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管理制度之欧阳家百创编
(完整版)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XXXXXXXXX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爱心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爱心捐赠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爱心捐赠工作,提高捐赠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受捐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爱心捐赠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捐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心捐赠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和受捐者的意愿和权益。
第四条捐赠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爱心捐赠活动,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利用捐赠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爱心捐赠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加强监督和评估,提升爱心捐赠工作的社会效益和公信度。
第二章捐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捐赠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捐赠前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确保捐赠活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捐赠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捐赠的对象、金额、物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用途。
第八条捐赠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正规、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捐赠活动,不得采取托名捐赠等违规操作。
第九条捐赠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受捐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受捐者的意愿和隐私。
第十条捐赠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公布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捐赠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爱心捐赠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强对爱心捐赠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爱心捐赠工作管理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爱心捐赠工作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和社会惩戒。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欺诈、侵占或挪用捐款物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捐赠或对受捐对象不予公开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公开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损害爱心捐赠活动公信度、社会效益和受捐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所有爱心捐赠工作。
第二十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遵守相关规定。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XXXXXXXXX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国家大剧院组织架构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家大剧院组织架构欧阳家百(2021.03.07)一、演出运营系统:负责大剧院所有剧场演出的组织及运营。
由演出部、市场部、舞台技术部、场务部、合唱团、管弦乐团六部分构成:1. 演出部:负责全年演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剧目的组织、安排;剧场的经营组织及演出的调度;协调大剧院艺委会相关事务。
2. 市场部:负责市场推广、信息广告发布、会员管理;票务营销(包括套票订购、电话预订、贵宾及团体票务销售、送票服务、票务邮购及票务中心管理)。
3. 舞台技术部:负责舞台管理、设备维护、技术保障、演出保障、应急处理。
4. 场务部:负责场务服务及化妆间、琴房、演员休息室、排练厅管理。
5.合唱团:承担歌剧创作、演出及音乐会的演出任务,开展社会公益及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6.管弦乐团:承担歌剧创作、演出及音乐会演出任务,开展社会公益及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二、艺术教育交流系统:负责艺术教育普及、对外文化交流和艺术研究,由艺术教育普及部、艺术交流部、艺术资料中心、节目制作部四部分构成:1. 艺术教育普及部:负责大剧院对外各类艺术教育普及工作,包括公益性免费演出、讲座及各种形式的艺术普及活动。
2. 艺术交流部:负责国家大剧院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包括国际、国内艺术访问、表演、学术交流;接待国外来访交流团体;组织各种国际性会议。
3. 艺术资料中心:负责图书馆各类艺术资料的收藏、大剧院演出历史档案、中外著名艺术家手稿的收集与数据化处理,各类艺术研究成果的制作和出版,围绕艺术类资料开展的研究、讲座及展览、“音乐发之友”俱乐部活动、音像店及书店的管理经营。
4. 节目制作部:负责的国家大剧院节目的制作及录制,并提供技术保障。
三、大剧院经营系统:负责国家大剧院品牌推广、艺术品征集陈列、发展基金筹措,由品牌推广中心、艺术品部、发展部构成:1. 品牌推广中心:负责大剧院战略设计与实施,包括策划设计(CI)、品牌推介、广告媒介、制作监制、营销推广、活动组织(包括参观)、公共关系(媒体合作)等。
接收捐赠管理制度

接收捐赠管理制度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相关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四、应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五、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文书移交医院财务科,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六、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八、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九、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十、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范文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范文接受捐赠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本机构所接受的捐赠活动,依法维护机构与捐赠者的权益,提高捐赠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捐赠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接受各类捐赠活动及其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包括捐款、捐物、捐资办学等。
第四条本机构应根据捐赠目的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捐赠项目,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批准。
第五条捐赠物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应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捐赠管理的职责,确保捐赠活动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二章捐赠流程第七条捐赠方向本机构提出捐赠意向,本机构应对捐赠方的身份、来源和动机进行核查。
第八条当捐赠方和本机构就捐赠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当签订相关捐赠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第九条捐赠方捐赠款项的收取应由本机构专人负责,捐赠方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方式进行捐赠,同时应提供有效的捐赠凭证和发票或收据。
第十条捐赠方捐赠物资的交付和验收应有专人负责,捐赠方应提供详尽的捐赠清单,并提供合法的物资来源证明。
第十一条捐赠方对捐赠物资的用途要求本机构进行明确,本机构应善意履行义务,按照合法、合规的要求使用捐赠物资。
第十二条本机构接受捐赠不得向捐赠方提供额外的特权、优待或其他利益。
第三章捐赠管理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统一的捐赠管理系统,确保捐赠活动的全过程有章可循。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捐赠管理部门,负责捐赠活动的筹备、组织、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捐赠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机构内各类捐赠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捐赠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捐赠资料的保存和使用,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捐赠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捐赠方的跟踪和回访工作,了解捐赠方对捐赠活动的反馈和评价。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接受捐赠行为,充分发挥捐赠的作用,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各种形式的捐赠,并对捐赠的受赠方及捐赠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作出规定。
第三条接受捐赠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接受捐赠的受赠方为XX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地址XX。
第五条本机构接受的捐赠资金、物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接受有政治目的、商业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捐赠。
第六条本机构接受捐赠需按照相关程序登记备案,确保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接受捐赠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本机构负责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义务,保证捐赠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捐赠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捐赠的基本条件包括:捐赠行为必须是真实、合法、自愿的;捐赠资金或物品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捐赠的用途必须符合公益目的。
第十条捐赠人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有捐赠行为的自由。
第十一条捐赠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他人捐赠,不得利用捐赠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捐赠人应当对捐赠资金或物品的来源进行真实、合法的说明,并愿意接受相关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捐赠资金或物品的用途必须符合公益事业的需要,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四条捐赠资金或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本机构的受赠范围和相关政策要求。
第三章捐赠的程序和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捐赠需符合本机构的受赠范围和相关政策规定,经过评估和审批后方可接受。
第十六条捐赠需在捐赠协议或书面捐赠协议中明确相关事项,包括捐赠的资金或物品数量、用途、捐赠人信息、捐赠协议的期限等。
第十七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本机构接受的捐赠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立专门账户管理,并定期报送捐赠使用情况。
学校接受捐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接受捐款的行为,确保捐款的合法、合规、安全,维护捐款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捐款、奖学捐款、资助贫困学生等。
三、组织管理1. 学校成立捐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捐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捐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捐款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3. 捐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捐款的接收、登记、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
四、捐款接收1. 学校向社会公开接受捐款,应明确捐款用途、金额、捐赠人等信息。
2. 接收捐款时,应确保捐款来源合法,捐赠人真实有效。
3. 接收捐款时,应使用正规捐款收据,并注明捐款用途、金额、捐赠人等信息。
4. 接收捐款时,应做好捐款登记工作,确保捐款信息准确无误。
五、捐款审核1. 捐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捐款进行审核,确保捐款用途符合学校规定,捐赠人真实有效。
2. 审核内容包括:捐款用途、金额、捐赠人身份、捐款凭证等。
3. 审核通过的捐款,由捐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存档。
六、捐款发放1. 捐款发放前,需经捐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2. 捐款发放应严格按照捐款用途执行,确保捐款使用合理、透明。
3. 捐款发放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发放时间、金额、用途、受助人等信息。
4. 捐款发放后,应及时向捐款者反馈捐款使用情况。
七、捐款监督1. 学校内部设立捐款监督小组,负责对捐款活动进行监督。
2. 捐款监督小组定期对捐款活动进行检查,确保捐款使用合法、合规。
3. 捐款监督小组有权对捐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责任追究1. 学校对捐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捐款者对捐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捐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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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人民医院
欧阳家百(2021.03.07)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
捐赠资助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登记建账,任何科室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七、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
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
财务科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八、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九、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捐赠资助。
十、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接受捐赠资助财产应结合医院的发展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发挥受赠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
十一、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向职工和社会定期公示。
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XXXXXXXX人民医院
二0一四年六月
附件1:《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附件3:《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附件1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
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社会捐赠资助方(单位):
受赠受助单位:XXXXXX人民医院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为了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支持和帮助,捐赠资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如下。
二、捐赠资助方于年月日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XXXXX人民医院财务科。
三、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具有该产品完备的产品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校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五、社会捐赠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六、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的同意。
七、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使用科室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八、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后方进行处置。
十、捐赠资助终止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方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成果。
对于捐赠资助方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十一、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或者受捐个人因长期因病、因故、出国等原因无法使用该项捐赠款,纳入财务科经费结余管理。
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会
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十三、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3
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欧阳家百创编 2021.03.07
欧阳家百创编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