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金融衍生品定义及破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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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破产现象也随之增多。

在国际破产关系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破产能力原则破产能力原则是指破产程序应适用于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

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能力原则要求债务人在不同国家均具有破产能力。

然而,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 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破产程序优先原则是指破产程序在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时具有优先权。

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程序优先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债务人财产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破产程序。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国际破产关系中,各国应公平对待债务人和债权人。

公平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既要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 国际协调原则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在国际破产关系中,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协调原则要求各国在制定和实施破产法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破产法律体系。

三、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1. 破产管辖权冲突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管辖权冲突是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决破产管辖权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所在地原则:以债务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破产管辖地。

(2)债权所在地原则:以债权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破产管辖地。

(3)法院选择原则:由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某一国家的法院进行破产程序。

2. 破产程序冲突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程序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的破产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规则、债权申报等方面存在差异。

解决破产程序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程序: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另一国破产程序的结果。

(2)相互协助:各国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相互提供协助,如交换信息、提供证据等。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摘要: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与一般公司破产法明显旳差别。

研究美国银行破产法旳特殊制度设计可为加快我国银行破产旳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核心词:银行;破产法;比较研究;启示银行业是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风险性特性旳特殊行业,需要建立安全、有效旳专门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律制度。

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旳特殊公司,该机制必须反映银行主体旳特殊性。

为此,美国在破产立法上建立了两套截然不同旳法律程序,分别解决商业银行和一般公司旳破产问题。

一、美国银行破产法旳特殊制度设计(一)初期介入破产启动旳程序。

在美国,一般公司旳破产受破产法旳规制。

启动破产程序旳权利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享。

其中,非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自愿破产由破产公司提出。

所有旳破产申请均需向地方联邦破产法院提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与债权人或破产公司启动一般公司破产程序不同,美国银行破产程序旳启动权排他性地予以了银行主管当局,即银行破产由银行许可机构、监管机构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根据法典列举旳破产因素来提出。

美国银行破产并不是简朴合用一般公司破产所通用旳“资不抵债”原则。

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开始强调不必具有资不抵债旳明显证据,只要有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旳利益而保护银行资产旳必要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例如银行没有按照安全稳健旳方式运营,银行没有履行提存存款保证金义务时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1991年美国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案》(FDICIA)将银行资本严重局限性作为银行破产旳最重要因素。

该法案规定,“资本严重局限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如下)时,不必等到资本耗尽,在进入资本严重局限性状态90天内就可并且必须采用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银行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和尚未浮现资不抵债旳流动性危机,但只要资本充足率在2%如下,达不到银行资本旳监管规定,银行旳财务状况就可被视为不再符合“安全和稳健”旳运营规定,监管当局就必须采用措施。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法偿清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或生活,而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法定权利并帮助其重组或清算债务。

在美国,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破产者的利益之间取得了平衡,包括两个主要类型的破产程序: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在第七章破产中,破产者的非豁免资产都被出售,以支付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豁免资产(如房屋和一些其他财产)被排除在外,破产者可以选择保留这些豁免资产,而不受清算限制。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者的未偿债务将被清除。

然而,这也意味着破产者必须交出任何非豁免财产,并接受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监管。

第七章破产程序在一些方面比第十一章更简便,但只适用于企业或个人的暂时性困境。

此外,第七章破产程序对于某些种类的债务可能不适用(例如学生贷款),并且在提交第七章破产前可能需要通过信贷咨询申请程序。

第十一章破产第十一章破产程序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破产程序,适用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破产情况。

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中,破产者仍然有权管理自己的资产,但在破产程序期间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

与第七章不同的是,破产者需要提交破产重组计划,而非清算所有非豁免资产。

破产重组计划是指一个由破产者和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债务重组的方式,从而使破产者能够偿还债务,并在短时间内实现有效的财务重组。

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也会形成一个大小不等的委员会,负责审批破产重组计划并代表所有债权人解决争议。

破产重组计划通常包括延迟偿还债务、减少利息、削减债务本金或者一次性支付债务。

破产程序的影响破产程序将对破产者和债权人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破产者而言,破产程序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信用记录,使他们难以获得借贷或租赁住房等。

此外,破产程序也可能导致破产者失去非豁免财产,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其职业生涯。

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收回的资产大大减少。

在严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不会得到债务的任何回报。

债权人可能还需要注意法院命令的变化,这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收回财产的时间。

美国破产法典pdf

美国破产法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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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典简介
1、美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是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是保护债务人
的财产免受债权人进一步掠夺和索赔,使债务人可以重整资产以清偿
相关债务的联邦法律集合。

关于美国破产法,需要提到它的两个主要
部分,即美国破产条例和美国破产法第七部分——管辖章节,它们分
别由联邦破产条例和破产法修正案7框架的11篇章节组成。

2、美国破产条例:美国破产法的第一部分是此法令的结构性框架,被
称为美国破产条例。

此条例包括七个部分,其内容涉及倒闭公司发展
后的破产程序,投资方投资回报保护,破产管理机构(破产担保公司)等提供破产管理服务及其补贴方案等有关破产管理的规定。

3、破产法第七部分:美国破产法第七部分——管辖章节(第七部分)
是美国破产法的第二部分,与美国破产条例共同构成了美国破产法的
基础框架。

管辖章节涵盖了破产公司的定义、解散和合并、确定破产
公司的管辖范围、破产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破产过程中的债权和债务
以及破产过程中的费用等领域。

破产法第七部分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了
11篇章节,分别细致描述了破产程序中每方可能涉及的内容。

4、美国破产法的目的:美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及其财产一个合理的
过渡期,同时也保证了债权人可以获得尽可能有效的偿付。

破产稄序的目的,是确保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得到公正的、尽可能合理的债务偿还,同时保护破产公司的财产免于进一步的掠夺和索赔。

破产法的宗旨在于,通过双赢的结果,以实现债权人得到应有而又恰当的偿付,同时又能让债务人可以解除压力,重整资产并重新开始。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破产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确保经济系统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其破产法体系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以便更好地了解美国破产制度的运作。

一、破产法的基本规定美国破产法是由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

在美国破产法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破产个人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法第11章颁布的“个人破产规定”(Chapter 11)进行破产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分为两个类型:第7章(Chapter 7)和第13章(Chapter 13)。

第7章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个人破产形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Liquidation Bankruptcy)。

根据该章规定,债务人必须出售其非豁免财产,通过清偿债务来获得破产解救。

此时,由破产法庭任命的破产受托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其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清偿。

第13章则是另一种个人破产形式,被称为重组破产(Reorganization Bankruptcy)。

债务人在该章下可以制定还款计划,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还款计划一般在3至5年内执行,期间债务人必须遵守还款协议。

重组破产的好处是债务人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同时通过分期付款还清债务。

2.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通常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

第7章企业破产是一种清算破产程序,即企业全部停业、解散,并将其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第11章企业破产则被广泛用于企业重组和重组破产。

债务人可以根据该章规定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重整。

这通常涉及到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削减债务、重新安排公司结构等。

第13章企业破产则适用于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经营者。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金融危机中的主要衍生品

美国金融危机中的主要衍生品

• 通常是以信贷资产或债券为标的资产,是证券 化金融创新下创造出的一种衍生品。即信贷资 产的证券化或债券的再证券化 • 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现金流量之可预测性较 高,不仅提供投资人多元的投资管道以及增加 投资收益,更强化了金融机构之资金运用效率, 移转不确定风险。凡具有现金流量的资产,都 可以作为证券化的标的。
现金型CDO的构造
投资者
发起人 (资产组合) 资金 资金
SPV
真实销售 本金利息
优先级
中间级
股权级
信用违约互换 CDS
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违约互换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 是一种将参照实(即信贷资产的借款人) 的违约风险从合同买方转移到合同卖方 的协议。
CDS的构造:
抵押支持债券 MBS
2. 利息要素 • 利率 • 付息频率 债券利息 = 现有面值* 利率* 计息天数 3. 现金流偿付 • 每月该债券偿还的现金流由利息和部分本金偿 还两部分组成。 部分偿还本金额 = 现有面值* △ factor
抵押债务权证 CDO
CDO: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mortgagebackedsecurity把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中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抵押贷款的集合体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
美国金融危机中的主要
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与美国金融危机
SM 次级按揭贷款
MBS 抵押支持债券
抵押支持债券 MBS
特征:
与普通债券相比,抵押债券要素不 仅包含原始面值、利率、年付息频率、 计息方式等,还包含债券现有面值、未 偿还本金系数( 即 factor) 、利息和部 分本金偿还迟付期限等。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郭兵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

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

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 bonorum)。

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

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

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获得进展。

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同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同意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能够被投进监狱。

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由于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习惯英国破产法。

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汲取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根据而使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同意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与原则。

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

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

美国最早由国会颁布的破产法是1800年破产法。

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

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有用价值而在1803年被废止了。

184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同时同意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

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1843 年又被废止了。

18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之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与解制度(com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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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10月生效的《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简称BAPCPA)第九章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 contract)的定义及相关破产处理进行了规定。

BAPCPA第901条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进行了定义。

从形式上看,每个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担保协议或总协议等。

以证券合约为例,其定义条款的简单翻译如下:“(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做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


第九章还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相关金融合约进行了规定,即上述提及的五类金融合约豁免适用“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

“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破产约定条款”(ipso facto clause):
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

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

“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偏颇转让”(preferential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90天内(如果相对方为内部人,则为1年以内)为清偿先前债务而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并且该转让可以使得该债权人能够比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1年内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或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的转让。

对于偏颇或欺诈性转让,破产托管人可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以雷曼兄弟破产为例,如何处理雷曼兄弟破产中的大量衍生产品合约增加了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金融合约在破产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豁免条款,如不适用自动中止条款,这也就意味着当其他合同仍然被冻结时,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可以和破产机构结清相关权益,即如果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衍生产品的拥有者可以在雷曼兄弟的其他债权人之前取得资产。

此外,无论是1978《破产法典》还是BAPCPA都对豁免主体及其具体的豁免范围进行了界定。

豁免主体是指在上述豁免交易中有资格享受豁免的合约相对方,其豁免范围随豁免交易的不同而有所区
别。

在互换协议和回购协议中,任何相对方均可享受豁免。

在其余金融合约,包括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对于自动中止和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的豁免,只能由期货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享有;对于偏颇和欺诈性转让限制的豁免,可以由任何相对方享有,但前提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上述主体之一。

2005年的BAPCPA保留了相关条款,不过其通过加入“金融参与人”(financial participant)而使豁免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

金融参与人包括两类主体,一是结算组织,二是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前15个月内的任何时点所拥有的豁免合约的总价值,名义或实际本金数额(nominal or actual principal amount)不少于10亿美元,或逐日盯市头寸(mark-to-market position)不少于1亿美元的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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