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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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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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测绘项目,包括地形测绘、工程测绘、地籍测绘、不动产测绘等。

第三条测绘质量管理工作遵循“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方针。

二、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测绘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测绘质量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测绘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测绘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测绘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要求第七条测绘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技术设计方案,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操作,确保质量。

第九条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条测绘成果应经检验、评审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质量检查与验收第十一条质量检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测绘仪器设备检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满足测绘精度要求。

(二)测绘数据处理检查:确保数据处理过程符合规范要求,数据准确可靠。

(三)测绘成果检查:确保测绘成果符合精度要求,内容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对测绘成果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小组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成果提出整改意见。

五、质量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调查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质量教育与培训第十七条加强测绘质量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测绘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模板一、测绘质量管理方针1. 目的: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满足客户需求,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北京新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

北京新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

北京新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资料1: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住宅平房办理房源核验时,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标注为“通道”。

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标注信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国土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简称住宅平房,下同)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通知如下:一、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核,房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的房屋平面布局等进行审核。

二、住宅平房因新建、翻改建或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

三、住宅平房办理房源核验时,属地房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进行实地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

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标注信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

资料2: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用途为住宅的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媒体曾报道了过道学区房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主要是由于这类房屋面积小、总价低,不具有居住功能但可以落户入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对《通知》进行了了解读:从《通知》内容上来看,主要有三条,前两条通过严格依照规划许可内容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的房屋平面布局进行测绘成果审核和不动产登记,遏制过道类住宅平房的产生;后一条针对既有存量做出规范,要求属地房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住宅平房进行现场核验,将申请交易的门道、通道、廊子、厨房、厕所等不具有居住功能的情况,在房源核验表单中标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实际使用功能,提醒购房人谨慎购买,并为政府相关部门严控人口提供依据。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及其成果整合应用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及其成果整合应用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及其成果整合应用不动产测绘是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测量、绘图和登记的活动。

它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城市和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包括地籍测量、地形测量、地貌测量、土地利用测量等。

其成果整合应用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国土规划、房地产开发、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及其成果整合应用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不动产测绘的内容1. 地籍测量地籍测量是指对土地进行界址测量、界址标注和界址登记的测量活动。

它可以确立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关系,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土地界址标注、土地界址界线测量等。

2. 地形测量地形测量是指对地表地物的高程和形状进行测量和描述的活动。

它可以为地质勘探、水文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也可以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

地形测量的内容包括地表高程测量、地形图绘制等。

二、不动产测绘成果整合应用不动产测绘的成果可以整合应用于土地管理、国土规划、房地产开发、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管理不动产测绘的成果可以用于土地登记、土地确权、土地征收、土地变更等方面。

通过整合利用不动产测绘的成果,可以加强土地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2. 国土规划不动产测绘的成果可以用于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乡村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等方面。

通过整合利用不动产测绘的成果,可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 房地产开发不动产测绘的成果可以用于土地交易、房地产开发、土地利用管制等方面。

通过整合利用不动产测绘的成果,可以拓展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空间,优化房地产开发的布局规划,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品质和效益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多测合一”背景下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

“多测合一”背景下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

“多测合一”背景下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摘要:为了促进“放管服”深化改革,注重营商环境部署优化,转变政府职能,朝着监管、审批、优化服务方向发展。

遵循改革试点要求,联合地区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和研究“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同时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测量及不动产测绘实施一次委托、统一测绘等,有效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工作中测绘单位多、标准规范不统一、重复测绘、效率底、费用高、数据共享不足等问题。

基于此,对“多测合一”背景下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进行研究,仅供参考。

关键词:多测合一;房产测绘;备案管理引言“多测合一”是指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消防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绿地测量及产权办理阶段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整合成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1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内容根据上文所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各地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部门不断就规定中审核的各项内容进行探索、细化、规范、完善。

主要包括房产测绘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规划、公安、人防等部门的房屋审批材料,房产测绘报告的主要内容、成果格式等。

如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32/T3695-2019)在7.2.10中就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竣工测绘为例)——房屋面积竣工测绘应提供以下资料:(1)房屋面积实测任务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4)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5)公安部门门牌号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上交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1)房屋面积预(实)测算任务委托书;(2)测绘说明;(3)房屋建筑面积(幢)汇总表;(4)户(室)建筑面积汇总表;(5)房屋建筑面积(幢)计算明细;(6)房屋分丘平面图(实测);(7)房屋分层平面图;(8)房屋(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或协议认定表)等。

为了更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内容,在附录B中又针对分层分户图、房屋面积计算报告、幢分摊协议说明书等内容,给出了实例供房产测绘企业和成果备案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房屋测绘管理制度

房屋测绘管理制度

房屋测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测绘工作的管理,规范房屋测绘活动,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屋测绘活动,并对房屋测绘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三条房屋测绘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绘图和数据处理的活动。

房屋测绘活动应当依法开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测绘的统一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对房屋测绘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房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测绘资质,并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七条房屋测绘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从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行为准则。

第八条房屋测绘单位应当定期对其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房屋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房屋测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第三章测绘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房屋测绘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申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房屋测绘项目的委托方应当与测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房屋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房屋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五条房屋测绘项目的委托方和测绘单位应当共同对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同。

第十六条房屋测绘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争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测绘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测绘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房屋测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房屋测绘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对房屋测绘单位的资质条件、工作流程、工程项目和成果数据进行抽查和监管。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及其成果整合应用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及其成果整合应用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及其成果整合应用不动产测绘是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测量、勘测和绘制的过程,目的是为了准确记录和标示土地和房屋的位置、形状、大小和边界,保障不动产权利的稳定和有序。

不动产测绘的内容包括土地测绘、房屋测绘等,其成果整合应用涉及到地籍管理、房地产交易、城市规划等多个领域,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测绘的内容、成果整合应用以及相关技术和政策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不动产测绘的内容1.土地测绘土地测绘是对土地进行测量、勘测和绘制的过程,旨在确定土地的位置、形状、面积和边界等基本信息。

土地测绘常常包括地形测量、地貌测绘、地籍图绘制等内容,为后续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提供了基础数据。

2.房屋测绘房屋测绘是对房屋进行测量、勘测和绘制的过程,目的是确定房屋的位置、形状、面积和结构等信息。

房屋测绘常常涉及到建筑物的结构测绘、高程测量、室内外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内容,为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持。

3.不动产调查和监测不动产调查和监测是对土地和房屋不动产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监测,目的是了解不动产的数量、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为不动产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不动产调查和监测包括土地、房屋的信息采集、测绘、监测、数据整理等内容,为政府决策和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4.数字化不动产信息管理数字化不动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土地和房屋的信息进行数字化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建立起完善的不动产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

数字化不动产信息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信息共享等内容,为不动产管理和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不动产测绘的成果整合应用1.地籍管理不动产测绘的成果能够为地籍管理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在土地和房屋不动产信息的测绘、整合和应用过程中,可以建立起完善的地籍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现了土地和房屋的登记、监管、交易和权益保障。

2.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是一个与土地和房屋不动产信息密切相关的领域。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测绘院成果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我院质量方针,提高我院项目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加强项目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成果质量目标,依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院质量体系文件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图编制、大地测量,土地规划与设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

第三条成果质量管理是指从承接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技术培训、生产作业、检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成果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使我院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五条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项目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技术质量管理科。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项目成果质量管理实行院与生产单位的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岗位职责:(一)院长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确定本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院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项目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二)总工程师负责制定保障成果质量的实施办法、规定、细则等文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项目技术设计(或实施方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批;审定项目成果的交付验收。

总工程师对成果质量监管负主要责任。

(三)技术质量管理科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负责项目技术设计(或实施方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查和项目成果的最终检查;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并对所检查验收成果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处理质量问题。

(四)各生产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任命项目经理,安排人员及设备,开工前与甲方沟通,实施项目成果的过程检查及后续服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银住建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2〕10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测绘机构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确保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增强房屋面积测绘工作的公正性,保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就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机构信息录入1.房产测绘机构填写“银川市房地产测绘机构信息录入表”提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详见附件1)。

办理地址:银川市民大厅B407市场信息科咨询电话:55559602.房产测绘机构应与“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接通,具备数据传输条件;3.符合录入条件并与“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管理服务平台”接通的房产测绘机构名录将通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4.未完成信息录入及“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接通的测绘机构提交的房产测绘成果不予接收。

二、房产测绘成果提交资料要件(一)预测成果应当提交资料:1.房产测绘成果提交申请表(原件)(附件2);2.房产预测成果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复印件);4.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规划总图(复印件);5.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6.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图纸(建筑平面图,复印件);7.重新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还应提供原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有变更的应当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图纸、变更后的预售许可证、协议或法律文书等变更审查材料(原件);8.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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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测绘成果管理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1、测绘成果的概述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3)各种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4)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7)其他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2、测绘成果的特征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着作权(专业性、系统性、物质表现性、科学性和创作性)。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2、测绘成果保密规定(1)测绘法律、法规对成果保密管理的规定1)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着作权保护要求。

(2)《保密法》对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4)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1)航空摄影成果先送审后提供使用。

2)按照先归档入库再提供使用来管理涉密测绘成果。

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入库;地方基础测绘成果向地方相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归档入库。

3)涉密测绘成果需要向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提供使用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4)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1)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应当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

2)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

3)涉密单位要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

4)涉密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5)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完成后,用户要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造册、报批,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

6)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必须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7)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

8)要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9)经国家批准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项目,要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5)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1)用户在涉及加工使用涉密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严禁委托给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2)若需第三方参与涉密项目的,在涉密项目建设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书。

项目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1)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2)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4、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1)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4)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测绘成果汇交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依法汇交,无偿汇交,定期汇交。

1)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2年3月底之前汇交。

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公布。

(1)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1)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非政府部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目录和副本。

2)基础测绘项目需要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

中央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3)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即直接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时,由中方合作者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4)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2)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3)航空摄影底片、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4)面积在10平方千米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5000-1: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5)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6)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3)测绘成果汇交副本的内容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3)正式印制的地图。

3、成果汇交的管理(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2)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接收向国家测绘局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

(3)对于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1、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主要内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基础测绘项目档案;地理国情监测档案;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工程测量档案;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2、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原则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3、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体制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4、机构与职责(1)国家测绘局1)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2)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3)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4)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2)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1)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2)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3)档案保管机构1)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2)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3)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5)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6)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和鉴定工作;7)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8)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4)测绘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建档与归档(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建档工作应当纳入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等。

(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3)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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