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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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集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国投集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更多请访问:国投集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国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国投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力求使申报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于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或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集团不再进行评审。

集团职称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员工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集团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公室,负责集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集团设臵工程系列、经济系列和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其中,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评结合,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

集团未设臵专门评审机构的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各成员企业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的单位或第九条按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由集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公室统一颁发资格证书;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应将取得的资格证书送所在企业备案。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其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二十五人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中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二十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可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专家担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可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1/3,不超过1/2。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聘用工作原则第一条分类指导与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学校制定评聘学术业绩条件基本原则、学科群制定评聘细则的思路,开展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评聘工作。

四级教授评聘工作逐步实现重心下移,经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聘用。

第二条师德优先与质量导向原则评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需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表现及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质量。

第三条科学设岗和择优聘任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特聘教授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特聘副教授由学科评审(评议)组组织评审),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及职责由教授会(教师系列)、学科评审(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构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各级组织。

(一)教授会由各学院(部)、科研中心(所)全体教授组成。

教授会原则上由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要职责:负责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相关学科在职正高人员组成。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和成员根据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岗位职务的学术业绩要求,制定本学科群岗位学术业绩条件细则;2.负责对申报正高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评审、评议或推荐工作。

(三)校评审委员会从在职教授(研究员)中轮动产生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岗位要求相结合的职称评聘管理机制,根据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本院在职(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规定任职资格相应学历、学识,符合任职条件者均可申请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呈报的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医院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一)医院公布申报评议方案;(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三)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四)医院公开个人量化评分结果;(五)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六)医院组织整理填报有关申报材料;(七)医院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将填好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在医院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医院要在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

并由申报人、审核人、医院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推荐上报;(九)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十) 报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十一)申报材料经呈报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按规定时限报相应评审办事机构。

四、凡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缓一次有效专业职称晋升:(一)未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医院其他规定者;(二)因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影响正常转正定级的人员,按转正定级推迟的时间,顺延评审;(三)违犯医德医风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一票否决;(四)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各类行政、党纪处分的;(五)凡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医疗纠纷形成严重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六)不接受医院和上级部门指派的指令性任务的;(七)发生教学事故者一票否决;(八)因连续事假三个月、长期病假(一年以上)、不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者;(九)出国期满,超期未归且未向医院汇报征得医院同意者;(十)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留党查看)以及受处分期未满或有问题未作结论者。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教师系列职务评审量化办法一、量化考核内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情况由本人所在学院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核评估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并按优秀、合格两个等次直接录入职称评审系统的《量化积分表》“考核意见”一栏中,不再计分。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实行职业道德、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工作由各单位考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直接录入《量化积分表》“考核意见”一栏中,不再计分。

量化计分的内容包括: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

二、量化计分办法㈠教学工作计分标准1.教学工作量计分标准:①教学科研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②教学为主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③科研为主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

④教学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颁布的教学计划为准)者,计100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按年限累加,每6学时增计1分,以100分封顶。

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额定授课门数和计划学时,计100分;超工作量的,年均超3课时计1分,超过50分时按50分封顶;授课门数超过额定门数者,每超出1门计10分,超过20分者按20分封顶。

网络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完成校本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条件下方能折算计分,折算办法以教务处规定为准。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对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陕西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职务评聘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人才集聚和成长的制度与环境。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培养学科带头人。

(四)有利于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促进标志性、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的产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五)有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等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按需设岗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公开评聘工作的程序和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性。

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升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有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文件精神,围绕“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三条设岗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前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强化岗位意识,树立“岗位即资源”的理念,在学校岗位设置框架内,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应预留一定数额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急需引进的海内外优秀人才。

第五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科学合理设岗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与高水平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尤其是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三章评聘组织与程序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及任务(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成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7人,校长任主任委员,负责评审和确定全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学校成立思想品德考核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校党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对全校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核。

学校成立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校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

按学科群成立学科评议组,人数不少于7人,各学科群首席教授任组长,负责对本学科群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推荐评审,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差额推荐评审。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学校的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按时申报,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资格审查1.人事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包括任职年限、学历、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计算机模块、继续教育等)。

2.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科技处、教务处分别对申报人的科研、教学项目及成果进行审核。

(三)论文鉴定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选择2篇有代表性的论文,由人事处统一送区内外高校进行鉴定。

论文鉴定结果分为A (优秀)、B (合格)、C (不合格)三个等级,2 篇论文鉴定结果分别为B、C或C、C视为论文鉴定未通过,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四)论文答辩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学院组织论文答辩,其它系列由人事处组织论文答辩;答辩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5;论文答辩成绩分为内容得分和答辩得分,两项平均成绩均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五)分级评审.基层评审各学院成立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组,对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述职、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委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为5-9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

1.学校评审(1)学科组评审。

评委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评审。

南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条例(暂行)

南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条例(暂行)

1南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条例南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条例((暂行暂行)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为组织开展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省关于《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南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高级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个中级评审委员会,设高级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个中级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相应学科评议组。

第三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十五人,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要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学科评议组组长、专家代表、有关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其中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高级评审委员会在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高级评审委员会在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省关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并实事求是地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的意见。

第四条 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十五人,设主任委员一名。

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科评议组组长、有关学院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学术骨干等组成。

学术骨干等组成。

学术骨干等组成。

中级评审委员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学科评议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学科评议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五人。

学科评议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者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并提出初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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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改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通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动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坚持标准、综合考核、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我院教师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责任感,倡导奉献精神,不断丰富实践经验,提高实践技能,注重工作实绩。

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要在全面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现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及其基本条件第五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六条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学院,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关心学生成长,关心学院发展,主动承担学生班主任和指导教师等工作,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4、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从组织安排,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1、申报教授: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从2009年起,40岁以下教师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其职责五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从2009年起,40岁以下教师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并履行其职责五年以上。

3、申报讲师: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四年以上。

4、申报助教: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一年。

或获得硕士学位,能胜任和履行其职责。

5、凡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而上述规定学历或学位又不合格者,按破格晋升处理。

第八条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须称职及以上。

对于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及以上,并且至少二年为“优秀”。

第九条外语要求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相应等级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免试除外)。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免试除外)。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业务条件1、任教课程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任现职期内,原则上所任课程应与所学专业和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相近或一致,申报教授职务须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大专课程(不含五普大专前3年所开课程),申报副教授须系统独立讲授本专业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或2门以上大专课程(不含五普大专前3年所开课程),申报助教和讲师职务须独立讲授本专业1门以上大专课程。

申报教师所任教课程应能按照教学计划,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教学效果好。

2、专业工作经历申报副教授以上职称,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等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累计有半年以上;或者主持、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或者参加社会调查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有半年以上。

申报讲师职务者须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基地、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调查等)累计有半年以上。

3、教学工作量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担任函授、自考、科研、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任务)。

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时,可将任现职以来或近三年来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拉通计算。

(1)专任教师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申报副教授以上职称年均应完成240学时以上的教学工作量,申报讲师职称年均应完成200学时以上的教学工作量,初聘助教职称年均应完成160学时以上的教学工作量。

其中大专课程的教学时数每学年不低于100学时(从2004年起算)。

(2)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必须完成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

4、公开课与学生评价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讲授公开课;必须由学生对其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申报高级以上职称的,评课总平均分值必须达到85分以上,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评课总平均分值必须达到80分以上。

第十三条班主任工作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现职期间,专任教师晋升中级及以上职称须承担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担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也必须有从事学生管理或德育工作的相关经历。

第十四条科研条件。

1、科研成果的认定范围(1)经过国家、省、地级及基层组织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经过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应用技术成果(含重大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在国外学术刊物和全国性及其它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科学论文,以及省一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

(3)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等。

(4)有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

2、发表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的科研论文按学院认定的核心刊物中A、B、C三类刊物的划分予以认定;学术专著,一般应有正式发表的3篇以上相关论文或有与著作相应的科研项目一项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者方可认定为专著,独立专著字数文科要求10万字,理工农科要求达到8万字;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专著,则需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其它科研成果按科研处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3、申报人员中所提供的论文中至少应有两篇独立完成(有实验的科研论文应有三篇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其它合作的论文,以文章署名顺序,按下列标准计算论文篇数。

论文合作者超过五人,从第六名起,不再计算论文篇数。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第五作者2人合作论文0.8篇0.5篇3人合作论文0.8篇0.5篇0.3篇4人合作论文0.7篇0.4篇0.3篇0.3篇5人合作论文0.7篇0.4篇0.3篇0.2篇0.2篇4、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教师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至少应有两篇独立完成的论文。

不足规定论文篇数的,可用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一项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作品一件计为一篇论文。

5、申报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有6篇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应有在B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有个人独立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一部,同时已经在C类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在学院学报上发表论文5篇。

如系合著的专著(认定同上表)或教材(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教改项目或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项目),至少应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应有在B类及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可申报教授职务。

合著的专著或教材文科累计10万字,理工农类累计8万字。

主编除自己撰写的字数外,另按全书总字数的10%增加字数,副主编按5%增加字数。

5、申报副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应有4篇在省级及其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C类及其以上),或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省级及其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同时必须在学院学报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

有合著的专著(合著专著的认定同上)或教材(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教改项目或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项目),一般至少还应有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2篇。

合著的专著或教材文科累计8万字,理工农类累计6万字。

担任主编、副主编增加字数的百分比同申报教授一样。

6、申报讲师在省级及其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学院学报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第十五条破格晋升条件1、任职年限破格(1)破格晋升讲师须具备正常晋升副教授的科研条件;参加院级及以上教学比赛获一等奖者,需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

(2)破格晋升副教授须具备正常晋升教授的科研条件。

(3)破格晋升正高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其中应有在B 类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2篇为SCIE、EI、ISTP收录;有学术专著者(独著或文科10万字,理工农类8万字以上的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合作专著),还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篇,其中B类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

2、学历破格(1)破格晋升讲师需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其中应有在C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2)破格晋升副教授需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6篇,其中应有在C 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有学术专著者(独著或文科10万字理工农科8万字以上的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合作专著),还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其中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3)破格晋升教授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8篇,其中应有在B 类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有学术专著者(独著或文科10万字理工农科8万字以上的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合作专著),还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篇,其中B类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C类2篇。

第十六条职业语言按规定应讲普通话而未讲普通话的教师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十六条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奖1、获省部级科研一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者,视为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科研条件合格。

2、获得省部级科研二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者,每项可冲抵1篇B类刊物论文。

3、获得省部级科研三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者,可冲抵1篇C 类刊物论文。

第三章罚则第十七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不受理申请并对申报者进行延迟申报处罚。

已被评审通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院将按有关程序申请撤销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经查实本人申报材料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2、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延迟2年申报,出现一般教学事故,延迟1年申报;3、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或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两次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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