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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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0]1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0]1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虎潭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11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市各相关部门,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4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4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湖州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林长制”管理制度,强化森林资源监管,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提高科学利用水平,实现森林资源“三保、三增、三防”(三保,即保森林面积总量、保林地〈湿地〉面积总量、保林区秩序稳定;三增,即森林蓄积量增加、受保护国土面积增加、林业经济增长;三防,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重大生态破坏行为防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市、县区两级“林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建立。

到2018年底,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两级“林长制”全面建立,全市全面实施“林长制”,全市25度以上陡坡地无新增毁林开垦及非法占用林地现象,实现高速、国省道、骨干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两侧第一山脊线及25度以上陡坡地生态修复50%以上。

到2020年,全市森林保有量达到405.4万亩,重点公益林保有量达到121万亩,湿地保有量达到65万亩,森林蓄积量每年净增长率达5%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864万立方米,实现高速、国省道、骨干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两侧第一山脊线及25度以上陡坡地生态修复90%以上,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5.7‰以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国土保护面积实现增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林区保持持续稳定,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湖委办文件[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湖委办文件[2006]3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2006年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3月3日2006年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一、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湖州”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工作要求:根据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法治湖州”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为市委五届十次全会作准备。

牵头领导:孙文友、吴水霖牵头部门:市委办协助部门: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政法委、人大办、人大研究室、政协办、党校、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湖州师院课题负责人:凌云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对策研究工作要求:落实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举措,适时召开全市自主创新大会,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牵头领导:黄萌、倪玲妹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协助部门: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农业局、财政局、党校、湖州师院课题负责人:吴建军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制、途径及政策工作要求:总结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分析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发展和变化趋势,明确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研究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机制、途径和相关政策。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湖政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7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行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划入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原市规划与建设局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稽征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全市港口行政管理。

2.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现代物流业,牵头推进港口物流发展。

3.协调综合运输体系,优化布局,促进道路、水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

4.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促进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路、水路、铁路相协调的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1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1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4日湖州市“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五水共治”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包括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考核工作由市治水办牵头,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二考核内容与分工第四条按照“五水共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分为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和综合工作六个部分,并设定相应分值。

第五条考核总分值设定为100分,分别为治污水42分、防洪水16.5分、排涝水13分、保供水9分、抓节水7.5分和综合工作12分,同时设置加分项和否决项。

相关考核内容的分值可根据年度工作进展适时调整。

第六条市治水办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分值和评分细则。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8]31号【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颁布时间】20080320【实施时间】20080320【时 效 性】有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以副组长:吴水霖徐克强(市政府)成员:陈亚明(市政府)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 曾国兴(市经委)李纲(市公安局)何国富(市监察局)谢银根(市民政局)汪少华(市司法局)沈建平(市财政局)赵伟杰(市国资委)蔡小凡(市人事局)胡国荣(市劳动保障局) 唐建章(市国土资源局) 祝时伟(市建设局)夏坚定(市交通局)姚新民(市水利局)杨建明(市农业局)朱仲华(市林业局)王伯安(市贸粮局)宋捷(市文广新闻局)陆永良(市卫生局)陆剑英(市审计局)周建明(市环保局)沈金才(市统计局)曹吉民(市工商局)陈友明(市质量技监局)鲍三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房石磊(市安全监管局)莫雨民(市城管执法局)王武元(市法制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法制办),陈亚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武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建立市铁路“三线一枢纽”工程推进领导小组组长:周杰副组长:许宏(市政府)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成员:王晓军(市发展改革委)张恩林(市财政局)李鲁勤(市国资委)高东(市环保局)虞伟瑛(市国土资源局)龚丁(市水利局)戴健(市规划建设局)顾荣荣(市交通局)柴培良(市文物局)孙跃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干永福(德清县政府)丁泉观(长兴县政府)管仲龙(吴兴区政府)熊全龙(南浔区政府)吴智勇(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葛 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王晓军兼任办公室主任,陆永春任办公室副主任,李越、章勤芳、沈尉、冯建平、陆群轩、于新海、张斌、傅自强、褚惠坚、施伟华、郑录化、吴马林、顾军、汪素琴、葛光连、费屹巍、朱卫方任办公室成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湖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1日湖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第十四次、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用水需求,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两手发力,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建立健全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为核心,积极推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着力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

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种养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改革方案。

综合运用价格杠杆、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等措施,引导农业用水户自觉增强节水意识。

2.坚持节水优先、稳粮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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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1]89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5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是主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将由原市规划与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交由市水利局承担。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利规划。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负责重要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组织拟订
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三)指导、监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对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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