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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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

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

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

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

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当然,增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

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

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

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

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

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

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

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遗产税知识简介

遗产税知识简介

遗产税知识简介张菁芸整理(留美会计学硕士、MBA)A.遗产税开征的意义:遗产税的开征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

2.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2011年底我国的“基尼指数”(表征贫富差距)已经达到0.61,远远超过0.4的临界水平。

如果不能很好地平衡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社会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不利于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统计情况看,遗产税所占比例是非常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的3.5%,法国占3%,美国占1.1%,我国台湾占1.6%。

4.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如果我国不征收任何遗产税,则意味着外国公民在我国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不交任何遗产税便让后人免费拥有,则我国的税收收入便出现了损失,不能与世界其他国家接轨。

开征遗产税不仅约束本国公民,还可对国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的遗产进行征税,进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5.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拉动消费。

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近期消费和社会捐赠,扩大他们的消费规模和投资领域,抑制个人财富膨胀,从而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

6.开征遗产税对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B. 遗产税开征条件:(六项必要条件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储蓄实名制;金卡工程(银联卡使用);银税工程并网;物权法(247条,个人私有财产依法申报)第二代身份证(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正式停止使用)物业税、房产税开征(2013年将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至一线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C.遗产税的最佳避税方法:我国目前遗产税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管税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分析

对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分析

摘要 : 为对社会 贫富差距 具有重要调节功能 的遗产税必 作 将体现其重要的社会价值 。 本文通过对遗产税 在我国立法
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分析 , 提出 自己的立法构 想 , 以期为我 国遗产税的相关 立法 提供借鉴 。 关键词 : 继承法 ; 遗产税 ; 立法 ; 贫富差距 中图分类号 : 2 . D9 3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8 8 (0 0 — 2 7 0 1 0 — 8 12 1 1 0 0 — 2 0)
3 鼓励富人 阶层投身慈善事业 。 、 在现实社会 中, 贫民 、 灾民、 孤老残 幼是 随时存在 的 , 且这些人员 的数量还 是 并
比较多 的, 一部 分人的生存和发展 问题 如果 全部 由政府 这 承担会使得政府 的负担过重 ,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 慈善事业的 出现可 以有力 的缓解 这一问题 , 发达 国家慈 在
( ) 行 性 分 析 二 可
人们的投资取向以及 消费 和储蓄 的选择 。
二 、 国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必 要 性 和可 行 性 分 析 我
( ) 一 必要 性 分析
1 、我 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按照发达 国家的做 法, 衡量一个 国家是否需 要开征遗产税 的主要指标有人 均 G P 居 民储蓄水平 、 收入人群数量 、 D 、 高 以及 基尼系数 等。
1 调节贫 富差距 , 进社会稳定 。 、 促 改革开放以来 , 国 我 经济呈 现出突飞猛进 的发展趋 势 , 个人 收入也 有了显著提 高 ,我 国用 3 0年时间就完成 了发达 国家经历 10年才取 0 得的国家社会发展成就 ,但伴 随着超乎想象 的发展速度 , 发达国家 10年 出现 的问题在 我国短短 3 的过 程中集 0 0年 中爆发 , 中贫富差距过大就是重要 的表现 。在反 映国民 其 收入差距 的重要指标—— 基尼 系数中 ,我 国 2 0 的基 06年 尼 系数 已经达到 04 7 超过 了 0 . , 4 . 4的国际警戒线 , 这意 味 着我 国的贫富差距 已经严重影 响到我 国的社会 安定和经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人们 为子孙 留下一笔财产的观念根深蒂固, 从
门应冻结其财产等。 总之,目 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 但
四、 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省吃俭用, 积攒一生, 为子
( 加 强文化宣传 , 一) 改变传 统观念 。做好 尽快立法, 开征遗产税 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应
孙留下一些财产要交遗产税 总之 , 他们对于 税法知识, 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 不能等到条件 遗产税 是存 在疑虑和不解的 , 开征遗产税对人 工作, 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 解除老 完全具备才开征, 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 们的观念冲 击较大 。
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 我国居民收 因此, 在当前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悬殊、 社会矛 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 收 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开征
入分配 差距不 断拉 大 , 富悬殊 , 贫 成为世 界上 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
素。本文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存在的问题 分配差距和不公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 得税上 , 但我 国由于税 收管理 、 税制等 原因个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非常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的一篇文章 定数量的财政收入。 另外, 从发展趋势看, 我国遗产税具有一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 促 说:美国5 “ %的人1掌握了6 %的财富,中国 : 3 o
进 社会 的稳定 。 遗产税只针对 少数极度 富裕 的 则是 l %的家庭掌握了 4 %的财富;中国的 定的增长潜力, 1 4 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此税的规
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有 23以上 的发展 。造成我 国内需不足 的原因是 : / 我们习

我国遗产税开征探析

我国遗产税开征探析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 , 是以财产所有人遗 留的财产为课税对 象, 向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 税。 因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征税条件的, 故又称 为 死亡税 ; , 同时 遗产税是因继承而产生的, 故又可称为继承税。 遗产税作 为一种古老 的税 种 , 早在古 代的埃及 、 罗马时 代就有痕迹 可寻 , 近代 的遗 产税起源 于荷兰 , 之后 的欧洲各
为计税方法的税 , 凡按课税客体 的数量 、 重量 、 容量作为计税 方法 的 , 为从 量税 , 称 课征遗产 税是 以遗产 的实际价值 来作
为计税方 法的, 故为从价税 。
二 、 国 开征 遗 产 税 的必 要 性 我
中国公民到国外继承遗产 , 都应按照遗 产所 在国法律缴纳遗 产税 。由于我 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 致使 外国公民在我 国继承 遗产则不 需纳税 , 不仅 中国公民在 国外 的遗产 、 国公民在 外
第 3 卷 第6 1 期
V0 . 1 No6 1 3 .
我 国遗产税开征探析


00 0 ) 3 0 6
( 山西大学, 山西 太原
[ 要] 开征遗产税有利 于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 、 摘 调节社会 财富、 维护 国家利益和公 民权益 、 完善我 国的税
制结构, 因此在我 国有 必要开征遗产税 。'前我 国开征遗产税还 面临一些 困难 , 3 - 如纳税人纳税 意识 薄弱 、 关部 相 门协作配合 欠缺 、 被继承人遗 留的财产价值难 以准确确定等。针对这些 问题 , 国应采取一些配套措施 , 我 包括提 高纳税人主动纳税 申报的意识 , 建立公 正、 独立、 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及机构等。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遗产税 ; 财产评估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明显扩大 . 富悬殊 . 贫 对经 济和社 会发 展正 产 生越来 越 明显 的不利 影响 . 至可 能影 响到社 会 的稳定 . 甚 这 引起 了社会各 界 的广 泛关注
先 看基尼 系数 基尼 系数 是 目前 国际上 最 为通 用 的收入分 配差距 测量指 标 .它是在 洛伦 兹 曲线的
差距 较大 。 已经处 于警 戒状 态 : 而且 , 值 得警 惕 的 更 是 , 国的收入差 距不 断扩 大 的速度 非 常快。 我 另 据 有 关部 门调 查 显 示 .在 2 0世 纪 9 0年 代
初 .0 1 %的人 掌握 着 6 % 有价 证 券 和 4 %的银 行 0的 0 存款 ;到 9 0年代 中期 , O 的人 拥有 8 % 2名 0 的银 行存
税 中, 遗产 税是其 主 要税 种 一般 财产 税相 对 于遗产
税 具 有 比较 明显 的经济 负 效应 .特 别 是在 税 负 较 重 时其 负效应 表 现更 为 明显 : 即使 在企 业 发 生亏 损 时 .

收入 不 足 1 元 , 车 船使 用 税 、 0亿 如 土地 增 值 税 年 收
款: 了 9 到 0年代 末 . % 富裕 人 口 占有 了居 民储 蓄 3 的 存款 的 4 ; 2 0 7l 0 2年 底 。 0 的储 蓄 和 现金 为 不足 ; : 5%
1名 的人 口所 拥 有 . 0 的 储 蓄 和 现 金 为 不 足 2 % 0 8% 0 的
入 口所拥 有。与此形 成强 烈反差 的是 . 国还 存在 一 我 个 巨大 的贫 困阶层 。如果 以低标 准年 人均 6 5元人 2
般财 产税 也 要缴纳 ,这 一方 面会 抑 制新 公 司 的建
般财 产税 倾 向于加 重 经济 衰退 :一般 财 产 税会 鼓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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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摘要开征遗产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开征遗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完善税收体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本文对未来遗产税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税制选择、征税对象和免征额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及时推出符合我国的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必要性作者简介:王宇辰,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经济法专业;任雪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2-02遗产税开征与遗产税立法是我国税法界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征收遗产税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收。

对遗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现今许多国家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近代史上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尝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奉行平均主义,以及对税法乃至对法律的长期不重视,遗产税一直未能开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遗产税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有关机关的文件或法律草案中曾多次提到开征遗产税,2004年9月,我国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就遗产税征收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规定,虽然仍有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已经意味着我国向开征遗产税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一、长期以来我国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法几做修改,但是在对税种的历次调整中都没有涉及遗产税,我认为是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缺乏征税传统,对遗产税缺乏正确认识。

我国最早推广遗产税的记录是在清末,之后虽然有过几次对遗产税征收的尝试,但都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以贯彻和落实。

现在,我们对遗产税的认识多来源于西方国家,但是大多数人对遗产税的了解是模糊的,对其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及具体的征收规则缺乏正确的认识。

加之中国人“为子女攒钱”的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对于开征遗产税,很对普通民众是存有疑虑的,这于我国在法律普及方面的落后也是不无关系的。

2.遗产税税源不足,开征意义不大。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确实存在着国民收入较低的情况,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和人民的收入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个人积蓄和资产迅速增长,遗产税税源也随之变宽。

3.个人财产量化难,缺乏相应制度的配合。

作为遗产税的征税对象,遗产不仅包括现金、存款,还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对这些财产的价值评估比较困难,且由于我国的个人收入申报及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实践中还存在着个人收入隐性化的问题。

4.税收立法水平较低,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规范虽然不断完善,但立法技术仍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税收征管也尚不规范,而遗产税较一般税种相对较为复杂,操作起来挑战很大。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关于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有许多不同的学说,例如国家共同继承权利说、负担能力说、均富说、权利说等,但这些学说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以偏概全之处。

在此,由于笔者的学习和研究尚不够深入,本文仅试着从实践意义上来说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加强社会安定团结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是我国现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一部分人拥有巨额财富的同时仍存在相当规模的贫困人口。

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是社会资源分配的极端不公平,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如果不加制止,将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虽然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中低收入者的调整上,对于真正的“富人”来说,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遗产税将巨额遗产作为征收对象,可以有效地制约高收入者无节制地敛财,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

这也是开征遗产税最根本的原因。

(二)调整税收体制,扩大直接税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不合理,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较小,限制了税制整体调控功能的发挥,因此逐渐扩大直接税比重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开征遗产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有利于发挥税收的整体调节作用。

(三)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遗产的获得虽是一项合法收入,但毕竟不是劳动所得。

现实社会中,所谓“富二代”现象严重,一些富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大量遗产,却沉迷享受,不思进取。

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扭转这些人不劳而获的思想,间接鼓励人们通过勤劳致富,有利于纠正社会的不良之风。

同时,统观征收遗产税的一些西方国家,既然遗产的减少无法避免,他们更愿意倾向选择于名誉更有利的慈善事业,因此开征遗产税还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增加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并不大,主要是针对富人征税。

但由于遗产税税率一般较高,其税收收入还是会高于若干现有的小税种,而且虽然目前看来税源仍然有限,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高收入人群还会持续增加,遗产税的税源的扩大还有很大的空间,其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基本上具备,主要体现在:我国富裕阶层已经形成并迅速扩大,开征遗产税的税源日益充足;立法水平及征收管理水平均有了一定提高;我国人民的税法意识逐步提高,开征遗产税的舆论准备较为充分。

三、开征遗产税的需要主要的几个问题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必要且可行。

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和实施中,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还面对这许多的问题和选择,如遗产税税制的选择、税率的制定、免征额的确定等问题。

本文就其中的一些问题阐述拙见。

(一)关于遗产税制的选择目前世界各国大致存在三种税制,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制”,即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就其超过免征额部分课征,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第二种是“分遗产税制”,即就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各继承人所分得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并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个人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远近进行不同的减免、扣除,然后分别适用差别税率征税;第三种是“混合遗产税制”,即将前两种税制结合起来,在遗产分割前和分割后分别征税。

以上三种税制,总遗产税制容易控制税源、征收阻碍小、税务行政管理较为简单,但征税标准单一,有失公平;分遗产税制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最为公平合理,但征收难度大;混合遗产税制表面上结合二者的有点,但有重复征税、加重纳税负担之嫌。

综合考虑不同税制的优缺点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技术和征管水平还不太成熟的目前,我国可以先采用总遗产税制,并逐步过度到分遗产税制,同时立法时还可以参考分遗产税制国家中一些相对简单适行的制度,以弥补总遗产税制的不足。

(二)征税对象的确定征税对象,或称课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力)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者标的,具体指明对什么东西征税。

遗产税以遗产为征收对象。

因此,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当与《继承法》对遗产的界定相一致,即包括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动产、不动产及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一切法律上认定为死者的财产。

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和征收中,出于特定的促进公益、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将遗产中如用于捐赠的财产、文物、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专利权等予以排除。

另外。

对于在职军人、警察和见义勇为者因从事对国家有益的危险活动而死亡的遗产,征收遗产税时应当考虑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减免。

(三)免征额的确定笔者认为,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因此,遗产税应定位于“对富人征税”,即只针对少数高收入人群征税。

如果免征额过低,势必会影响人们对积累财富的积极性。

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免征额为20万,笔者认为这个数额定的过低,不符合遗产税的征税目的。

免征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贫富差距的现状及政策的需要,目前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免征额定在100万左右。

(四)税率的设计遗产税的税率设计应当体现“向富人征税”的原则。

各国的遗产税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按遗产或受遗赠财产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设置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以体现公平原则,从而达到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

我国未来设计税率时,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但要适中,既要体现遗产税的性质和功能,又要防止打击人们积累财富的积极性及资金外流。

笔者认为,在最初征收时,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设计相对较低的税率,以免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过激影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个人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可以视情况适当提高税率。

(五)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首先应当全面提高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水平和征管水平。

目前,绝大多数税种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等层次较低的委任立法上,税法体系相当脆弱,由于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的经验,为了使开征遗产税有法可依,保证其实施起来更加顺利,应当从法律的层面上就遗产税的各个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还应当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其次,针对上文提到的开征遗产税的阻碍,制定有关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的制度,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并健全和完善各类财产评估机构。

再次,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同时征收赠与税。

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同样要注意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协调问题。

世界各国在赠与税的立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立法模式,包括并行增收、交叉征收、连续征收等模式。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该可以囊括对赠与所得收税的情况,但是在税率上应当作出一定的修改,应与遗产税税率保持平衡,否则还是无法避免通过赠与财产而规避遗产税的行为。

不可否认,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统观世界各国和我国的税法实践,任何一种新的税种的出台总是要面对许多的问题,所以它不能成为无法开征遗产税的充足理由。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及时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注释:张博宇.论我国遗产税立法.河北法学.2004(4).第114页.朱大旗.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5).第71页.孙钰明.各国遗产税之比较.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2).第43页.张禄兴.我国制定遗产税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9).第28页.刘清文,张冰聪.国外遗产税制比较分析.山东税务纵横.2002(12).第68页.陈岳琴,谌生文.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01(3).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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