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2020)

合集下载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6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6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有关部门:《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精神,加快我州平台经济发展,结合《黔南州支持大数据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黔南州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经济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形成平台产业生态,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一)加大优质平台企业引进力度。

1.新引进的优质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应用高速传输、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关键应用技术及软件委托开发投资(按当年市场价评估)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规模以下平台企业培育力度。

2.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对租用社会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补助面积按企业正式员工每人15平方米计算。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缴存上限按《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规定执行,即:黔东南州在岗职工68953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7238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137.12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执行,即: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79元。

2020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批工作要求及流程(一)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项目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

表册电子版由各单位按附件表格格式自行编制。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2019年度12月工资发放清册2份(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津贴补贴文件材料及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黔南人社通【2020】143•【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20】14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实现失业人员相关补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2020年8月28日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六保”中“保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县(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文件明确的对象、标准、渠道、措施,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和快办原则,简化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效能,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实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一)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6•【字号】黔南府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分别于2022年9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6日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2年,全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对标政府系统“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年要求,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的有关部署安排,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8号)要求,全力优化营商环境,现作如下工作安排。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升行政审批质效(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依法编制并公布州、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逐项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并公布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中介服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州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二)对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重复设立的行政许可等开展专项清理,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黔南府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分解任务,按时间节点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黔南州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7号)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放管服”改革走深走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黔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度(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编制、更新州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州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二)开展各类变相审批、重复审批和不必要审批等违规审批专项清理整治。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条件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条件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提取证明材料: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提取程序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黔南府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发〔202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2021年6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在职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南公积金通〔2023〕20号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不再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为认定标准。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缴存职工家庭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房所在县(市)(以下简称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名下已拥有的住房套数核算。

(二)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房产,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四)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五)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六)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两套住房的,不予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维持缴存职工家庭只能使用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再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在黔南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首付款及执行“又提又贷”政策(一)缴存职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同时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2020)
报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收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经2020年3月30日黔南州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相应调整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首套住房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购买房龄超过20年“二手房”的,仍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

二、提取政策调整
取消原政策中患有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职工因子女就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缴费困难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三、政策调整由州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四、此次政策调整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