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各国遗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英 国是欧洲较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 , 实行 的也是 “ 总遗产税征收模
年后 , 沿用原在大陆 1 9 4 6 年制定 的《 遗产税法 》 征收遗产税 , 并于 1 9 5 2
年修改该税法 , 沿用至今。 台湾地区采用遗产税 与赠与税结合征收的总 遗产税制。 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成阶梯 型选择 的模式 , 南遗产税法和赠
或 者 财 团 ,为 防 止 恶 意避 税 的情 况 发 生 ,视 为 个 人 而 承 担纳 税 义 务 ,当
对 于其 它税制要素 , 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 制决定 了其遗产税的纳
然这些社 团不包括慈善 、宗教和公益机构 。2 、应纳税财产为通过继承 或赠与取得的所有财产价值 , 包括动产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 、 有价证券 ,
税人是遗 嘱的管理人或执行人( 管理人或执行人 一般为专业律师或者 由
被继 承人 指定 ) ,遗嘱执行 人或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 计 算遗产的价值 、
区分 遗产性 质并 在有关部 门登记 、 代为缴纳遗 产税 、 监督执行遗产分配 情 况等 , 于此相对 , 赠与税 的纳税人就是财产 的赠与人 。 就遗产税的征 收范围而 言 ,应纳税财产包 括被继承人所有 的一切具有经济 价值的财 产, 包括现金 、有价证券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等 ,范围广泛 。美 国的遗 产税实施 1 6 级超额 累进税率 ,以体现量能负担 ,区别对待 的原则 ,实
人。 遗产税 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总额 或赠与人赠与 的全部 财产 , 纳税义务人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的一般方式 , 税率采
取超额 累进税率 。意大利遗产税的扣பைடு நூலகம்项 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
医疗费 、丧葬费等
房产继承税费怎么计算房产继承税费交多少

房产继承税费怎么计算房产继承税费交多少
1.美国:
在美国,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或遗赠税(estate tax)。
根据联邦法律,目前继承遗产税的起征点为110万美元(2024年),超过该金额的继承财产需要缴纳税费,税率在18%至40%之
间不等。
不过,美国各州还有可能设立自己的继承遗产税,税率和起征点
也有所不同。
2.英国:
在英国,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遗产税
的起征点为可遗产价值超过32万英镑的部分,税率为40%。
另外,对于
业务和农地的继承,英国政府也有可能会收取相应的税费。
3.加拿大:
在加拿大,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estate tax)。
联邦政府取
消了遗产税,但是部分省份(如魁北克和俄亥俄)仍然收取相应的遗产税。
这些省份的税率和起征点因地区而异。
4.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或继
承人税(estate duty)。
目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经废除了继承人税,但是部分州份(如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仍然收取遗产税。
这些州
份的税率和起征点因地区而异。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 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1 ) 借
控管 ,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 问题而拖 鉴国际经济结合我国现状 ,中央政府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多种经济成 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而总遗产税可能 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 分并存 , 经营 方式多样 , 个人收入显著 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 出问题 ,可 以在 3_1 万元 , o_ O 6 具体 由地方政府结合本
再对税 围 。如 英国税法规 定 , 财产所有人 死 1 总遗 产税制 。指只对死者 的遗 的遗 产总额课 一次总遗 产税 , 、
产总额征税 , 而不 管遗产 的继承情 况 后 遗产 分 配给继 承人 的 遗产 份额 在 亡前 3 内赠与财产额的 1o 前第 年 o %,
和遗产 作何种方式分配 。以遗 嘱执行 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 4年 内赠与财产额的 8%,前 5年 内 0 人或遗产管理 人为纳税 人 , 采用超额 税 人包 括管 理 人 , 嘱执行 人、 遗 遗产 赠与额的 6%,前第 6年 内赠与额的 0 累进税 率 , 通常 没有 起征 点 , 并设有 继 承人 , 遗赠人 , 受 多采用累 进税率 。 4%,前第 7年 内赠与额 的 2%都 必 0 0
不同 , 因而在 税 制结 构 、 率设 计等 税
税 制要 素方面也不尽相同 。
3 、混合税 制 :也称 总分遗产 税 看 , 国际上有三种做 法 : 制, 是将 总遗产税 和分遗产税 综合一 起 的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 部分 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
() 一 遗产税税制模式 :
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 目。其特点是在遗 其特 点是 : 产处 理程 序是 “ 遗 税—— 须归于遗产税 中课征遗产税 。
产处理上 “ 先税 后分” 即先对 被继承 分——税 ” 称为 “ , 或 先税 后 分 再税 ” 。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解码】世界各国的遗产税核心提示:近日,关于“征收遗产税即将提上日程”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尽管随后相关当事人称消息并不准确,但人们的关注度并没有随之烟消云散。
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37亿人)有遗产税或变相的遗产税。
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
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需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
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伊朗:伊朗采用混合遗产税制,遗产价额超过500万里亚尔以上的,先按10%的比例税率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根据亲等关系按三种不同的累进税率对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价额征收一次继承税。
其中:一类税率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二类税率适用于祖父母、兄弟姐妹;三类税率适用于其他继承人。
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
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英国: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
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遗产税的新政策

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遗产税的新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迁,遗产税的征收与管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各国纷纷对遗产税法进行改革调整,以制定新的政策。
本文将探讨遗产税法的改革以及新的政策调整。
一、遗产税法的改革背景遗产税是一种税务制度,旨在征收遗产或财产的转移所得税。
以往的遗产税法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税率偏高、征收不公、容易产生避税等。
此外,全球化和经济发展也为遗产税法的改革提供了动力,各国希望通过调整政策,提高税收效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二、遗产税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税率调整遗产税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税率调整。
过去,一些国家的遗产税税率偏高,对于遗产的继承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而现在,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和促进遗产流动,一些国家开始降低遗产税税率。
例如,英国将遗产税的基本税率从40%降低至36%,这使得遗产的继承更加合理和可行。
2.免税额度提高为了减轻遗产税的负担,一些国家也逐渐提高了免税额度。
比如,美国将免税额从100万美元提高到110万美元,使更多的继承人能够享受到减税的优惠。
3.优惠政策的设立为了鼓励遗产的流动和投资,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特定行业和区域的税收减免、对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这些措施旨在激励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政策调整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对经济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税率的下调和免税额度的提高,减轻了遗产税的负担,鼓励了继承人更好地管理遗产,推动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和发展。
其次,优惠政策的设立促进了遗产的流动和投资,并激发了经济的活力。
最后,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管理有助于社会公平,减少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稳定性。
总结起来,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是与时俱进的举措,旨在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
通过税率调整、免税额度提高和优惠政策的设立,遗产税的征收与管理更加合理和可行。
新的政策调整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和发展,激活了经济的活力,并提高了社会公平和稳定性。
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置

职工每个 月的工资只有几十元 , 高级干部 的月工 资也不过从
一
百几十元到 几百元不 等。一般 家庭微薄 的收 入 只能 用 于
3 遗产税可 以促进代 际公平 . 这里说 的代 际公 平 , 的是 不同类 型群体之 间的上 下代 指
发展 的横 向公平 , 即后代发展起 点的公平 。因为富人 的孩子 所拥有 的可供其成长 和发展 的资源天生要 比穷人 的孩子 多 得多 , 这样 下去 , 富人 的后代 取得成 功的机遇 也远 远大 于穷
、 U 6 Nn 3
论 我 国 遗 产 税 制 度 的 设 置
李 琴
( 河南工 业大学 法学院 , 南 郑 州 4 0 5 ) 河 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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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孛 孛 寺 夺 夺 夺 夺 孛 孛 孛 幸 幸 夺 夺 夺 幸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富的起点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实为一项不折不扣的
“ 富人税 ” 实 际上 它的主 要作用 也是 调节 贫 富差距 而 非增 , 加财政收入 。 目前 我国的贫富差距呈持续 加速扩大 的趋 势 ,
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
种“ 收入 ” 所得 ” 完全取决 于这种 “ 或“ , 收入 ” 所 得” 取 或“ 与 得这种“ 收入” 所 得” 或“ 需付 出的“ 成本” 或承担的风险之间
研究的基础 。
人 的孩子 , 造成穷人越穷 、 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 。显然 , 这种 贫 富的遗传性 和继承 性会 导致 一批食利 者躺在前 人的荫 蔽 之下不劳 丽获 、 吃懒做 , 仅不利 于激发人 们 的创造力 和 好 不 奋斗精神 , 可能还会带来社会 的分化 与矛盾 的激化 。 4 征收遗产税可 以淡化腐败 动机 .
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国外遗产税税率⽐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统⼀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税率为50%,后者适⽤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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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对于⾮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税率为30%。
⽇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对居民⽽⾔,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居民,仅就其在⽇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
⽇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利是实⾏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例不⼀的继承税。
纳税⼈分为两类:⼀类是遗嘱执⾏⼈和遗产管理⼈,另⼀类是继承⼈或受赠⼈。
对第⼀类纳税⼈统⼀采⽤第⼀种累进税率,对第⼆类纳税⼈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不同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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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遗产税制设计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_李慧

李 慧(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大连 116025)一、日本开征遗产税的历史溯源为了筹措对俄战争军费,日本于1905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当时采取的是总遗产税制(Estate tax),即以被继承人接受的遗产总额为征收对象,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再将税后的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其显著特点是“先税后分”。
这种征收模式一直持续到1949年。
1950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博士(Dr. Carl Shoup)的提议下,日本政府将总遗产税改为相续税(Accessoin Tax)制度。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将纳税人一生中因继承、受赠及受遗赠而取得的所有财产累积计算作为税基,并就其累积总额采取累进税率课征继承税。
虽然采取相继税消除了被继承人可能通过生前多次赠与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弊病,但终究不敌征收管理上的繁琐,于1953年宣告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两种制度并行。
此时日本采用的分遗产税制(Inheritance Tax),一般也称为“继承税”,以每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数额为征税对象,即先分遗产,再征税,所以其显著特点是“先分后税”。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他们各自所受让的财产数额进行纳税,同时由于财产分配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税收负担出现很大的差异,所以日本政府于1958年再次对遗产税和赠与税制进行了修订,规定以《日本民法典》(Civil Code of Japan)中的遗产继承人为遗产税的纳税人,即使有的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也视其为继承人而作为纳税人对待。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889条,遗产继承的顺位如下:第一顺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00条,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 )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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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
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
,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
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
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
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此方式的优点是
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
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
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毕业论文我国设计遗产税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1.税源方面。
国民的持续增长,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样,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
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国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额、可支配收入等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个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4.27%。
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都快速,使得一批人成为富翁,尤其是资产的增长极其迅速,户均实际金融资产已从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长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资产为最低的12倍。
现实情况说明我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基础。