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

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产生登记1. 新生儿出生后应在出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出生登记。
2. 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可选择到本地派出所或民政局进行出生登记。
3. 需要提供产妇及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4. 登记人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等资料,核实信息准确无误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5. 如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派出所或民政局登记的,可委托亲友代办,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内容1. 新生儿出生登记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等。
2. 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办理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更新。
四、登记保密1. 出生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2. 登记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密出生登记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篡改登记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系统中,防止信息泄露。
五、登记查询1. 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民政局查询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出生登记信息。
2. 查询工作人员应核实查询人身份信息,核对登记信息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给查询人。
3. 查询人可要求打印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出生登记、迟延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单位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2. 对违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检查1. 派出所和民政局应定期开展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自查和互查,并报告上级机关。
2. 相关监管部门应组织对出生登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对于《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签发机构《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参考⽂本)⼀、空⽩证件领发保管制度(⼀)签发机构应明确《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责任⼈,配备空⽩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专⼈、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20⽇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的活产婴⼉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证件⼊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底对库存空⽩证件进⾏⼀次盘底,并核对空⽩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证件领发⼿续,空⽩证件⼊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续,详细记录⼊库、出库时间、出⼊库数量、起⽌编号和库存数量,经⼿⼈和审核⼈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助产技术服务项⽬的,应于6个⽉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医学证明空⽩证件,并上交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出⽣医学证明签发制度(⼀)签发机构应设⽴《出⽣医学证明签发窗⼝,并在签发窗⼝公⽰《出⽣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员、联系电话,⽅便群众办理《出⽣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的⽅式,向新⽣⼉⽗母或监护⼈明确告知办理《出⽣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员应指导新⽣⼉⽗母或监护⼈填写《<出⽣医学证明>⾸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生活稳定,减少员工家庭更改对企业的影响,提高企业对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报告登记要求和管理标准,加强对员工各类家庭更改情况的统一管理和服务支持,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以及外包人员等。
三、报告登记要求1. 新生儿报告登记要求1.1 当员工有新生儿降生时(包含员工本人和配偶的子女),应在新生儿降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1.2 相关证明料子包含:新生儿降生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颁发的降生医学证明和员工自述申报表。
1.3 申报表中应包含新生儿的姓名、性别、降生日期、降生地方、户籍所在地以及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1.4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证明料子后,将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新生儿相关信息通知公司的相关部门。
1.5 公司将依据新生儿的情况,供应相关福利政策和服务支持。
2. 流动儿童报告登记要求2.1 当员工的子女由流动儿童转入公司服务范围时,员工应在子女入职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2.2 相关证明料子包含:流动儿童户口迁移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流动儿童离职证明、流动儿童学校转学证明和员工自述申报表。
2.3 申报表中应包含流动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流动前工作单位和学校等信息。
2.4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证明料子后,将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流动儿童的相关信息通知公司的相关部门。
2.5 公司将依据流动儿童的情况,供应相关政策和服务支持,帮助员工解决子女教育和生活等问题。
四、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1. 管理标准1.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1.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订立相关登记表格,建立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档案,及时更新和调整信息。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背景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针对新生儿死亡问题,国家当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起了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目的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和统计新生儿死亡的数量、属性和原因。
依据这些统计数据,制定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的措施,促进婴儿保健事业的发展。
实施范围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出生的婴儿,包括在家出生和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
实施程序死亡登记当新生儿死亡发生时,家庭或医疗机构应该按照以下步骤登记死亡:1.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死亡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2.在死亡证明上填写相关信息,如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家庭住址等。
3.主管部门根据登记信息,进行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报告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新生儿死亡的统计情况报告到国家卫生计生委。
具体要求包括:1.按照区域、性别、年龄等属性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2.按照死亡原因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3.对新生儿死亡数量和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信息公开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新生儿死亡信息及其统计情况进行公开。
公开形式包括官方网站、报刊媒体等,其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新生儿死亡数量和比例。
2.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比例。
3.新生儿死亡的地域和人口属性情况。
效果评估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新生儿死亡数量的下降情况,评估制度实施的效果。
2.按照公众对制度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参与度等情况,评估制度的社会效应。
总结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促进卫生计生工作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其实施效果。
新生儿出生检测 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制度背景新生儿出生时,体内可能存在先天性疾病,如白化病、先天性心脏病等。
如果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如果不及时找到并治疗,可能会对孩子未来的身体和智力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新生儿出生后要进行一定的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先天性疾病并进行治疗。
检测项目我国对新生儿出生时的检测项目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项目:1.新生儿常规五项筛查:主要检测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如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
2.听力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的听力是否存在问题。
3.心脏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的心脏是否存在结构异常。
4.酸中毒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体内是否存在酸中毒。
5.突发病毒感染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体内是否感染了某些病毒。
报告制度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是指在进行新生儿出生检测后,由检测机构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
该报告将记录新生儿进行的每项检测项目及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说明。
对于检测结果异常的新生儿,检车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应当及时公布,以便及时发现新生儿的先天性疾病。
实施环节在我国,具体负责新生儿出生检测的是该地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检测的具体实施环节可以总结如下:1.家庭签约:家长可以选择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约,预约新生儿出生检测。
2.筛查实施:按照签约协议和计划,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出生检测。
检测前,需要家长了解检测过程和注意事项,并签署同意书。
3.报告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向家长反馈检测结果,并告知下一步的治疗和随访措施。
总结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制度是一个保护婴儿健康的重要制度。
通过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检测,及时发现并治疗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可以为孩子的身体和智力发展打下重要基础。
因此,需要大力推进该制度的实施,提高新生儿在出生后的健康保障水平。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医院向新生儿及其家庭出具的关于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证明文件。
这份证明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管理制度对于医院和相关部门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和作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管理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和作用:1.记录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包括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身长等重要指标,为家庭提供正确、科学的信息。
2.了解新生儿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干预措施,保障婴儿健康成长。
3.作为社会管理部门对人口计划实施的重要依据,用于编制人口统计报告和制定相关政策。
二、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证明的设立和申请:明确规定医院应当设立医学证明办公室或窗口,明确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确保申请人能够便捷地申请到出生医学证明。
2.检查和评估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和评估标准,例如测量新生儿的体重和身长、检查新生儿的听力和视力等,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3.证明的格式和内容:规定医学证明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列出需要包含的基本信息,例如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检查结果等。
4.证明的签发和核验:确保证明的签发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对证明的签发进行严格管理和核验,避免个人恶意或错误签发证明。
5.证明的保存和查询:制定证明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确保证明能够长期保存并便于查询,避免证明遗失或丢失。
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新生儿的权益:通过科学合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新生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医学照护和治疗,保障其健康成长。
2.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医学证明作为人口计生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帮助政府部门了解人口状况和人口流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3.提高管理效率:通过规范证明的申请流程、证明的格式和内容以及证明的保存和查询等环节,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人力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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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篇一: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妇产科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篇二: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1、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
各县区CDC 免疫规划科专人每月定期到所属的产科接生点收集接生儿资料,并将新生儿信息反馈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接种单位,由接种单位与新生儿家长联系建立预防接种证。
2、建立例会制度。
接种门诊指定辖区内的乡村医生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例会。
联络员负责上报本辖区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接种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3、及时查访。
接种门诊收到新生儿出生信息后,及时查访,在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4、登记入册。
属于本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立底册并录入信息系统。
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预约,及时给家长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间接种有关疫苗。
5、资料保存。
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底册,以备核查。
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并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管理。
6、对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用底册。
每月定期收集流动儿童资料。
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来自: 小龙文
档网: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
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7、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
每年秋季入学时派专人到本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小学核查新入托、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篇三: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
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