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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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5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8.18【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局:为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符合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运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效劳种类单一、运营规模庞大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本钱低、失业弹性空间大、效果奏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开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度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详细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讨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艺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团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封锁破产需求安排的人员、城镇团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证证明〞的已享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注销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度规则的休息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乡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乡村团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停止了城镇居民身份注销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失业安排、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排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物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物证»,并具有创业才干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战士。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一切城镇户籍和乡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契合退役战士安排条件,已安排任务的除外。
〔八〕文明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明艺术、动遨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筹划及产品、广告、古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效劳、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效劳外包效劳的本市居民。
三、央求享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有的条件央求享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团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才干;〔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央求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有的条件。
重庆市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规定

重庆市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规定1、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1年内可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凡自愿到重庆市工作的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不受学校、专业、学历和生源的限制;3、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申请3000-4000元人民币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4、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和人事档案暂存就读学校2年或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存管2年,存管期间免收档案管理费;5、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引导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
另外,重庆转为直辖市以来,进入各类高校的重庆学生越来越多,全市各高校在校生人数也较直辖初增加了约一倍。
为适应大中专生就业形势的变化,重庆市近两年先后推出了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对本地和外地生源平等开放就业资源及就业市场等措施,为大中专毕业生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据统计,全市近两年毕业的大学生中,有4.2%选择了自主创业。
更具体的信息可到当地税务机关或者劳动局咨询。
从事一般商品零售等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无照经营将不再处罚。
为缓解就业压力,市工商局昨日出台16条措施,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其中从事一般商品零售等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无照经营将不再处罚。
对违法行为处罚减轻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16条措施包括降低准入门槛、费用收取、简化注册手续、造宽松环境、丰富服务举措5个方面。
渝中区工商分局曾查处了两起大学生创业因不懂法律而超范围经营的案件。
而在昨日出台的新规中,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未办理营业执照不予处罚的,是特指其从事一般商品零售、服装洗涤、家政服务、电器维修等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而且经工商部门提示后及时完善注册登记手续的情况。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不代表为鼓励创业而放松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如从事食品、餐饮、高危品等需要前置许可、涉及市民身心安全的行业,未办理相关许可仍将查处。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业不仅是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促进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有志青年攀上事业巅峰的必经之路。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重庆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创业就业部分扶持政策汇编一、政策补贴类(一)社保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补贴对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补贴对象: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渝人社发[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为了鼓励微型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重庆市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业者,特别是年轻人创业,出台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创业项目的发展和壮大。
一、资金来源
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财政、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
政府财政主要用于发放贴息贷款和风险补偿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提供担保的保证金。
二、申请条件
1. 年龄在18岁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营管理能力;
3. 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产业政策的规定;
4. 具备创业资金需求,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融资。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计划书等;
2. 审核通过:申请人需通过资格审核和信用评估;
3. 签订协议:申请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协议;
4. 放款:担保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并将保证金存入贷款银行,银行放款给申请人。
四、还款方式
创业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等额本息还款、按月
付息到期还本和一次性还本付息。
创业者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总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创业风险,促进了创业项目的发展和壮大。
希望更多的年轻人能够抓住机遇,勇敢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放开、减负、解难、引导”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融资困难,切实减轻负担,拓展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二)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将注册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工商所,实行审核合一的办事制度。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微型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微型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大微企新政宣传力度。
凡注册资本15万元以内、雇工20人以下的新办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均可标识“微型企业”字样,纳入微型企业统计及后续扶持范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以及军队复员人员等“五类人群”新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可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其他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除此之外的税收奖励、场地租金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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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户口簿;(四)居住证明;(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
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
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
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
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
二是创业培训环节。
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三是创业审核环节。
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
四是注册登记环节。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
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可以登录“重庆红盾网”()查询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如有问题和疑问,可拨打当地工商部门公开咨询电话,也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63835460)。
十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请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注:1、申请书中“人员类别”只能选取1项。
2、如其他投资人中有属于“九类人群”的投资人,该投资人应提交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经济管理类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