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合集下载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及其相关问题,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因此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第一章犯罪学概论1.1 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1.2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者、受害者、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等方面。

1.3 犯罪学的发展历程犯罪学的研究历程自19世纪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包括古典犯罪学、正统犯罪学、现代犯罪学等阶段。

1.4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犯罪学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与这些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渗透。

第二章犯罪现象及其类型2.1 犯罪现象的定义犯罪现象是指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和,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不法行为。

2.2 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犯罪现象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贩毒、走私等。

2.3 犯罪现象的类型根据其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

2.4 犯罪现象的影响犯罪现象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整体带来了不利影响。

第三章犯罪原因及其研究方法3.1 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包括社会及文化环境、个体特征、心理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3.2 社会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因素是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包括社会不平等、社会矛盾、社会文化传统等,这些因素都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

3.3 个体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个体因素是犯罪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包括个体的性格、人格、家庭背景、同伴影响等,这些因素对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法国人类学家和医生保罗·托皮纳德在1979 年出版的《人类学》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 第一本以“犯罪学”为名著作,是意大利 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1885年出版的《犯罪 学》。
• 英文中的“犯罪学”(criminology)一词, 最早是在1890年出现的。
• 西方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5个 阶段:
• 这个时期犯罪学的研究主要在两个方向上得到发 展:一个方向是社会犯罪学研究;另一个方向是 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的犯罪学研究。还有一些 人进行了大量的犯罪社会学研究,构成了所谓的 “犯罪社会学学派”。
• (一)19世纪的社会犯罪学研究 • 1.统计学派的研究 • 2.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研究 • 3.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研究
• 龙勃罗索的《犯罪人论》,突破了刑法学对犯罪 的单一的法学研究方法,突出了对犯罪人进行犯 罪原因的研究,特别是冲破了刑法学只在法律之 内研究法律的局限性,从而打破了刑法学垄断犯 罪研究的局面,明确了从法律之外研究犯罪的理 论研究方向,这就在理论方法、方向和内容上为 在法学之外创建有关犯罪研究的新的、独立学 科—犯罪学奠定了充分的基础。
•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中 国大陆的犯罪学研究出现了长达30余年的停滞。
•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思想获得解放, 科学包括刑事法律科学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新中 国犯罪学也迎来了诞生的历史性机遇。
•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 初从研究青少年犯罪开始起步的;在青少年犯罪 研究中,犯罪心理学研究又先行了一步。
•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这是我国 青少年犯罪学诞生的一个重要标志。
•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基础上,以一般犯罪现象为 研究对象的犯罪学学科也在我国逐渐形成。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

我国40年来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议的发展史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有着丰富的发展史,在不断的实践和学术交流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40年来的争议中梳理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史。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犯罪论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在此期间形成的犯罪论体系主要是法律哲学、治安学、刑事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研究的结晶。

这一时期,中国学者以西方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现实,提出了一系列犯罪学说,如刑法学说、犯罪学说、惩罚学说、法律哲学等。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刑法学派”和“犯罪学派”。

9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得到了更深的研究和探讨。

在这一时期,一批实践家和学者认为,中国应该形成本土化的犯罪理论和体系,不可单纯地引进西方理论。

由此,国内学者提出了“中华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强调中国的社会现实和文化特点对犯罪的影响,并尝试从传统文化、心理学和社会学等角度来探究犯罪问题。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也开始质疑传统的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他们认为,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和影响,主要原因是犯罪论体系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

为此,一些学者开始提出反感和质疑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并尝试从科学犯罪学、预测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等角度来重新认识和探究犯罪问题。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犯罪学界也开始呈现多元化和创新化的趋势。

以犯罪学研究中心为代表的机构先后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开展犯罪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了我国犯罪学的发展。

同时,学界也在加强与国际犯罪学界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犯罪学理论,拓展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思路。

目前,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内学者提出了“新犯罪学”。

这一学说强调将犯罪现象与社会变迁联系起来,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进行思考,注重犯罪防控和犯罪预测。

具体来说,新犯罪学通过研究犯罪现象的多方面因素,探讨犯罪成因、犯罪态势、犯罪预测、犯罪防控等问题,旨在为实现社会治理提供更加科学的支撑。

2023年犯罪学专业介绍

2023年犯罪学专业介绍

2023年犯罪学专业介绍犯罪学(Criminology)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成因、规律、控制和预防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它是在法律学、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的交叉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本文将就犯罪学的学科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介绍。

一、犯罪与犯罪学犯罪是指国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等各个领域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犯罪学则是基于犯罪现象而产生的一门学科,其目的在于探讨犯罪现象的成因,研究犯罪规律,提出犯罪控制和预防方法。

犯罪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原因:犯罪学探讨了引起犯罪的社会、经济、心理、生物等因素。

犯罪学中的犯罪原因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内在因素是指个体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性格、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如对于某些暴力犯罪的作案人,多半是因为这些人自幼受到不良的家庭教育和社交环境影响,形成了攻击性格。

外在因素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

如某些暴力事件中,作案人由于生活的困苦,独自一人面对着种种困境,会产生沮丧、恐慌等情绪,进而导致的极端行为。

2.犯罪规律:犯罪学探讨了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经验、疏散、逃避等规律性问题。

3.犯罪控制和预防:犯罪学探讨了各种防范和减轻犯罪的措施,包括社会、制度、教育、流行、治疗等方面。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社会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主要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规律,以及犯罪行为的背景和环境等。

这种方法突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并且通过跟踪监测犯罪现象,提高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2.心理学方法:心理学方法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特征,以及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心理关系来探究犯罪的心理学成因,这种方法更加关注个体内在需求和冲突,能够提供有关犯罪者的决策过程的信息。

3.统计学方法:统计学方法集中在数学统计技术应用于犯罪数据上,以便发现有关犯罪规律的概率,这种方法使用大量数据ema赢家,可以给出犯罪背景和犯罪具体因素的详细信息,如犯罪地区、犯罪时段、犯罪手段等信息,而这些因素也为预防犯罪提供了重要信息。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二)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二)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二)引言概述: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预防与控制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现象以及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犯罪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修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犯罪学的核心内容。

一、犯罪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1. 犯罪学的定义2.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3.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4. 犯罪学的发展历程4.1 早期的犯罪学理论4.2 现代犯罪学的兴起4.3 当代犯罪学的发展动向二、犯罪与社会结构1. 犯罪与社会结构的关系1.1 社会结构对犯罪的影响1.2 犯罪对社会结构的影响2. 社会结构的类型与犯罪率的关系2.1 经济结构与犯罪率的关系2.2 教育结构与犯罪率的关系2.3 文化结构与犯罪率的关系三、犯罪学的犯罪类型分类1. 普通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区别 1.1 普通犯罪的概念与特点1.2 特殊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 犯罪的分类方法2.1 按犯罪对象分类2.2 按犯罪手段分类2.3 按犯罪目的分类四、犯罪学的犯罪心理学分析1. 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与研究内容 1.1 犯罪心理学的定义1.2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主题2.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框架2.1 公共心理学理论2.2 犯罪心理学理论2.3 反社会心理学理论五、犯罪学的预防与治理策略1. 预防与治理的关系1.1 预防的概念与特点1.2 治理的概念与特点2. 犯罪预防的主要策略2.1 社会预防策略2.2 法律预防策略2.3 教育预防策略总结:通过修订本文,我们对犯罪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了梳理和整理。

犯罪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我们理解犯罪现象以及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犯罪学的各个方面,以提高我们对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二十世纪的中国犯罪学(下)

二十世纪的中国犯罪学(下)

二十世纪的中国犯罪学(下)二、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肃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同时在政法工作中加强了刑事立法、司法工作。

在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之下,由于阶级斗争和犯罪形势紧密,加强刑事法学的学科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犯罪研究也就应运而生。

当时的研究者结合我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经验,进行了针对犯罪现象、犯罪特点与犯罪原因方面的讨论,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为有效的经验加以科学的概括总结,上升为理论。

但是,当时犯罪学并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关的研究被包含在不同的学科之中:如,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被归入刑法学之中,犯罪的主观原因与特殊预防归在监狱法学之中,而犯罪的社会预防则被包括在刑事侦查学之中。

但是这些研究很不系统。

从50年代中期以来,在“左”的思想指导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之下,再加上受到前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消灭犯罪这一现象,就使得犯罪学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随后,随着极左思潮的横行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不仅没有发展、前进,反而停滞、倒退。

建国30年之内,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犯罪研究机构,也没有开设犯罪学课程,使得这一在国际上有100多年历史、在旧中国已有一定发展的学科,在新中国竟无一席之地。

(一)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

面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局面,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并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与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

这样,一大批有志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在党中央的号召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坚持理论实际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生理学等学科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问题的现状、原因、特点、趋势与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犯罪学研究逐步开展起来,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犯罪学

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历史考察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对犯罪的反应的综合性学科。

任何一门科学的产生都应导源于社会的需要,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上客观存在犯罪,研究犯罪的学说更是与社会的迫切需要紧密相连、息息相关。

”正如有学者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犯罪学的历史,历来是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进行寻求探索的过程。

实际上,犯罪学是作为对欧洲 1 8和 1 9世纪出现的各种各样变革的一种反应而得到发展的。

当时正处于发展中的各门社会科学,为了回答那些年代的骚乱和混乱,都力图能发现社会的自然法则,希望建立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

”大体正是这样,犯罪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状况、犯罪情形以及肩负的任务的差别,存在不同的样态与发展趋向。

为此,笔者试图首先简略地考察犯罪学在其各国(或地区)本土发展的概貌,然后进行总结、归纳其演进的规律性。

一、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历史考察犯罪学产生于l 9世纪的初叶,但它的萌芽却置根于 1 8世纪欧洲开展争取人道主义罚的运动中。

这是当时为了反抗野蛮的审判制度一拷问、死刑以及监狱制度的反人道主的倾向而发生的一种运动。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古典主义犯罪学对刑事法学发展和政府的立法产生了迅速和深远的影响,其有关罪犯惩罚改造的学说,即惩罚与罪相适应这一古典主义原则在l 9世纪末和 2 0世纪初曾得到普遍接受。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中,美国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灿烂辉煌,堪称世界领导地位。

在 1 9 1 0年,美国的犯罪学研究并没有多大进展。

希利( Wi l l i a m He a l y于 1 9 1 4年出版了《个别的犯罪人》之后,令人颇有世界犯罪学中心已经移向美国之感。

美国犯罪学的特点,是把犯罪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研究和讨论。

因此,是把犯罪学的研究纳进了社会学的领域而思考的(多元因素论)。

在苏维埃国家存在的最初年代就已形成苏维埃犯罪学。

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及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


引起 了学 者 们 的 专 门研 究 , 产 生 了一 批 犯 罪 学 著 作 。 中 国成 立 以后 , 并 新 由于 国情 的原 因 , 罪 学 的研 究 曾 犯

度 陷入 沉 寂 状 态 。 改革 开 放 以后 , 会 各 领 域 都 发 生 了深 刻 变化 , 松 的社 会 环 境 在 促 进 了社 会 繁 荣 的 社 宽
2 1 年 第 8期 01
法 治 研 究
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及犯罪学 在中国的发展
宋 浩 波
摘 要 : 国 古代 的犯 罪研 究 , 中 也像 西方 1 8世 纪 以 前 的 一 样 , 观 点分 散 在 思 想 家们 的 各 种 学术 思 想 其
中, 有 系统 , 与 政 治 、 没 是 法律 、 国方 略 结 合 在 一起 的 。 到 2 治 直 0世 纪 前 半 叶 , 方 犯 罪 学理 论 传 入 中 国 , 西 才
欲 , 施 于 人 ”“ 礼 勿 视 、 礼 勿 听 、 礼 勿 言 、 勿 ,非 非 非 非礼 勿
想 文 化 繁 荣 局 面 。 他 们 的 各 种 政 治 主 张 中 , 包 含 着 在 都
对 犯 罪 问题 的 依 据 与 丰 富 的 见 解 和 思 想 。 其 是 诸 子 百 尤
家 中 的儒 、 、 、 四 家更 为 突 出 。 此 , 们 仅 以 这 四 道 墨 法 因 我
“ 学 ” 显 。
儒 家 学 派 的创 立 者 和 最 著 名 的代 表 人 物 是 孔 子 。 孔 子 的学 说 蕴 藏 着 人 类 丰 富 的智 慧 和思 想 精 华 , 含 着 极 包 为 丰 富 的 哲 理 。 于他 所 处 的 时代 正 是 “ 崩 乐 坏 ” 历 由 礼 的 史 变 革 时 期 , 他 十 分 忧 虑 , 此 他 从 政 治 和 伦 理 道 德 使 因 上 要求 人们 “ 己复礼 ”“ 克 、 日三 省 吾 身 ” 提 出 的 治 国 方 。 略 是 “ 身 、 家 、 国 、 天 下 ” 做 人 的 道 理 是 “ 所 不 修 齐 治 平 , 己

犯罪学的发展

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20世纪至今的现代犯罪学派。

(一)古典犯罪学派。

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抨击封建司法专制与酷刑,提出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的改革,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英国的边沁等人。

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在抨击封建主义专制刑罚的野蛮、残酷与黑暗的同时,提出新的刑罚主张,尤其是提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罚人道化原则。

(二)实证犯罪学派这是一种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及其相关方面的实际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讨预防犯罪对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两位学生菲利、加罗法洛。

他们之间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大致相同,但对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分析又有很大的不同,故人们又把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两个分支学派,前者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后者以菲利为代表。

1、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其被称之为“犯罪学之父“。

在其名著《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

在天生犯罪人的基础上,龙勃罗梭提出他的犯罪预防观。

对犯罪人类学派的简单评价。

2、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学思想以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1856—1929年)为代表。

其著有《犯罪社会学》,在该书中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和”多元犯罪预防论“的著名观点。

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人生理、心理以及种族特征;地理环境因素;社会因素。

多元犯罪预防论:刑罚替代措施3、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51—1934年),著有《犯罪学》,其主要犯罪思想主要体现在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上。

【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犯罪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一)基础犯罪学经历了统计犯罪学、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的兴衰,现代犯罪社会学是在统计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基础上的的思辨成果。

统计犯罪学顾名思义以犯罪统计为特点,具有实证主义的倾向。

虽然其研究缺乏明确的理论体系,但是他们的统计分析天然地具有犯罪社会学的潜质,对后来犯罪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①犯罪人类学在此不再赘述。

其使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开创了犯罪学研究的新阶段,同时还将犯罪研究的对象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②对于后来的犯罪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都具有深刻意义。

(二)产生和发展犯罪社会学派诞生于19世纪后期,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被认为是犯罪社会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之一,其著作《犯罪社会学》使“犯罪社会学”的概念流传开来。

③有学者将19至20世纪初的犯罪社会学划分为两个学派:法国学派(the French school)和法律—社会学派(legal-sociological school)④。

法国学派以拉柯沙尼(cassagne)为代表,对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进行了批判,主要成果在于与犯罪人类学的争论;法律—社会学派以李斯特为代表,对犯罪人类学理论进行了批判地接受,采取了一种兼容并包的态度,对各个学说进行了综合研究。

⑤20世纪是西方犯罪社会学的大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犯罪社会学的研究中心由欧洲转移至了美国⑥,形成了诸多新的犯罪社会学理论。

在这一时期,犯罪社会学兼收了其他社会科学的成果,对犯罪的研究也逐渐体系化和细致化。

当代犯罪社会学是对近现代犯罪社会学的批判整合,结合了社会心理学、紧张理论、文化冲突理论等等理论,更加完善。

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①吴鹏森著:《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51页。

②同上,第54页。

③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59页。

④同上,第160页。

⑤同上,第160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09法学一班何英200902201132根据普遍的刑法学理论,刑法犯罪概念的逻辑起点是,先有刑法、后有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其本质属性,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刑法与刑罚的基本原则。

刑法学研究的犯罪是:个体违反了现有刑法而产生的犯罪。

一、犯罪学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违反刑律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包括国家为了保护一定历史阶段的核心利益,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形式。

后一种形式产生的犯罪,由于是现行刑法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

其本质特征是价值否定性。

(一)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

犯罪是什么?要清晰、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

古今中外的神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心理学家、生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等,从各自的学术传统出发,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定义这个问题在犯罪学领域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起,就一直受这个问题所困惑。

应当说犯罪学诞生之初,是依附于刑法学的,以刑法规范定义的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对策。

但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有很多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但又严重触犯了社会需要,需要纳入犯罪的范畴,而这与刑法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相违背。

学者们逐步意识到刑法学的犯罪与犯罪学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

近年来一些国内犯罪学者提倡价值无涉,认为犯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事实从犯罪学脱离刑法霸语权的角度,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这个观点也值得商榷。

举例说,某人杀了人,这是一个社会事实,但这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战士在战场杀了敌人、警察杀了绑架人质的歹徒,我们评价他是英雄。

只有杀了我们的人,触犯了社会利益时,我们才说他是罪犯。

因此价值无涉的观点也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

那么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有密切联系。

学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研究事实问题的学科、研究价值问题的学科、研究实践问题的学科。

事实问题即是怎样的问题,包括现象、原因、性质;价值问题即应怎样的问题,包括价值评价、价值设想、价值取向;实践问题即要怎样的问,包括主体行动“能够怎样、最好怎样、决定怎样”。

按这样的学科性质划分标准分析,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要怎样处理的实践问题,也不纯粹为是怎样之类的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本质上应当归属于价值问题。

犯罪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犯罪学的出现至少已有两百年的历史,但由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犯罪学的基础概念、研究对象与范围、学科体系等学科基质至今都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学术理论。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犯罪学在自身发展的逻辑和社会需求的交汇点上焕发出勃勃生机,呈现出现代新科学的三大趋势:走向复杂性与非线形、走向极端与本原、走向综合和统一。

新科学与传统科学相比有一个重要特征,她把价值看作科学理性中的重要因素,因而使科学除了逻辑理性、数学理性和实验理性之外又增加了价值理性,在方法论上除了逻辑分析、数学分析、实证分析之外更加重视价值分析方法。

马克思主义是具有前瞻性的科学,一贯使用价值分析方法来指导理论与实践。

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价值理论来分析犯罪的范畴问题。

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性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这就是说,价值反映的是人与他人或事物、主体与客体的一种需要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

人作为价值客体,通过劳动创造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来满足自身和他人、集团、社会的需要,对社会作出贡献。

这就是人的社会价值,是个人与社会一种相互的肯定关系。

当然人的实践活动也可能对社会不仅没有贡献,甚至是反动的,阻碍社会发展,这时人与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的否定关系,而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正是后一种现象。

因此说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

(二)从犯罪的起源、发展、消亡分析犯罪的价值属性1、犯罪的起源:阶级价值评价犯罪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原始社会没有犯罪。

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

为了共同的需要,人与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缔结一系列社会规范——习俗、禁忌、宗教、道德、法律、制度。

社会规范抽样于每个个人的需要,客观上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存在矛盾,这对矛盾产生了个人的偏差行为。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自然环境极其恶劣,人类为了生存共同生产劳动,平均分配社会财富,没有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严重冲突。

虽然那时已出现个人需要触犯社会需要的情况,但人们只把它当作氏族内部的偏差行为。

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提高,出现了剩余财富,人开始有了私有财产,人个需要有了发展的可能。

氏族内部一些人利用特权、宗教、禁忌首先破坏了公平原则,获取了大量财富,原来平等的氏族土崩瓦解,逐渐出现了剥削意识,氏族社会开始分层,最后产生了两个利益需要直接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从本身的利益出发,制定了法律规范,对触犯其利益的行为,不再视为可以宽容的偏差行为,而贴上犯罪的标签。

2、犯罪的发展:历史不同的价值取向从发展的角度考察,犯罪现象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具有运动的固有特征。

特别是犯罪定义本身随着历史发展也在不断变化。

根据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学说和方法,犯罪可以这样表述:“犯罪是违背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应该受到国家机器这个专镇工具镇压的行为”。

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需要,需要本身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的过程,它具有无限性、丰富性、带社会属性的个体性等特点。

由于定义犯罪的指标本身是运动的,所以犯罪本身具有动态性的特征。

随着历史不同阶段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发展变化。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历史上不同的社会制度形态,犯罪具有质的不同,奴隶主的需要与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需要是不同的,特别是剥削阶级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的内涵更是截然不同;二、在同一社会制度形态内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犯罪的内涵也有差别,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我国刑法中对投机倒把罪的规定。

新刑法废止了投机倒把罪,原来的投机倒把行为,有的不再定义为犯罪,有的细化为新罪名。

以上表明,由于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了犯罪现象的发展和变化。

3、犯罪的消亡:共产主义价值理想与实践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律看,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是社会不和谐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它不具有社会的必然性,也不是不可避免的。

随着社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阶段发展,社会越来越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减少,犯罪就会随之下降,直至彻底根除。

原始社会没有犯罪,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犯罪现象在阶级社会经历了一个充分发展的过程,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这与阶级社会有本质的区别,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各种社会矛盾有了调和的可能性,犯罪率随之下降。

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变革时期,社会还不够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仍比较突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当社会向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阶段发展,社会和谐程度越来越高并达到一定程度,犯罪现象就能被彻底根除。

共产主义价值理想与追求的具体实践,是根除犯罪的唯一途径。

(三)价值属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一些传统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危害性,但正如一些反对这种观点的专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危害程度始终是一个量差的问题,一个人盗窃400元是违法,盗窃500元是犯罪,如仅仅从社会危害性来讲,400元与500元之间只是量不同而已,量变是事物变化的根据,但并不是事物的新质。

那么犯罪的新质是什么?近来一些专家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也存在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刑罚是对个体犯罪后的一种处罚措施,先有犯罪再有处罚措施,我们不宜用以后出现的事物来作以前发生的事物的本质定义,这是一个常识。

我们可以认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一个特征,要将它列为最本质的特征,还是有本末倒置之嫌。

从前面第(一)、(二)部分论述可以看出,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犯罪具有价值属性,那价值属性是否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呢?在盗窃400元的违法与盗窃500元的犯罪之间,我们看到,除了社会危害性量的递增以外,社会价值容忍性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主流价值不能容忍500元的盗窃行为,而将它视为犯罪行为,用刑罚予以处罚。

因此说,虽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但价值否定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价值属性才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有利于我国犯罪学科学定义犯罪。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观点,是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当前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对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犯罪学从诞生伊始,就一直笼罩在刑法霸语权之下,缺乏学科的独立性,在理论研究中,对于犯罪这一决定学科之立足根本的核心概念,犯罪学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定义,沿用的仍然是刑法学的犯罪定义,以致无法形成科学、全面、系统的犯罪学理论和学科体系。

犯罪问题的实质属于价值问题,科学的犯罪定义需要使用价值范畴的概念。

《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概念,为评价是非、荣辱、善恶、好坏提供了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为定义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犯罪是严重触犯社会需要,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烈否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刑法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统一从前面两部分的论述可以看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包含了刑法学研究的犯罪,从理论上来讲,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当覆盖刑法学犯罪概念。

根据普遍刑法学理论,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是刑事违法性,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能以刑事违法作为出发点,其研究的犯罪包含了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却因被社会核心价值否定,需要通过犯罪化进行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她的本质属性是价值否定性。

这两者是否可以统一呢?《犯罪概念新理论——事实价值与实践的统一》一文作了一些尝试: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烈否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个犯罪概念概括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价值否定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