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完整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簿记管理人等簿记建档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方第六条簿记建档参与方包括簿记管理人、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簿记管理人的,应指定其中一家机构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第八条簿记管理人负责簿记建档相关操作,包括:(一)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二)选定簿记场所,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三)在询价基础上与发行人和除本机构之外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四)记录承销团成员申购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五)按照本指引、相关公告及协议约定进行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和配售;(六)完整记录簿记建档过程,并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做出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说明;(七)组织开展簿记建档信息披露工作。
簿记建档指南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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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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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NAFMII指引000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三) 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第五条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发行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销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债务融资,乙方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和能力。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非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___万元,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乙方是一家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资质的投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万元。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和详细信息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中期票据等,具体种类详见《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说明书》。
第四条身份和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2)提供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必要信息及公告、公示资料,并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3)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4)承诺披露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风险因素和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信息;(5)若发行人违反协议,乙方有权按协议要求提出索赔,甲方应积极履行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完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2)确保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保密,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向发行人提供合适的意见和建议;(4)当发行人违反协议或相关法规时,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人权益,同时乙方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甲方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2. 发行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发行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期限以债务融资工具的到期时间为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 模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合作意向书甲方:乙方:鉴于:甲方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并愿意委托乙方及其总行为主承销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及其总行主承销甲方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与合作方式一、甲方委托乙方及其总行担任其~ 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定向工具、□其它。
二、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主承销的~ 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额度为不超过亿元人民币,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各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期限暂拟为不超过年。
根据市场情况,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就发行额度与期限进行合理调整。
三、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团队,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及乙方内部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四、乙方项目团队可以向甲方调阅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公开或未公开的法律文件、业务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可约请甲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了解所需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
五、甲方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债务融资工具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律师对此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乙方确认其从业资质符合交易商协会要求方为有效;如果甲方在本意向书签署日之前已经聘请了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则上述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也应当由乙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聘请乙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文件。
甲方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及其总行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以及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相关文件确定甲方是否符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条件。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是由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一组自律规定,旨在规范和引导交易商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中的行为。
这些规则和指引包括了以下内容:
1. 客户分级管理:规定交易商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和要求。
2. 风险披露要求:要求交易商向客户充分、及时、准确地披露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
3. 交易行为规范:规定交易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维护客户利益和市场秩序,不得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4. 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交易商在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时,应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完整、一致,并及时向相关方提供信息。
5. 投资者保护机制:要求交易商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等。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的制定和
执行,有助于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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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17号邮编:100032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鉴于:1.甲方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2.乙方作为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相关资质,拟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并委托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服务。
3.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拟根据乙方选择的业务角色类别为乙方提供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1.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2.交易商协会: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债务融资工具: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
4.发行人: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5.簿记管理人: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委托,负责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流程、组建承销团、组织询价、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定价与配售、信息披露等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6.主承销商: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组团、询价、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申购、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承销商。
7.承销团成员: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参团、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承销商。
8.投资人: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法人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机构投资者。
法人机构投资者是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法人机构,以及参照法人机构管理的其他机构。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是指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产品,以及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
9.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是指非金融机构等经交易商协会同意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10.投资管理人/受托人:是指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或受托管理机构。
11.集中簿记建档: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2.簿记建档室:是指用于专门进行簿记建档工作的物理场所,其空间应当满足簿记建档工作需要,且应与其他业务区域保持相对独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13.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是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
14.系统账户:是指乙方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业务用于身份识别的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账户。
15.系统用户:指用于乙方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客户端进行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操作的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
16.甲方指定网站:包含但不限于等北金所指定的相关网站。
第二条服务内容甲方根据乙方选择,为乙方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1.甲方为乙方进行系统信息创建及维护,创建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设臵系统相应权限。
2.如乙方为法人机构,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客户基本信息表(法人机构)》、《系统管理员设臵申请表》为乙方创建相应的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
其中,乙方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的,甲方可依据乙方提交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系统管理员设臵申请表》为乙方创建相应的非法人机构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
3.如乙方为非法人机构并独立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系统管理员设臵申请表》为乙方创建相应的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
4.甲方为乙方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的相关业务操作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
5.甲方依据乙方选择的业务角色,为乙方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使用过程中相应角色的如下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1)当乙方作为发行人时,乙方进行的发行方案制作及报备、信息查询等活动;(2)当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时,乙方进行的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查询等活动;(3)当乙方作为主承销商时,乙方进行的组团、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查询等活动;(4)当乙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时,乙方进行的参团、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查询等活动;(5)当乙方作为投资人时,乙方参与申购、询价、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查询等活动;若乙方为一级市场申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须通过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签署相关协议,且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转售。
6.甲方按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7.甲方应制定线下业务预案,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复的情形下,以线下业务方式为乙方提供相关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8.甲方就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应用及集中簿记建档相关业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
9.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开展簿记建档业务时,甲方依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簿记建档室及所需相关设施和服务,保证乙方可以在甲方簿记建档室正常开展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10.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障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2.甲方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项下关于线下业务处臵的相关要求,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复的情形下,使乙方可以线下业务方式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3.当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在甲方簿记建档室开展簿记建档业务时,甲方负责维护甲方簿记建档室的安全,保障甲方簿记建档室内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维护甲方簿记建档室的秩序,保证簿记现场符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关于簿记现场的相关要求。
4.甲方应按照其制定的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对集中簿记建档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存,以供乙方查阅。
5.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及修订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相关规则、制度、方案等,一经甲方指定网站发布,即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但甲方制定及修订上述规则、制度、方案时应事先采用适当方式听取乙方意见。
6.甲方有权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规定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乙方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7.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不承担任何实质性审核责任。
如相关文件存在违反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或甲方相关规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交;如乙方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甲方有权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8.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文件的预留印鉴等进行核验,如存在预留印鉴不符,要素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签字或盖章不清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交。
9.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测,并将乙方在上述活动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10.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条款对乙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依据其选择的业务角色,接受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2.乙方作为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方,有权依法合规使用甲方簿记建档室,也有权在乙方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权限内自主进行集中簿记建档活动。
3.乙方有权合理要求在甲方工作时间内依其业务权限查阅簿记建档相关资料,甲方应予以配合。
4.乙方在开展本协议项下的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关于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的相关自律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关于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的相关规则。
5.乙方应对其出具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乙方应依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甲方发布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要求,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7.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信息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自身披露信息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8.乙方申请线下业务办理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文件,并加盖预留印鉴。
9.乙方应严格保管系统用户的账户及密码,并对乙方人员操作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进行严格管理和培训,乙方因其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越权操作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人员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的操作均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对其操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监管部门及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对集中簿记建档文件进行保管。
10.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Ukey数字证书,如遇损坏、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补办相关手续。
因乙方保管不当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11.乙方应保证自身联入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电脑系统的安全和通讯线路(互联网)的安全可靠。
乙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在甲方对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功能升级,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与登记、托管、结算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并认可该等新的操作方式代表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3.乙方作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参与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完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并积极推动配售对象在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开始之前与甲方签署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