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背景介绍民政行政调解是政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解纷机制,具有双方认可、程序简便、效果显著等优势。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是开展社会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工作目标为了更好地开展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以下工作目标:1.建立和完善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
2.提升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质效,加强调解人员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
3.加强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机制的认识和信任。
工作措施建立机制1.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民政行政调解职责和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调解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2.健全调解机构和机制,建立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中心,设立专职和兼职调解员,涵盖各行各业的专业能力,完善调解工作机构和流程,实行多元化调解方式。
3.注重调解督导,建立评估机制,推行领导带班制度,定期开展调解工作督查、考核和评估,按照考核结果,对调解员及时给予表扬、激励和奖励,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
提升素质1.加强调解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接受法律、心理、沟通等相关培训,丰富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应对纠纷的经验。
2.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定招募和晋升标准,建立调解员队伍库,注重选拔和培养专业背景和应急处置能力强的调解员,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加强调解员激励机制建设,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奖励为辅的激励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激励和慰问,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宣传教育1.注重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宣传,扩大凝聚社会共识的影响力,加强对调解工作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信任。
2.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多渠道宣传口径,提高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可信度,切实推动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
3.制定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宣传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及重点事项,不断挖掘调解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民情民意,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人群的普及宣传。
街道调解工作流程

街道调解工作流程一、调解工作概述1.定义2.目的3.适用范围二、调解前准备1.了解案情(1)开展情况调查(2)收集相关证据2.组织调解人员(1)确定调解员(2)组建调解团队3.确定调解方式(1)面对面调解(2)电话调解(3)线上调解三、提交调解申请1.申请主体(1)个人(2)单位2.提交材料(1)调解申请书(2)相关证据的复印件3.申请方式(1)现场提交(2)邮寄提交(3)线上提交四、调解通知1.通知双方当事人(1)调解时间(2)调解地点2.确认参与意向(1)参与回复(2)处理缺席情况五、调解会议1.会议准备(1)调解场地布置(2)会议记录准备2.开会程序(1)开场致辞(2)听取当事人意见3.讨论与协商(1)听取各方意见(2)形成解决方案4.达成调解协议(1)书面协议(2)双方签字确认六、调解后续工作1.监督协议执行(1)定期回访(2)收集反馈2.处理未执行情况(1)协调再次调解(2)提交法院诉讼七、案件归档1.完成调解记录(1)记录保存(2)案件总结2.统计分析(1)调解成功率(2)常见纠纷类型八、注意事项1.保护当事人隐私2.一视同仁、公正客观3.调解员的中立性九、相关咨询1.咨询渠道(1)街道办事处(2)社区服务中心2.咨询内容(1)调解流程咨询(2)法律法规咨询。
行政调解流程图

附件1
行政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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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调解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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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行政调解告知书
行调启告字〔〕号
: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因该事宜与你有关系,特告知你,并征求你是否愿意参加行政调解。
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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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不予受理告知书
行调不受字〔〕号
:
你(单位)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请向。
特此告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 4 -
行政调解立案通知书
行调立受字〔〕号
: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本机关已立案受理并决定进行行政调解。
请于年月日时在
参与行政调解。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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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调解通知书
行调终字〔〕号
: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本机关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现本机关决定终止调解。
请按。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12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13。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社会和谐发展,调解各类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工作内容
本方案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调解各类民事争议
2.调解行政争议
3.执行施工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
4.开展非诉调解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
1.推动民间调解制度,实行以案说法,推动协商解决纠纷。
2.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非诉调解,让纠纷得到更及时妥善地解决。
3.对于部分特殊问题,由国家机关或其他部门共同解决。
第四章调解原则
1.公正公平
2.重视当事人意见
3.以和为贵
4.稳定解决
第五章调解流程
1.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介入并主持
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保护当事人权益,重视当事人意见,并
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2.若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立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程序将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六章调解师执法制度
1.调解员应当为人民群众服务,保护当事人权益。
2.调解师必须遵守调解原则和流程,并保持中立。
3.调解师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协商调解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七章风险管控
我们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防范风险、化解纠纷,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结束语
本方案的实施,将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板(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板第一条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第二条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主持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条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乡(镇、街道)、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四条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背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是国家的责任。
在民事纠纷方面,法院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此时民政行政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政行政调解是指,未涉及刑事责任的民事纠纷,由民政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在当事人互相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妥当的协议书,解决纠纷争议。
因此,对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与指导显得十分重要。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规范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内容人员搭配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由民政行政机关的管理员组成。
管理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调解工作的基本流程和技巧。
此外,对于民事纠纷的情况,需要配备专业领域的调解人员,以解决具体的纠纷问题。
流程规定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如下:1.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民政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
2.确认受理:民政行政机关在收到调解申请后,需要在7日内确认是否受理本案。
3.安排调解人员:为了解决不同领域的纠纷,民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同领域的专业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4.开展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过程需要保证公正、公平和保密。
5.达成协议:当事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公证。
6.协议履行:当事人需要按照协议履行约定,协议生效。
工作事项规定在民政行政调解工作中,管理员和调解人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民政行政调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特殊要求。
2.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需要尽力保护调解信息的机密性,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
3.调解过程中,需要保持沉着冷静,采取有效方法,消除当事人的互相不信任、敌对情绪。
4.调解人员需要按照程序,在协商中协调出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协议。
结论本方案的实施可以使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展开,调解结果得到当事人的满意,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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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
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
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
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2、调解参加人员
(1)调解主持人。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2)当事人。
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第三人。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其他受邀人员。
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
3、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
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终结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的权利。
三、履行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一方当事人为促成
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四、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要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