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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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册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开发行注册的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即“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分层分类管理安排第六条根据企业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等,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企业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企业,实行相应注册发行工作机制。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为成熟层企业,第三类和第四类为基础层企业。

企业存在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随着国家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向特定对象融资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指导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和市场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指引,以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融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概述1.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含义和特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债务工具,募集资金的行为。

它具有对象明确、投资者限定、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

非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要求,灵活选择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

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流程及相关申报材料1. 发行流程(1)确定融资方案:非金融企业首先需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用途等关键因素,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

(2)选择发行对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性和资信状况。

(3)准备申报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融资方案、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等,进行内部审查和完善。

(4)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指定渠道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融资方案和相关材料,等待审查和批准。

2. 相关申报材料(1)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

(2)发行计划:包括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

(3)募集说明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融资用途、风险提示等。

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监管要求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不得向不具备相应投资能力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簿记建档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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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针对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实施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及其他类型债券。

二、发行要求
(一)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证监会核准;
(三)发行债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发行与交易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债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应当确保发行债券的资金用于履行发行债券的偿付义务;
(六)发行债券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七)发行人应当遵守债券发行后的各项管理要求。

三、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债券交易规则;
(二)债券交易时,双方交易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三)债券交易应当依法登记并披露;
(四)债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违规处理
发行人或者交易人违反本办法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将依法被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5-8-16)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5-8-16)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
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2. 交易商协会: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 债务融资工具: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6. 乙方应依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甲方发布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要 求,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7.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信息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自身披露信息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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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项下要求完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及时向甲方缴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1. 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声明并保证: (1) 其为依据该方设立所在地法律合法组建或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自
成立后一直有效存续至今; (2) 其拥有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各项文件,并行使和履行
询等活动;若乙方为一级市场申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 须通过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签署 相关协议,且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转售。 6. 甲方按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7. 甲方应制定线下业务预案,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 复的情形下,以线下业务方式为乙方提供相关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8. 甲方就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应用及集中簿记建档相关业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咨 询和培训服务。 9. 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开展簿记建档业务时,甲方依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为 乙方提供簿记建档室及所需相关设施和服务,保证乙方可以在甲方簿记建档 室正常开展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10.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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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而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然后在额定期限内将这些债务融资工具以转售的方式进行交易。

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满足资金需求,也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投资机会。

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类型
1.公开市场转售: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后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转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获得资金,同时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提高了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

2.私人转售:一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可能会以私人方式进行,这时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往往也是以私人交易的形式进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转售协议。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优势
1. 多样化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为企业提供了多样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满足了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3. 提高融资效率: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途径,提高了融资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风险
1. 信用风险: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仍然受到债务人信用风险的影响,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投资者面临着信用风险。

2. 流动性风险: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可以提高其流动性,但在市场上并不是所有债务融资工具都能够快速转售,也存在流动性风险。

3. 利率风险: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债务融资工具的价格可能会下降,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着利率风险。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监管挑战
1. 监管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存在着不同的监管标准,企业进行跨境转售操作时需要面临着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问题。

2. 信息披露要求: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但信息披露要求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复杂性。

3. 投资者保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监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但如何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不过度干预市场,也是监管部门需要面临的挑战。

五、结语
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是非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通过转售操作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满足资金需求,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然而,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监管挑战,企业在进行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合理的策略,规避风险,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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