通过非法手段来追求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洛克·弗吉尼亚·奥登塔尔(Roscoe C. H. Odenath)则从统计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空间模式和非法市场等概念。
20世纪50年代以后,犯罪社会学进入了一种批判犯罪观的转型阶段。
美国学者埃德温·萨篕(Edwin H. Sutherland)提出了不葛雅准则,认为犯罪是学习出来的行为,犯罪是一种社会交往中学得的行为模式。
他还提出了犯罪是社会不同群体价值观的对立结果,强调了社会化和社会影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英国学者J· H·沙里尔(J.H.Schlegel)则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提出了犯罪与社会结构、社会控制以及个体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2犯罪学简史

★ 边 沁
杰里米· 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 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 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 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 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 《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边沁是功 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 学、犯罪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 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 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 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社会因素。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 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 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经济因素分贫穷和富裕两种,贫穷使得人 为了生存而把行为准则降低到低级动物的 程度,而富裕则可能使头脑空虚而又不从 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人生活腐化,导致赌 博、吸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行为的产生。
古代东方
• 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 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 以利其身。” • 荀况:性恶论。 • 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 的秉性。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 • 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 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 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 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 标志: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发 表。 •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面。
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
——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 研究: • 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 神异常实施犯罪; • 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
• 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 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 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
犯罪学的历史与发展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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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及其犯罪学思想
贝卡利亚主张自由意志决定犯罪行为,应 当根据社会契约给予惩罚,他提出保证刑 法目的实现的著名的“刑罚三原则”对后 世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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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及其犯罪学思想
边沁理论的核心是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人 的本性或人类的基本规律就是“避苦求 乐”,犯罪行为同样是因追求快乐和避免 痛苦而产生的,而刑罚最广泛、最适当的 目的就是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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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学的创立与发展(Found&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内容: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研究(Research of
Classical Criminology) 二、实证派犯罪学的创立和兴起(Found&
Uprising of Positivist criminology) 三、犯罪学的发展(Development of
第19页/共29页
三、犯罪学的发展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一)犯罪人类学派的进一步发展:格林
的犯罪人类学研究、胡顿的犯罪人类学研 究、其他相关的生物学研究。 (二)犯罪社会学派的进一步发展:李斯 特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塔尔德的犯罪社会 学研究、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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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Soc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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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卫城(苏格拉底受审与饮鸠 而死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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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Plato& Aristo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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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神学统治时期的犯罪研究 (Feudalism Theology Period)
中世纪的欧洲,把犯罪视为对上帝意志的 违反,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人与生俱来的、 源自于人类祖先的、被称为原罪的恶的意 志,而惩罚犯罪的残酷、恐怖的刑罚是彰 显法律惩罚作用的手段。
犯罪学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犯罪学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西方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和当代犯罪学研究三个时期。
一、西方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一)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1.(1)犯罪是违抗上帝的行为,神学色彩浓厚(2)18世纪以来,启蒙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
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的探索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类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2.代表人物、代表作(1)贝卡利亚: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
①主要内容A.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人类原则(虽然没有成为现在的原则,但是处处体现)。
B.呼吁废除刑讯逼供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C.尖锐地批判了封建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组织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再重蹈覆辙。
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A.刑罚必然性;B.罪行相适应;C.刑法及时性。
(现行学说:预防作用)②贝卡利亚思想对西方刑法改革的作用:A.1768年奥地利废除死刑;B.1772年瑞典减死刑性条款;C.1776年后,美国大大改善了犯罪人的处遇条件;D.1810年法国制定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2)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①内容: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和不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②犯罪和惩罚的关系:A.社会对犯罪必须进行惩罚B.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对其施加痛苦,以期受到惩治和教育C.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驱使犯罪和制止犯罪的动机)D.惩罚给予的损失应大于罪犯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③边沁在司法改革方面强调鉴于建筑设计(既有利于罪犯的悔改,又能体现对罪犯的人道待遇,还能威慑外面的公众)。
3.古典犯罪学派的重要思想(1)在解释犯罪原因方面,可以归纳为:①“自由意志论”是犯罪的一个主要论点,将犯罪更多地归因于个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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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西方犯罪学●一、18启蒙运动产物,其诞生标志着人类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
代表人物有边沁、费尔巴哈,以贝卡利亚最具代表性。
(一)犯罪原因思想主要论点:自由意志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二)犯罪预防思想1. 法律控制论——外控只有依靠法律、遵守法律、并在执行法律中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2. 心理强制论——内控人能区分善恶、分清是非,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
一个人知道实施犯罪可以得到快感,同时也知道实施犯罪后受到惩罚的痛苦,权衡利弊后,为免受痛苦可能放弃要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对犯罪行为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感,否则不能达到预防作用。
——费尔巴哈☆古典犯罪学家大多是刑法学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与刑罚;而实证犯罪学家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出发点则是犯罪人,试图从人的角度找到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以及预防人犯罪的对策。
●二、19(一)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被尊称为“犯罪学鼻祖”。
在犯罪学史上,没有一个人像龙勃罗梭那么多地受到赞美与攻击。
在犯罪学史上,能与龙勃罗梭相提并论的人只有他的同胞、前辈——贝卡里亚。
1. 犯罪人类学理论(1)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对101名意大利人的头骨和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作了详细记录和认真对比,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生来犯罪人说。
A 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B 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C 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D 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犯罪人分类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分为四种类型: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真正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大;激情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不具有先天人体特征,主观恶性较小。
(3)实证研究对犯罪人个人的研究,采用测量的、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
其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对以后犯罪学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但他以为一切犯罪问题都可以通过观察与实验的方法得以解释,将复杂的犯罪问题简单化,没有进一步揭示犯罪的根源。
2.犯罪控制理论①天生犯罪人——终生监禁、永远隔离、死刑等;②性犯罪、激情犯罪——冷水浴;③政治犯——安置在医院,不应处死刑;④通奸罪——离婚自由;⑤奸淫罪——设置妓院。
(二)菲利菲利,意大利犯罪学家,实证派犯罪学代表人物之一。
代表作:1881年版的《犯罪社会学》。
1. 犯罪三因素说(1)人类学因素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
其差异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不足以产生犯罪。
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能促使犯罪产生。
(2)自然因素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
这些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促使犯罪发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3)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经济因素包括贫穷和富裕两种情况。
贫穷使得人为了生存而把准则降低到“初级动物的程度”,富裕则使“头脑空虚又不能从事体、脑力劳动”者生活腐化,导致赌博、贩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行为”产生。
※“三因素论”,标志犯罪学“多因素理论”建立。
与“单因素论”相比,多因素论既反映了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也反映出犯罪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是一种历史进步。
2.犯罪饱和法则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
它们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因此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很有规律。
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和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
3. 犯罪控制理论①重疏导、轻刑罚:犯罪与刑罚可比作洪水与堤坝,“仅靠堤坝来堵塞洪水”不合理。
②刑罚替代措施:承认私生子可减少堕胎、溺婴罪;道路宽广、灯光明亮可防奸盗罪等。
(三)加罗法洛加罗法洛,意大利犯罪学家,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代表作:1885年版《犯罪学》。
1.犯罪类型划分(1)自然犯罪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
它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
(2)法定犯罪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
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不是真正的犯罪。
2.犯罪人分类(1)真正犯罪人谋杀犯——死刑是唯一措施;暴力犯——流放、限制自由,实行不定期刑;财产犯(主要指盗窃犯)——强迫劳动或处以无期徒刑;风俗犯(主要指心理异常的性犯罪人)——如果不是真正患有精神病,应放逐海外施以不定期刑;如患有精神病,加以隔离治疗。
(2)非真正犯罪人除科以刑罚外还应实行强制赔偿措施:强制犯人劳动,所得收入充作损害赔偿和罚金。
3.犯罪学理论的主要内容①他否定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说”,主张“决定论”(在犯罪原因上);②他继承了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并进行修正;③他强调心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犯罪心理学应成为犯罪人类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三、当代犯罪学(一)社会结构理论社会是划分为层次的,不同层次的成员享有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权利不同,犯罪即与这种结构有关。
1.文化冲突——行为规范冲突——犯罪(1)文化冲突类型纵向冲突:不同时期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横向冲突:同一时期内由于两种文化规范对立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横向冲突。
(2)文化冲突发生场合★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文化法律规范被扩展到另一不同文化集团领域时易发生冲突。
★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成员迁移到另一不同文化集团领域时,由于不了解这一文化集团的文化法律规范易产生冲突。
★当社会结构由简单趋向复杂化、分层化,当文化价值规范由单一状况发展为多元化,同一区域或同一集团内部也会发生文化冲突。
★社会结构变化过程中产生出新的不同文化集团或者使原来的文化集团分化,这些新产生或新分化的文化集团与原来文化集团易相互冲突。
(3)移民的犯罪问题长期生活在某一文化区域中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区域时,他“原先所具有的文化准则”与“移居地新的文化氛围”往往要发生冲突。
其结果之一就是犯罪现象出现。
2.①犯罪是由“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紧张”的产物。
低级社会阶层的成员由于社会地位低下和缺乏经济条件,难以实现自己的理想,因此“沮丧和紧张”,一些人便会求助于“犯罪等非法手段”等实现其目标;②不是所有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成功的人都会借助于它,最终犯罪与否还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目标---合法手段”的态度。
A采取“放弃”的适应方式——不会犯罪;B采取“退却”的适应方式——精神紊乱者、隐士和流浪汉或吸毒者、酒精中毒者;愤世嫉俗,内心苦闷、郁郁不得志、麻醉自己、放纵自己。
曹植。
C采取“变革”的适应方式——夜盗、抢劫;D采取“造反”的适应方式——政治犯罪。
3①“下层社会成员”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其成员由于没有社会地位,被以“中层阶层”为代表的主流社会所排斥,于是寻求一种与“社会正统价值观”不同但能够使自己感到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行为;②在亚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③亚文化群类型A犯罪团伙(主要从事有组织有预谋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B殴斗团伙(专门从事伤害人身或破坏财产的犯罪活动);C颓废团伙(远离正常社会,专门从事酗酒、吸毒和异常性行为如同性恋)。
(二)社会化过程理论犯罪是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1犯罪是行为人学习与犯罪有关的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结果。
①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得来而不是由遗传而来,它是在与别人交际过程中相互影响学会的;犯罪行为最主要部分的学习发生在“有密切个人关系”的群体当中。
②不同接触的效果因持续时间、频率、先后顺序、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持续时间长的交往对个人的影响最大;接触频繁的交往比偶有接触的交往影响大;如果儿童接触犯罪观念时年龄较小,所受影响就较大;如果一个人是从“颇有尊严的人或影响较大的团体”那里学习到犯罪观念,影响就较大。
2.他把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联系起来。
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都是“潜在的犯罪者”。
由于犯罪行为可能给本人与家庭学校、朋友邻居、工作单位等重要群体的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般人都担心这种损失而不得不遵守法律。
一个人如果没有这种约束,又不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便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①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它们贴上犯罪的标签。
一个人变成罪犯,最初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教师、警察、司法机关以及罪犯矫治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给其贴上“坏的标签”(如“坏人”、“犯罪人”)的结果。
②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一个人在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如果被“有权界定标签的人”贴上“不道德或犯罪人”的标签,就留下一个污点,使行为人处处受到污点影响。
长期下去,“被贴标签者”便会认可这种标签,进而实施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最终成为职业犯。
◆本章思考题1.评价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
2.用莫顿的“紧张理论”分析当前部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