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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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改革浅析

我国房产税改革浅析

我国房产税改革浅析摘要:本文从税收税种、征收范围、税率制定和征收不力等方面对我国目前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弊病进行分析,根据原因给出改革的具体建议。

关键字:房产税改革为遏制过高的房价,我国政府接连出台国十条、国五条,但房地产市场依旧高温不下,买房对于大部分的工薪阶层来说越来越成为奢望,畸形的房价成为影响和谐稳定最大隐患。

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需要对目前我国房产税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胆改革。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地方政府逐步形成了以土地收入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的政绩观,加上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价蹭蹭上涨到普通工薪阶层几十年不吃不喝都无法购买的地步,所以很多专家和有识人士都建议开征房产税。

税收制度是我国调节收入、实现资源更为合理配置的杠杆工具,在房地产开发税务上,已经有土地流转税、财产税、所得税和行为税四大类共12种。

包括土地开发、房子购买、房子转让和房租租赁等四个环节的税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利益的有效分配,但由于我国法制制度的不健全和国民法制观念的普遍缺失,使得我国的房产税体系存在不少的弊病,亟需认真加以分析,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一)房地产开发税税种混乱复杂、作用不明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和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少的税费交叉现象。

如,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土地的级差收益,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明文规定,采用定额税率,对土地面积划分不同的等级进行级差收取,而不是国际比较通用的评估实际土地价值后按照实际价值进行收取,存在明显的以税代租现象;在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于土地出让一年后,还未开始建设的,当地政府可以征收一定的闲置费用,金融不超过原来出让金的两成。

但从本质上看,这个费用是一种税,符合税种强制性、无偿性和规定性的特点,而这样做就是以费代税。

(二)在税收制度上内外有别、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指的是我国在税收征收上在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上采用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如对于内地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外资企业则只征收房地产税。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问题:
1. 无法解决房地产市场泡沫:由于房产税仅针对已有产权的住房,无法控制房价涨幅,并且不利于稳定房价,无法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问题。

2. 难以界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与不同房产类型的房产税,税率与征收标准难以界定,会对各地房产市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 产权界定与税收分配不清晰:房产税的产权界定与税收分配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保证税收的合理分配。

4. 应征房产税的人群不公平:由于房产税目前仅针对已有产权的住房征收,对于以租房居住或者无房居住的人群,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建议:
1. 考虑引入地价税:地价税不直接针对住房产权,而是针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房价,解决房地产市场泡沫问题。

2. 确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应对不同地区与不同房产类型的房产税,进行统一的征收标准,既保证税收的公平性,也能缓解各地房产市场的影响。

3. 明确产权界定与税收分配:应当明确住房产权的边界,明确税收的来源与用途,实现房产税的合理分配。

4. 优先征收未占用住房的房产税:鼓励空置房屋投入市场,将未占用住房的房产税作为优先征收对象,既可以增加房屋的供给,同时也能增加税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摘要: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间财富急剧增加,贫富差距越来愈大,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手段之一的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正确面对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推动遗产税的开征意义重大。

关键词:遗产税;困境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164-020 引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得以高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手段之一的遗产税的开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组研究报告认为,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还是缩小贫富差距,开始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1]。

虽然时机和条件基本具备,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在遗产税开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 遗产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阻力虽然随着社会发展,税收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公民整体纳税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公民缺乏对遗产税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不易被理解和接受,此外,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积累财富,不仅是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地位和个人价值的表现,更多的是留给后代。

在一定意义上,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后留下的财产征税,这与他们的意愿相悖,因此财产所有者在生前会想尽办法将财产进行隐匿、分割、转移,更甚至于外流至国外低税或无税的国家[2],甚至于会出现“有税种无税收”、“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社会财富大量流失的局面,有悖于遗产税开征的目的。

从遗产税纳税主体上来看,虽然是对极少数人征税,但多数人的态度影响着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2 与遗产税开征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善2.1 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欠完善遗产税的征税税基是财产所有人(已故)留下的遗产,因此遗产税开征的基础是财产所有人个人财产状况,如何清楚的掌握个人财产状况的真实情况,迫在眉睫。

关于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思考

关于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思考

外的具有十分 完善健 全 的法律法规 制度和 个人信用制度作 支
撑, 而这也恰恰是我国比较 欠缺的。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
产税 的 利 弊进 行 效 应 分析 , 指 出我 国在 开 征 遗 产 税 之 前 应 着 并
力解 决 的 几个 问题 。
是车辆 、 房产等 固定 资产和储蓄存款 、 债券等流动 资产形 股票
易见 的。 目前包括美国在 内的一些发达 国家正在采取逐步调整 遗产税 的政策 , 总的趋 势是不断 弱化遗 产税的作用甚至逐步取
的, 但我们也应该 看到我国的具体 国情 。一方真 正实施 , 是一个 崭新 的税 种 , 广大群 众“ 而 子承父
业 ” 思 想 根 深 蒂 固 , 然 让 他 们 在 家 庭 遗 产 中 拿 出 一 部 分 来 的 突
面, 遗产税税收收入很少 , 财政 意义不大 , 并且收入水平一直上 涨缓 陧。 但征收成本十分高 , 属于典型的得不偿失的税种 。 以制
度完备 、 征管 严密而著称 的美 国 , 其遗 产税只能征 到相 当于应 税收入的 1%。 0 而且征收成本大大高于其所得税额 , 可见其征收 难度之大和征收效率之低 。另一方面 , 就税 制本身而言 , 遗产税
是防 止财 产所有者生前通过财 产赠送方 式逃避死 后遗产税而
报登记制度 、 评估 制度等 的配合 , 遗产税 的核 查带来 财产 这给
了很大的困难 , 即使是在美国, 遗产税也是一个十分麻烦的税
种。 美国的联 邦遗产税的基本结构是 由 17 年的《 96 税收改革法》 予以确立的 , 征收以来受到社会各界 的广泛质疑和批评 。一方
交给 国家 , 这在 心理 上难以接受 , 以遗 产税 的开征难免会遭 所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允 鼓 有 日本 、 国 、 国 、 国 、 兰 等 。三 是 混 合 遗 产 税 制 , 称 总 教 育 等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和 馈 赠 , 许 从 遗 产 额 中 扣 除 , 励 人 法 德 韩 波 又 分 遗 产 税 制 , 将 总 遗 产 税 制 和 分 遗 产 税 制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遗 产 们 多向社会捐赠 , 是 以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税 制 ,先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遗 留的 财 产 总 额 课 征 一 次遗 产 税 , 在 遗 产 分 配到 各 继 承 人 后 , 各 继 承 人 分 得 的遗 产 在 达 到 一 定 对 数 额 时 再 课 征 一 次 继 承 税 。纳 税 人 为遗 产 管 理 人 、 嘱 执行 人 、 遗

个 是 银 行 指 标 ; 一个 就 是 基 尼 系 数 。0 2 2月末 , 国 国 另 21 年 我
() 产 税 课 征 制 度 。目前 , 界上 有 10多 个 国家 和 地 区 内 住 户 存 款 增 加 1 4 元 ,非 金 融 企 业 存 款 增 加 8 4 亿 元 , 1遗 世 0 64亿 91 28 02年 的政 府 报 告 中 指 出我 国 的 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 制度大体可 以分 为三 种类 型: 是总遗产 财 政性 存款 增 加 1 1 亿 元 。2 0 一 税 制 , 即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遗 留 的财 产 总 额 课 征 遗 产 税 的 税 基 尼 系 数 已经达 到 03 , 多 经 济 学 家 指 出 中 国大 陆 基 尼 系 数 .9许 ., 跨 制 , 纳 税 人 是 遗 嘱 执 行人 或 遗 产 管 理 人 , 用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2 1 超 过 0 5 已超 过 了 国 际 警 戒 线 , 入 收 入 差 距 悬 殊 行 其 采 0 0年 财 综 我 D 实施 国家 主要有 美国、 国、 西兰等。二是分遗产税制 , 英 新 又称 列 , 富分 配 非 常 不 均 。 合 上 述 标 准 , 国 目前 的人 均 G P和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近年来,我国房价一直居高不下。

针对这一现状,政府屡次出台各种政策以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在这其中,税收是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

然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税费交叉重叠征收,轻保有、重流转,计税依据不合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房地产税难以在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需要对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制度;问题及对策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不断上涨以及现行房地产税制缺陷的不断暴露,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也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房地产税收领域存在的大量问题和空白对改革形成了强大的制约。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房地产税制现状进行研究并加以分析,探索现有税制的不足以及其原因,对现有税制可能的改革提出一些初步完善对策。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 1994 年全面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后形成的。

具体可分为三类:(1)流转税类。

指在房地产取得、经营和转让的各个环节所课征的税收,在现行税制中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2)所得税类。

指房地产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对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就其转让所得、投资所得和租赁所得课征的税收。

(3)保有税类。

即不动产税,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课征,可以按照土地或房屋单独设置税种,也可以将土地房屋合二为一设置税种。

在现行税制中,保有税类单独设置税种,分别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然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不能充分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探讨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税费繁多,交叉重叠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税种繁多,存在着重复征税和交叉征税的现象。

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等问题较为严重,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税收成本。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 转变增长方式, 还是缩小 贫富差距 , 之相 配套的制度 , 各管理部门从 自身职 能需要 出发制定 了
开 始 征 收遗 产 税 的时 机 已成 熟 , 条 件 也 已基 本 具 备[ 1 ] 。 虽然 不同的管理制度 , 有的甚至有相互 > 中 突 的情 况 , 阻碍 了遗 时机 和 条件 基 本 具 备 , 但 是 我们 不得 不 面 I l 在 在 遗 产税 开 征 产 税 的 顺利 开 征 。 为 此 ,要 建 立 统 一 完 善 的 与 之相 配 套 的 收 入 申 报 、 财 过 程 中存 在 的各 种 问题 。 产登记、 监 控 监管 等 制 度 。 1 遗产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阻力 2 . 2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产 评 估 制 度 遗 产 税 的征 税 对 象 是 虽然随着社会 发展 , 税 收体 制 的 日益 完 善 , 我 国公 民 包括现金、 房产 、 整 体 纳 税 意识 有 了一 定 提 高 , 但 是从 总 体 来 看 , 我 国公 民 财 产 所 有人 死 亡 后遗 留下 来 的财 产 总 额 , 汽车、 珠宝首饰等等 , 非现金类资产的价值如何 缺乏对遗产税基 本的认识和 了解 ,不易被理解 和接受 , 此 有价证券、 决 定 着 遗 产税 应 纳 税 款 的 多 少 , 因 此 对 于 这 外, 受中国传 统文化 的影 Ⅱ 向 , 人们积累财富 , 不仅 是提高生 合 理 的确 定 , 类 财 产 的价 值如 何 合理 的确 定 , 需要 专 业 机 构 的专 业 人 活水平 , 提高社会地位和 个人 价值 的表 现, 更多 的是 留给 员 按 照 合 理 的 程 序 与 合理 的 方法 予 以评 估 ,确 定 其 价 值 , 后代。 在 一定 意 义 上 ,遗 产税 是 对 财产 所 有者 死 后 留下 的财 采 用 何 种 手 段 或 制 度 保 证评 估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和 客 观 性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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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摘要]我国现今不具有对房产法定继承人的征税立法的条件。

由于缺少相关制度支持等因素,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的前景并不明晰。

文章通过探究国外在征收房产遗产税方面的先例以及分析房产遗产税在我国征收的利弊,以期为我国房产遗产税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房产税;遗产税;税收;不动产;继承一、问题意识我国现今房产市场过热的状况,催生了人们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

除了婚嫁、拆迁等自住型房产的现实需求外,大批购房者持投机心理涌入房地产市场,一些人甚至以子女的名义买房。

在“新国八条”、房产税等应对措施未产生明显效果之时,对房产进行遗产税征收的争论日趋热烈。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对法定继承人的房产遗产税进行征收。

“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从2004年最先提出至今,仍在酝酿之中,其可行性有待商榷。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对房地产市场主要矛盾的把握、政府对税收管理的合理控制和相关制度的设计及市场清理。

要认清当前开征房产遗产税的现实困境,需要对国外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理性判断。

二、与房产继承相关的外国遗产税制度(一)日本遗产税制度中的房产继承1.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日本对其公民的全球财产征收遗产赠与税,主要针对遗产中的住房及存款。

根据日本2003年的遗产税制度,对遗产税的征收从1000万到3亿日元分为六个档次,其中1000万日元以下为10%,1000万-3000万日元为15%,3000万-5000万日元为20%,5000万-1亿日元为30%,1亿-3亿日元为40%,超过3亿日元为50%。

近几年来,日本的税改有不断降低最低标准的趋势,使遗产税的纳税比率不断上升。

由此,日本人选择住小房子,且很少有人有第二套房,是因为房子价值越高,下一代继承时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越高。

2.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日本的土地所有制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

日本百分之六十的土地属于个人及法人所有,即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而我国实行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居民享有70年的相应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现有的政策推断,70年届满后可通过缴纳一定补偿款获得下一阶段土地使用权,在这种体制下征收房产税并非必要,或者说同样是继承房产,日本通过充公一定比例的房产价值,我国则可以通过补缴费用取得相同土地和相同年限的使用权。

两种模式在不同土地所有制之下可能会有相似的效果。

(二)美国遗产税制度中的房产继承1.美国不动产遗产税制度美国一贯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即先在所有继承人应税遗产总额中扣缴遗产税,再按法定比例分配给各继承人。

美国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针对不动产,其不动产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税率最高时达到55%。

但近些年来,美国通过不断调高起征点、降低税率,以减少不动产遗产税的征收。

2.美国不动产遗产税制度存废之争美国开征遗产税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797年,起初的目的只是为了发展军事力量。

直到1916年,遗产税成为固定性税种并征收至今。

但是,美国国内对废止和保留不动产遗产税的争论从未停息,直至2003年6月18日,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了永久性终止不动产遗产税法案。

这项法案以264票对163票获得通过,规定将永久性地取消不动产遗产税,使政府税收到2013年减少1620亿美元。

包括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内的反对者认为,不动产遗产税是一个没有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税种。

但包括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金融大鳄索罗斯、美国保险业巨子巴菲特以及洛克菲勒等赞成派相信,不动产遗产税可用于教育、城市支出、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也会使美国社会富有阶层更加关注社会慈善事业。

作为“富人税”的不动产遗产税,目前只影响了美国不到2%的富人,但是一旦取消该税,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这是因为:第一,财富过于集中,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加剧。

第二,富人家庭的后代将理所当然地拥有巨额遗产,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平,而且也违背了美国的创业精神。

3.美国不动产遗产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征收成本。

我国在现有基础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开征房产遗产税很可能走美国难以征收的老路。

第二,房产遗产税的起征点及征收对象的确定应当慎重。

起征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波及面的大小。

这对最终结果是缩小贫富差距还是加重人的生活负担起到决定性作用。

第三,要充分考虑与我国现有政策立法的冲突。

具体表现在免征对象上。

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与对企业主(经营性)房产遗产税的征收等。

三、开征房产遗产税对我国的积极意义第一,从国家资本流动看,开征房产遗产税有利于资本的良性流动,将流入房地产市场的大量资金以政府调控的方式合理再分配,使我国各经济领域平衡发展。

根据现有情况,大量资金从社会的各个环节抽出,流入房地产产业链的利益群体后,尚无法有效地流回房地产、无法有效地进行资金循环。

具体表现为,一些积聚了大量资金的房地产企业主并未合理使用财富。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则把部分收入转为了各项支出。

[1]目前的财税体制并不支持积聚的资金回流社会,完成良性循环。

首先,在积聚了大量财富的富裕群体中,赠与、遗产环节的税负并不重,再者,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建设并无统一标准,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不多。

而根据路径依赖原理,这种不完全循环的资金流动模式构建完成后,将直接导致房地产行业自我强化、壮大,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实体经济膨胀式发展,甚至非相关实体经济也会向房地产业靠拢。

第二,从经济学角度看,人们获得的房产(价值)越多,其住房压力越小以至于完全消失,使其边际消费效用大大降低。

因此,拥有大量房产的继承人在消费时往往不加顾忌,这些由被继承人创造出来的巨大社会财富容易被挥霍,甚至将继承人引上违法的道路,如吸毒、赌博等。

最重要的是,社会财富若是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利于财产价值的充分利用,不利于促使人们发挥出自身的能力、自身的创造性。

这和市场经济要求最优配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资源)也是相矛盾的。

第三,从税收的征收管理来看,房产遗产税的征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发挥赋税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偷漏税款的补征(追课)。

基于一些纳税人的房产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以至于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一些纳税人的房产来源虽然正当,但由于纳税观念不强,或者由于工作繁忙,或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纳或少纳了税款。

而这些收入除了消费掉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会累积起来并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

从这一点看,开征房产遗产税对贪腐者是巨大的打击,可以说房产遗产税直接增大了贪腐者的经济成本,也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风险。

贪腐者冒极大风险非法获得大量房产,其中的大部分将以房产遗产税的形式回归社会,且死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遗产时,不仅难以说明房产来源,还会给继承人带来巨额税负。

因此,实行房产遗产征税将淡化腐败的动机,抑制“敛财”冲动,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房产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发现违法收入,依法进行查处,净化社会风气。

四、开征房产遗产税对我国的消极因素(一)产生税赋转移的风险税收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机制的法定形式需要一定原则为指导,不可为抑制房价盲目出台房产遗产税征收政策,必须弄清高房价的主要矛盾。

现在提出征收房产税的背景及动机,似乎是为了降低房价。

征收房产税固然会增加持有环节成本,但对降低房价的作用非常有限。

在供求关系失衡、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房地产商完全可以把因上缴税赋而提升的成本转嫁到承租者和买房者身上。

居高不下的房价固然需要政府调控,但增加税负能否遏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尚需更加充分的论证。

当前,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是增加住房供给,重新平衡房产市场,在此基础上论证房产遗产税的可行性。

(二)产生重复征税的风险虽然征收房产遗产税能实现房产偷漏税款的补征,但现有房产环节征税之处已经很多,主要存在十个税种。

而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70%,建筑成本只占30%。

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有30%-40%是缴了各种税费。

加上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二手房转让税等等,对于购买自住型房产的人而言,如果今后再征收房产遗产税,可能会超出其承受范围。

(三)基础条件不成熟首先,我国至今并未完成房屋信息公开系统的构建和相关机制的建立,虽然从2006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房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但近些年房产信息的公开程度逐年减小,甚至逐渐走向严格审批制。

这不利于房产遗产价值的统计与认定。

再者,我国房产评估市场并不成熟,相关监管机制并不到位。

具体表现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过高,缺乏可行性评估;评估师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评估基础薄弱;行业相关制度、规范建设落后,缺乏有效监管。

在基础设施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盲目开征房产遗产税,很可能会导致税收标准的混乱和政府管理成本的飙升。

即使在个人财产透明度较高的美国,1998年,美国遗产税税款为230亿美元,但其征收成本却高达460亿美元,并不经济;而在日本,遗产税收入一般占全国税收总额的 3.5%左右,而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却占税务人员总数的6.5%。

更何况我国仍存在许多制度空白。

如果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对征税前的管制上,不仅大大提高了运行成本,而且降低了行政效率,届时将难以阻止大量的逃税漏税行为。

五、总结时至今日,虽然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的呼声一直在持续,但相关草案还在酝酿之中,不可一蹴而就。

基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尚不具备开征房产遗产税的条件,应当考虑其他方式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的状态以及与房产相关的腐败行为进行有效遏制,比如对房屋产权延期的补偿金制度。

[2]即使要开征房产遗产税,当务之急乃是完善相应的必要条件,如完善我国财产管理体系、加强税收监控、整顿房地产评估市场、根据我国国情对征收房产遗产税进行顶层设计等。

只有让房产遗产税的实施步入正确的发展轨道,才能在日后稳定房地产市场、缩小贫富差距,防止腐败滋生。

[参考文献][1]马克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弊分析及现实选择[J].中国财政,2008(4):36-38.[2]许继伟.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及路径选择[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13-14.[3]王世涛.税收原则的宪法学解读[J].当代法学,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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