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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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55号(城乡建设类102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55号(城乡建设类102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55号(城乡建设类10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55号(城乡建设类102号)提案答复的函九三界:《关于补齐污水收集管网基础设施短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十三五”以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建城〔2017〕116号)、《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城〔2019〕52号)、《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34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快污水管网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明确“十四五”期间将继续把污水管网改造、建设作为重点工作。

一、关于对全国污水管网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改造开展污水管网排查是推进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的前提。

我部制定的《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明确了排水管网的日常巡查、检查与评估的要求,对管渠的功能状况应按照1—2年为周期进行检查,对管渠的结构状况应按照5—10年为周期进行检查。

建城〔2019〕52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监测制度,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组2016年8月1目录1 前言 (1)2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概况 (2)2.1 行业概况 (2)2.2 生产工艺和装备情况 (5)2.3 生产过程污染情况 (6)2.4 生产过工程能耗情况 (8)2.5主要产业政策 (9)3 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及依据 (10)3.1 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10)3.2 指导思想 (10)3.3 主要依据 (11)4 技术路线及调研 (13)4.1 技术路线 (13)4.2 调研内容 (13)4.3 工作完成计划 (15)5 指标的选取和确定 (17)5.1 指标选取原则 (17)5.2 指标体系主要内容 (17)6.3 指标的确定 (18)6 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24)7 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的可行性 (26)1 前言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作为环境治理行业,肩负着我国环境质量改善的重任——政府总量减排考核的重点对象。

同时,该行业面临着提标改造压力大、能耗高、产生的污泥和废水亟需资源化处理回用的现状,在政府推动下未来还将继续扩大建设规模,因此,大力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应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其清洁生产工作,从而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具有深入而长远的意义。

国家目前尚未发布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因为没有统一进行数据核算和评比的要求,各地在评价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过程中,数据难以进行比对。

清洁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产品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如果缺少统一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如何判断行业内企业是否达到清洁生产要求将非常困难,给清洁生产的推广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1年6月目录前言 (5)一、规划基础与形势展望 (6)二、总体要求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7)(三)主要目标 (8)三、推进设施建设 (8)(一)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 (8)(二)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 (11)(三)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12)(四)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 (13)四、强化运行维护 (14)(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14)(二)推行专业化运行维护 (14)(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15)五、保障措施 (15)(一)强化责任落实 (15)(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16)(三)完善费价税机制 (16)(四)强化监督管理 (17)前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生态环境部联合编制了《“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旨在有效缓解我国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系统推动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设施运行维护水平。

《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主要目标、重点建设任务、设施运行维护要求以及保障措施,以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规划范围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规划期限: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一、规划基础与形势展望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是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博文佳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作者:武汉市博文佳咨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在现代城市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设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保护水环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家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的建设。

(一)国家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

建立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85%,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90%;建制镇达到70%,其中中西部地区力争达到5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其他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重点镇提高5个百分点,初步实现建制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到2020年底,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京津冀地区不低于3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其他城市和县城力争达到15%。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污水管网12.59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2.77万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2.88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22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220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含水80%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置规模6.01万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1505万立方米/日,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831万立方米/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初步形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

“十三五”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十三五”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十三五”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优先保护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完成饮用水源污染隐患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防护,完善饮用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巩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成果,在一级保护区推广物理隔离和短信提示,编制实施全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

各级政府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

全面推进饮用水源集雨区范围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积极引导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民下山脱贫或生态移民。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2.饮用水水源地严格环境执法。

按照《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杜绝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网箱养殖、渔业养殖、农家乐等活动,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污染隐患整治。

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防护。

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加快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

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

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应急管理。

二、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全面建立河道清淤长效机制。

1.垃圾河、黑臭河污染治理。

全面启动实施“消灭黑臭河、劣五类水三年行动计划”。

巩固“清三河”成果,基本完成黑河、臭河治理,加大“清三河”达标县创建力度。

巩固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运作体系,探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

坚持与“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协同推进,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统筹推进河道疏浚、沿河拆违等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大纲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大纲

2018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大纲第一部分"十三五"规划编制大纲一、总则(一)规划依据(二)规划原则(三)规划范围(四)规划年限二、现状及问题(一)基本情况(以城镇水环境现状与分析为重点)(二)"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三)供排水现状和污水处理现状( 18年)1、城镇供排水现状与分析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现状与分析3、污泥处理处置现状与分析4、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现状与分析5、城镇污(排)水管网现状与分析(四)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三、需求预测(一)人口预测(二)供水量预测(三)污水排放量预测(四)污水处理情况预测(五)排水管网预测(六)污泥处理处置预测(七)再生水利用预测四、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一)规划目标(二)重点任务1、建设内容2、项目构成及布局五、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六、实施计划七、保障措施八、效益分析(着重分析主要污染物削减效果)第二部分: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大纲的说明一、总则(一)规划依据列举但不限于以下依据:1、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国家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排水管网规划等;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5、本地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质量和排放标准,水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改善要求,环境保护目标;6、城镇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系防洪等专业规划。

(二)规划原则1、加强评估,总结经验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3、管网配套,泥水并重4、严格标准,控制投资5、削减总量,改善水质(三)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本行政区内设市城市、县城、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建制镇、其他部分建制镇(常住人口在3万以上的建制镇)。

(四)规划年限其中规划现状年为18年,规划期为18年一18年。

二、现状及问题(一)基本情况本地区域概况、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12.31
•【文号】发改环资[2016]2849号
•【施行日期】2016.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
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6]2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为统筹推进“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我们编制完成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2月31日。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十三五”期间,全国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50.97 万吨/日(包含“十二五” 续建 12.9 万吨/日),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 50%, 东部地区达到 60%。
2.建设要求。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 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 监控设施。对不达标设施,尽快开展技术改造或关停。
——到 2020 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尚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 2018 年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县级或市级垃圾处理设施 集中处理,原则上建制镇不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距离县市较远的建制镇可视具体情况另行考 虑)。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加快建立与生活 垃圾分类衔接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设任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 及库容饱和的填埋场进行治理,使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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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要求。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优先开展水源地、 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开 展改造工作,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建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 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对于库容饱和的填埋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 要求规范封场。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可考虑对库容饱和的填埋场土地开展复合利用。 “十三五”期间,预计实施存量治理项目 80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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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1505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 城市 1214 万立方米/日,县城 291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 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结合再
其中:中西部地区建制镇力争达 到 50 75
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 90 力争达到 60
提高 5 个百分点 ≥30*
“十三五”新增 3.1
/
/
22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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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其中:北京
其中:天津
其中:河北
缺水城市
其他城市和县城
污水管网规模(万公里)
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万立方米/日)
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万吨/日)
对经济发达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流 域地区,应加快设施建设进度,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5022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2856 万 立方米/日,县城 1071 万立方米/日,建制镇 1095 万立方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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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资源 化利用。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加快完成达标改造。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存 在二次污染隐患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考虑统筹集中 处理处置。
“十三五”期间,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 80%的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能力 6.01 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 4.56 万吨/日,县城 0.92 万吨/日,建制镇 0.53 万吨/日。
指标 城市
污水处理率 县城
(%)
建制镇
城市 污泥无害化 处置率(%) 县城
重点镇 再生水利用 京津冀地区
“十三五”主要目标及建设任务
2015 年 91.9
85
/
53 24.3
/ 35.0
2020 年 95
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 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85
其中:东部地区县城力争达到 90 70
3.加强合流当按照本地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加快 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加快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
“十三五”期间,改造合流制管网 2.87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1.70 万公里,县城 1.17 万公里,完成后将促进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5%,其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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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 85%,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 90%;建制镇达到 70%,其中中西部地区力争达到 5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 前一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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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
“十三五”期间,改造老旧污水管网 2.77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1.58 万公里,县城 0.73 万公里,建制镇 0.46 万公里。
(2)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以管网的截流、输送污水效能为评价标 准,改造后的污水管网要不破损、不漏水,排水顺畅。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 照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选择脱氮除磷效果好的工艺技术,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2.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现有污 水处理设施未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的,均为提标改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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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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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 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尊重并顺应城镇发展规律,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 发力”的治水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倒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统 筹规划、科学引导,加快形成“绿色生态、系统协调”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格局。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缓解水资源紧缺等 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优化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空间布局,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水平,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造、排水口及检查井渗漏治理,开展城市建成区初期雨水污染治 理。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坚持政府主导,明确责任主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府与社会 资本合作。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健全城市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 制度,强化运营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确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规划期限:2016-2020 年。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居民安全 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十二五”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力度,全国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截至 2015 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 2.17 亿立 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2%,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85%,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但同时也应看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区域分布 不均衡、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建制镇设施明显不足、老旧管网渗漏严重、设施提标改造需求 迫切、部分污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再生水利用率不高、重建设轻管理等突出问题,城 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十三五” 期间应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 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 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 量改善的成效。
(2)技术要求。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要采取分流制系统,污水管网收集能力 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污水管网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严格做好闭水实 验,防止检查井、接口渗漏等问题。
2.强化老旧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对年久失修、漏损严重、不合格的老旧污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进 行维修改造,减少管道污泥淤积、超载等保证过流能力,改善因管网破损造成大量地下水等 外来水进入而影响排水、治污效能发挥,避免污水渗漏导致管道周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等,
(二)基本原则
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全面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将污水处理作为改善城镇水生态环境的 关键环节,坚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 衔接,与环境改善需求相适应。
系统协调,提质增效。按照经济适用、节约资源、高效有序的要求,科学规划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 设改造,厂网配套、泥水并重,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1.新增配套污水管网
(1)建设任务。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优先解决已建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强化黑臭水体沿岸的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 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管网 12.59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6.62 万公里,县城 2.92 万公里,建制镇 3.05 万公里。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均覆盖污水处理 设施配套管网,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十三五”期间,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220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3639 万立方米/日,县城 581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应根据污水进水特点、排放和再生利用要求,科学选择提标改造工艺, 着力提高设施脱氮除磷能力,提标改造后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相关规定的水 质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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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 划
发改委、住建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央城镇化 工作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指导 各地科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 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 包括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再生水生产设施规模(万立方米/日)
65.9 28.5 27.7 12.1 4.4 29.65* 21744 3.74* 2653*
68.0 30.0 30.0 ≥20 力争达到 15 42.24 26766 9.75 4158*
注:表中*不含建制镇数据。

2.1 1.5 2.3 7.9 11.6 12.59 5022 6.01 1505*

(2)技术要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要充分考 虑管网建设需求、河道及景观水体补水、再生水利用等。在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地区,宜 采用成熟的集中处理方式。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 用技术路线简单、投资规模小、便于维护和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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