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引言女职工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职场中,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重点探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问题一:性别歧视存在的问题1.薪酬差距:女职工普遍薪资待遇较低,相同工作岗位的女性往往得到的薪酬明显低于男性。
2.晋升机会有限:女职工在晋升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晋升通道往往被男性主导,女性的晋升机会有限。
3.怀孕和生育的歧视:女职工怀孕和生育会受到歧视,有些企业甚至存在辞退孕妇的情况。
4.职业发展受限:女性在部分行业或岗位上存在更大的职业发展束缚,如一些高风险、重体力劳动等行业。
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保护:完善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雇主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提高违法成本。
2.提高女性薪资待遇:建立公平的薪酬体系,确保女性薪资待遇与男性同岗位相当。
3.创造平等的晋升机会:建立公正的晋升机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给女性,鼓励女性积极参与到企业管理层。
4.禁止孕妇辞退行为: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禁止在女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进行辞退。
问题二:工时和工作条件存在的问题1.长时间工作:一些行业中,加班现象比较严重,女职工在家庭和工作之间难以平衡。
2.缺乏弹性工作制度:女性通常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家庭,传统的工作时间限制了她们的选择。
3.不良工作环境:一些岗位上艰苦的工作条件对女性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如工业制造业中的重体力劳动。
建议1.倡导工作生活平衡:鼓励企业提供弹性工作制度,如弹性工作时间和远程办公,帮助女职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
2.改善工作环境:企业应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减少对女性身体健康的风险。
3.安排适宜的培训机会:提供适宜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帮助女职工提升工作能力,争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
问题三:性骚扰和侵权行为存在的问题1.性骚扰:女职工常常受到性骚扰,有时员工内外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而且由于害怕报复,受害者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1. 问: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依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受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2.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 问: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4. 问:什么时间范围内算夜班劳动?这里的夜班劳动是指当日22 点至次日6 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5. 问: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6. 问:女职工矿山井下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 、井下(地下) 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
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因此,应当禁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保护她们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妇女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市一起劳动争议案为例,探讨妇女法律保护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公司女员工小王,于2018年7月入职该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
入职后,小王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然而,在公司成立一周年庆典活动中,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进行抽奖,奖品包括奖金、旅游等。
在抽奖过程中,小王发现自己的名字并未出现在中奖名单上。
经过调查,小王发现公司抽奖活动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中奖名单中多数为公司领导及关系户。
小王对此感到十分气愤,遂向公司提出质疑。
然而,公司以“内部活动,无关紧要”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诉求。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抽奖活动是否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2. 小王作为公司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权益受损进行赔偿?二、案例分析(一)公司抽奖活动是否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家庭暴力、歧视、侮辱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抽奖活动虽然不属于性骚扰、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但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损害了包括小王在内的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公司抽奖活动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小王作为公司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权益受损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妇女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王作为公司员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性职工能够享受平等的工作条件,并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个人尊严。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就业平等保护1.1 禁止性别歧视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职工,包括在招聘、录用、职务晋升、培训等方面不公平对待。
雇主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能力来评估和选择员工,不得以性别为唯一或主要因素进行决策。
1.2 工资待遇平等规定明确,女性职工在同等工作岗位上应当享受与男性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雇主不得因为性别而降低女性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她们的工资增长空间。
同时,规定还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以确保女性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与男性职工平等。
1.3 孕期和哺乳期保护河北省的规定明确规定,女性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雇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适当的工作安排,确保孕妇和哺乳期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此外,规定还要求雇主为孕期女性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休假,以便她们能够更好地照顾自己和胎儿的健康。
二、劳动时间和休假保护2.1 弹性工作时间为了照顾女性职工的家庭和个人需求,河北省规定允许女性职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工作时间。
雇主应当尊重女性职工的个人选择,提供弹性工作时间的机会,以便她们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2.2 妇女节假日为了庆祝和尊重女性职工的劳动和贡献,河北省规定每年的三八妇女节为女性职工放假日。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同时也是对女性职工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2.3 产假和陪产假河北省规定,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和陪产假。
产假期间,女性职工有权休息和照顾新生儿,而雇主应当支付相应的产假津贴。
此外,规定还要求雇主提供陪产假,以便父亲能够陪伴妻子一同照顾新生儿,促进家庭和谐。
女性在国际劳工法中的权益保障

女性在国际劳工法中的权益保障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不断提升,女性在国际劳工法中的权益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国际劳工组织的角度,探讨女性在国际劳工法中的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背景介绍: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ILO)是最早致力于促进劳工权益的国际组织之一。
其设立旨在确保全球劳动力的基本权益,包括男女一律工作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女性劳工的权益保障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二、女性劳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在国际劳工法中,有一些条款和公约旨在保护女性劳工的权益。
例如,《女性工人保护公约》明确规定了女性劳工在妊娠和产假期间的权益保护,禁止将女性劳工从事有害或繁重劳动等。
此外,《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也涵盖了保护女性劳工权益的内容。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法律条款,女性劳工权益保障仍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在执行这些法律条款时存在着视而不见的现象,女性劳工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某些行业和职业对女性劳工仍存在歧视,女性劳工的就业机会和薪酬待遇不平等。
此外,女性劳工面临的性别职业刻板印象和性骚扰问题也严重影响着她们的工作环境和权益。
三、问题分析与建议3.1 缺乏法律执行力缺乏法律执行力是导致女性劳工权益保障得不到充分落实的一个主要原因。
各国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加强对这些法律条款的执行力度。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可以加强监督和评估,促使各成员国更好地履行国际承诺。
3.2 消除性别歧视消除性别歧视是实现女性劳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各国政府和雇主应加强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并制定和执行反性别歧视政策。
雇主也应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工资待遇,避免对女性劳工的性别歧视。
3.3 打破性别职业刻板印象和性骚扰问题打破性别职业刻板印象和解决性骚扰问题对于改善女性劳工工作环境至关重要。
政府和雇主应加强教育和培训,树立尊重和平等的工作氛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维护女性职员合法权益,保障女性职员的健康安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浅析女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及措施

质处于低下状态 。文化层次低 , 竞争意识弱 , 女职工在参与企 使 业管理、 技术改造、 科研创新及经营和决策 中势单力薄。部分女 职工只注 重眼前利 益, 提高 自身 素质 的要求不 强烈 , 对 认为参
与 工 会 女 职 工 组 织 开 展 的活 动 是 耽 误 时 间 , 不 如 多 挣 点 钱 实 还 惠 ,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工会 女职 工 工 作 的 开 展 。 这
浅 析 女 工合 法权 益保 护 的 问题 及 措 施
许 晓 芬
( 建 省 电力 有 限公 司 厦 门 电业 局 工 会 ) 福
摘
要: 结合 多年从 益保护中存在 的问题 进行了阐述 , 并有 效的提 出了一些解 决 问题
的 措 施 , 同行 参 考 。 供 关键词 : 业女工 ; 法权益 ; 企 合 问题 分 析 ; 决 措 施 解
有 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 但相关劳动权益 的条款未在
劳动 合 同 上 体 现 。例 如 , 职 厂 特 殊 保 护 及 社 会 保 险 内容 — — 女 女职 工 劳 动 卫 生 、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保 健 问题 方 面 的条 款 未 明显 职 提 出 。 一 些 企 业 虽 然 形 式 上 签 订 了 女职 工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 旦 一 发生劳动争议 , 女职 工 投 诉 有 困难 。特 别 是 一 些 私 营 企 业 用 员 工 手 册 代 替 劳 动 合 同 , 有 一 些 企 业 的合 同 中 , 的 条 款 甚 至 还 有
怕失去工作而宁愿放弃 自身的合法权益 。
1 综合 素质 不利竞 争 . 4
当今 的社会是知识 的社会 , 知识的含量影 响着一个人在 经 济领域中的位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企业 内部 为提 高劳动
妇女法律保护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
本文将分享几个妇女法律保护案例,以期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案例背景:张某,女,25岁,与丈夫李某结婚两年。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处理过程:1. 张某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妇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建议张某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2. 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3.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4.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并禁止李某再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遭受家庭暴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法律援助下,张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三、案例二: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案例背景:赵某,女,30岁,在某服装厂工作。
该厂拖欠赵某工资,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处理过程:1. 赵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发现该厂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2.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该厂支付赵某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3. 赵某在法律援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劳动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但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
四、案例三: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例背景:李某,女,60岁,某村村民。
李某的土地被村委会违法征收,但未获得合理的补偿。
处理过程:1. 李某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建议李某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2. 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合理的土地补偿费。
3.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村委会支付李某合理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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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6期山东社会科学No.6总第202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2女性劳动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张雅维李静(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2)[摘要]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是全社会应当关注的问题。
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
应当从改变立法的滞后性、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等方面来解决目前存在的侵害女性劳动权益问题。
[关键词]女性劳动权益;法律保护;劳动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6-0131-04女性劳动权益内涵较为广泛,包括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和社会保障权等一般劳动权,也包括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和社会特征而享有的与男子不同的权益即特殊劳动权,比如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保险等。
这是因为女性特殊的身体结构和承担的特殊社会角色而要求社会对其劳动权利给予法律上、政策上、制度上等多方面的特殊保护。
女性劳动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影响女性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地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劳动权被侵害、剥夺的现象却大量存在,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女性自身的发展,甚至迟滞社会的进步。
因此,切实保护女性劳动权益对国家、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山东省各种类型单位的女职工为主要调查对象,重点了解女性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原因、救济手段以及女性在实践中劳动权益的享有程度,通过对67家单位3427人的调查,探索关于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保护女性劳动权益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女性劳动权益法律执行情况(一)女性一般劳动权益的保护情况1.就业权益和职业权益女性劳动权是一个由诸多权利要素构成的权利系统,在逻辑结构上,平等就业权是前提和基础。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就业过程中遭遇过就业性别歧视的高达67%。
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执行情况较好。
在我们调查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占38%。
只有27%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当我们进一步问到女职工劳动权益或劳动保护是否应写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时,有36%的被调查者选择写入。
关于劳动报酬的调查情况是,每月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16%,1000—2000元的占52%,2000元以上的占32%。
在关于本单位男女同工同酬问题的调查中,83%的被调查者认为单位未能实现同工同酬,并认为这种差别并非个人能力而是基于性别差异。
关于单位是否告知职业危害及是否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调查,选择没告知也没采取措施的占19%,有告知也采取措施的占43%。
2.社会保障情况社会保障是女性发展权的基础。
在受访女性中,完整享有“三险一金”的仅占32%,而在对于工伤保险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缴纳比例仅占27%,尤其是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中,95%以上的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在关于单位是否给交生育保险的调查中,有40%的女性是单位给交,33%的女性表示单位不交,其收稿日期:2012-04-26作者简介:张雅维,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山东省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重点研究基地主要研究人员。
李静,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讲师,山东省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重点研究基地主要研究人员。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8CFXZ04)的部分成果。
131余不知道有此项保险或不知道单位是否给交。
3.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原因的调查有43%的受访女性表示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因为合同到期,20%的受访女性表示企业单方解除。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当被问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进行时,33%的受访女性表示单位想解雇就解雇,67%的受访女性表示单位会提前一个月通知。
当被问到合同到期或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除外)时,职工是否会获得经济补偿时,只有20%的受访女性表示能得到。
4.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在被调查的单位中,49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3%,其中4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2%。
(二)女性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情况女性的特殊劳动权益是指根据女性的身体、生理特点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女性在“四期”从事生产劳动时,在安全和健康方面享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益。
女性在“四期”时的身体状况低于平时水平,同时女性承担社会生产力生产的重任,因此中外立法对这一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在被问及是否知道相关法律中关于女性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时,选择根本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的女性占74%。
在关于女职工是否在经期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及单位是否准许的调查中,有42%的受访女性从来没请过,52%的女性请过且单位准许,有6%的女性请过但单位不准假。
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从总体上看,约有90.8%的怀孕女性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被调查女性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者占63.4%,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被调查女性有88%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95%的女性所在的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在被调查者中,晚育且产假5个月的女性仅占到20%。
关于女性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在被调查者中,68.4%的女性能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女性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女性能在2—3年检查一次,另外,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女性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1%,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
对于费用支付问题,37%的被调查者表示由企业行政支付,由企业工会支付的占10%,个人支付的占60%;在机关事业单位中,90%以上的费用由单位报销。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否遭遇解聘的调查中,52%的女性未被解聘并保持之前的工资水平,42%的女性被解聘或者虽未解聘但降低工资。
在关于女性特殊保护配套设施的调查中,设立女职工卫生室的企业占所调查企业的43.3%,设立孕妇休息室的占6.6%,设立哺乳室的占3.4%,设立女职工浴室的占52%;在上述统计数字中,6.7%的女性所在单位同时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和女职工浴室,其中8.2%的女性所在单位同时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女职工浴室。
(三)调查结果给我们的启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和女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存在许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第一,性别歧视普遍存在。
目前,性别歧视仍是我国女性劳动权益实现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就业准入、职业隔离、劳动待遇、退休年龄和解除劳动关系等许多方面。
如在劳动待遇方面,普遍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在退休年龄方面,女性劳动者普遍要小于男性,而且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退休年龄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每当企业“减员”时,女性总会占绝大多数,并且在再就业过程中,年龄大、学历低、技能少就会成为阻碍因素,这种局面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学者将其归结为两方面因素:社会性(宏观)因素和个体性(微观)因素,如就业竞争形势、宏观经济状况、女性权益保护等等。
①第二,非正规就业领域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面临困境。
学历低、无技能的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女性主要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由于自身素质低,其就业期望值也不高,权利意识淡薄,甚至权利遭受侵害时都不能准确表达,所以这一领域也是法律保护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雇佣关系不明确,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很难证明用工关系的存在;劳动报酬不稳定,经常出现克扣工资的情况;社会保障水平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女性都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特殊劳动权益保障差。
上述原因造成这部分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个人生活质量不尽如人意,从而使这部分女性成为最易受侵害的群体,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并且缺乏及①郝冉:《我国女性就业的影响因素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231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三,单位性质、经济发展水平与女性劳动权利保护的关系。
首先,不同单位中的女性,其劳动权利实现程度不同。
我们将被调查者划分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女工、企业中高层女性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女性人员。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女性劳动权利实际享有程度最高,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利现实程度最低。
其次,经济发展水平与女性劳动权利保护程度并无明显的直接联系。
我们此次调查涉及山东省的三类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发展中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程度并无直接联系,这一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如青岛、烟台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非常发达,吸纳了大量女性就业,然而该类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往往较少考虑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对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水平并不高。
二、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程度与关于女性劳动权益的立法水平是密不可分的。
目前,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都作了规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具备了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的女性劳动权利要素。
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目前,我国的劳动保护立法过于原则,对于具体的行为方式和程序缺乏详尽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何为“就业歧视”,这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尚无严格清晰的界定。
在国外立法中,对就业歧视的界定既有概括规定也有列举规定。
此外,对就业受到歧视的人依什么标准提起诉讼、应该以哪个单位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如何举证证明歧视的存在等也未作明确规定。
(二)立法严重滞后,不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法律一经制定不能任意修改,这是法律稳定性、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所必须具备的。
但法律的稳定性并不是说法律长时间不变动。
我国有关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烙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立法观念上,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局限于对女性生理性别和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平等社会地位的保护,导致这个时期的立法难以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法律规定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合适的“土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