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中汇交发[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中汇交发〔2010〕20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承销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现对相关工作做如下规范: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交易中心将定期在货币网发布承销商履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2、企业应在发行成功当日,提交包含如下债券信息的文件:债券基础信息:债券全称、债券期限、期限单位、计划发行总额、实际发行总额、起息日、到期兑付日、发行日、发行结束日、分销开始日、分销结束日、发行公告日、承销缴款日、发行价格、发行范围、主体评级、债项评级、评级机构简称、担保方式、担保机构全称、担保机构评级、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简称、计息方式。
计息信息:发行时票面利率、计息年度天数、闰年计息天数、整月计息天数、首次付息日、付息频率、利息分配方式、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种类、利差(基点)、利率上限、利率下限。
其它:含权信息、提前偿还本金计划信息、集合类债券相关信息。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投资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资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券)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划分如下:(一)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二)财务会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责任包括:负责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制作;负责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负责与交易商协会及债券承销机构进行沟通;负责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公布应披露的信息;负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三)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是在知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财务会计部进行通报;(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本单位发生本办法。
完善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论文

论完善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摘要: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迎来了跨越式发展,公司信用类债券占债券发行规模比重不断攀升,创新产品不断涌现。
然而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逐渐暴露出发行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的情况,损害投资人权益,扰乱债券市场健康环境。
本文借鉴上市公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管理现状及美国债券市场情况,研究分析信息披露在维护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社会融资;投资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2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68-032012年,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债券发行总量稳步扩大,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8.0 万亿元,同比增加2.4%。
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3.5万亿元,同比增加60.1%,特别是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呈跨越式增长,且占据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总量的重要比例。
2012年超短期融资券发行5822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8356亿元,中期票据发行8453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10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3759亿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发行57亿元,企业债发行6499亿元,公司债发行2508亿元。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与债券市场对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监管以发行前对发行人的资质审核为主,即通过审批制或注册制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具体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评判,并给予发行人一定的发行额度。
在发行后的存续期间,市场则主要依靠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判断债券价值以及其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因此发行人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对于保障投资人利益、维护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interbank bond market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如下:
1.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应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2.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
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3.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如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这些文件至少应包括发行公告、募集
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以及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总的来说,这一规则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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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银行间债
券市场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而在这一融资过程中,
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
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对其重要性有所认识。
1. 规则背景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
直接融资比重、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而
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规则不仅可以提升市场
透明度,还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2. 规则内容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财务
会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报告等。
这些内容的充分披露,
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券的风险特征,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3. 规则落实
为了确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
效落实,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
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严格遵守
信息披露规则,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和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市场透明
度和信任度。
4. 个人观点
作为一个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我认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够有效地评估风险,做出明
智的投资决策。
我期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信息
披露规则的完善和落实,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活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加深对
其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全面了解规则的背景、内容和落实情况,相信
读者对于这一规则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我们也分享了个人观点,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这一话题的关注和思考。
银行间债券市场
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息披露规则的
完善和有效落实。
期待在不远的将来,银行间债券市场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贡献更多
力量。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则更是直接影响着市场的透明度、有效性和稳定性。
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对于市场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风险特征,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履约情况。
只有在充分披露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够全面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市场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如果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可能会隐瞒重要信息或夸大利好,从而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而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可以防范和减少此类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再次,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可以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而发行人也需要在信息披露中展示自己的信用和经营情况。
只有在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下,市场参与者才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有效配置资金,从而促进资金的有效流动和配置,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支持。
我认为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应当共同努力,推动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
和落实。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和披露工作,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我也希望银行间债券市场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为投资者,我将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风险意识,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同时也期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共同推动信息披露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活力。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有效落实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唯有如此,市场参与者才能够在充分透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投资,实现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共赢,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期待在不远的将来,银行间债券市场能够更加成熟、健康地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