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管理费、清算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优先级最高的,必须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提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费用优先得到支付。
2. 共益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起向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申请,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第二优先级的,必须在破产费用清偿之后进行。
共益债务的清偿满足”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3. 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是指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逐一得到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最低,必须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进行。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顺序是:(1)优先受偿债权;(2)一般受偿债权;(3)次级债
权。
同时,同一类型的债权人之间,也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优先受偿的,而债权清偿则是最后进行的。
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是如何的

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是如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
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三、普通破产债权范围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1. 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费用是指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2. 管理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管理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的与管理破产财产相关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理人员工薪资和福利•办公场所租金和设备购置•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印、打印等办公成本•管理人员出差和培训等差旅费•其他与管理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守勤勉尽责、保密义务。
在执行职责期间发生的合理支出应当由债权人优先清偿。
3. 律师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律师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产生的费用。
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协助破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出庭代理和起草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破产案件,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4. 审计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审计费用是指对破产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审计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资金流转进行核实,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为债权人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5. 破产费用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薪资、福利以及办公成本等。
2.律师费用: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发生的费用。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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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债权和债务是个相互依存的关系,就像是没有了学⽣就没有⽼师这样的关系。
凡是呢,都得按照个顺序来进⾏,⼀步⼀步来,才不容易出乱⼦,如果是⼀种⽆序的状态,反⽽会耽误事情的解决。
今天,店铺⼩编就搜集整理了有关债权的偿清算顺序,希望可以解您的问题。
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依《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以清偿同⼀顺序清偿要求的,按⽐例分配。
这⾥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债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法律上债的产⽣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于契约之中。
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和债务⼈间发⽣效⼒,原则上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债权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案,破产财产分配⽅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债权⼈会议⾏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民法院更换管理⼈,审查管理⼈的费⽤和报酬;(三)监督管理⼈;(四)选任和更换债权⼈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债务⼈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财产的管理⽅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案;(⼗⼀)⼈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会议⾏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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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问题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之一。
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1.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破产。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
无论是谁提出破产申请,相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得到通知,并有权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2.财产清查和评估在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清查财产旨在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评估财产则是为了确定财产的价值和可行性,为债务清偿作出准确的决策。
3.债务重组或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或清算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法组成债务重整委员会,通过协商和协商议定替代履行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实现企业的经营再次盈利。
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变现,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4.债务清偿和善后处理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务清偿。
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破产管理人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优先顺序得到债务的偿还。
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1.债权优先顺序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规定债权的优先顺序。
一般情况下,法律会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不同类别的债权在清偿时的优先程度确定清偿顺序。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而普通债权在其后清偿。
2.债务清偿方案的执行债务清偿方案一旦通过法院审批,就具有强制力。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必须按照清偿方案的规定进行清偿和接受清偿。
如果债务人违反清偿方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清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破产清算的费用谁承担

破产清算的费⽤谁承担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进⾏破产清算,⽽管理⼈破产清算过程中,会产⽣破产费⽤和共益债务,这些费⽤是优先的债权,那么破产清算的费⽤什么⼈承担?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破产清算的费⽤谁承担破产费⽤由破产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清偿破产费⽤和共同债务后,清偿职⼯各项⼯资待遇。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费⽤包括的类别(⼀)破产案件的诉讼费⽤这⼀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法院召集债权⼈会议的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勘验费⽤,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财产⽀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
破产费⽤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必须是为破产债权⼈共同利益⽽⽀付的费⽤,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中个别债权⼈因其他争议⽽发⽣诉讼的费⽤。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财产的费⽤债务⼈对债务⼈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破产案件受理后⽽丧失,债务⼈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接管。
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管理的除外。
破产管理⼈对债务⼈财产进⾏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出相应的费⽤,这些费⽤也就是债务⼈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按优先顺序清偿债务。
所以破产费⽤是最优先的债权,由破产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会计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原则是通常情况下,它们应该优先于债权人的清偿。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需要维持一定的秩序和正常运作,而这些费用是维护破产程序所必需的,所以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共益债务清偿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各个债权人之间享有的平等权益。
根据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应当先偿还优先清偿债权,然后再偿还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
其中,优先清偿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则是指按照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按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债权的偿付顺序是:第一优先清偿的是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包括劳动者的未支付工资、工资基金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第二优先清偿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如税款、社会保险费等;最后是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一般来说,债权人会按照债务的性质和法定顺序来分配清偿顺序。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在破产程序中都具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应当优先得到清偿,以维持破产
程序的运作;共益债务清偿则根据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保证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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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财产包括哪些?(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2、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4、特殊规定(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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